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邱县退休女教师李书玲,曾借给馆陶县人民医院职工孙某峰29万元,经法院调解约定分六年还清。
孙某峰爽约后,李书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法官王某忠办理。据李书玲提交的多份材料反映:孙某峰被冻结的工资卡上,14个月的工资被转到他人卡上冒领,冻结账户只扣到7400元;另有3万元执行款“凭空”执行给了案外人李某光;而她与律师办理的委托代理执行书、连续三年的申请强制执行书,在王某忠办案之下竟“查无此卷”。
为追回这笔钱,李书玲信访、报警、举报,一路告到中央巡视组。
2023年3月,馆陶县人民法院以司法救助款的形式,将未执行款项先行支付。然而据李书玲反映,“隐匿卷宗、怠于履职”的法官王某忠,至今仅被通报批评,不仅未受应有惩处,反而获得升迁。卷宗去了哪里?冻结的工资去了哪里?王某忠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仍在持续控告。
借款未还,法院调解,分期偿还29万元
2017年,孙某峰向李书玲借款29万元。
因未依约归还,李书玲向馆陶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年6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孙某峰29万元存款。
据李书玲反映,被冻结的正是孙某峰在邯郸银行的工资账户。
为申请保全,她交纳了1970元诉前保全费。这一纸裁定,本应是此后执行的有力保障。

此后,案件在主办法官王某忠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2017年9月7日,馆陶县人民法院出具(2017)冀043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孙某峰分六年偿还29万元:2017年还4万元,其余25万元每年还5万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白纸黑字,调解书就是执行依据。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孙某峰却没有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拿出首期4万元。
2018年1月3日,李书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交由王某忠办理。
同年5月4日,孙某峰经法院给付4万元;同年年底,法院从孙某峰工资卡内扣划17400元交给李书玲。执行开了个好头,但谁也没料到,此后会演变成一场漫长的拉锯。
冻结工资卡“资金不翼而飞”,执行款拖延多年难到位
2019年10月,王某忠电话通知李书玲,称已扣划孙某峰工资卡内7400元,要交给李书玲。李书玲当即追问:孙某峰每月工资远不止这么多,为何10个月只有7400元?王某忠没有解释。
这一拖延,就近一年时间。
2020年8月7日,案件转入执行局,由法官闫某主办;直到2020年9月,这7400元才打进李书玲账户。此后,法院再未从孙某峰工资卡中扣出过一分钱。李书玲前往法院询问,执行局领导答复:当时是王某忠法官办的案,他们不了解情况,无法答复。
后经执行局法官张某查证,并经馆陶县纪委监委与法院联合调查组查证: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整整14个月,孙某峰的工资由其单位会计张某强打到他人工资卡上,被孙某峰领走;此后10多个月的工资,李书玲同样未能执行到位。更令人不解的是,2020年5月至12月,孙某峰的工资再次被转走。
按调解书约定,孙某峰2018年、2019年应各还5万元,李书玲两年仅分别收到17400元、7400元,75200元悬空未到位;经李书玲反复控告,2020年的执行款5万元才给付到位。
这一过程中,蹊跷的问题是:“钱去了哪里?”
李书玲发现,一个叫李某光的人从孙某峰的工资中执行走了3万元。
她找到主管执行的副院长韩某哲,对方答复“孙某峰和张某强都是医院的人,法院管不了”;针对李某光案件,韩某哲回短信称:“执行局就你一个执行孙某峰的案件,执行局没有其他人申请执行孙某峰的案件。”
李书玲非常震惊:既然只有自己一个申请执行人,李某光依据什么文书执行走了3万元?
已被冻结的工资,为何既能被转移、被冒领,还能被其他案件执行走?她由此怀疑——那张冻结裁定,可能被王某忠玩弄于股掌之间。
李书玲认为,王某忠作为执行法官,本应定期查询并及时扣划孙某峰的工资卡,正是其怠于履职,才让已被冻结的工资在长达14个月里被偷偷领走,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她还指称,王某忠执行第一期4万元时,还让她承担了所谓的“2000元执行费”。
这笔所谓“执行费”,王某忠没有出具收据。为了证实王某忠收了这笔钱,李书玲找到刘某英、李某芬、刘某爱三名证人出具了证明材料。
刘某英出具证言称:2018年4月底的一天,李书玲与自己驾车去馆陶县法院。
李书玲去了一会儿回来说人家要执行费2000元,得要现金。咱们开车去银行取钱吧,我说我包里有现金,就拿了2000元给了书玲嫂子。她拿了钱又进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李某芬、刘某爱出具证言称:2019年春节前,记不准哪一天了,只记得是下午。我去李书玲家东边院子玩,馆陶县法院的法官给李书玲打电话说让她带三百块钱去领执行款,李书玲问怎么又带三百,给你那两千不够吗,法官说已经执行两次用完了。李书玲又问今年的执行款多少,法官回答7400。李书玲问为什么这么少,法官说工资卡上就这么多。李书玲说路又远,钱又少,执行费又多以后再说吧。通话内容就这样完结。
事后,李书玲通过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才明白该费用本不应缴纳,其行为涉嫌索贿。
持续控告之下,法院以救助款先行支付,涉事法官至今未受应有惩处
由于执行款迟迟不到位,李书玲从2021年开始踏上维权路。
2021年1月5日起,她多次以短信向馆陶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某勇反映,均无结果;到县纪委反映,接待干部张某甩下一句“纪委不管,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
同年11月4日,李书玲到馆陶县纪监委接待办公室询问案件受理进展,据其反映,接待办主任态度蛮横并动手打了她,她随即报警,同行朋友见她心脏病复发拨打120,她被送入馆陶县中医院,心脏病加重,留下心血管狭窄的后遗症。
三年多的维权,让她身心俱疲。
转机出现在2022年。
案件经网络媒体曝光后,恰逢中央巡视组进驻馆陶县,责令馆陶县纪监委督办、邯郸市纪监委监管。7月2日,李书玲接到纪监委电话,得知举报材料已被受理;7月5日,执行局局长吴某超与法官张某在院长办公室接待了她;8月13日,纪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某带两名工作人员上门回访,承诺尽快解决合理诉求,李书玲签字认可。
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2023年3月,馆陶县法院以司法救助款的形式,将未执行款项先行支付给李书玲。
执行款有了着落,问责却没了下文。
据李书玲反映,县纪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某曾表示,对张某的处理需请示纪监委领导;

对法官王某忠,法院监察室主任李某柱先是称其问题“暂存待查”,中央巡视组离开馆陶后,纪监委致电法院监察室,李某柱又反馈:“王某忠名下没有执行我案件的一切材料。”
李书玲再次被震惊:2021年6月2日,她还曾与法院执行局局长及法官一起翻看档案材料,“材料齐全”;而到了2022年,这些材料竟“突然没了”。自己与律师办理的委托代理执行书、连续三年的申请强制执行书,就这样“消失”了?

为此,李书玲多次要求纪监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书,均遭拒绝;纪监委方面还表示,法官王某忠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
调查中发现的矛盾,也让李书玲难以信服。
纪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某曾向她出示3份2021年的转办函,称举报信均已转给人民法院;但馆陶县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经查阅答复,2021年法院没有签收到任何转办函。2023年4月26日,法院在未让她签字的情况下“悄悄结案”,她直到2024年8月才见到结论书;2024年9月13日,她向纪监委干部王某兴核实举报材料转办情况,对方承认并未转办,与纪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某此前的说法相互矛盾。
李书玲称,2025年5月,馆陶县信访局负责人主动联系邱县信访负责人,曾就自己反映的问题,主动提出要求赔偿和解。
录音证据显示,馆陶县法院办公室主任代某庆,也曾先后两次电话与李书玲沟通,就国家赔偿问题让李书玲提出书面申请。
2025 年 6 月,馆陶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某臣与办公室主任代某庆,就李书玲举报的问题当面通报处理结果,宣称该处理结果系院里监察室作出,并出具【2023馆法决字第 1号】《中共馆陶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给予王某忠通报批评处理的决定》。

决定载明:王某忠……其在审理李书玲诉孙某峰案中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审判结案后未登记立执行案件,多次采取执行行为,违反有关规定,2023 年 4 月 26 日经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其通报批评处理。
对此,李书玲称,李某臣院长在“瞎说”:该决定既然由院监察室主任作出,但加盖的是院党组印章,显然系院长主导作出。当场,李书玲就提出了质疑:王某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就一个内部通报批评,其依据是什么?他们没有回答李书玲。
据李书玲后来了解,馆陶县人民法院对王某忠的处理,仅限于一纸通报批评,其不仅未被查处,反而“升职加薪”。对此李书玲并不满意,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6年8月,李书玲多次联系馆陶法院常务副院长张某峰,要求对王某忠失职、渎职问题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年8月15日的一段段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峰建议李书玲向纪委或其他职能部门反映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我院绝不袒护”。

然而,此前纪委监委相关人员给出的答复却又是“纪委不管,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
李书玲说,“现在是纪委推法院,法院推纪委,就是在相互推诿”。
此间,李书玲也曾向法院控告孙某峰拒执,据其反映,十个多月没有立案、没有回应;对孙某峰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会计张某强的责任问题,她也持续提出了控告。但蹊跷的是,李书玲这些有依有据的控告:包括卷宗被隐匿下落不明、冻结工资“不翼而飞”、滥用职权处理未到位等等,至今未有结果。
李书玲表示,她会继续控告,直到有关部门彻查工资卡资金去向、依法追责,给人民群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作者简介:张晓晖,中华工商时报原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现为澳门环球新闻报常务副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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