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日,我被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强制送医(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讯问活动),这是中国大陆首家强制送医(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讯问活动)的律师事务所。不知道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发生了什么全中国史无前例且天塌下来的大事?
显然,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没有天塌下来的大事,但本文文末我会介绍这个案件背后的故事及错误制度的根源。
本文,我将结合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讨论它涉及的法律问题。我希望持续推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本案、撤销深圳市检察院的决定并提起抗诉支持监督。我也将持续推进后续的院长纠错程序,直到本案被纠错为止。请大家看我如下分析是否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到底谁对?谁错?【难道保障隐私权要靠公开隐私的方式争取?】
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大意:检察院认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强制送医者(下文或称“就诊者”、”患者“)”生物学(而非社会学)意义上的官员父亲(深圳海关,直属于海关总署)的委托,即可:①合法化其限制人身自由的送医行为;②强制支付医疗费,及③未经患者同意侵犯患者隐私权并获取病历。
![【难道保障隐私权要靠公开隐私的方式争取?】最后,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拿走诊断为'无精神病'之人的病历的”。请问,检察院是按照中国海关官员特权办案,还是按照法律办案?法院和检察院啊,没人在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一间律师事务所本就该为其不专业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api/media/community/50fc4cec-3ce5-4b99-b004-3eadfe17b355/2026-10-27/ab73a7b9-b56e-4427-89fe-6d1b13d827c2-%E5%BE%AE%E4%BF%A1%E5%9B%BE%E7%89%87_20261026230927_808_185.jpg)
请问,检察院是不是用检察院的公章允许中国官员用特权覆盖法律?
本案是用法律办案还是用特权办案,就请让我们来看下面几个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能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答案:不能。依据是《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如果,律师事务所日常签订“免费代理”合同,这个免费行为也会被定义为一项经营活动
本案中,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并非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身份证号:440301196507072954)的法律顾问,而是其代为限制人身自由(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讯问活动)的实施者。依据《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本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社会组织活动的。经营活动不必然是具有直接获利空间的,如果,律师事务所日常签订“免费代理”合同,这个免费行为也会被定义为一项经营活动。
说白了,法条的意思是,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服务。
回到主题,请问,强制送医(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讯问活动)、支付医疗费并获取病历,是法律服务吗?
二、律师事务所能否未经就诊者(患者)本人同意即获取(拿走)病历,该行为是否侵犯就诊者隐私权?目的何在?答案:侵犯隐私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我们来谈一个全球常识。全球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有哪一个国家允许就诊者(患者)的亲朋好友未经就诊者(患者)本人的同意,即可委托他人获取就诊者(患者)本人的病历?如果这个行为在就诊者(患者)拒付医疗费,拒绝就诊,仍被强迫诊断却还是无病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吗?
又或者,代为支付医疗费可否成为“无条件”获取(买卖)病历的对价?
答案明显是——不可能的。
紧接着,我们来谈法条和本案事实: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请问,法条哪里允许患者亲朋好友查阅病历?诊室的诊疗活动是否为患者在私密空间开展的私密活动?谁看病是公众围观的?【病历是否为私密信息】?如果病历被放在桌上,非患者未经患者允许进入诊室拿走医生面前的病历,即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
2023年3月,我被强制送医,我是就诊人(患者)。当天,我拒绝支付门诊费,我也拒绝配合问诊活动,但是,我当天被强迫诊断。经诊断,最后我为无精神病且我离院。但我作为就诊人(患者)的病历却被他人拿走导致我的隐私受到侵犯。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在我拒绝支付门诊费、拒绝开展问诊活动时,以其持有自小遗弃我且无“父女关系户籍证明”的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的授权为由,强行支付了问诊费并要求医生对我问诊。
制作、伪造、变造一个证据材料,价格不到五十元人民币。
![【难道保障隐私权要靠公开隐私的方式争取?】最后,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拿走诊断为'无精神病'之人的病历的”。请问,检察院是按照中国海关官员特权办案,还是按照法律办案?法院和检察院啊,没人在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一间律师事务所本就该为其不专业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api/media/community/50fc4cec-3ce5-4b99-b004-3eadfe17b355/2026-10-27/d52b409a-bd8d-4cbb-95f2-b238d2c11d55-%E5%BE%AE%E4%BF%A1%E5%9B%BE%E7%89%87_2026-10-27_231749_230.png)
最后,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拿走诊断为无精神病之人的病历”。请问,检察院是按照海关官员特权办案,还是按照法律办案?
法院和检察院啊,没人在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一间律师事务所本就该为其不专业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三、为什么律师事务所要拿走病历?拿走我的病历,目的何在?为什么法院要合法化律所拿走病历的行为?答案:为伪造拍照版病历铺路。如果它们不能合法拿走(接触)病历,就不能现场改病历,并出具假病历
现代是电子证据(电子化证据)的时代,如果一份材料的原件(纸质件)已经被修改了,与原件不符的电子件,是否是真实件?答案:不是。如何伪造病历?请看如下步骤。
伪造病历的步骤是:
①律师事务所在现场请医院医生伪造第一版病历,并打印出来盖章,律所按照深圳市检察院的陈述,拿走该病历,拍照私发给别人,再销毁该病历;
②律师事务所在现场请医院医生伪造第二版病历,并打印出来盖章,律所按照深圳市检察院的陈述,拿走该病历,拍照私发给别人。
以此类推。患者不能决定病历内容的撰写、获取和私发信息。
四、强制送医有否身份限制?人格权和身份权,即人身权,是否可以被轻易转委托?当然不能,人身权不是财产权
我非常诧异,人格权和身份权竟然可以被【未曾共同生活过的自小遗弃孩子的父亲】转委托给非血亲实施,人到底是人还是物?哪怕是监护权,都有顺位之分,请问,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想强上第几顺位?
我的父母系宗族几千号人是全部死光了?
2023年,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通知过跟我有共同生活关系的母系宗族了?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5)粵0310民初12036号案亦已认定委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未亲自行使人身权(即强制送医)的行为存在过错,
“故被告曾志明存在过错,其委托朋友将原告送医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被告曾志明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回到本案,如委托人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的行为构成侵权,受托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自然也应构成侵权。
难道,委托人构成侵权,其枪手、打手、黑手不构成共同侵权?
希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撤销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并提起抗诉支持监督,责令法院重新审理(2025)粤03民终15160号案。
五、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将自己推上风口浪尖?答案:当然是为了把社会的第一手信息掌握在自己手上,以便贩卖信息。毕竟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连下图几百块的老百姓钱财都要诈骗,连吊销律所执业许可的法律案件都要从事,实在是没什么好项目了。可惜,我掌握的信息,永远轮不到非亲非故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获取
实际情况是,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陈修,西北政法大学2002级法三系行政管理专业(也就是现在的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校友),原就职于北京信访局。他是来自北京的没有家族资源的低阶政治掮客。
陈修在2021年6月教唆我卧底妓院给他换证据,后,陈修以禁止律所加盖我的业务公章为由,胁迫我去律所接受问话,并称“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招聘我入职就是做“这个”的。2023年,公安质疑他指派我卧底妓院,而陈修担心我手上有他和我的首次通话录音(形成于2021年6月)。殊不知,我对优秀的要求很高,我懒得录音废材。他可能原本幻想用这种方式把第一手材料稳控在自己手上好操作,殊不知,非亲非故,没人会给他做大事。谁有材料后会给废物呢?呵呵。
2025年,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终于成了司法局12345热线(中国大陆政务服务热线,说白了就是政务投诉热线)投诉榜首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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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下设的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陈修是巨龙所的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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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修作为非法律本科从业者和同为非法律统考本科的邵雷雷律师(图为邵雷雷手机号),是本案的核心参与者。
当年,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已经成为:
六、至于本案委托人,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是何意图?
当然是遗弃。
深圳海关曾志明这辈子都没有参与过我一次电器维修、医疗、过年过节的活动,我母亲死前,叫他带我看病(发烧)并支付医疗费,他每一次都拒绝,直到拖到我高烧不退无法走路,也拒绝送我就医。深圳海关曾志明强制把我送医精神病院的目的是拒绝携带我去任何医院看任何种类的疾病并支付医疗费,他认为如果诉求是“要父亲开始带女儿看哪怕一次病”,这诉求就是精神病发作妄想症的表现。
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滥用职权,在我小时候就要求我的母系宗族不得让我接触亲属,并要贩卖(丢弃)我。目前,我说不全我父系宗族人员姓名,我父母系宗族人员手上也没我是活人的材料(照片、奖状、购买生活用品活动的证据)。我不知道弟弟叔叔伯伯爷爷等的姓名,深圳海关曾志明只是为了阻扰我认识弟弟叔叔伯伯爷爷奶奶等,才希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能通过强绑的方式胁迫我妥协并强行上位。
否则,任何疾病患者的扶养活动,都是血缘亲人完成,深圳海关完全可以要求曾志明委托曾媛的血缘亲属代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完成“关系类”行为:《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我非亲非故?我的同事和朋友均未参与。如果,挂靠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律所)的行政算是同事,那挂靠社保的社保局工作人员也都是我的同事了。
本案病历也可见,与曾媛有实质共同生活或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案件合作关系)的人员,均未参与。
![【难道保障隐私权要靠公开隐私的方式争取?】最后,深检民监[2026]728号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拿走诊断为'无精神病'之人的病历的”。请问,检察院是按照中国海关官员特权办案,还是按照法律办案?法院和检察院啊,没人在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一间律师事务所本就该为其不专业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api/media/community/50fc4cec-3ce5-4b99-b004-3eadfe17b355/2026-10-27/4996811b-d738-4f94-99fd-df612c000bf6-%E5%BE%AE%E4%BF%A1%E5%9B%BE%E7%89%87_2026-10-27_231749_230.png)
那本案病历病史部分讲述的是什么故事?
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的前妻陈燕玲因曾志明的不负责,被迫卖淫,其女儿自幼援交,持续给民警报警,并让民警体验大陆民警都知道民警抓嫖时会顺便嫖娼的活动。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在其女儿小时候即常年委托公安和社区作为其打手掩盖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遗弃的暴行。深圳海关官员曾志明经找寻机构和民警共同对其女儿曾媛司法鉴定,把其女儿自幼援交的事件鉴定出来了,该鉴定导致其女儿对民警和机构拍桌子。后曾志明继续如其女儿小时候一样,委托社区强行上门送米(在会所、妓院的暗语含义是钱)以便办理低保过户给政府“收养”。因为无亲属人员经常是参与诈骗集团或妓院业务,精神疾病等会导致其无法工作,没亲属的人就只能卖淫做鸡做鸭并过户给政府“收养”,安排嫖娼户口和嫖娼或对食对象结婚证。毕竟血亲遗弃并不负责的部分,你还希望社会加倍偿还给你并负责?这种模式一般是人们要么被卖掉,要么被送给政府。
在20年前,这手段主要用于清理政府官员嫖娼案。政府官员生娃需要找黑地儿(比如农村)藏起来,捂着养。甚至要用黑户,并找贩卖人口的买家把人处理掉。如下文,难道,非亲非故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有资格提男女关系和婚姻?
七、本案的曾媛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曾媛要求公安查处卖淫嫖娼及不正当关系违纪案。公安(王蒙所长{警号061245}、袁春平副所长{警号055380}、杨帅民警{056713}、梁家豪民警{050649})认为2022年拘留曾媛案中的开房行为不是事,曾媛试图用各种方式教育公安学会查案、办案。难道抓嫖录像和照片,能由任何一方的亲属获取及提供?那叫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治安处罚)。谁给父母、子女、配偶免于违法犯罪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结果,我找血亲的活动,被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这个“第三者”横插一脚,破坏殆尽。
90年代,深圳的权限尚未收归中央。1989年,深圳只有百来个公务员。深圳海关是海关总署垂直领导体制,乃国务院直属机构。当年,深圳海关稽查部门和深圳海关缉私局常年跟权限尚未收归中央的深圳市级公安局和国安局出警,并存在部门人员对调的现象。
1989年入职的深圳海关实权干部曾志明真要做事,是永无可能轮得到烂上榜首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毕竟,律师事务所不等于律师,没有律师会为了律师事务所冲锋陷阵,付出超过自己代理的案件的心血和资源。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这个“第三者”只不过是妄想上位而已。
八、结语。曾经,就职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毅律师被告知“曾媛的检索能力,无法学习和复制,她是靠她的思维检索”。如今,面对一间废料律所,我又把自己困到了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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