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却依然拿不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权律师余文生11月2日公开妻子许艳收到的北京市司法局网上信访《告知书》,显示行政机关确认她已经通过考试,也承认报名时没有刑事处罚记录,却继续以她后来受过刑事处罚为由拒绝办理资格。余文生公开的《告知书》,把这起持续数月的争议推进到一个明确的法律问题:行政机关究竟按考试报名时的情况,还是按申请资格证书时的情况审查?

许艳于2022年参加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4月,她与丈夫余文生在准备参加欧盟驻华代表团活动途中被警方带走;2024年10月29日,她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2025年1月刑满获释。余文生也曾因此案入狱,2026年4月刑满获释。两人因人权活动受到刑事追诉的经历,使一张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争议具备了更突出的公民权利意义。

一次考试,两种时间:司法局必须解释法律适用理由

2026年8月14日,许艳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该局作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援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问题在于,许艳2022年报名并考试时,并不存在该条所说的既有刑事处罚事实,她受到刑事处罚发生在考试之后。

这并不意味着只凭报名时的状态便能自动决定此后的授予资格;该办法第十八条对取得资格也有条件规定。恰恰因此,司法局有责任明确说明:它审查的是报名资格、成绩有效性,还是授予职业资格时的法定条件? 将“此人现在受过刑事处罚”直接表述为“此人过去不得报名”,没有回应两种审查时间之间的区别。行政决定不能用一个结论替代完整的法条适用分析。

许艳案件资料卡。资料图来源:The 29 Principles
许艳案件资料卡。资料图来源:The 29 Principles · 查看图片来源 ↗

行政复议之后,新的《告知书》仍未解开争议

许艳和余文生已在9月28日向司法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余文生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11月收到的《告知书》再次确认许艳通过考试,却没有化解她所指出的时间逻辑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如果坚持拒绝,应当交代具体法律条款及其适用时间,说明复议程序如何处理,并依法提供能够继续救济的决定文书。

这起案件揭示的现实是:刑事判决产生的后果,可能经由职业准入制度继续延长到刑满之后。 对已经履行刑罚的许艳而言,获得合法职业发展的机会,不能被不透明的行政理由无限期阻断。北京市司法局及司法部应以公开、可审查的法律依据回应她的申请,而非让维权人士在刑满后继续承受没有明确边界的职业排除。

MEMBER DISCUSSION

文章讨论

已验证会员可围绕报道公开交流,并自行管理自己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