香港国安警察已经把一名52岁男子送上被告席,公众却仍不知道他究竟写了哪些文字。10月9日上午,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公布:该男子因在社交平台发布被指具有煽动意图的内容,已于两天前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警方列举了“引起对中央、特区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憎恨”等指控,却没有披露任何具体帖文、平台名称或被告身份。一个最高可判七年监禁的言论案件,就这样先进入法院,再以一份简短通报进入公众视野。
警方通报披露的时间线从7月9日开始。那一天,国安处在香港岛东区拘捕该名男子。三个月后的10月7日上午,警方正式控告他一项“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下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直至10月9日上午9时44分,政府新闻处才发出案件公告。《南华早报》注意到,警方这次没有在控告和提堂当天按惯常做法公布消息,直到被告出庭后才对外说明。
这段延迟不只是新闻发布时间的差别。国安处已经决定将某些网络言论送入刑事程序,但社会公众在首次庭讯当天甚至不知道发生了这宗起诉。等到案件公开,最重要的部分——被控文字本身——仍然没有出现。被告究竟批评了哪一项政策、针对了哪名官员、呼吁了什么行动,外界无从从警方公告中得知。
没有展示的帖文,已经成为刑事指控

国安处称,涉案男子多次在网上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引起他人对国家、香港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憎恨,以及煽惑他人以非法途径改变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通报同时提醒市民,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监禁七年。警方使用的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4条,2024年立法后成为香港处理“煽动意图”言行的重要刑事工具。
但这部条例本身并不是只写了“憎恨”二字。第23条同时列出不构成煽动意图的表达情形,包括以改善制度为目的提出意见、指出政府或机构的问题,以及劝说他人通过合法途径改变现行安排。第24条则把具有煽动意图的行为、言语、刊物传播列为刑事罪行。条文一面扩大对政治言论的刑罚威胁,一面又保留了对制度提出改进意见的文字空间。
这使本案的争议格外尖锐:警方已经将男子的言论定性为煽动,却未向公众展示那些言论。倘若有人猛烈批评司法机构、要求改革制度,究竟是合法批评,还是国安警察所说的煽动?两者在条例文本上存在区别,实际界线却由掌握侦查、起诉权的机关首先划出。被告能否获得公正审理是一回事,普通网民在发帖前是否还能预测法律后果,则是另一回事。
同一周,另一对网民也遭国安处拘捕
这宗起诉并非孤立出现。10月8日,港府另行通报,国安处于10月6日在九龙拘捕一名38岁男子和一名38岁女子,两人涉嫌违反同一条例第24条,涉嫌经营社交平台专页并发布被指煽动仇恨特区宪制秩序的帖文。被捕男子是持牌保险经纪,警方特别提到他同时借经营专页销售保险产品获利。两人的住所被搜查,警方检走相关物品;两人获准保释候查。
52岁男子已经被正式起诉,两名38岁人士则处于保释调查阶段;警方并没有说这三人相互认识或参与同一网络活动。把不同案件放在一起,能看见的不是所谓同一犯罪集团,而是同一套国安法律在短时间内进入多个普通社交平台账户:经营专页、发表政治信息、转发观点,都可能被警方纳入“煽动意图”的调查范围。

国安处在两次公告中都使用了高度概括的政治词汇,尤其强调对国家、政府、宪制秩序的“憎恨”。这些词语对于政治宣传十分有力,但对普通读者来说,若没有原帖、语境和具体行为,无法判断被指控者究竟是在辱骂官员、批评政策、号召违法行动,还是发表激烈但非暴力的政治意见。警方把刑罚上限写得清楚,却没有让公众看见足以区分这些情形的言论内容。
当“反对政府”逐渐被推向国家安全问题
香港原有的公共讨论曾经允许市民对政府施政、法庭判决及北京的香港政策表达尖锐不满。2020年《香港国安法》实施、2024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国家安全机构对政治表达的干预进入日常网络空间。言论不再只是公共辩论的一部分,也可能成为手机、电脑被搜查和个人被刑事起诉的理由。
本案值得警惕的不是政府没有权力追究真正煽动暴力或组织犯罪的行为,而是当局把“引起憎恨”作为重要的执法叙述时,可能将公众对权力的不信任本身视为治安威胁。政府可以因为有人煽动具体违法行为而提出刑事指控,却不能仅凭社会上存在激烈批评,就让政治忠诚成为表达自由的前提。对批评者而言,真正的压力往往在法院作出裁决前就已发生:拘捕、搜查、长时间调查和起诉足以改变一个人的工作、生活及公共发言意愿。
从7月拘捕到10月起诉,再到两天后才公开消息,这名52岁男子的案件已经走过三个月。西九龙裁判法院将继续处理他的刑事指控,而他的社交平台言论至今仍未进入公众可见的新闻记录。对香港网民而言,警方留下了一句更直白的讯号:一句没有展示给社会看的话,也可能让说话者面对七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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