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酉阳粮食集团被举报存在伪造特殊工种身份、涉嫌骗取社保基金的问题,相关线索也经澎湃新闻等官方媒体公开报道。当事人已经向酉阳县刑侦部门报案,距离报案已经接近半个月时间,办案机关仅通知相关当事人完成简单笔录之后,案件便陷入停滞状态。举报人多次致电咨询案件进展,工作人员态度敷衍、爱理不理,至今没有明确告知该案究竟是否立案,也没有出具书面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相关文书,案件处理石沉大海。

梳理过往公开事件可以发现,这家国有粮食企业已经多次爆出违规违纪问题。此前曾通报存在侵吞国有资产一百余万元的问题,但最终仅做内部处理,相关人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早之前,企业还被曝光将过期大米更换包装,冠以 “桃源贡米” 销往偏远农村,供给在校学生食用。该事件曝光之后,企业被处以 700 余万元罚款,但外界对于罚款是否足额缴纳存疑,同样没有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追责。

这一次群众实名举报的是伪造特殊工种档案、骗取养老保险社保资金一事。被举报人员长期从事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岗位,并未实际从事粮食保管、熏蒸等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作业,本身并不满足特殊工种 55 岁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却依靠材料造假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属于典型的以伪造材料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相关证据举报人已经完整提交。多起问题证据相对充分,媒体也公开介入报道,案件却依旧推进艰难,群众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职,查清全部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等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伪造档案、虚构特殊工种身份办理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完全符合该条犯罪构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侦查。
依据法律规定,群众实名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能只简单做笔录就搁置案件。要么依法立案开展刑事侦查;如果认定不构成刑事案件,就应当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控告人救济渠道,不能口头拖延、不答复、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
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着粮食储备、民生保障的公共职责,接连爆出国有资产流失、食品安全隐患、伪造档案骗取社保等多项问题。法律面前不分企业性质,只要存在伪造材料骗取国家社保资金的犯罪嫌疑,就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查清档案是谁伪造、审批环节存在哪些问题,厘清全部责任,该追责坚决追责。
希望相关办案单位正视群众举报、正视媒体监督,依照法定程序给出明确答复,要么立案侦查,要么出具正式不予立案文书,保障报案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与法律的公平正义。
原文信息
原标题: 重庆酉阳粮食集团涉嫌造假骗保,报案半月迟迟未有立案结果,法律底线不容漠视
来源: 微信公众号“重庆毛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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