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年来建立的反制裁与反“长臂管辖”法律体系,正在从立法文件进入法院和企业日常合规。英国《金融时报》9月11日报道,中国通过国务院令第834号、第835号以及第837号等规则,扩大对供应链调查、外国域外管辖和境外投资的管理;与此同时,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在一起跨境运输纠纷中明确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判令一家境外承运人因遵从美国限制而承担合同责任。
这意味着跨国企业面对的已经不是抽象的中美政策冲突,而是两套可能直接发生冲突的法律义务:遵守美国制裁、出口管制或供应链审查,可能在中国触发民事责任、反制措施或调查;反过来,为遵守中国法律继续交易,又可能增加在美国或其他司法辖区的合规风险。
上海海事法院案件把“法律冲突”变成了可执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一家香港公司委托新加坡承运人将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往巴拿马。承运人因货物相关中国企业受到美国限制,拒绝继续履行,并把货物运回上海。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外国单边限制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当然理由,并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判令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

多家国际律所指出,这一判决最重要的地方在于法院把《反外国制裁法》认定为强制适用规则,即使合同双方都是境外主体、合同选择外国法律,也不能当然排除中国反制裁法的作用。对于国际航运、银行、保险和供应链企业而言,这大幅提高了“同时合规”的难度。

国务院令第834号和第835号又把风险从法院扩展到行政监管。
第834号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建立调查和反制机制,允许对被认为损害中国产业链安全的外国主体采取措施,并限制未经允许的供应链调查活动。第835号则针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授权中国机关识别相关措施并发布不得执行的命令。国际律所和企业合规机构普遍认为,这些规则尤其会影响跨国企业进行强迫劳动、制裁、出口管制和供应商背景调查时的信息收集方式。
北京的政策逻辑很明确:中国认为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制裁、实体清单和域外执法影响中国企业,因此需要建立自己的阻断与反制工具。美国则把部分制裁和供应链调查解释为国家安全、人权和出口管制执法。两套制度都具有域外效果,结果是跨国企业被夹在相互排斥的法律要求之间。
这场法律竞争的核心,不是“谁的长臂更长”,而是谁承担冲突成本。
大型跨国企业可以建立双重合规团队、调整供应商、分拆业务或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争议;中小企业、航运公司和供应链服务商却往往没有同样资源。当一家公司因为遵从美国制裁在中国被判赔,或者因为遵从中国反制裁要求而在美国面临处罚,法律风险就会直接转化为贸易成本。
这种成本还可能改变企业行为。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可能减少对中国供应链的审计深度,避免与受制裁实体发生交易,或把中国与其他市场的业务进一步隔离。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法律保护本国企业,实际结果却可能推动全球供应链分区化。
赤墙之外更关注的是中国法律权力如何走出国境。
过去谈中国海外影响,常聚焦资本投资、外交压力或统战网络;现在法律也成为重要工具。只要交易、资产、供应链或当事人与中国存在足够联系,中国法院和行政机关就可能要求外国主体遵守中国反制裁规则。与此同时,中国还扩大对本国企业海外投资和数据、供应链活动的监管,使国家权力能够同时沿着企业“走出去”。
这与美国长期使用制裁、反贿赂法和出口管制进行域外执法形成镜像。不同之处在于,中国这套制度仍较新,法院案例和行政执法数量有限,规则边界尚在形成。因此,企业真正需要观察的不是法律文本有多强硬,而是哪些案件会被选择性执行、哪些行业被重点监管,以及中国法院会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外国法律和合同约定。
程序透明将决定这套制度的国际可信度。
任何国家都有权制定反制外国制裁的法律,但当规则具有域外影响时,程序公开、适用标准和司法可预测性变得尤其重要。企业需要知道什么行为构成“协助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什么样的供应链调查会被认定违规,行政机关采取反制前是否提供申辩机会,以及法院如何处理真正无法同时履行的法律冲突。
中国反制裁体系正在从政治宣示进入执行阶段。对跨国公司而言,最现实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选边,而是在两套越来越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体系之间,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任何一边。中美竞争由此进入一个更深层次的阶段:贸易战不仅发生在关税和芯片上,也发生在法院判决、合规规则和法律管辖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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