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办案人“分身”两间讯问室:笔录时空自相矛盾下,监察取证合法性边界探析

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员,是证据合法有效的第一道法定门槛,是监察取证最基础、最刚性的程序底线。长春孙春友案件中,办案人胡旭东经办的多份笔录出现时空严重冲突、物理无法实现、跨区域时间重叠的致命漏洞,同时拒不移交讯问、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触及监察调查程序红线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足以动摇全案言词证据的合法性根基。

胡旭东涉嫌违法办案:同一时间段内“分身”两间讯问室

一、本案核心程序硬伤:笔录出现客观无法解释的时空造假,关键同步录像拒不移送

本案存在两处无法辩驳的物理程序矛盾,绝非笔误,属于系统性取证违法:

第一、同时间段、双室同时讯问(重叠1小时56分)

2025年8月9日9:15—11:28,胡旭东既在净月留置分中心D1061室讯问赵俊国,又同步出现在D1062室询问刘剑。

同一人、同一时段、两间留置房间同时办案,违背基本物理常识,唯一结论:笔录办案人员不实、挂名取证、事后补录、模板造供。

第二、跨区20公里办案时间重叠43分钟

部分笔录记载,胡旭东在同一时段,既在宽城区第八谈话室、又在二十公里外的净月留置分中心办案,时空完全冲突。

两地通勤根本无法实现,足以直接证实:笔录记载的取证地点、时间、人员均不真实。

更为关键的是,胡旭东担心非法取证、滥用职权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败露,拒不向人民法院移交对被告人孙春友的讯问录像以及本案证人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本是核验讯问过程、甄别笔录真伪的原始客观凭据,无正当理由隐匿、不予随案移送,进一步印证取证过程存在重大违法嫌疑。

与此同时,本案指控孙春友180万受贿的核心口供,早已被二手房交易书证100%证伪,出现“书证真实、口供虚假、先定事实后套笔录”的典型人造案件特征。

二、法定程序红线:监察取证四条底线,本案全部突破

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刚性规定:

  1. 讯问必须二人以上、个别进行;
  1. 留置讯问必须在法定留置场所开展;
  1. 重要取证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像应当完整留存并随案移送;
  1. 所有笔录时间、地点、人员必须真实可核验。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

讯问笔录时间、地点、人员存在无法排除矛盾、不能合理解释、无法补正的,直接丧失证据资格,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而拒不提供,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对应的言词证据亦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不存在“一人分身两地讯问”的容错空间。

笔录基础要素造假,隐匿关键同步录像,属于根本性、致命性程序违法。

三、违法行为定性:本案笔录属于典型非法取证、模板造供

结合本案多重疑点,足以认定:

  1. 办案人员未实际在场、挂名制取证,违反二人讯问、亲历取证原则;
  1. 笔录批量套用模板、统一口径补制,导致多人笔录内容雷同、虚假事实统一;
  1. 时空信息虚构掩盖真实取证过程,刻意隐匿同步录音录像规避外部监管;
  1. 结合此前曝光的提前编造180万赃款指标、非正规场合泄露案情,完整形成预设案情、指标造案、程序造假、笔录固化、隐匿原始录像掩盖违法的违法闭环。

根据《监察法》第七十四条,调查人员伪造取证信息、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隐匿关键证据、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责的违法情形。

故意虚构笔录时空、拒不移交同步录像、批量制作虚假言词证据,已远超一般程序瑕疵,涉嫌伪造取证材料、滥用调查职权。

四、证据法律后果:全案涉案口供依法应当排除

  1. 时空矛盾无法补正、关键录像拒不提供 → 笔录合法性彻底灭失

所有存在时间、地点、人员冲突的笔录,无任何合理解释空间,加之应当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隐匿不提交,依法应当直接排除。

  1. 虚假口供无客观证据补强 → 不满足定罪标准

本案核心180万受贿指控,无任何资金流水、付款凭证、对应交易轨迹佐证,完全依靠程序违法、内容虚假的口供支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孤证不能定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法定情形。

  1. 程序违法在先,实体指控当然存疑

监察证据标准必须与刑事审判标准统一。建立在虚假笔录、违法取证基础上的指控事实,依法不具备定罪基础。

五、合法监督与救济路径

  1. 申请监察内控核查:向监委案管、干部监督部门申诉,核查办案人员程序违法、虚假取证、隐匿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1. 审判阶段正式排非:本案具备具体、明确、可核验的排非线索(双室重叠、跨区冲突、拒不移交同步录像),完全符合法定启动条件;
  1. 申请调取客观原始凭证:申请法院调取留置门禁日志、同步录音录像原始载体、办案轨迹、审批文书,彻底查实笔录造假事实;
  1. 对人造虚假案情、捏造赃款指标、滥用调查职权的违法办案行为,依法检举追责。

综上:

笔录的时间、地点、办案人,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是监察取证最基础的“诚信底线”,也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办案人员“分身两室、跨区重叠办案”,又拒不移交原始同步录音录像,不是简单排版错误,而是刻意规避监管、虚构取证过程、批量制造虚假证据、试图掩盖非法取证职务犯罪风险的严重程序违法。

程序不正,则实体不公。建立在违法笔录、虚假口供、人造案情之上的受贿指控,必然证据崩塌、无法成立。唯有责令完整移交同步录音录像、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彻查办案违法,才能守住监察公正与司法底线。

胡旭东涉嫌违法办案:同一时间段内“分身”两间讯问室
胡旭东涉嫌违法办案:同一时间段内“分身”两间讯问室
胡旭东涉嫌违法办案:同一时间段内“分身”两间讯问室
胡旭东涉嫌违法办案:同一时间段内“分身”两间讯问室
胡旭东涉嫌违法办案:同一时间段内“分身”两间讯问室

原文信息

原标题
史文斌主任 请关注胡旭东穿越时空同时间办案的违法行为
原文作者
蔺文财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蔺文财普法咨询”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8-2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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