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镡佐龙,中共党员,甘肃成县人,曾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我先后任成县县委政研室干部,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副主任、基层办主任、部务委员、干部组组长,后任县督查考核局副局长,有法律职业资格。在组织部管干部,在政研室写政策,在督查局盯落实——我熟悉公文怎么转、信访怎么分、司法怎么监督。我没想到,就因为写实名信举报成县农险骗补、举报检察官法官徇私枉法,会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时间线如下:成县法院(2016)甘12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对我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我认为错误;此后我写实名信,举报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举报中华财险成县支公司王辉、中华财险陇南市公司李晶涉嫌保险诈骗;2022年3月我被刑事拘留,4月被逮捕,成县法院(2022)甘1221刑初92号以寻衅滋事罪判我三年六个月,陇南中院(2023)甘12刑终34号维持原判;2022年3月至2025年9月服刑。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后,我继续举报原事项,并追加举报成县县委原书记李祥、王文全,成县人民政府县长赵彦凯在信访件处理上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
一、37号案:假材料全在保险公司,坐牢的却是投保人
37号判决载明:2013年成县马铃薯保险任务5万亩,中华财险成县支公司实际投保47823亩,获得财政补贴853640.55元;其中五个合作社虚假投保45000亩,形成理赔款326133.85元。判决查明,投保清册、查勘报告、农户签名、查勘、测产、定损、理赔手续均由保险业务员制作;中华财险陇南市公司农险部还将其他县已办过马铃薯保险的清册信息发到成县拼单。
假材料是保险做的,假现场是保险查的,假理赔是保险报的,最后坐牢的却是被一句“不种也赔”拉来的投保人。成县支公司负责人王辉用“不种也保、不种也按保费1.8至2倍赔”的话术拉我们投保,陇南市公司李晶参与指导,市公司农险部提供外县数据。假45000亩对应财政补贴约80万元,绝大部分进了保险公司,五个合作社拿回326133.85元,还要先扣各自保费。结果,王辉以贪污罪判缓刑,我们这些被拉来的投保人以贪污罪定罪、多数免刑,李晶和市公司农险部没有被追诉,80余万财政补贴也没有作为保险公司骗补全额追缴。这就是我开始实名举报的直接原因。
二、判刑前举报的两类事: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保险公司保险诈骗
第一类,举报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我写实名信反映成县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王兆智、原副检察长李海峰和成县法院法官杨庚定:在37号案件追诉、审判过程中,对保险公司伪造清册、代签农户签名、市公司提供外县数据这些事实,不按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方向调查;对80余万财政补贴未全额追缴,只按326133.85元个人理赔款以贪污罪起诉;对“投保人未伪造、未代签、未查勘”的辩护意见未实质回应;对市公司李晶及农险部不并案、不调查。若调卷证实办案人员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只起诉投保人、不追究保险公司责任,则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
第二类,举报中华财险及王辉、李晶保险诈骗。我写实名信反映:王辉在成县支公司主导“不种也赔”,李晶在市公司层面指导,市公司农险部提供外县清册,业务人员全链条伪造投保理赔材料,以虚假马铃薯标的向财政申领补贴、向公司申请理赔,符合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调查方向。农险假承保、假理赔,从来都应当首先查清保险公司机构责任,不能只把交资料的投保人办成贪污。
我因这两类事,持续向成县检察院、成县法院、陇南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寄送实名信。我没有走访,也没有其他行为,只是通过寄信信访反映问题。
三、因举报坐牢:92号判三年六个月,34号维持
2022年3月被刑拘,4月被逮捕。成县法院(2022)甘1221刑初92号以寻衅滋事罪判我三年六个月,陇南中院(2023)甘12刑终34号维持原判。我不服:如果我的信里虚构事实、网络编造诬告、到非信访场所聚众哄闹、辱骂司法人员,我愿依法担责;如果全程只是实名书面举报王兆智、李海峰、杨庚定徇私枉法,举报王辉、李晶及中华财险保险诈骗,没有聚众、没有侮辱,只是寄信,就应当进入信访复查和刑事申诉程序,不应被认定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处罚的是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我至今不知道,我写的哪封信、哪句话,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如果控告失实,有诬告陷害罪;如果扰乱机关秩序,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果网上辱骂,有侮辱罪。为什么不使用这些具体罪名,而要装进寻衅滋事这个口袋?不拿每一封信、每一个帖、每一次行为造成秩序混乱的证据,只说“恶意举报”,就是把公民的监督权当罪名使用。
四、出狱后继续举报,并追加县委、县政府领导信访失职
出狱后我没有沉默,反而把县委、县政府对举报件的处理单列出来,只问四个问题:我的信谁收的?谁批的?转给了谁?答复了我什么?如果党委政府收信后既不查保险公司,又不督促司法机关,只把举报信“转回原单位自查”,那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
我要求甘肃省有关部门查三个人。
李祥。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成县县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兼任陇南市副市长仍任成县县委书记,2021年2月至7月任陇南市委常委兼成县县委书记。37号案2016年开庭宣判在其任内,我其后写实名信举报,部分也在其任内。申请调取县委办收文、领导阅批单、信访转办单、政法委台账,查明:我的信他是否阅批?是否转给成县检法“原单位自查”?是否把检举王兆智、李海峰、杨庚定的材料直接转回被检举人?对80万财政补贴追缴有没有作过协调督办?有没有书面答复?


王文全。2021年7月起任成县县委书记。我服刑期间和刑满后的举报,主要在其任内。申请调取县委办、信访局、政法委记录,查明:寄给他的信是否登记?涉及检察官、法官徇私枉法的,是否按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机关?涉及37号和农险骗补的,是否转司法机关?还是直接退回成县检法“原县处理”?他向我没有作出过书面告知?有没有把应当提级的事项以“属地维稳”压下来,只要求我停止写信?赵彦凯。2021年8月任成县县长候选人,同年11月当选县长。农险财政补贴、农业农村、审计、政府督办都在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申请调取县政府办收文、财政和农业农村转办单、信访复函,查明:我举报中华财险套取80余万财政补贴后,他有没有批给财政、农业农村、审计部门复查?有没有对“只追32万、不追80万”作追赃督办?还是仅仅批给成县检法“配合”?有没有书面回复?对这三个人,我不预设“一定包庇”。包庇、渎职要有收文、批办、转办、复函、协调会、电话记录证明。请求上级提级调取原始件:哪一天收、谁签、批给谁、几天转、转哪一级、有没有回复我、有没有把检举材料递给被检举的司法人员或保险公司人员。答不出来,或者答复是“转成县原单位自查”,本身就违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转给被检举人的规则。
五、请求
对37号案,请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陇南市以外法院再审,或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新划分保险公司实行行为与投保人知情程度,分别评价贪污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对中华财险成县支公司、陇南市公司2013年马铃薯保险进行全链条审计,追缴虚假投保45000亩对应的约80万元财政补贴;对王辉、李晶及市公司农险部直接责任人并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王兆智、李海峰、杨庚定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异地管辖,与甘肃省纪委监委联合立案调查。
对李祥、王文全、赵彦凯在各自任职期间处理我举报信的情况,调取县委办、县政府办、信访局、政法委全部收文批办转办复函记录;查是否存在不登记、不转有权机关、转被检举人、长期不答复、以维稳压案、对37号案追赃和追诉范围作倾向性干预。构成信访失职的,按政务处分规定处理;构成干预司法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并案追究。
对(2022)甘1221刑初92号(2023)甘12刑终34号寻衅滋事案申请再审,按寄信记录逐件质证;只是通过寄信信访反映问题,没有聚众、没有辱骂、没有其他行为的,应当撤销原判并考虑国家赔偿。
结尾
我干过组织部、政研室、督查局,知道一封信该怎么分类、一个件该怎么批办。成县农险80万是财政的钱,假清册是保险公司写的,市公司外县数据是上面发的,投保人只交资料被定贪污,写实名信举报司法徇私和保险诈骗的人反坐三年六个月。李祥、王文全、赵彦凯作为成县主要领导,收没收我的信、登没登记、转没转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催没催财政审计、答没答复,是决定他们是否信访失职的关键。不调收文台账,只听“我们很重视”,没有用。请把寄给他们的每一封信、每一个批条、每一次转办回执调出来:谁收、谁压、谁转原单位、谁不让追保险公司,查清楚就行。

文章讨论
已验证会员可围绕报道公开交流,并自行管理自己的内容。
正在检查会员登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