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云南警官学院的退休副教授、司法鉴定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成为阶下囚。
今年4月,临沧市中级法院对张昆贪污罪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张昆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云南警官学院。张梦云 摄
张昆是国内知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专家,通过现场痕迹与车辆痕迹判断事故的形成原因及痕迹是否相符,为多家保险公司挽回了上亿元损失。
针对同一“贪污”事实,昆明三级司法机关曾认定张昆不构成犯罪,四年后经监委指定异地管辖,他被重新追诉并定罪判刑。
让张昆家人和辩方难以接受之处,是:保险公司必须依据张昆出具的鉴定意见拒赔成功,才会支付鉴定费和相关奖励。张昆每做一案都要自己先垫钱,案涉期间,没有向鉴定中心报销、领报酬。他们反复追问:贪污本是损公肥私,哪有贪污犯明知收不回款要自担损失,还自掏腰包垫钱,让所在机构稳拿收益?

01
一眼看穿事故背后的 “故事”
张昆出生于1961年,退休前系云南警官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1985年,他从云南大学毕业后,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进修了半年。此后近四十年,他一直在云南警官学院教刑事科学技术、痕迹检验,曾两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02年起,张昆成为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利用业余时间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通俗地说,就是通过车辆痕迹和现场痕迹,判断一起事故是属于意外造成的,还是属于故意造成的。在车险骗赔案里,这类鉴定常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后一道依据。

张昆与国际著名痕迹鉴定专家李昌钰。受访者提供
公开信息显示,张昆的鉴定风格以“拆穿造假”著称,他撰写的《“跳车”肇事案件的痕迹司法鉴定》等论文,以痕迹动力学分析推翻当事人陈述,成为业内典型样本。
张昆所做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案件主要委托人为公安交警部门和国有保险公司,通过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判断事故的形成原因以及交通事故痕迹是否相符,为委托人办理交通事故的定责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提供鉴定意见。有资深保险行业人士评价,“张昆鉴定的案件为人保、平安、太平洋、大地、太平、中华联合、鼎和、永诚、诚泰、安邦等财产保险公司挽回的涉嫌保险欺诈的损失上亿元,是深受各财产保险公司尊敬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专家,在国内像他这样一腔正义、没日没夜的用业余时间和专业知识为打击保险诈骗分子做鉴定的专家极为罕见”。
2017年,张昆曾为一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保险纠纷出庭。他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肇事车辆破损痕迹“不是与本次事故相撞击形成”,现场“系刻意摆放的虚假车辆肇事现场”。


沧源县监委。张梦云 摄
202 2 年 10 月,张 昆 退休 , 随后在另一家鉴定机构继续从事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工作。他如今被判处刑罚,有保险行业人士评价 , “ 这 是 国家金融 保险行业重 大 损失 ”。
02
车辆痕迹鉴定专家被判贪污
2024年10月起,一场调查悄悄启动。调查的方向不是保险诈骗,而是 张昆 。
2025年5月14日上午,张昆在昆明市盘龙区的住处被带走,当日被 临沧市 沧源县监委留置。
同年 12月11日,沧源县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 张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一审判决 称 , 2013年至2019年,张昆在担任云南警官学院教师兼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期间,通过向鉴定委托方出具云南警官学院《鉴定收费的情况说明》《鉴定收费委托书》《鉴定收费通知书》《收据》等材料,要求鉴定委托方将鉴定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共 收取鉴定费 687笔 , 共计 339 万余元 。 扣除张昆存入鉴定中心账户的 16.37万元,另有60.6万元因“不足以认定非法占有”被扣减后,其非法占有鉴定费26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鉴定委托方涉及中国人保、安邦财险、太平洋等19家保险公司,以及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有款项,都有对应的鉴定报告、收据、发票和受理登记。
多数保险公司员工证言称,公司系公对公委托鉴定,因张昆提供了盖有公章的收费文书且为经办人,遂将鉴定费转至其个人账户。
张昆不服有罪判决提起上诉后,临沧中院于2026年4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沧源县法院和临沧中院。张梦云 摄
辩方指出, 鉴定中心账户被注销 后 , 鉴定工作中产生的 部分 费用无法在学院正常报销, 时任鉴定中心 负责人 周云龙自 2012年起 针对张昆所做鉴定 实行内部承包分配模式: 张昆承接 的鉴定 案件 ,垫付全部鉴定成本,每案向中心上交 1000元,剩余 部分属于保险公司打假奖励 款项自行支配, 用于 现场勘验、交通食宿、报告制作等成本,结余作为劳动报酬。
辩方认为,张昆 向鉴定委托方出具 的 《鉴定收费的情况说明》《鉴定收费委托书》《鉴定收费通知书》《收据》等材料 均加盖鉴定中心公章,体现单位意志,整个收费过程公开透明,与贪污罪 “秘密侵吞”的特征不符。鉴定中心收案登记簿及发票均记载每案收费1000元,证明该标准系鉴定中心既定收费标准。
家人称, 案涉期间,张昆未在鉴定中心领取任何报酬,未报销任何费用,反而垫付了交通、差旅、材料制作等大量成本,垫资累计超过百万元。八年里,张昆承办了约 1400件案件,实际回款仅600余件 , 高额 坏账风险由他个人承担 。 2018年起,鉴定中心改为“先收1000元才出鉴定报告”,他还得替委托方先行垫付每案1000元。
一审判决采信了张昆每案 上交 鉴定中心 1000元 的事实,将 16.37万元上交款 全部从 犯罪金额中扣除,另有 60.6万元 “ 不足以认定张昆非法占有 ”,最终认定扣减后剩余的262万余元属于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学院违规在先,钱进不了鉴定中心账户,执行承包 分配 制的人上交定额、风险自担,却成了唯一的罪犯。 ”张昆的家人把这概括为“权责倒挂”,并在实名反映信中写道:“学院私设小金库、截留百万元鉴定费无人追究,执行鉴定中心指令的普通鉴定人却被刑事追诉,如此结果于理不通。”
临沧市检察院在二审 庭审 中 对张昆与鉴定中心系承包关系不予认可,认为 “ 在案无任何相关承包制决议内容 ”。即使 张昆与周云龙之间约定 了 承包制度,受周云龙的安排行事, 也应 纳入共同犯罪考量,不影响张昆贪污罪的性质认定 , 法院并未采纳或回应这一具体 意见。
据 了解 , 2020年12月,昆明五华区监委经调查后已作出结论:"周云龙的行为构成违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行为构成犯罪。" 2021年5月 , 周云龙 病故 。 但笔者查询 “天眼查”显示,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状态为“正常”,负责人仍为“ 周云龙 ”。
05
鉴定工作是公务还是劳务?
张昆从事的鉴定工作属于公务还是劳务,未上交部分钱款属于公共财物还是服务对价,亦是该案争议焦点之一。
云南省司法厅的设立批复称,鉴定中心是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自主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辩方援引该批复认为,鉴定 收费主体是 鉴定 中心 , 不是 云南警官 学院; 鉴定中心经费全部来自鉴定服务收入,独立核算;鉴定业务属于市场经营,不是学院公务;张昆收的是服务对价,不是公款。
辩方提交的证据显示, 2012年7月13日,时任云南警官学院领导在刑侦学院关于鉴定工作核算问题的报告上批示:司法鉴定工作属于“教学工作以外的对外服务工作,不能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
03
“他们办的我们不认”
令辩方和家人困惑的,是同一件事、同一笔钱在司法程序里先后得到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
2019年10月8日,云南警官学院纪委就张昆涉嫌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立案;2020年1月9日,学院开除其党籍,取消一级警督警衔;同年3月,云南省监委指定昆明市监委管辖,昆明市监委指定五华区监委办理;2021年1月6日,五华区监委将线索移交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2021年8月13日,五华 公安 分局作出结论:张昆的行为 “ 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予立案;其后,昆明市公安局经复核维持不予立案;五华区检察院经立案监督程序,亦维持了不予立案的结论。也就是说,针对同一事实,基层公安、上级公安、同级检察机关三道程序,均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生效结论。
昆明市公安局 五华分局经侦大队 和其 不予立案 的决定 。 张梦云 摄
四年后,追诉 被 重启。 2025年2月17日,云南省监委将案件指定临沧市监委管辖,临沧市监委指定沧源县监委办理。沧源县监委立案 后, 将张昆留置。
家人质疑: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低、量刑轻,三级司法机关尚且认定不构成,四年之后,同一案件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却被以入罪条件更严、法定刑更重的贪污罪重新追诉。 “轻罪不立、重罪反查,法律评价标准为何可以如此对立?”
家人称,张昆被留置期间,他们将五华 公安 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当面递交给办案人员,质问 : 既已有不立案结论,为何还要立案、留置?对方并未否认该结论的存在,只回答了一句: “他们办的我们不认。”
04
承包所得还是贪污公款?
此案核心争议并非案件事实 。 对案涉钱款的笔数、金额、去向,控辩双方没有分歧,分歧在于对事实性质的认定 : 这套运行多年的做法,究竟是内部承包分配还是个人非法侵占 ?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鉴定中心系云南警官学院出资设立的二级法人,鉴定费属于国有资产。张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个人无权收取鉴定费,仍要求委托方将其转入个人账户,并 私自截留使用 。
张昆认为,其 与鉴定中心存在承包 分配制 ,收款系执行单位许可的承包 分配 制安排而非个人侵占,其鉴定行为属于市场服务 而非学院公务,收的是服务对价而非公款。
辩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作为理解此案“承包分配制”的历史背景:2008年,云南警官学院注销了鉴定中心这一独立法人的对公账户,要求将鉴定费统一转入学院账户,导致鉴定中心此后七年没有对公账户。其间,学院累计截留鉴定费节余128万余元,并私设“小金库”。正是因为账户被注销、部分成本报销无门,鉴定中心业务难以为继,才形成了“垫付成本、定额上交、风险自担”的承包分配式运作模式。

云南省第三监狱,张昆目前在此服刑。张梦云 摄
“学院官方文件已明确否定鉴定工作的公务属性,且学院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将鉴定工作列入‘社会服务’而非本职工作。”辩方提出,鉴定中心章程载明,该中心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无财政拨款。鉴定中心主任周云龙曾作证称,张昆“在鉴定中心没有担任任何职务”,鉴定“不是必须的”。

06
“先上车,后补票”
除“重复和不当追诉”外,张昆的家人致信有关部门,反映本案存在大量程序问题。
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即在云南省监委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前约四个月,省监委驻云南警官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即已在没有立案、未获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对张昆开展跨省调查取证。同期,云南警官学院向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5年五华区检察院经审查未支持该立案监督申请。
张昆家人称,调查组成员马某是云南警官学院财务装备处负责人,作为涉案单位财务核心管理人员,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参与调查取证违背法定回避原则,且马某及多名参与调查的学院工作人员,岗位均不属于监察、纪检序列,是否具备法定监察资格、是否持有监察官证件均不明确,出现"同事查同事" 的现象。此外,学院与临沧市系对口扶贫单位,将案件指定给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存在工作联系的临沧市监委管辖,涉嫌违反回避原则。

辩方认为,派驻监察机构未经派出机关授权,依法并不享有职务犯罪的独立调查权,其在指定管辖前取得的证据应属非法证据;云南省监委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绕开已作出生效结论的昆明司法机关异地追诉,违背 “禁止重复追究”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案办案顺序是先调查、后指定管辖、再立案,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涉嫌严重 的 程序违法。
辩方还称,一审 据以定罪的核心文件《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系事后伪造、倒签日期,且未当庭 实质 质证。 能证明每案 1000元系单位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2019年《鉴定类别登记册》等书证被隐匿,未随案移送。
胡水旺主动投案。媒体报道截图
在张昆被送入监狱服刑后,2026年7月,其家人与辩护人先后向临沧市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材料及听证申请,请求对全案程序违法和证据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指定管辖、调查主体、隐匿伪造证据等问题向云南省监委及国家监委实名举报。
张昆家人称,云南省监委派驻云南警官学院的机构驻监办工作人员唐某曾在张昆留置期间对他说:"监委办案是不计成本的,不是为了钱。目前我们调查你的花费都超过你的案涉金额。"张昆家人质疑:如此不计代价的投入力度,巨额办案经费由谁承担?是否违规由警官学院或涉案的鉴定中心承担?若用利害单位、涉案单位的经费调查案件,存在严重利益冲突,违背程序公正。

另一个值得留意的信息是, 张昆被重新追诉发生在云南警官学院原党委书记胡水旺任内,家人质疑其遭到陷害。
公开信息显示,胡水旺出生于 1968年,一级警务专员(正厅级),1989年参加公安工作,2015年3月任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22年9月调任云南警官学院党委书记。
2026年8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胡水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昆在服刑中坚持手写申诉材料,反映伪造证据等线索。”张昆的家人称,“我们关注的不是输赢,而是一个底线。如果程序可以被忽视,如果既有结论可以被绕开,如果证据来源可以不被追问,那么任何人都可能 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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