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6日上午,我带着前一天整理好的起诉材料,来到邮局,把它们用邮政快递寄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是一份行政起诉状,被告是国家信访局。而促使我把这份材料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搬家”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因,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接收我的立案材料之后,长达十五天的沉默——既不立案,也不给我一份不予立案的裁定。

01
事情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
2026年7月4日,我向国家信访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查阅国信发〔202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完整未删减的原件文本,用途是学习研究。这份在全国信访系统施行、直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的办法,官网公示版本上清清楚楚标注着“本文有删减”五个字。我想不通:一份面向全国、约束每一个信访群众办事权利的文件,为什么它的完整文本,恰恰是制定它的机关最不愿意给群众看的。
2026年7月27日,国家信访局作出国信公开函〔2026〕278号答复,主张删减部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对申请不予公开。8月14日,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0月21日,我收到国信复字〔2026〕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那份不予公开的答复。
至此,从一份拒绝公开的答复,到一个维持拒绝的复议决定,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对我已经彻底关闭。依法,我只剩下一条路——行政诉讼。这不再仅仅是一份文件的完整文本之争,而是一个普通公民能否通过司法,去追问一个国家机关“删减得对不对”的通道。
02
七日,是一道绕不过去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写得明明白白: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26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我的立案材料。从那一天起,法律给它的七天,就开始倒数。
截至11月5日,整整十五天过去了(工作日也超过七天了)。这十五天里,我没有收到立案的通知,也没有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登记制施行已经多年,“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写进法律的承诺,也是司法改革最响亮的一句口号。 可对于我这样一个把材料交出去、然后只能等待的当事人来说,“接收”之后是一片没有任何回音的空白。
03
沉默,比一纸裁定更难面对
其实我宁可拿到一份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裁定哪怕驳了我的起诉,至少会载明理由,我还可以上诉,还有一次把道理摆到台面上的机会。可现在,等来的什么都没有。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等于把当事人的诉权悬在半空——上不去,也落不下来。
这正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要解决的问题。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这一条,是给被“沉默”堵在门外的当事人留的最后一道门。
04
我把材料寄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重新准备了全套起诉材料
11月6日上午,我来到邮局,将材料寄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在起诉状里把话说得很清楚:本案有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立案、逾期未作裁定,已违反法定程序。
我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五十二条对本案立案审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我所要的,从来不是什么特殊照顾,而是一次正常的、按规矩来的司法审查。
05
我的呼吁
我写下这些,是想借这件事说出三点恳切的呼吁
我写下这些,是想借这件事说出三点恳切的呼吁
- 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看见这份材料,也看见法条。 第五十二条不是纸面上的摆设,它存在的意义,就是在下级法院沉默的时候,由上级法院把程序重新启动起来。请依法立案,或依法指定立案,让“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悬置状态到此为止。
- 恳请法院对立案登记制的落实真正较真。 立案登记制改的是“审查制”的旧毛病,它的灵魂是降低门槛、保障诉权。如果材料收下了却石沉大海,那改革的承诺就还停在最后一公里。 一个当事人等不来七天之内的回应,损害的从来不只是他一个人的权利,而是大家对“打官司有没有用”的信心。
- 我也想说,一个普通的信访群众,为了看到一份本应公开的文件的完整文本,为了获得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已经辗转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两级起诉这样漫长的一圈。 如果连法院这道门都需要当事人靠“向上一级起诉”去叩开,那么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分量,就会在无声中一点点变轻。
我始终相信法律,也正因相信,才一次次依法走到该走的地方——这一次是邮局,是把材料寄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我所求的,不过是一个被认真对待的机会:让法条落地,让立案登记制不再空转,让每一个依法维权的人,都不必在漫长的沉默里等待一个连理由都没有的答复。
材料已经寄出。我等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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