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7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出一份《罚款决定书》:据当事人明空(女)在求助文章中讲述,她因在法院视频旁听室录制段华案重审的庭审音频,被认定"扰乱法庭秩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罚款1000元。求助信 距离"旁听士"吴云鹏被郑州警方行政拘留5日走出拘留所,不到一年。

从被拘留到被罚款,从发布旁听记到录制庭审音频——公民旁听公开庭审的边界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公共视野中。
一、明空做了什么,又被罚了什么
据明空本人陈述:十一天前的8月6日,段华案重审在看守所通过视频方式开庭,恭城法院内设置视频旁听室供旁听人员远程观摩庭审。 明空带录音笔进入该视频旁听室,录制约一小时庭审音频。 休庭时,法警要求其将录音笔锁入存包柜,她配合照做。随后她被带至训诫室,由工作人员刘某洋对其进行训诫,并要求其签署"不再违反法庭纪律"的承诺——承诺作出则"依法保障旁听权利"。 她签字后,录音笔被扣留并拿到别的房间。明空表示上面只有一条录音与庭审有关,其它内容都是她多年的个人隐私,要求当场查验后退还,被拒绝。她追问能否归还、什么时候归还,均回答不知道,要等领导决定。 扣留录音笔后,她被留在训诫室等候。过了一会儿有人过来通知她可以走了——估计是看过录音笔内容了,没有发现什么别的把柄,但录音笔仍然不能拿走。 这时已经下午两点多,她饿得不行,遂去吃饭。 下午三点她再去法院,被两位法警拦在院门外。另一位穿灰褐色制服的从里面出来到门口(就是中午问话时见过的一位),说已经取消了她的旁听资格。 明空说:"你们上午不是说如果我承诺不再违反法庭纪律,就可以依法保障我的旁听权利吗?"对方不语。她追问:"那你们是说谎了?!"对方回答:"是的!"她再问一遍,对方就不吭声了。 下午,当地派出所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做笔录。她这才知道,法院已经将她的材料移送公安。 好在笔录做完就没事了,但她也不能再进法院旁听了。 事件发生后,为了段华案庭审能够尽可能平稳地进行下去,明空和众旁听友人均未报道此事,她也很快离开了恭城。 十一天后,恭城法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 核心争议 :本次庭审的实际审判场所是在看守所,法院这边是视频旁听室。那么,《刑诉法》第199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适用前提,能否直接套用到法院视频旁听室的旁听人员身上?初犯、配合、已被训诫的情况下,能否跳过中间梯度直接顶格罚款?此外,法院将材料移送派出所,是否意味着同一行为被双重处理?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但问题在于: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录音行为本身设定"暂扣设备"的专门处理方式,而非直接等同于"情节严重"的顶格罚款。
二、段华案:为什么旁听者接踵而至
要理解这份罚单的分量,必须先理解它所处的案件背景。 段华,原桂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代理广西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案,以30万元受让该公司约144万元债权,经多年诉讼,最终执行回款超600万元。 2024年8月,恭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段华未向委托人披露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构成诈骗罪;另认定其行贿3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 段华不服上诉。2025年7月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恭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是一个被发回重审、且核心实体争议直指"律师风险代理边界"的案件。正因如此,全国律师同行、学者高度关注。 2026年3月17日重审首次开庭,法庭仅设32个旁听席位,大量外地律师被挡在门外;辩方抗议后仅增设五把座椅,且初期未设视频旁听室。 明空正是这一时期走进恭城法院的旁听者之一。而8月6日这次开庭,实际审判地在看守所,法院这边是视频旁听——这本身就是段华案重审"旁听权困境"的延续。
三、旁听士被拘之后,旁听权争议未息
把视线拉回2025年9月。 青岛籍法律爱好者吴云鹏,以"旁听士"身份旁听公开庭审,并在微信公众号记录。 2025年9月8日至9日,他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旁听王颖超等十八人涉黑案,发布两篇旁听记。 9月10日,他在继续旁听时被法警带离,移交公安。9月11日,管城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其行政拘留5日。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韩旭评价此案:
"这是一起事关公民旁听权、监督权、议论自由权的宪法事件。"
吴云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原定2026年6月16日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庭,后取消,新排期待定。
明空案与吴云鹏案,构成了近期两起标志性的"旁听权公共事件":维度旁听士吴云鹏案明空案时间2025年9月2026年8月庭审方式法院现场开庭看守所在线开庭+法院视频旁听处罚主体公安机关法院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刑诉法》第199条处罚强度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核心行为旁听 + 发布旁听记视频旁听室录制庭审音频争议焦点旁听权、言论自由、监督权视频旁听室法律定性、训诫后能否顶格罚款
四、明空案的法律争议:四个未决之问
恭城法院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及《刑诉法解释》第307条。将法条与本案对照,至少存在四个层面的争议: 1. 法院视频旁听室是否属于"法庭审判过程中"? 刑诉法第199条适用前提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条明确:"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本次段华案重审,实际审判活动发生在看守所,恭城法院内是视频旁听室——物理上不在"法庭"之内。明空在视频旁听室录制音频,能否直接适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顶格罚款条款,存在重大争议。 2. 处罚是否违反"三级递进"梯度?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设置了三级处理:情节较轻的,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 不听制止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 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明空配合锁笔(警告实现),被训诫并签字(训诫完成),本不应跳至第三级顶格罚款。 3. "未经许可录音"是否有专门处理方式? 司法解释对录音行为单独规定:"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立法本意是单纯录音的后果是清除内容而非罚款。8月6日法院已查看录音笔内容并扣留设备,专门处理措施已执行完毕。 4. 法院移送公安,是否构成双重处理? 明空在法院被训诫、录音笔被扣留后,法院又将材料移送当地派出所,派出所随后通知她去做笔录。这意味着同一行为(录制庭审音频)先后经历了法院训诫+扣留设备、公安调查笔录两套程序,最终法院又追加罚款1000元。这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理,值得复议机关审慎考量。
五、为什么这件事值得全国律师关注
第一,关乎律师风险代理合法性边界。 段华案定罪理由若维持,将对全国律师风险代理业务产生寒蝉效应——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究竟负有何种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风险代理获利的"合理性阈值"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段华案得到澄清。 第二,关乎公开庭审旁听权保障。 32个旁听席位面对全国赶来的律师同行和学者,本就是杯水车薪;本案进一步演变为"看守所在线开庭+法院视频旁听"的模式。在看守所开庭、设置视频旁听室、对录音行为顶格罚款——折射出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在基层实践中面临的扭曲。 第三,关乎程序违法的救济通道。 当一名普通公民出于对司法的关注走进法院,却因为一段录音被顶格罚款,这本身就是一面镜子——照出的是我们当前的法庭规则,是否在"维护法庭秩序"的名义下,过度压缩了公民旁听和记录的正当空间。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包括"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请注意,这八个字:"方便公众旁听"。这是法庭规则的立法初衷之一,不应在实践中被遗忘。
六、明空的选择:申请复议,要求听证
根据刑诉法第199条,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明空表示,将向桂林中院申请复议,并要求举行公开听证。
⚠️ 时间窗口:罚款决定书于2026年8月17日作出。明空可委托援助律师或自己,尽早递交复议申请。
七、向全国律师求助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争议,网友明空通过求助信正式向全国律师界求助,请求法律援助律师的支持,委托专门律师一同处理罚款复议与听证事宜。 有意伸出援手的律师,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 微信:tingshenshiwsh
- 电话:15717538272
同时呼吁建立"保障旁听权监督权"交流机制,汇总各地非法限制旁听案例上报;向司法部建言,建议修改《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允许在不干扰庭审的情况下录音录像。
写在最后
1000元罚款事小,但它引出的问题很大:当公开庭审的内容被录下,会有那么严重的影响吗?如果有,说明庭审内容不能见光——公开庭审中,什么样的内容会见光死呢? 从"旁听士"吴云鹏被拘,到明空看庭审直播录音被罚千元,两起旁听公共事件之间,是同一个未决的宪法之问:公民依法旁听公开庭审的权利,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尊重? 近年来的趋势是,司法公开明显式微,庭审直播流于形式,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开,大量案件限制旁听,旁听记成为司法公开为数不多的方式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旁听者每一次被罚、被拘,都不只是个体遭遇,而是整个司法公开制度的温度计。 段华案的重审仍在继续。 我们期待桂林中院在复议程序中,能够以法律为准绳,对这份罚款决定作出审慎的审查。 我们也期待全国律师同行关注此案——因为一个律师的命运,可能就是整个行业的命运;一个旁听者的权利,可能就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法治的进步,往往始于一个个具体的、看似微小的个案。明空的1000元罚款,或许就是这样一个起点。
本文事实依据公开报道及当事人陈述,法律争议以《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为准。欢迎转发,让更多人关注公开庭审旁听权保障问题。
原文信息
原标题:看庭审直播录音被罚款1000元,旁听士被拘之后的又一个旁听公共事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诗书茶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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