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6日表决通过《反跨境腐败法》,将境外追逃、腐败资产追缴、国际执法合作及企业跨境经营监管纳入专门法律。新法共六章4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官方强调,这项立法旨在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然而,在中共党纪与国家监察权高度集中的制度下,跨境调查权进一步扩张,也使海外中国公民面临的政治施压、强迫遣返和财产权侵害风险受到关注。
这项法律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北京正在把过去依靠党内纪律、行政命令和国际追逃机制开展的跨境行动,进一步转化为国家法律支持的常设权力。美国司法部近年来查处的多起中国“猎狐行动”案件已经表明,以反腐追逃为名的境外行动,曾经涉及跟踪、恐吓在美居民及威胁其家属等违法行为。如今,北京继续扩大跨境反腐制度,海外追逃究竟服务于司法正义,还是可能成为延伸政治控制的工具,已成为这一立法无法回避的重大争议。
一、党权统领监察权:新法扩大谁的执法能力
根据新华社11月6日的报道,《反跨境腐败法》涵盖工作机制与职责、案件办理及国际合作、廉洁合规和法律责任。8月公开的法律草案则明确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并规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联合外交、公安、司法、金融监管、反洗钱、网信等部门开展工作。

这一制度安排意味着,中国的跨境反腐不只是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还将金融交易监测、国家监察、公安侦查和对外协调集中在中共领导的反腐体系之中。
国家监察委员会本身并非独立于中共纪律检查系统运作的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2024年11月公布的官方说明中明确,两者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并采取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模式。
这正是制度争议的核心。

当执政党能够决定调查对象、主导监察机关,并将监察权与党内纪律权集中运行时,反腐案件的启动、调查方向和政治后果,都可能受到党内权力关系影响。
中共长期以反腐败作为整肃官员和强化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执政以来,大批高级官员因腐败问题落马,反腐行动同时伴随着高层人事重组和权力进一步集中。腐败官员应当受到司法追究,但反腐制度是否公正,不能只看查处了多少官员,还要看调查机构能否摆脱政治干预,以及被调查者能否获得独立的司法审查。
新法所建立的跨境合作机制,使这一问题从中国国内进一步延伸到海外。
二、金融、数据与人员流动纳入监控:跨境调查能力全面扩大
8月公开的法律草案对跨境反腐提出了相当广泛的调查和监管安排。
- 草案第十二条涉及公职人员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居留资格及境外资产申报;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金融和有关监管机构加强跨境资金监测,并向监察、公安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
- 第十五条提出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监督信息。
在案件调查方面,草案第十八条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配合监察及公安机关提供证据,重大案件还可以按照对等原则要求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协助。第十九条涉及对涉嫌腐败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第二十二条则将境外金融账户查询、电子数据获取、住所搜查、资产冻结及返还等列入可请求的司法协助事项。
这些措施能够用于追查跨境贿赂和非法资产转移,同时也使监察机关具备进一步整合人员、资金、企业和跨境交易信息的制度条件。
对于海外中国企业,法律还意味着更严格的反腐合规要求。11月2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明确,跨境经营企业需要根据业务规模、经营范围及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廉洁合规部门或者人员,并强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
但对中共党国监察体制而言,权力扩张所带来的危险同样明显。当境外投资、个人账户、金融流动和企业资料能够成为同一监察体系的调查对象时,信息掌握者与调查决定者之间缺少独立制衡,便可能使正常商业活动、家属资产及个人跨境往来受到政治性调查影响。

特别是在涉及高级官员、政治失势者或与当局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士时,经济犯罪指控与政治责任追究之间的界限,可能受到党内权力斗争左右。
这并非意味着每一宗跨境反腐调查都有政治目的,而是中国监察体系的制度结构,使这种风险缺少充分的外部制约。
三、美国“猎狐行动”案件:家属恐吓与强迫回国已有司法记录
北京跨境追逃措施可能造成怎样的人权伤害,美国已经出现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2025年3月19日,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判处安全忠(Quanzhong An)20个月监禁,罪名是非法充当中国政府代理人,参与以强迫一名美国居民返回中国为目的的行动。
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案情,安全忠从2017年开始接触目标人物在美国的儿子,随后又安排自己的女儿及两名中国政府官员前往其住所,持续传递要求目标人物返回中国的压力。
美国检方指出,安全忠曾警告受害者家属,如果无法说服父亲回国,中国方面将持续骚扰,使其日常生活不得安宁。这场行动持续数年,直到安全忠2022年被捕。
法院除判处监禁外,还要求其承担约500万美元的相关财务处罚及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向受害者及家属支付约130万美元赔偿。
这一案件暴露出“猎狐行动”最具威胁性的手段之一:当目标人物身处中国司法机关无法直接实施强制措施的国家时,施压对象可能转向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
同年4月16日,美国司法部还公布了另一宗案件的量刑结果。前纽约警员迈克尔·麦克马洪(Michael McMahon)因参与跟踪在美中国居民、协助强迫回国行动,被判处18个月监禁。案件记录涉及监视目标人物住所、调查家属行踪及实施骚扰等行为。
麦克马洪于2025年11月7日获得美国总统特朗普赦免,但案件公开的调查记录仍然显示,北京的海外追逃行动曾借助美国境内人员开展针对目标人物及家属的跟踪活动。

更重要的是,这些行动发生在此次《反跨境腐败法》通过之前。也就是说,北京早已拥有跨国追逃网络和实际行动经验。如今专门法律出台,相关部门可能获得更加制度化的合作与信息获取渠道。
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将威胁境内外家属、胁迫回国、滥用法律程序和资产冻结等行为列为跨国镇压的主要形式。
对海外中国公民而言,法律名称中的“反腐败”三个字,并不能消除对政治迫害、亲属牵连和非法追逃的担忧。
四、要求外国配合追逃,却限制外国在中国调查
《反跨境腐败法》的另一项重大制度争议,集中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权力关系。
根据8月公开草案,北京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司法协助及双边合作,要求外国有关机构提供人员查找、账户资料、电子证据、资产冻结、引渡及遣返等支持。
但草案第二十六条同时明确,未经中国有关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反跨境腐败调查;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相关协助。违反规定者可能面临阻断措施及法律责任。
各国保护本国司法管辖权原本具有法律依据,外国执法人员也不能擅自在他国开展强制行动。然而,北京的制度环境还存在另一层问题:当外国司法机构希望调查涉及中国权贵、国有企业、境外洗钱或高层利益输送的案件时,能否获得有效合作,仍取决于中国当局自身的判断。
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敏感人物和中共高层利益时,提供什么信息、允许调查到何种程度、是否配合外国司法机关,都可能受到国家安全和政治利益考量影响。
因此,跨境反腐合作可能形成一种明显不对称的局面:北京通过法律强化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要求的能力,同时对外国机构在中国的调查保持严格控制。
这种安排使中国政府在国际反腐合作中拥有更多主动权,却没有相应建立能够独立审查中共高层及其利益网络的外部监督制度。
对于真正涉及跨国贿赂、非法资金转移和权贵海外资产的问题,仅有更强大的追逃机关远远不够。关键还在于,调查对象能否包括所有掌握权力的人,以及政治最高层是否同样接受独立调查。
五、法律扩大了跨境追逃能力,制度制衡却没有同步建立
北京此次立法还体现出反腐败与国家安全进一步结合的趋势。
11月2日的二审稿,在原有法律原则中加入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及全球反腐治理相关表述,并强调依法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些原则性规定能够成为官方对外说明立法正当性的依据,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否有效,最终取决于调查权受到怎样的外部约束。
中共监察体系的突出问题,恰恰是党内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权的高度融合。调查权可以集中,案件可以跨境推进,金融和人员信息可以通过多个部门共享,但面对权力滥用的个人,却很难获得真正独立于执政党政治控制的司法救济。
这一制度矛盾在海外追逃问题上更加尖锐。
一个身处外国的中国公民,即使在当地享有合法居留身份,也可能因为中国方面提出的经济犯罪指控,面临跨境调查、金融资料请求或引渡程序。如果调查背后存在政治动机,其家属在中国境内又可能承受额外压力。
美国“猎狐行动”案件所揭露的恐吓、跟踪和家属胁迫,已经使这种担忧具有现实依据。外国司法机构仍有责任依据本国法律审查中国提出的协助请求,尤其需要判断相关案件是否存在政治迫害、强迫遣返以及侵犯基本权利的风险。
《反跨境腐败法》的通过,意味着习近平当局持续十余年的反腐追逃政策获得进一步制度化支持。北京对跨境资金、企业经营、境外资产和涉嫌腐败人员的调查协调能力,可能随之增强。
但在中共领导高于独立司法制衡的权力结构中,跨境反腐法律同样可能成为追踪政治对手、施压海外居民和扩大党国控制范围的新工具。
美国法院过去几年审理的“猎狐行动”案件已经证明,海外追逃并不天然等于合法执法,打击腐败的名义也不能为威胁家属、强迫回国及侵犯他国司法主权提供正当性。
北京如今为跨境反腐建立了更完整的法律框架,却没有改变决定调查权如何使用的政治权力结构。对于身处海外的中国公民而言,这正是新法最深刻、最现实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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