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爱斌从溧阳监狱出狱后,向江苏省司法厅和省监狱管理局控告服刑期间的遭遇。控告材料被转回溧阳监狱,得到一句“经查不属实”。他继续向江苏省政府追问上级监督是否履行、处理过程留下了什么记录,却又收到两份把他挡在程序之外的文书:信息公开申请被归入“信访”,行政复议申请则被告知不属于受理范围。
据维权网10月15日公开的报道及文书附件,沈爱斌先向省政府提出履职请求,在有关材料签收六十日后,再申请公开省政府处理这一请求时制作、获取的信息。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具苏政办依复〔2026〕305号答复书,将申请认定为信访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10月10日,他又收到针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告知书》。从监狱控告到上级监督,再到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沈爱斌一次次试图追问权力如何履职,得到的却是程序上的拒绝。
被控告的监狱,为什么成为调查控告的答复者? 这起事件最刺眼的一幕,是省监狱管理局将沈爱斌的控告转交溧阳监狱,随后由溧阳监狱自己作出否认。对于指控本身,公开材料提供的是当事人的控告与监狱的答复;但无论指控最终如何认定,让被控告单位主导对自身行为的解释,都暴露了监督关系的根本困境。上级机关若只是转交材料、接受下级的否认,而不交代独立核查的依据,所谓监督就很容易变成权力系统内部的封闭回路。

沈爱斌没有止步于一句“不属实”。他进一步要求江苏省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并追索相关履职记录。这里的要求具有明确的公共意义:政府收到公民反映的问题后,究竟有没有办理、转交给谁、依据什么作出处理?行政机关掌握文件和流转记录,公民只能通过法定渠道追问。如果这些渠道又被行政机关以分类方式堵住,监督便失去了可供社会检验的痕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的,可以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条例也将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的定义。法律区分投诉请求与现存履职记录,本意不是让机关借“信访”两个字回避所有追问。沈爱斌要求的正是省政府处理其履职请求的相关信息。江苏省政府将这条追问路径归入信访,实际效果是没有向申请人展示其所追索的处理记录。
第二道门槛来自行政复议。现行《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争议列入复议范围。沈爱斌对信息公开答复提出异议,随后又被告知不属受理范围。对普通公民来说,最难承受的未必是一份不利决定,而是每走进一道程序,都先被告知这不是应当进入的门。政府负责分类、答复,也掌握着解释为何不予进入下一程序的话语权。
这不是简单的文书争议,而是权力能否接受外部追问的问题。 监狱被控告,监狱作出否认;上级监督被追问,申请被归入信访;公民尝试复议,又收到不予进入的告知。三个环节串联起来,呈现的不是一次偶然的办事摩擦,而是行政权力在内部流转、由自身解释并层层设置救济门槛的现实图景。对公民而言,国家机关的层级很多,能够取得实质答复的出口却越来越窄。
这一案件也说明,专制式权力运行的危险不只出现在抓捕和监禁的现场,还体现在看似平静的公文往返之中。一份答复书、一张告知书,都可能决定公民能否看见政府究竟做了什么。沈爱斌准备继续诉诸诉讼,意味着他仍在争取把这场发生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带到可以公开审视的程序中。
沈爱斌要追问的事情其实很具体:他控告监狱后,上级机关究竟怎样履职?当一个公民连这一问题都难以得到清楚答复,所谓依法监督便不能只停留在机关墙上的制度文字。

文章讨论
已验证会员可围绕报道公开交流,并自行管理自己的内容。
正在检查会员登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