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149万元的生效法院调解书,六年执行,到手只有8471.32元。
是的,你没看错,149万元,执行回来的只有8000多元。
这个数字背后,不是"执行不能"四个字可以搪塞的。
我今天不想再讲那些众所周知的财产转移的神奇故事——58张银行卡、十套安置房、100元就贱卖掉的轿车。我只想把两份最朴素、最硬的证据摆在阳光下,请所有人来看一看: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豫0191执6259号案件中,到底是怎么"执行"的。
第一份证据,是一份日期穿越的执行裁定书。
第二份证据,是一张余额为零的银行冻结回执。
这两件事单独看,各有解释;放在一起看,只指向一个结论。
一、8月27日出的裁定书,为什么记下了8月28日的事?



先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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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 必须 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并听取其意见 。这是一道法定的前置程序,顺序不能乱,步骤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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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郑州高新区法院(2020)豫0191执6259号执行裁定书,落款日期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再再裁定书里白纸黑字写着这样一段话
再再裁定书里白纸黑字写着这样一段话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各位请看清楚——
裁定书出具于 8月27日,却在文书里叙述了 8月28日 才发生的"告知"与"听取意见"。
这是什么鬼意思?
这意味着:裁定书是先写好、先落款、先决定终本的,告知申请人、听取意见,是之后补做的、甚至是根本没做的。
一份法律文书,竟然可以描述尚未发生的事实;一道法定的必经程序,竟然可以倒着走。8月27日的法官,是怎么提前一天"预知"了8月28日的告知内容?又是怎么在根本没见到我、没听取我意见的情况下,就替我"同意"了终本?
这不是笔误。笔误改一个日期就行。
这是程序倒签。是先定结论、后补手续;是把法律规定的"听取意见"环节,当成了在裁定书中顺手填写的一句套话。
连这一道最基本的、摆在明面上的法定程序都可以倒签,我们凭什么相信,那些藏在卷宗背后的查控、查封、冻结措施,是认认真真做过的?
二、冻一张零元空卡,却放其他银行卡850万流水流通:这是执行,还是在有意配合被执行人?

再看第二份证据。
2020年8月12日,也就是第一次终本裁定出具前半个月,郑州高新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对我被执行人刘冬兴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一张账户(账号1702181501001917939)做了冻结。
银行回执写得很清楚
银行回执写得很清楚
- 冻结方式: 额度冻结
- 冻结金额: 1,516,496.00元
- 累计扣划金额: 0.00元
- 冻结状态:冻结
- 法律文书号:(2020)豫0191执6259号
表面上看,法院动作很快,一冻就是151万多,雷厉风行。
但我后来亲自核实、也电话问过法官和代理律师:这张卡里,一分钱都没有。
它不是"暂时没有",是整个冻结期间,没有任何一笔进账、没有任何一笔流水、余额一直为零。
所谓"额度冻结",冻结的不是钱,是一个数字额度——是将来如果这张卡进了钱,会被冻住的资格。但这张卡从始至终就是一张死卡、空卡、摆设卡。
好,现在请大家想一想
好,现在请大家想一想
同一个被执行人刘冬兴,在同一时期(2020年5月立案执行之后),他名下的这些银行卡在干什么?
银行
账号(尾段)
流水时间段
单笔≥5000进账
单笔≥5000出账
民生银行
…163
2020.5.12–2022.3.21
44笔 / 45.7万
49笔 / 47.3万
浦发银行
…258
2020.6.21–2023.2.15
118笔 / 88.9万
120笔 / 88.6万
华夏银行
…989
2020.5.12–2023.2.16
427笔 / 52.5万
40笔 / 35.5万
邮政储蓄
…823
2020.5.12–2021.12.3
37笔 / 31.2万
41笔 / 31.6万
建设银行
…567
2020.5.12起
38笔 / 32.7万
38笔 / 33.2万
郑州银行
…292
2022.4.27–2023.3.28
7笔 / 5.0万
7笔 / 4.6万
郑州银行
…861
2020.7.11–2022.7.31
3笔 / 1.5万
3笔 / 1.5万
以上仅仅是单笔进出账5000元以上的部分。
经初步审计,刘冬兴同期全部银行流水合计接近850万元。
这意味着什么?
- 民生银行:执行立案当月就开始有钱进、有钱出;
- 华夏银行:427笔大额进账,笔笔在走;
- 浦发银行:立案后3天,卡就开始活跃;
- 建设银行、邮政储蓄:2020年5月、6月,账户里资金川流不息。
这些卡,全部是活卡。全部有余额。全部在交易。全部能冻结。
但,法院却视而不见。
网络查控系统是什么?是一键就能查到余额、一键就能发起冻结的系统。微信钱包、支付宝都能冻,何况银行卡?
但法院在2020年那一轮执行里,一张都没冻结。
他们故意或有意冻的,是一张余额为零、从无流水的空卡。
然后拿着这张空卡的冻结回执,对我说:"我们已经查过了,他没有钱。"
然后在2020年8月27日,出具了那份"穿越"的裁定书,终本。
三、把这两件事摆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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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所有看官,包括每一个有正常判断力的普通人,一起来想一想
我请所有看官,包括每一个有正常判断力的普通人,一起来想一想
如果你是一个真正想帮债权人执行到位的法官,你会怎么做?
你会在网络查控里看到:这个被执行人,民生银行在走钱、华夏银行在走钱、浦发银行在走钱、建行在走钱——你会第一时间冻结这些活卡,让钱只进不出。
但高新区法院做了什么?
他们冻了一张零元空卡。
他们却放任了十几张活卡、近850万流水自由流通了整整三年。
三年里,这些卡里的钱,一笔一笔被转走、被消费、被套现。等2023年恢复执行、换了团队,终于想起来去调流水了——850万,已经只剩灰烬。
这不是"没查到"。网络查控时点余额当然可能是零,但流水是可以主动调取的,是可以依申请调查令调取的,是执行法官完全有职责去调取的。
前一轮执行的法官,他们不是不知道这些卡的存在。
是他们选择性地冻了一张空卡,又选择性地不调那些活卡的流水。
冻空卡,是给申请人看的——"你看,我们行动了,我们冻了151万"。
放活卡,是给被执行人用的——"这张空卡你别用,其他卡你照常走,我不动"。
这像不像一份默契?
一张空卡,做足了"我们已穷尽执行措施"的表面文章;十几张活卡,替被执行人保住了资金的安全。
如果这都不算勾兑,什么才算勾兑?
如果这都不算利益输送,什么才算利益输送?
如果这都不算徇私枉法,什么才算徇私枉法?
我不是在指控某一个人。我是在请上级机关、请纪检监察、请每一个有监督权的部门,来回答这些问题。
为什么?
为什么一份法定程序可以倒签日期?
为什么一笔近850万的流水可以假装看不见?
为什么一张零元空卡可以被当作"执行到位"的凭证?
为什么六年过去了,我拿着生效调解书,才执行回来了8471块钱?
四、我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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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91执6259号裁定书——
盖着“核对无异”条形章
审判长:樊永鸿
审判员:孟灵军、王世争
法官助理:房津宇
书记员:吴冠华
你们五双十只眼睛视力正常,还核对过,确认过无异。你们是真的核对过确认过?
8月27日出具的文书,凭什么记载8月28日的"告知"与"听取意见"?那一天,我到底有没有被叫到法院?有没有被问过"你同不同意终本"?如果没有,这份裁定的法律效力从何而来?
工商银行那张1702181501001917939账户——
它从2020年8月12日被冻到2021年,余额始终为零,没有一笔进账,这笔"额度冻结"究竟冻结了什么?同期民生、浦发、华夏、邮政、建设、郑州银行的活卡流水近850万,为什么不冻结?不冻结,是查不到,还是不想查、不想冻?
这些问题,我已经向检察院控告了,至今没有结果。
我今天把它们写出来,不是为了诉苦,也不是故意抹黑你们,更不是造谣挑事,我只是为了请全国人民都一起来看看,帮我评一评理。
一份穿越到"明天"的裁定书,一张余额为零的冻结卡。
这两件事,比任何长篇大论都更能说明:这六年的执行,一直在原地空转,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免责声明:本文所引证据——1.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执6259号执行裁定书(落款2020.8.27);2.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户冻结/解冻记录(账号1702181501001917939,冻结金额额度1,516,496元,累计扣划0.00元);3. 刘冬兴名下民生、浦发、华夏、邮政、建设、郑州银行等账户交易明细及流水统计;4.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2023)豫0191执恢516号执行裁定书,均为当事人王民康提供,经其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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