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将在一个多月后正式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正在遭遇来自公民层面的法律挑战。

国务院第841号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新规建立所谓“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其中第二条规定,对准备前往最高风险等级地区,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8月8日公开的一份备案审查建议书,将“劝阻”二字从行政管理语言拉回到权力边界问题。提出建议的公民王雅军依据《立法法》第110条第二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对该条款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并援引《出境入境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质疑国务院是否通过行政法规事实上增加了新的不准出境情形。

争议首先落在“劝”和“阻”的法律后果上。如果行政机关只是提供安全信息,公民在充分了解风险后仍决定出境,国家是否必须放行?如果所谓“劝阻”包含边检拦截、拒绝办理证件或者其他实际阻止行为,那么其效果已经不再是建议,而是对出境自由的强制限制。

新规中值得注意的政治信号并不止这一处。规定还进一步制度化了风险核验、不准出境、出入境中介备案以及公职人员和军队人员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等事项。更关键的是,对已经被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新规虽然原则上要求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但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等情形时,可以不予告知。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方面掌握限制出境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在特定案件中还可能掌握“不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被限制”的权力。对于长期存在的边控实践而言,这种制度设计尤其值得警惕。

过去多年,中国维权律师、异议人士、宗教人士、企业人员及其家属不断披露在机场或口岸突然得知自己无法出境。当事人往往很难立即知道决定机关、限制期限和事实依据。国家安全作为高度开放的概念,又使行政决定极难接受真正有效的外部审查。

因此,这次备案审查的意义已经超出一条旅行安全规定。它把中国出境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核心矛盾直接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前:法律已经规定公民不得出境的具体情形,国务院是否还可以利用行政法规和模糊的风险判断,继续扩张实际限制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制度,本意就是处理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的问题。现在,一名公民已经按照这一制度规定的程序敲门。

接下来需要接受检验的,是这扇门究竟会不会真正打开。

对于中国公民而言,问题最终非常简单:一个没有法院判决、甚至没有被告知限制理由的人,能否因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内部判断就被留在国境之内。

这决定了出境究竟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还是中共行政体系可以随时收紧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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