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再次把一个看似技术性的法律条文推到了现实政治面前。维权网9月8日刊发冯正虎署名文章称,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起诉“既不立案、亦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后,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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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先讨论谁输谁赢,而是先问法院是否让公民进入法庭。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针对的正是“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并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24年的财产争议,最后卡在“入口”

据冯正虎公开材料,争议源于2001年上海警方办理案件期间扣押的5774盘电子光盘。他主张相关财产价值接近200万元,刑事程序结束后长期未获得返还或明确处置。2025年,他向上海市政府提出履职申请,之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其材料称相关程序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实体答复。

2026年,他转向行政诉讼。冯正虎称,上海三中院收到诉讼材料后长期未立案,也没有作出可以让他依法上诉的不予立案裁定。6月25日,他又发出书面催告。

程序为什么比案件结论更重要

在一个正常运行的行政诉讼体系中,法院完全可以最终判原告败诉。但法院首先必须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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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至少应留下四种可以检查的痕迹:

  • 法院何时收到起诉材料;
  • 是否登记、是否要求补正;
  • 决定不受理时是否出具裁定;
  • 当事人能否据此进入上诉或其他救济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资料图。|来源:财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资料图。|来源:财新

如果公民面对的不是败诉,而是长期没有决定,那么司法救济会出现一种更难处理的状态:没有裁判,就没有正常的裁判救济;没有书面决定,权力也更难被审查。

第五十二条真正检验的是上级法院

冯正虎援引第五十二条向上海高院提出起诉,使问题变得非常具体。上海高院不必接受冯正虎对案件实体事实的全部主张,但它必须面对一个制度问题:下级法院若确实长期“不立不裁”,法律为当事人设计的上一级救济通道是否真实存在?

聚焦中国认为,这个案件的公共意义正在这里。中国近年来反复强调立案登记制和依法保护产权,但这些制度的可信度不能只由政策文件证明,而必须由最不方便、最长期、最容易被拖延的案件来检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筑外景资料图。|来源:ASA Tiles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筑外景资料图。|来源:ASA Tiles

法治不是保证公民胜诉,而是保证权力不能用沉默替代决定。如果上海高院依法作出明确程序处理,无论结果如何,至少让争议重新回到可以审查、可以辩论、可以救济的法律轨道;如果第五十二条面对“不立不裁”仍无法启动,那么条文本身就会被现实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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