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日,公民记者张展在狱中度过生日。一天之内,香港民主活动人士黄之锋又在香港高等法院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名认罪。两个人、两座城市、两套表面不同的法律制度,却呈现出一个越来越相似的政治现实:在习近平治下,一个人一旦被政权确定为具有持续政治影响力的异议者,刑满并不意味着政治惩罚结束,释放也不意味着恢复正常公民身份。旧案结束以后,可以有新的监控、新的指控、新的刑期,直到一个人的公共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彻底消耗。

这里所谓“终身罪名”,并不是指中国或香港法律中存在一个名称为“终身异议罪”的罪名,而是指一种已经越来越清楚的政治治理模式:异议本身被视为持续性的安全风险,于是惩罚不再以一次判刑为终点,而是延伸为长期监控、再次拘捕、再次起诉以及不断扩张的国家安全审查。

图|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图|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张展的经历,是这种模式在中国大陆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黄之锋的处境,则显示香港正在越来越深地进入同一套政治逻辑之中。

张展刑满不到四个月再次被抓:“服刑完毕”并没有换来自由

张展第一次被国际社会广泛认识,是因为她在2020年武汉疫情初期前往当地,以公民记者身份拍摄、采访并发布现场信息。她随后被上海警方拘押,并在2020年12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

2024年5月,张展服满第一次4年刑期。按照任何正常的刑事司法逻辑,她已经完成法院判处的刑罚,重新恢复自由理应成为案件终点。

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

国际特赦组织记录称,张展获释后仍受到严格监控和持续骚扰。2024年8月底,她据报前往甘肃声援其他人权捍卫者,此后再次失联;后来证实,她又被上海警方拘押。2025年9月19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再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她4年监禁。也就是说,她第一次服刑4年之后,仅仅短暂获得数月自由,就再次面对同样长度的刑期。

图|公民记者张展
图|公民记者张展

无国界记者今年8月重新梳理张展案件时称,检方对第二次案件的指控包括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大量被官方认定为损害国家形象的“虚假信息”。该组织还记录,张展2024年8月28日再次被捕,2025年经闭门审理被判4年,2026年又被拒绝获得其选择的律师协助。

这正是张展案件最值得追问的部分。

如果一个人已经因为自己的表达付出了4年自由,那么刑满之后继续监视她;如果她再次表达意见,就再次用同一类高度宽泛的罪名把她送回监狱,这种司法运行的实际效果,已经远远超出对某一次具体行为的惩罚。它产生的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威慑:只要你不停止表达,只要你仍然具有社会影响力,第一次刑期就可能不是最后一次。

国际特赦组织因此明确认为,张展第二次定罪与她持续捍卫人权、拒绝沉默有关,并要求撤销判决、立即释放她。无国界记者则称第二次案件使用的是捏造指控。这些属于国际人权机构的评价,不是中国法院自己的认定,但恰恰构成观察案件性质的重要外部证据。

更令人担忧的是她的健康和羁押条件。国际特赦组织称,张展此前长期绝食,第一次服刑期间体重一度下降到约37公斤;第二次羁押后也出现绝食及疑似被强迫灌食的报告。无国界记者今年3月称,她仍在进行部分绝食,而且需要获得适当医疗照顾。

这已经不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中“罪犯服刑”的简单图景,而是一个政府与一名拒绝停止表达的公民之间持续多年的政治冲突。

习近平时代最危险的司法逻辑:不是你做过什么,而是你是不是“不可控制的人”

张展案之所以重要,不只是因为一个记者第二次入狱,而是因为她身上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时代政治控制的一项核心变化: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越来越被置于个人基本权利之前,而“是否接受中共政治控制”正在成为判断一个人风险程度的重要尺度。

在传统刑事司法逻辑中,犯罪行为必须尽可能具体:什么时候、在哪里、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什么法律后果。但“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敏感罪名,在中国维稳体系中长期被人权组织批评存在范围宽泛、可解释空间巨大等问题。

这种制度最大的危险,不只是某一次判决过重,而是它允许执法机关把一个人的长期政治立场、公共表达和社会网络不断重新定义为新的风险。

张展第一次被捕与武汉疫情报道有关;第二次刑期则发生在她获释后继续参与公共表达、声援其他人权人士的背景下。于是,真正受到惩罚的已经不仅仅是某几条网络信息,而是她拒绝在第一次4年刑期之后从公共领域消失。

从政治治理角度看,这种模式非常清楚:监禁的作用不只是惩罚过去,也是在强迫个人改变未来行为。一旦这种“改造”没有达到目的,新的司法程序就可能再次启动。

这就是为什么“刑满释放”在许多中国异议人士、人权律师和公民记者身上,并不等于真正恢复自由。

黄之锋:原有刑期尚未结束,又面对最高可至终身监禁的新国安罪

相隔一天,香港出现了几乎相同的政治逻辑。

香港民主活动人士黄之锋资料图
香港民主活动人士黄之锋资料图

9月2日,29岁的黄之锋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名。根据法庭文件和路透社报道,控方指控他与罗冠聪等人在2020年寻求外国政府、机构或个人对香港和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被认定为敌对的行动。

有关罪名在香港国安法下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法院目前尚未宣布刑期,因此不能把“最高终身监禁”写成他已经被判终身。

问题在于,黄之锋并不是一个等待第一次判刑的人。

他目前本来就在狱中,因香港民主派2020年初选案中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4年8个月。路透社报道,他原有刑期预计明年结束。如今,在第一项国安罪刑期尚未完成之际,他又面临第二套国安刑事程序。

从法律形式看,这是两个不同案件、不同指控,应当分别判断,不能因为一个人此前入狱就推定新案必然属于政治迫害。

但从政治效果看,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已经出现:一个从十几岁开始参与香港民主运动的人,在完成一次政治相关刑期之前,又因为过去的政治活动进入新的、最高可能判处终身监禁的国安案件。

换句话说,即使黄之锋原来的刑期结束,他也未必能够走出监狱。

这正是“终身罪名”这一政治隐喻在香港开始显现的地方。一个人的历史政治身份,可以持续不断地进入后来的刑事司法程序;过去的演讲、国际接触、政治组织、选举行动,都可能成为新的国家安全指控材料。

北京制定国安法,李家超政府负责把它变成香港日常治理

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在《香港国安法》背景前接受访问资料图
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在《香港国安法》背景前接受访问资料图

把香港今天的一切简单归咎于“香港法院”,同样是不完整的。

2020年香港国安法不是由香港立法会自行制定,而是由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直接在香港实施。国安法建立的不只是几项新罪名,而是一整套新的政治—安全—司法结构。

其中一个最具象征意义的制度,就是国安案件“指定法官”制度。

国安法第44条明确规定,香港行政长官负责从各级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一年。香港政府自己的国安法案例资料也公开载明了这一制度。

这意味着,行政长官虽然不能决定具体案件如何定罪,却对“哪些法官进入国安案件审判体系”拥有法律赋予的指定权。

李家超因此绝不是香港国安治理中一个远离司法程序的象征性人物。

更重要的是,李家超政府并没有在北京2020年国安法框架下维持最低限度执行,而是在2024年进一步推动完成《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李家超当时公开称,这是香港完成了一项“历史使命”,并表示特区政府没有辜负中央和国家的信任。

到了2026年,这套国家安全制度还在继续细化。香港政府今年3月再次修改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6月,李家超又公开表示,政府继续通过附属立法进一步明确哪些罪行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特区政府则强调这些措施没有增加新罪名、权力或刑罚,而是为了减少法院对什么构成国安罪的争议。

这些官方解释必须被如实记录。

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李家超政府自己已经明确把“维护国家安全”嵌入整个政府系统。其政策文件要求所有政策局和部门检视守则、指引和程序,确保履行国家安全责任,并强调公务人员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因此,“香港正在复制大陆政治镇压模式”并不是说香港已经在法律形式上与中国大陆完全相同。香港仍然保留普通法体系,也仍然存在与大陆不同的司法制度。

真正趋同的是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的定义不断扩大,行政系统承担主动识别和防范政治风险的责任,而政治组织、公共表达、国际联系和反对中央政府的活动越来越容易进入安全化、刑事化框架。

李家超不是北京政策的旁观者,而是香港国安体制的政治执行人

评价李家超的责任,需要避免一个常见误区:因为香港国安法来自北京,所以香港特区政府只是“被迫执行”,因而不承担独立政治责任。

这一说法并不符合公开事实。

李家超政府不但执行北京制定的国安法,而且主动推动23条立法;行政长官本人依法担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又拥有国安案件指定法官等法定职能。李家超还反复把国安治理描述为香港由“乱”到“治”、由“治”及“兴”的必要条件。

香港政府2025年施政报告再次表示,国安法实施之后香港已经“由乱到治”,政府将持续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持高度警惕并防范风险。

这套语言与习近平时代中国大陆治理体系中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已经高度一致。

因此,李家超政权的政治责任不在于他个人是否决定黄之锋某一项具体罪名成立——这是法院的职责——而在于他是扩大、维护并制度化香港国家安全治理结构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之一。

把一个城市从以权利和自由作为治理基本边界,逐渐转向以国家安全作为解释政治活动的首要框架,这是一项明确的政治选择。

李家超不能一边宣称自己完成国家安全“历史使命”,一边又在国际社会批评香港政治自由恶化时把全部责任推给法院或北京。

从“寻衅滋事”到“勾结外国势力”,两种法律名称背后是同一种统治恐惧

张展和黄之锋的案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

一个发生在上海,以“寻衅滋事”为核心;另一个发生在香港,以国家安全法中的“勾结外国势力”为核心。

然而从政治治理角度观察,两案表现出了值得警惕的高度相似性。

张展第一次坐牢没有换来政治意义上的“结案”,因为她出来后仍然说话;黄之锋已经因为民主派初选案服刑,也没有因此结束国家安全体系对其此前政治活动的追究。

政权所要解决的似乎已经不只是某一次具体行为,而是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怎样让具有号召力的异议者永久退出公共空间。

这也是威权制度处理异议时最典型的逻辑之一。

真正令一个高度集权政权感到不安的,往往不是某一句批评,而是有人证明普通公民可以不经过党和政府许可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社会组织和政治行动。

张展的危险,在于她以一个普通公民身份前往武汉记录国家不希望外界看到的现场。

黄之锋的危险,则在于他从学生时代开始证明,年轻人可以自行组织政治运动、建立政党、参与选举,并把香港政治议题带到国际社会。

因此,两人的案件最终指向同一个问题:谁有权定义公共真相,谁有权组织社会,谁有权与世界沟通。

习近平政权给出的答案越来越明确——这些权力必须服从执政党的政治安全。

真正被判“无期”的,是公民拥有独立政治身份的权利

张展第二次被判4年,黄之锋第二项国安案件尚未宣判。严格从司法事实看,目前没有理由说两人都被判了“终身监禁”。

但政治上的“终身刑期”未必需要法院在判决书上写出“无期徒刑”四个字。

当一个人第一次刑满以后仍然持续受到监视;当再次发声就可能再次被抓;当旧的政治活动可以不断成为新的刑事案件;当一个人的名字本身已经被安全体系视作长期风险,那么真正受到无限期限制的,是这个人作为独立公民存在于社会中的可能性。

这正是张展和黄之锋两个案件放在一起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中国大陆早已形成一套对异议人士从监控、传唤、刑拘、起诉、判刑到刑满后继续控制的长期维稳机制。香港过去与这种体制存在明显制度距离,但在北京2020年强推国安法、李家超政府完成23条立法并继续扩展国家安全治理之后,这种距离正在缩小。

北京方面和香港政府会强调,一切行动依法进行,国安法律针对的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不是普通政治意见;李家超政府也坚持认为,国安制度给香港带来了稳定与繁荣。这个立场应该被记录。

但一个政府是否真正尊重自由,不能只看它如何描述自己的法律,而要看那些批评政府、要求民主、报道敏感事件的人最终遭遇什么。

张展已经用八年的两段刑期回答了一部分。

黄之锋正在用仍未结束的监禁回答另一部分。

习近平时代最值得警惕的变化,不只是多抓了多少人、多制定了多少法律,而是异议正在从一种受宪法和国际人权规范保护的政治表达,越来越被重新定义成必须长期治理的“安全问题”。

而李家超治下的香港,正在从曾经与大陆政治司法模式明显不同的城市,逐步走进这一套逻辑。

当一个政权必须反复关押已经服过刑的人,才能确保他们不再发声;当一个城市必须不断扩大国家安全法律,才能确保反对者无法重新组织起来,那么它所展示的并不是政治自信,而是一个更深的事实:习近平政权真正害怕的,从来不是某一个张展或某一个黄之锋,而是普通人发现自己原来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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