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马嘉骏的有罪判决,并非其一人之悲哀,而是上升为对“司法认知”四字的重新考量。

撰文|成京昊
已经封存的马嘉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几乎已经走完法律救济途径。向最高院巡回法庭继续刑事申诉,或向吉林省检察院申请刑事检察监督,请求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已成为已经服刑三年的马嘉骏及其家人最后的救命稻草。
马嘉骏系原长春市新区公安分局北湖派出所所长。这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警察,却未能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并非其一人之悲哀,而是上升为对“司法认知”四字的重新考量。
长春市经开区法院一审以马嘉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长春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均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依法治国”的铁律,任何人无权对判决结果妄加评论。但已然封存的马嘉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若将案卷中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重新梳理,完全足以刷新众多法律界人士的既有认知。
侦查阶段所谓“有罪”供述
马嘉骏人生的“拐点”,始于他从新区公安分局硅谷大街派出所副所长升任北湖派出所所长,而这也恰恰是他“灾难”的开端。
马嘉骏于2022年5月调任北湖派出所所长后,手中多了一项该所唯一的特权,即“公安数字证书”。按照规定,派出所任何民警或辅警协助办案,均需使用所长的公安数字证书,方能查询相关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所有办案人员皆以此公安数字证书查询信息。
早在2018年,马嘉骏在澳门旅游期间,结识了一名名叫李锦敏的人,二人一直保持联系。
2022年8月末,李锦敏联系马嘉骏,询问马嘉骏在世界杯期间是否有意“玩”(即赌球),马嘉骏表示今年不参与了。当时,马嘉骏的司机、北湖派出所辅警李瑞华在车上听到此事后颇感兴趣。
马嘉骏遂通过68软件将李锦敏推荐给李瑞华。9月末,李瑞华告知马嘉骏,他与李锦敏玩了一段时间百家乐,赢了几万块钱,并询问马嘉骏是否有广东的银行卡,以便账户兑现赌资。马嘉骏随即联系了在广州工作的表弟李某介,使用其银行卡账户转账15万余元。
与李瑞华一同参与玩百家乐的,还有硅谷大街派出所的辅警高强。高强赢得的款项亦通过李某介的银行卡账户流转。马嘉骏作为时任北湖派出所所长,明知李瑞华和高强所涉款项系赌博所得,仍联系其表弟李某介,利用李某介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这无疑构成违纪行为。
由于李瑞华和高强的赌博行为,系通过马嘉骏将李锦敏介绍给他们而促成,作为时任北湖派出所所长,马嘉骏承认,其确有失职之处。
“案”发于2022年11月16日。当日傍晚,高强被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带走调查。两日后,即11月18日,马嘉骏、李瑞华亦被带走调查,涉嫌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马嘉骏、李瑞华、高强于11月19日晚同时被取保候审。其中,高强被调查时间超过36小时,马嘉骏、李瑞华被调查时间均超过24小时。
到案后,李瑞华、高强供述称,他们二人与马嘉骏、李锦敏共同在68聊天软件中建立了一个群组。李锦敏将需要查询的银行卡号截图发至群内,李瑞华通过马嘉骏的公安数字证书(2022年10月方具备查询权限)进行查询,高强则通过硅谷大街派出所所长张某龙的公安数字证书进行查询。高强将李锦敏所需查询的信息点击“全库查”,然后勾选银行卡上的止付、冻结等选项,将信息复制粘贴至桌面Excel表格中,再用手机拍照发至群内,每条信息出售获利100元。
尽管李瑞华、高强在被讯问期间均称马嘉骏参与,并指使他们向李锦敏出售银行卡信息,但马嘉骏对此矢口否认,声称仅知晓他们赌博一事。
21万“非法获利”无源之水
八个月后的2023年7月12日,长春经开区检察院批准对三人执行逮捕。同年8月1日,经开区检察院以马嘉骏、李瑞华、高强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高强、李瑞华均翻供,称他们在超期羁押的侦查阶段遭受了刑讯逼供。高强称,他不但被殴打,且有四人将他拖进厕所里,按倒进行“讯问”,关于赌博之事他不愿提及,但在办案人员的逼供下,方才供述李瑞华给予的9万余元系出售查询信息的获利。
李瑞华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不属实。李锦敏多次在68软件上向他提出,帮忙查询涉电信诈骗银行卡信息,均遭其拒绝。后来他赢了那么多钱(约10万元左右),不好意思再拒绝对方,于是趁马嘉骏不在办公室时,在马嘉骏的办公室内,擅自使用马嘉骏的公安数字证书帮忙查询过几次,共计三至五条。马嘉骏对此并不知情。他并未获取任何好处,纯属帮忙。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一名着便衣的民警殴打并恐吓过他。
经开区检察院则起诉指控:李锦敏与马嘉骏联系,意图利用其公安民警的身份非法获取涉案银行卡的止付、冻结信息,并向其承诺每出售一条涉案银行卡信息可获利200元。马嘉骏遂找到高强、李瑞华说明此事,三人达成合意,决定通过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信息的职务便利,向李锦敏出售涉案银行卡信息以获取利益。李锦敏每日在群内发布需查询的涉案银行卡账号,高强和李瑞华在马嘉骏的指挥下,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账号涉及的止付、冻结信息,随后将查询结果反馈至群内。马嘉骏负责与李锦敏核对出售信息的数量和获利结算。
2022年10月6日至11月12日期间,高强使用硅谷大街派出所所长张某龙的公安数字证书,为李锦敏查询涉案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1100余条;李瑞华使用马嘉骏的公安数字证书,为李锦敏查询涉案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1300余条。通过实施上述行为,马嘉骏、高强、李瑞华非法获利共计21.63万余元。
经开区检察院最终指控马嘉骏、高强、李瑞华非法获利共计20.53万元,其中马嘉骏分得5万元,高强分得9.53万元,李瑞华分得6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马嘉骏予以否认。他坚称自己既未参与赌博,更未参与出售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所谓“5万元”系北湖派出所的借支款项。公诉机关采信了高强、李瑞华在侦查阶段所称被逼供下的“有罪”供述,而未采纳其后来提出的所有款项均系赌球获利的说法。
经开区法院采信了高强、李瑞华在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高强出售信息“1100余条”、李瑞华出售信息“1300余条”,并无68软件的聊天记录为凭,更未得到上家李锦敏的印证。
而且,对于二人共计出售给李锦敏2400余条银行卡信息的指控,基本“印证”了21.63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
更值得质疑的是,既然出售了2400条银行卡信息给李锦敏,但转入李某介银行卡的21.63万余元“非法获利”款项,并非来自上家李锦敏,而是另有其人。由于李锦敏一直在逃尚未到案,侦查机关未能查清资金来源,公诉机关便径行认定为出售银行卡信息的非法获利。
既然转款人并非李锦敏,则真正印证了该款项并非出售银行卡的非法获利,而高强、李瑞华所述赌博收益的说法具有客观性。
二审法院两处最“亮”认定
经开区法院否定客观证据(无源转款),依据高强、李瑞华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再加诸经剪辑的同步录音录像,通过21.63万余元转账进行推测,得出了马嘉骏主谋策划、高强和李瑞华贩卖银行卡信息“约等于”2400条的结论。
2023年12月11日,经开区法院以马嘉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同样罪名分别判处高强、李瑞华有期徒刑各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和六万元。马嘉骏、高强、李瑞华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长春中院。
倘若经开区法院的判决仅仅是“糊涂僧判糊涂案”的现实翻版,那也只能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笑了之。
但在长春中院的二审期间,两项事实的认定,不但会颠覆法律界人士的认知,大概率将刷新该证据认知领域的“吉尼斯纪录”。
北湖派出所系新建所,马嘉骏就任所长后,所内日常开支多由其个人先行垫付,因向新区公安分局报销需走流程、耗费时日。当他得知李瑞华赌博赢利后,便向他陆续借款5万元,用于派出所的日常开支。在经开区法院一审开庭期间,北湖派出所出具了书面证据,证明该5万元系派出所的借支款项。
事实证明,马嘉骏向李瑞华借款5万元的行为系客观事实。2023年8月18日,北湖派出所向马嘉骏的家人返还了5万元借支款。其家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北湖派出所,马嘉骏在任北湖派出所所长期间,给予派出所垫付生活费用50000元(伍万元整)。”北湖派出所不仅在《收条》上签署“情况属实”,派出所内勤还向马嘉骏的家人透露:关于这笔借款,新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均知情。

经开区法院一审直接未采纳北湖派出所的书面证据,就连“还款5万元”的事实亦搁置不顾,径行认定该5万元为马嘉骏“非法所得”。长春中院对此5万元未作重新审查,依然直接照搬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长春中院关于办案机关领导对马嘉骏实施刑讯逼供的认定则更为离谱。《到案经过》载明,2022年11月18日18时30分,马嘉骏在北湖派出所上班期间,被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名民警带走。
当晚(11月18日)22时41分,马嘉骏的岳父沈某献(退休老刑警),接到时任长春市公安局市刑警支队支队长常健的公安内部电话,通话时长6分33秒。常健在电话中称:“不是,那个大哥(沈某献),我讲,就是咱们,我刚跟孩子(马嘉骏)说了,我说,孩子,我呀就揍你几下子又能,我说我替我大哥(沈某献)揍你,你妈了个逼的我恨铁不成钢,第二个,我说你妈的,咱家缺钱呐?咱家他妈差啥呀?”
常健还说:“不是,我,人家没人打他,刚才我他妈的抽他几巴掌。”
由此可见,常健的言语虽有酒后语无伦次之嫌,但其承认抽了马嘉骏“几巴掌”,表述得十分清楚。
在长春中院庭审期间,当马嘉骏的辩护人出示了这份视频录音证据之后,办案单位市刑警支队四大队则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称常健到达办案现场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23时,并称办案中心监控视频已被覆盖。但当辩护人出示了常健与沈某献通话时间为“22时41分”的记录后,法庭便默认了常健打了马嘉骏“几巴掌”的客观事实,但对于办案机关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并未作出任何说明。
对于已被证实常健抽了马嘉骏“几巴掌”的客观事实,长春中院的二审判决表述确实令人“眼前一亮”:“通话内容不能证明常健对马嘉骏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常健的目的并非刑讯逼供,其强度亦未达到使马嘉骏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嘉骏遭受刑讯逼供。”
按照长春中院的认定逻辑,办案机关可以随意殴打嫌疑人,只要不打伤、打残、打死,其强度未达到“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均不认定为刑讯逼供。
省高院准“惋惜”发扬光大
既然长春中院对事实的认定依据的是上述逻辑,那么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亦在预料之中。
接到长春中院2024年4月11日“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后,辩护律师进行了认真阅卷。根据检验报告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李瑞华的电脑中并未恢复案件所认定的数据(1300余条),仅在高强使用的电脑上恢复了46个Excel工作表的数据,该证据亦被正式附卷。
由此可见,出售2400条银行卡信息的说法,系办案机关根据21.63万余元赌资推测而来,能够实锤认定的仅有高强电脑中的46条。
马嘉骏不服经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长春中院的终审裁定,继续向吉林省高院提起申诉。吉林省高院收到材料后,连听证会都未召开,便于2024年12月28日直接予以驳回。
在这份出自吉林省高院的驳回裁定中,关于常健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的认定,依然是最大的“亮”点。
裁定认为:“常健并非本案侦查人员,且在通话中明确表示没有其他人打过马嘉骏,其替沈某献打马嘉骏几下系基于对马嘉骏触犯刑律的惋惜,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嘉骏受到刑讯逼供并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原审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非本案侦查人员”的认定逻辑是: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与办案单位刑警支队四大队并非同一单位,亦非上下级关系。常健替沈某献打了马嘉骏“几巴掌”,系一种“惋惜”,这份“惋惜”不构成刑讯逼供。“依法”裁定在长春的办案机关发扬光大。
经开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尚可理解,但区、市、省三级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均在颠覆大众的普遍认知,大概率是在印证那句“法治不过山海关”的民间说法。
依照院长发现原判决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查后再审的规定,吉林省高院完全有能力自行纠错,但这种“主动纠错”的机制,在此案中似乎并未被纳入议事日程,希望尚寄于最高院与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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