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 日,70 岁残疾老人冉爱国遭受多人殴打受伤,由重庆高新区分局虎溪派出所出警处置。案发当天,报案回执明确记录受害人四根肋骨骨折;后经复查,受伤情况为 7 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该案本已具备故意伤害刑事立案基础,但办案民警未依法启动刑事受理立案程序,错误立为治安案件。受害者家属持续两年控告。

重庆高新区70岁残疾老人被打断7根肋骨案曝光

一, 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具体履职违法事实

一,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具体履职违法事实

1、2024 年 6 月 2 日,虎溪派出所出具接报案回执,已经客观记载受害人四根肋骨骨折。肋骨骨折 2 根以上即达到轻伤标准,办案民警初查时即应当预判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开展刑事案件受理初查。但办案民警未履行刑事案件受理审查义务,直接将本案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办理,属于有案不立、降格处理刑事案件,不正确履行法定侦查职责,造成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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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 7 月 29 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确认受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该鉴定意见送达办案单位后,本案已经完全满足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全部法定条件。办案民警未及时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仍然继续按照治安案件开展处置,违规推动治安调解程序,属于玩忽职守、贻误法定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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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6 年 8 月 8 日,受害人家属冉林波当面明确向办案民警表明:“沈警官,我们明确不谈了,要求刑事立案,我要拿到刑事立案告知书”“按程序操作”(该过程完整录音留存)。办案民警无视被害人法定追诉诉求,依旧拒不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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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人家属实名控告后,对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的处理情况。

1、2026 年 9 月 3 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向实名控告人出具书面回复:“对责任民警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书面检查”。书面回复中没有说明民警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甚至都没有受处分的民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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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者家属认为:办案民警多个环节应立案不立案,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高新区公安分局仅对相关民警作出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等纪律处分。该处理方式属于避重就轻,处分与过错程度严重不符。

办案民警行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对依法应当办理的立案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故意违反规定降格处理案件的纪律要求;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及社会影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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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件后续处理

三,本案件后续处理

1,2026 年 9 月 4 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对本案重新做出刑事立案决定。但是,立案之后,一起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公然殴打 70岁残疾老人的恶性案件,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居然可以直接办理取保候审,另外两人还没给出具体处理方案。

2,受害者家属认为:本案有殴打视频,事实清楚;有《治安调 解协议》 ,证据确凿;历时两年,高新区分局本应当快速整理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刑事立案至今十天过去了, 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受害者家属担心, 高新区公安分局能否公平公正, 依法依规处理好本案。

受害者家属诉求

1,检察院或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针对办案民警明显故意的有案不立/降格处理行为深挖细查, 查清其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问题。如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诉;如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2,由检察院提前介入,对本案刑事案件处理进行侦查监督,督促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办案,避免出现慢作为/不作为,或者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发生。

原文信息

原标题
从严治警,应当落到实处:重庆高新区 ,70 岁残疾老人被打断 7 根肋骨案始末
原文作者
重庆师爷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重庆师爷”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9-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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