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司法制度是否真正禁止酷刑,不取决于法条里有没有“严禁刑讯逼供”几个字,而取决于有人指控自己遭到酷刑之后,谁来调查、谁掌握证据、谁承担责任。人权捍卫者网络(CHRD)9月16日发布的53页报告,把这个问题压缩成一组极具冲击力的数字:2016年至2025年间,该组织梳理209名良心犯提出的酷刑及其他虐待指控,却只找到丁家喜、黄雪琴两案存在法院调查记录;在这批样本中,也没有找到施害官员被刑事起诉或纪律处分的公开记录。
从这组样本可以看到的核心矛盾,不是中国缺少禁止酷刑的条文,而是指控进入调查、证据接受审查、违法取证产生程序后果这条链条极少留下公开记录。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要求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检察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还负有调查核实和纠正责任。2017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一步把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变相肉刑以及严重威胁本人或近亲属权益等情形列入排除范围。制度设计并非空白,关键在于这些规则如何落地。
问题不只发生在审讯室,羁押本身也可能成为施压环境
CHRD统计,在这209个样本中,约五分之一包含遭殴打指控,15%涉及为取得供述而实施酷刑的指控;占比更高的是医疗被剥夺,达到35%。报告称,至少16名被羁押者据报在未获得必要治疗的情况下死亡。酷刑和虐待因此并不只表现为电击、殴打或强迫姿势。对药物、转诊、睡眠、饮食、会见和医疗记录的控制,也可能构成持续施压的一部分。

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羁押和侦查体系内部。讯问录像、看守所监控、诊疗记录、转诊审批、戒具使用记录和执勤日志,决定了一个指控能否从当事人的陈述变成可以被外部核验的案件。调查机关是否能够独立取得这些材料,直接影响酷刑指控能否进入有效审查。

丁家喜和黄雪琴成为少数进入法院调查记录的名字
CHRD称,在其209个样本中,仅丁家喜和黄雪琴两案能找到法院调查酷刑指控的记录,两案法院最终都表示没有发现酷刑证据。报告还记录季孝龙案:法院曾排除一份被认定通过虐待取得的供述,这是该组织在这批样本中找到的唯一一例相关供述被排除的情况,但季孝龙仍被定罪。
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稳定运作,理论上应当形成更多可追踪的调查、排除和追责记录。CHRD样本中这些记录极少,说明制度执行效果至少在这批政治和人权案件里存在明显落差。对办案人员而言,真正形成约束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违反规则是否会带来证据被排除、案件被纠正或个人承担责任的后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把证据问题推向更封闭的空间
CHRD还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列为高风险环节。联合国人权专家过去曾对秘密或隔绝式羁押、律师会见受限以及外部监督不足表示关切。对于被置于高度封闭环境中的人来说,是否能够及时接触律师、家属和独立医生,直接决定虐待指控有没有机会留下外部证据。
这也是为什么酷刑问题不能只被理解为个别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当侦查机关控制羁押空间,监管体系控制医疗和监控记录,而投诉又需要在同一套权力链条中被处理时,问题就进一步延伸到调查权与证据控制。谁能启动调查、谁能调取原始材料、谁能审查办案机关自己的说法,决定了反酷刑规则能否真正发挥作用。
法律条文与现实约束之间的距离,最终要靠问责来衡量
中国已经在国内法中禁止刑讯逼供,也是《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过去审议中国履约情况时,曾对律师接触、秘密拘押、酷刑投诉调查以及人权捍卫者处境提出关切。CHRD这次报告所呈现的209个案例并不是全国司法统计,却提供了一个清晰观察窗口:在一批长期受到人权组织追踪的案件中,酷刑和虐待指控并不少见,真正进入法院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和个人追责的公开记录却极其有限。
这份报告最重要的信息,不是再一次说明“酷刑是违法的”——这一点中国法律早已写明——而是展示法律禁止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若投诉难以稳定进入独立调查,关键证据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体系内部,违法取证又很少产生个人责任,那么禁止刑讯逼供就难以转化成对公权力的实际约束。判断反酷刑规则是否真正发挥作用,最终仍要看调查记录、被排除的证据、追责结果以及受害者能否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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