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法定程序被逐一突破,当诉讼权利被层层剥夺,所谓的公正审判便失去了根基。
作为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的基层民警、有着多年党龄的老党员,胡斌本应坚守在执法为民的岗位上,却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中,遭遇了系统性、颠覆性的诉讼程序违法。
从立案管辖到审判组织,从权利保障到庭审公开,7项核心法定程序被接连突破,每一项都触碰刑事诉讼法底线,每一条都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这样的审判,何来公正可言?
一、法定程序形同虚设,诈骗罪被害人竟无缘出庭
被害人依法参与庭审,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赋予的法定权利,通知被害人到庭,更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经开区法院在本案审判阶段,自始至终未通知诈骗罪被害人出庭,妄图用侦查阶段的书面笔录、庭审举证质证,完全取代被害人出庭的程序价值,让法律明文规定沦为一纸空文。
要知道,已有9份生效判例明确佐证,仅因未通知被害人到庭参与庭审,二审法院便会以此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经开区法院此举,绝非程序小瑕疵,而是直接剥夺被害人诉讼权利,从源头埋下司法不公的隐患。
二、管辖越权严重违法,监委越俎代庖调查诈骗罪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并非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范畴。
本案中,针对胡斌的诈骗罪指控,公安机关 从未履行任何立案程序 ,却直接由洪山区监委单方面调查取证,完全突破了法定管辖边界。
本案中,针对胡斌的诈骗罪指控,公安机关从未履行任何立案程序,卻直接由洪山区监委单方面调查取证,完全突破了法定管辖边界。
调查主体不适格,调查程序从根源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诈骗罪的指控从根基上就站不住脚,完全违背了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原则。
三、合议庭随意更换,“两个合议庭审一案”违反审判原则
本案审判程序乱象丛生,先后出现 两组合议庭接力审理 的荒唐局面:
本案审判程序乱象丛生,先后出现两组合议庭接力审理的荒唐局面
- 前两次庭前会议,由付海英、阮珂、刘瑞璐组成合议庭;
- 2025年12月22日,经开区法院变更合议庭成员,刘瑞璐退出,徐晖加入,形成新的合议庭;
- 2026年1月16日第三次庭前会议,新合议庭直接延续前序程序继续审理。
《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更换合议庭成员后,应当重新开庭审理。庭前会议本身就是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议庭未参与前期全部庭审流程,无法全面、客观掌握案件事实与控辩双方意见,严重违反集中审理原则,审判组织合法性荡然无存。
四、开庭通知违法缩短,被告人诉讼权利遭粗暴剥夺
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准备辩护、行使诉讼权利的核心底线。
但经开区法院在本案中,未提前三日通知被告人开庭,大幅压缩被告人的准备时间,导致胡斌无法充分梳理案件细节、完善辩解意见,其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权利被实质剥夺,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完全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五、调查人员涉嫌身份造假没有工作资质,单人监察+非监察人员讯问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法律条文中的“调查人员”,特指具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是监察调查取证的硬性法定要求,不容任何变通。
庭审查明关键事实:涉案调查人员李一某,系洪山区国资委下属企业工作人员,仅借调至洪山区纪委,并非洪山区监委工作人员。纪委与监委是性质不同、相互独立的机构,借调纪委绝不等于具备监察调查资格。
本案讯问过程中,仅由一名监察人员搭配李一某这名非监察人员开展,完全不符合“两名监察人员负责讯问”的法定要求。
即便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由一名正式民警搭配辅警讯问都属于明确违法,而李一某的借调企业人员身份,连辅警的办案资质都无法企及。
更离谱的是,李一某完全不具备办案能力。《区纪委监委临时工作证件申请办理登记表》显示,其2023年10月才参加工作,2024年2月就被借调,不仅参加工作时间极短,此前从未从事过任何侦查、调查、讯问相关工作,对监察业务一窍不通,根本不具备基本的调查取证能力。
据胡斌陈述,调查谈话期间,李一某对同组办案人员许某的不合理言行毫无掣肘,甚至无法客观如实记录谈话全过程,如此调查取得的证据,毫无真实性、合法性可言。
依据法律规定,非监察人员参与调查、讯问主体不合法,所获取的全部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全部排除,绝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回避申请石沉大海,法定回避制度被公然无视
胡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多次明确提出回避申请,指出洪山区监委委员李某、案件主办人许某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存在打击报复嫌疑,洪山区监委整体应当回避,且提交了相关材料佐证诉求。
依照《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监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但面对合法合规的回避申请,经开区法院与洪山区监委,既不依法审查,也不作出处置决定,更未向胡斌反馈结果,直接违反回避制度,属于法定的应当发回重审情形。
七、公开审判沦为形式,限制旁听违背司法公开原则
本案系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司法公开的核心就是接受社会监督,允许符合条件的公众旁听庭审。
但经开区法院庭审现场,却人为设置旁听壁垒,仅允许胡斌的亲属进入旁听,其朋友、律师同行、法律学习者均被无故拒之门外,即便旁听席尚有大量空位,也坚决拒绝普通公众入场。
这种“选择性公开”,彻底违背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原则,剥夺了公众的司法监督权,让公开审理变成了暗箱操作,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结语:坚守程序正义,还基层民警清白与公道
上述七项程序违法,每一项都独立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多项违法叠加,足以印证本案并非依法公正审判,而是程序严重失守、实体难有公正的冤错案件。
胡斌身为基层人民警察、党内老同志,始终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如今却因一系列违法程序陷入不公境地。
恳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坚守司法底线,恪守程序正义,全面核查本案违法情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还胡斌清白与自由,让人民群众在这起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绝不让执法者蒙冤,绝不让法律权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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