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6年8月24日,“美个朋友”案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法庭上的第一个突发变化:此前不认罪的第一被告人,在开庭前一天改变供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文书。
辩护人随即把时间拉回前一天。检察官曾到看守所提讯,前后将近三个小时,并制作了新的讯问笔录。辩护人当庭追问:昨天是谁到看守所办理具结?第一被告人大约几点见到检察官、检察官几点离开?办理认罪认罚是否需要近三个小时?中间发生了什么?
随后,辩方正式向法庭报告: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已经变化,庭前提讯形成了新的证据,请求公诉人出示这份讯问笔录,交由各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质证。辩护人同时再次申请,将已经到案并被起诉的关联人员并案审理,并要求运营负责人刘义到案,接受被告人对质和辩护人发问。
这份庭前新笔录尚未在当天的举证中具体展开,另一条异常迅速的办案链条已经进入法庭:报案人正式报案、公安受案、决定立案及有关通知均在2024年1月26日完成;受案意见栏一次列出14名民警姓名,受案登记、回执和立案决定又先后出现刑侦大队、三中队和端州分局等落款或印章。报案叙述中,还出现了一个未被明确指明的“中心”。
公诉方回应,报案人在1月4日已经到端州区反诈中心咨询并提交转账记录,1月26日才正式报案;报案人的住所地和财产遭受侵害地均在端州,端州公安具有管辖权;受案材料中的多人姓名,是公安办案系统自动勾选,系统默认带出反诈中心的相关办案人员。
朱明勇律师等人在庭上连续发问:1月4日接收的材料如何转化为1月26日的正式刑事受案?谁实际接报、先期核查和制作受案文书?谁审查并批准立案?14个系统姓名与实际办案行为如何对应?“中心”、刑侦大队(三中队)和端州分局之间有无移交、审批和签收记录?
案件背景
美个朋友,全称杭州美个朋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社交软件开发及运营的公司,旗下有趣恋交友、蜜柚交友等APP平台,公司总部位于浙江杭州市西湖区。2024年1月,河北一男子在美个朋友交友APP上打赏充值未获得女用户联系方式,遂向广东省肇庆市报案,称自己遭遇了诈骗。2024年4月,广东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成立专案组,对美个朋友公司展开调查,其后,肇庆公安机关跨省对多名公司员工进行抓捕,并以涉嫌诈骗罪带走多名员工,对公司进行“远洋捕捞”式跨省趋利性执法,“抄家式”查封公司办公场所和全部资产。

一、庭前一天突然认罪:近三小时提讯,究竟形成了怎样的新供述?
上午庭审中,辩护人就认罪认罚问题直接向第一被告人发问。
朱明勇律师: “当时你是不认罪的。那么现在,也就是昨天,你突然间认罪了。我想问一下,昨天是谁去的看守所,和你签署的具结书?”
围绕办理具结的时间,辩护人继续追问第一被告人大约几点见到检察官、检察官何时离开,并问:“办理认罪认罚需要三个小时才能完成吗?中间发生了什么事情?”
稍后,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三项申请。第一,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已经变化,检察官在看守所提讯近三个小时并制作笔录,这份材料属于新证据,应由公诉人出示并交辩方查阅;
第二,郝明明、钱俊等关联人员已经到案并被起诉,辩方此前多次申请并案审理,请法庭予以回应;第三,辩方从阅卷中得知运营负责人刘义已经回国到案,申请其到案接受被告人对质和辩护人发问。
朱明勇律师: “因为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发生了变化,而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并且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了将近三个小时……现在本案产生了新的证据。”
申请提出后,庭审继续进行。截至当日下午休庭,公诉方未具体宣读、展示这份庭前形成的新讯问笔录,辩方关于查阅、质证该笔录的申请仍待处理。
二、只报名称、卷页和证明目的:没有具体出示,新笔录和供述变化如何质证?
公诉人随后按照证据类别,宣读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商资料、讯问笔录等证据的名称、卷宗位置和证明目的。朱明勇律师很快提出异议:这些信息可以说明“卷里有什么”,却没有让被告人和旁听人员知道“证据具体写了什么”。
朱明勇律师: “你只是说有证据,证据在哪一页,这还不叫出示证据。”
朱明勇律师强调,庭前阅卷解决的是辩护准备,公开开庭解决的是公诉方究竟以哪份证据、哪段内容证明哪项指控。罗小军一人有十余份讯问笔录,公诉方在这一组中选取第七次笔录,却没有明确第一次至第六次以及后续笔录是否继续作为指控证据。
朱明勇律师: “十几份笔录,你们到底只出示第七份,还是其他笔录也作为证据?如果其他的不作为证据,可以明确;如果不撤回,又不在法庭上出示,法庭将来怎么审查,辩护人又怎么发表质证意见?”
朱明勇律师进一步指出,多份笔录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矛盾。争议不是“一份笔录宣读多少摘要”,而是哪些证据真正进入了法庭调查、哪些证据仍可能被用于定案。若这一范围不清,辩方无法判断前后供述怎样变化,法庭也不应在评议时使用未经庭上出示、质证的内容。
审判长回应,全案材料数量巨大,不可能逐页宣读;辩护人在庭前已经阅卷,公诉人也说明了证据名称、卷页和证明内容,若认为某份核心证据需要具体宣读,可以明确提出。法庭认可此前一组证据的举证方式,并要求辩方进入质证。
辩护人服从庭审指挥,但保留异议。进入受案证据质证后,辩方继续就14名民警、同日立案、不同落款和“中心”等具体内容发问。
三、报案、受案、立案同日跑完:从“端州模式”到“端州速度”
公诉人宣读的受案登记内容称,报案人在趣恋交友APP内与昵称为“淡然”的用户聊天,按照对方说法充值升级,希望取得联系方式或线下见面,最终未能实现;APP已经对该聊天用户显示“违规”提示,报案人也曾联系平台客服。
报案叙述首先指向昵称“淡然”的具体账号及其承诺,平台界面已经提示该账号违规。辩护人当庭追问账号由谁使用、承诺由谁作出、个体行为与平台规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与报案内容一并出示的文书还显示,正式报案、受案、立案及相关通知均在1月26日完成。辩护人追问,在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前,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端州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事项由谁核查;受案后是否制作呈请材料,哪一名负责人审批同意。
公诉方在下午复庭后补充:报案人在1月4日已经到端州区反诈中心咨询,提交相关转账记录和接收证据材料清单;1月26日系正式报案。
公诉方说明上述情况后,朱明勇律师继续追问:1月4日由谁接收,形成何种咨询或接警记录?材料如何移交至刑侦部门?1月26日由谁提出受案意见、完成立案审查和审批?他同时申请调取原始流转记录。
四、14个打印姓名同列受案意见栏:系统自动勾选,谁才是实际承办人?
受案意见栏同时打印14名民警姓名。
这些姓名均为系统打印,并非14人逐一手写签名。侯志远律师和朱明勇律师据此追问,谁实际接待报案人,谁制作登记表,谁提出受案意见,谁对文书内容承担责任。
侯志远律师在庭上说,自己做过刑警,没有见过十几个民警一起受理一个人的报案。朱明勇律师进一步申请调取110记录和录音,以核实案件来源、接警、分派和办理经过。
公诉人回应,14名民警姓名属于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内部自动勾选,相关系统会默认带出反诈中心人员,并不意味着14名民警同时坐在现场接待报案人。
朱明勇律师继续追问:系统自动带出的是部门人员名册、办案组成员,还是法定承办人?如果不是14人共同受案,文书是否另行标明实际接报、审查和审批人员?他申请调取电子流程记录,核对14个打印姓名与实际办案行为的对应关系。
五、从“中心”到刑侦大队(三中队)再到端州分局:三层落款如何在一天内完成接力?
人员之外,文书主体同样交叉出现。
报案叙述写的是到“中心”报案,案件来源又记为110指令;受案登记涉及端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回执出现三中队,立案决定最终由端州分局作出。
朱明勇律师: “报案材料写的是到‘中心’。这个中心究竟是110指挥中心、反诈中心,还是刑侦内部的其他中心?如果到中心报案,为什么由三大队受案;受案回执又为什么出现三中队;决定立案时再变成端州分局?”
公诉方下午回应时,报案人1月4日前往端州区反诈中心,并称正式报案后由端州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朱明勇律师随后申请调取110系统记录、通话录音和移交材料。
朱明勇律师继续追问:决定立案前是否形成呈请报告,哪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报告书、审批记录和签名在哪里;回执由谁制作、由谁送达,是否有办理人员签收信息。
六、从一名报案人追到异地平台,管辖依据能否支撑“远洋”侦查?
案件从一名报案人的聊天和充值行为,延伸至外地平台企业及多名员工。
公诉方回应,本案属于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报案人的常住地、现住址及财产遭受侵害地均在端州,端州公安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违规异地执法。
公诉方作出管辖回应后,辩护人继续追问昵称“淡然”的账号由谁使用、具体承诺由谁作出、充值资金流向何处,以及产品、运营、技术、市场、客服、财务及公会人员各自实施了什么行为。
朱明勇律师: “首先应当查清‘淡然’是谁、承诺从何而来、平台是否设置了相应规则,而不是从一个账号直接追到千里之外的平台公司和员工。”
朱明勇律师: “平台是谁招募女主播?是谁决定,谁具体实施?招募女主播就是诈骗吗?招募女主播跟诈骗是如何关联起来?”
曾立豪:“我一般是周末去,只是兼职做前端页面”
公诉方集中宣读多名被告人和关联人员笔录后,曾立豪本人对会议内容和岗位作出澄清。他称,自己无法记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全部内容,但对涉及自己的部分有明确异议。
曾立豪: “我记得会议从来没有说‘女聊手’三个字……我一般是周末去,也是兼职开发,主要是做前端的一些页面。”
曾立豪说,自己后来听到的“主播”,在其理解中是开直播间的用户,并不当然等于被指实施诈骗的“女聊手”。他没有参与运营讨论,也不懂运营业务,只按产品和设计要求完成前端页面。
曾立豪: “主播在我的概念里,就是开直播间的用户。我不知道主播就是实施诈骗的那些女聊手。”
王析理:“公安把几个问题的回答合并成了一句话”
王析理随后就一次需求评审会和自己的讯问笔录发表质证。他称,开发前只参加过一次需求评审会,开头部分没有听见,中途又提前离席,因而不能用这次不完整参会证明其听到所谓充值规模、女主播招募或者运营安排。
王析理: “在开发之前,我参与过一次需求评审会,也是唯一一次。开头我没有听见,中途提前离席了。”
他进一步称,侦查人员先后问到软件冷启动、用户进入和盈利方式,他分别回答需要初始用户、语音视频聊天及虚拟礼物可以形成收入;但笔录把不同问题的回答合并,记录成女方要求男方送礼物骗取钱财。
王析理: “公安把我几个问题回答的东西合并成了一句话……这个只是公安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你可以调当时的录像。”
王析理还说明,相关聊天记录表达的是其把产品理解为直播、语音和视频聊天软件;他不知道用户具体聊什么,并提到平台设置或计划设置文字、视频内容审核功能。其辩护人随后申请调取对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直接核验笔录与原话是否一致。
七、认罪者另案起诉、不认罪者留在本案:有罪供述可以进入,完整案卷为何不能一并接受检验
下午庭审涉及郝明明、刘义等关联人员笔录。朱明勇律师提出,郝明明已经到案并被起诉,其部分讯问笔录又被公诉方用于证明本案的平台运营、女主播招募和人员分工,但郝明明本人没有与本案合并审理,其全部案卷也没有一并提供给辩方。
朱明勇律师: “这不是两个有关联的案件,而是同一起犯罪事实、同一个案件。认罪的我们不审,只审不认罪的,这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朱明勇继续追问:认罪认罚的关联人员被另案处理,不认罪的被告人留在本案受审;前者不利于本案被告人的部分供述可以进入法庭,前后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其他材料为什么不能完整进入?
罗小军的辩护人明确表示,郝明明、刘义的材料总体上可能更有利于指控,但仍坚持调取完整案卷和并案审理。理由不是只挑选有利材料,而是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在同一证据全貌中判断每个人的地位和作用;即便材料对辩方不利,也应接受被告人对质和辩护人发问。
罗小军的辩护人: “这些证据总体上对辩方是不利的,更多是有利于指控的证据。但我们为什么仍坚持并案?因为并案除了效率,还要考虑公平,更有利于查明案件总体事实,综合判断每个人的地位和作用。”
围绕罗小军的第七次笔录,朱明勇逐页概括讯问内容:罗小军谈到自己负责后勤、兼职帮忙,运营和女主播招募由他人负责,袁旭东只口头承诺项目赚钱后发奖金;笔录此前没有展开罗小军怎样参与诈骗,结尾却出现认罪表述。
朱明勇律师: “你说他认罪了,那他是如何认罪的?到底在哪一次?第七次笔录没有认罪的实质内容,最后结论却说‘我认罪’,你不觉得奇怪吗?”
朱明勇还指出,该次讯问横跨中午时段,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查明讯问原话、笔录记录和认罪结论能否相互对应。
八、举证可以搭“房子”,但每一根“柱子”都要落到具体的人
公诉方以犯罪构成和待证事实为主线,将多名被告人供述、关联人员笔录和聊天记录组合举证。公诉人以“建房子”作比:一组证据可能只是几根柱子,不能因为单独一根柱子尚不足以证明整座房子,就否定其在整体证据结构中的作用。
朱明勇律师沿着这一比喻追问:平台是谁招募女主播,谁决定、谁具体实施,招募行为如何与诈骗发生联系?
围绕举证方式,法庭当庭征询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两名被告人和四名辩护人认为现有方式不够清晰,多数人认为可以继续。法庭据此决定按现有方式举证,并说明征询意见只是庭审组织措施,不是以投票决定证据效力或者案件结论。
侯志远律师: “这种情况下坚决不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只要有一名被告人,或者有一名辩护人认为这种方式不能充分表达,就应该调整举证方式。”
审判长回应,现有举证方式符合法律要求,辩方提出的“一票否决”没有依据。朱明勇律师随即追问。
朱明勇律师: “哪个法律里面说举证方式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说大多数人的意见?你问问旁听的人,这个案件是判有罪还是判无罪?我们当场表决一下。”
法庭说明,征询意见只是为了确定庭审能否继续推进,并不是以人数表决法律问题。朱明勇再次要求公诉方明确,罗小军十余份笔录中未在庭上出示的部分是否仍作为指控证据。
技术人员完成页面和代码,谁决定需求、验收并批准上线?
张运政的第二辩护人侯里易律师根据郝明明、刘义笔录梳理软件开发流程:创业和运营策略由袁旭东及运营人员确定,产品部门形成需求文档,设计和技术人员再分别实现前端、后端功能;功能完成后,仍须由产品、运营验收并同意上线。
侯里易律师: “这个功能是否上线,是需要产品、运营人员验收、同意、批准才能上线的……从业务流程来看,技术部门没有决定权。”
曾立豪的第二辩护人张雷律师进一步区分前端页面与业务规则。他提出,前端开发只是在页面中预留展示位置;哪些用户能够展示、满足什么条件、谁能看到或使用“一键搭讪”等功能,取决于产品和运营设置的业务逻辑,不能只因页面由技术人员实现,就推定其设计、决定或者明知后续运营方式。
张雷律师: “曾立豪所在的前端只是负责预留、展示这个坑位。至于哪些用户可以在上面展示,展示条件是怎样的,哪些女用户可以看到这个按键并使用,这些逻辑由产品部和运营部负责。”
该辩护人还对照罗小军与曾立豪的笔录:两人均称初创期间主要在周末到工作室;罗小军称不清楚袁旭东是否向初创人员谈过邀请主播,曾立豪称自己入职后才听同事说平台寻找女主播。
广告按曝光、留存和渠道数据投放,能否直接证明主观明知?
张宇婷的辩护人杨汇律师围绕市场投放发表质证意见。其指出,刘义笔录提到,张宇婷根据每日投放金额、不同平台素材的曝光量、投放时段、留存和活跃数据,判断哪个推广渠道有效、性价比更高。
杨汇律师: “张宇婷投放广告,完完全全是站在市场和广告营销的角度……是根据市场上反映的数据去投放,而不是围绕所谓诈骗行为、消费陷阱去投放广告和设计话术。”
该辩护人同时指出,张宇婷的笔录还涉及平台对违规账号进行封禁、公司邀请律师开展合规培训等内容。
一组计划出示30份、宣读11份暂停:被告人究竟记住了什么?
在多名辩护人发表完意见后,侯志远律师再次回到举证结构:公诉方原拟在该组出示30份证据,却在宣读11份后暂停。
侯志远律师: “第二部分第一组证据有多少份?是30份。为什么只举了11份就停下来了?……即便是11份,被告人也是懵的,至少我是记不住。”
侯志远律师: “复刻草莓聊的模式有罪吗?那就像一个舞台,今天演了一部戏、唱了红歌,明天又发生一起凶杀,你怪舞台吗?”
他随后追问:“这些笔录中哪一句能够证明王析理虚构事实?哪一句能够证明他诈骗别人钱财?”
九、两种速度,最终都要回答同一个问题:原始证据在哪里?
当天庭审出现了两种速度。
一种,是1月4日咨询并提交材料后,1月26日正式报案、受案、立案和通知同日完成;14个民警姓名由系统一次带出,“中心”、刑侦大队(三中队)和端州分局在文书中连续出现。另一种,是庭前一天经过近三个小时提讯,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认罪态度发生改变,并形成新的讯问笔录。
前一种速度启动并支撑了对外地平台企业的刑事侦查,后一种速度可能改变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明结构。二者都不能只由“系统自动勾选”“已有管辖”“已经认罪”作出结论性解释,而要回到公开法庭接受同一套核验:原始记录在哪里,谁制作,谁签名,谁审批,形成过程是否连续,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公诉方已经对反诈中心先期接收材料、损失地管辖和系统自动勾选作出回应;辩方仍要求调取110接警录音和流转记录,明确14个姓名的字段性质与实际承办人员,核对受案、审批和立案文书,并出示第一被告人庭前新形成的讯问笔录及有关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端州速度”是否具有完整、可验证的程序基础,所谓平台“整体模式”是否足以落实到每名被告人,最终都不能靠标题、印章或证据目录回答。刑事司法监督要追问的,正是每一个结论由什么事实得出,每一项事实又由什么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辨认和质证的证据证明。
原文信息
原标题: “美个朋友”案庭审记录 1|第一被告开庭前夜签署认罪认罚,辩方质疑立案之快,首日公诉人举证方式引不满
来源: 微信公众号“冰语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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