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人士黄之锋9月2日在高等法院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控方指控他与罗冠聪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继续通过国际媒体和政治游说推动外国政府对香港及中国实施制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该罪一旦被法院认定属于“性质严重”,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法庭将押后宣判刑期。
第二宗国安案,发生在原有刑期尚未结束之际
路透社和美联社报道,现年29岁的黄之锋已因“民主派初选案”被判监4年8个月,原有刑期预计持续至2027年1月。此次案件是他第二次在《香港国安法》下被起诉。
控方在庭上重点陈述已解散政党香港众志过去的国际游说行动,称黄之锋与罗冠聪早在2016年便形成通过国际压力推动政治目标的共识,并在2020年7月《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要求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制裁香港或中国。
《香港国安法》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列为犯罪。黄之锋此次认罪意味着控辩双方下一阶段的争议重点将转向行为严重程度与刑期。
辩方请求较低量刑起点
香港电台报道,辩方称黄之锋自24岁起长期在囚,已接近30岁,并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采用较低起点。辩方还称,他希望服刑后照顾父母,并已经反思自身行为。

路透社报道,数名西方外交官到场旁听。黄之锋当日身穿深蓝色上衣出庭,在犯人栏内向旁听席点头和挥手。香港高等法院由获指定处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审理此案。
同一套政治行动,在国安法实施前后被赋予完全不同法律后果

黄之锋在2014年雨伞运动期间成为国际知名的香港民主运动人物。其后他与香港众志成员频繁在海外演讲、会见议员并呼吁国际社会关注香港政治改革。2020年国安法实施前,这类游说活动虽然高度政治化,却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国安法生效后,要求外国政府制裁或采取其他措施被纳入“勾结外国势力”的刑事框架。
香港和中国政府主张,国安法结束了2019年反政府抗议后的混乱并恢复稳定,强调法例只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人权组织、部分西方政府和香港流亡活动人士则认为,这一法律把过去属于政治表达和国际倡议范围的活动刑事化,并显著收窄结社、言论和政治参与空间。
中国追责档案观察:案件的核心是权力如何重新划定合法政治活动边界
黄之锋已经认罪,因此本案不是是否存在相关游说行为的事实争议,而是国家安全法如何定义并处罚这些政治行为。值得记录的制度变化是:同一类国际倡议,在2020年以前属于香港政治运动公开使用的策略,国安法实施后则可能被追究最高至终身监禁的刑事责任。
从责任链看,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直接在香港实施;香港律政司负责检控,国安案件由行政长官指定法官审理。支持者把这一制度视为维护主权和国家安全所必需,批评者则把它视为北京重塑香港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无论立场如何,黄之锋第二宗国安案已经再次显示,香港政治异议、海外联系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边界,已与国安法实施前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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