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17个月后再被逮捕:临沂中院的违法决定谁来负责?
超期羁押17个月后再被逮捕:临沂中院的违法决定谁来负责?

一个人被关了25个月,法院最后只判了8个月,多关的17个月,已经是不折不扣的超期羁押。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 "应当立即释放"。可就在二审期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非但没有放人,反而又下了一纸逮捕决定,把人重新关了回去。

这不是小说情节,而是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件。

一、超期17个月之后,又一张逮捕令

陈祥,原是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被告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诈骗罪不成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8个月是什么概念?宣判时,陈祥已经在看守所里待了近25个月,超出判决刑期17个月还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写得明明白白: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应当立即释放。

"应当",在法律语境里就是 "必须",没有商量余地。

陈祥当庭上诉,案件进入临沂中院二审。本案只有上诉,没有抗诉,也就是说,二审依法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一个已经被超期羁押17个月、且二审不可能加刑的人,最该做的事难道不是立即释放吗?

超期羁押17个月后再被逮捕:临沂中院的违法决定谁来负责?

然而,2026年7月17日,临沂中院承办法官张胜海决定对陈祥实施逮捕,由郯城县公安局执行。已经超期的羁押,被这一纸决定进一步拉长。

二、这纸逮捕令,从程序到法律全是漏洞

仔细梳理这起逮捕的前后过程,违法之处几乎是明摆着的。

第一,传唤事由就不合法。张胜海三次以传票传唤陈祥,事由写的都是 "提审"。可"提审"是针对已被羁押人员的术语,即把人从看守所提出来讯问。陈祥当时并未被羁押在任何场所,对一个非羁押状态的人发"提审"传票,于法无据。陈祥本人两次书面指出这一问题,均未被采纳。

第二,适用法律张冠李戴。张胜海电话告知陈祥妻子,逮捕理由是陈祥 "违反刑诉法第164条、第165条"。但这两条规定的是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限: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逮捕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这跟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完全是两码事。用检察院自侦条款来逮捕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法律适用错得离谱。

第三,即便传唤合法,也该先拘传而非逮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应当适用拘传。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即能用轻的就不用重的。跳过拘传直接逮捕,本身就违背了强制措施的适用逻辑。

第四,逮捕前已经超期羁押17个月。这是最核心、最无法回避的一点。一个人已经被超期关了17个月,法律要求 "立即释放",法院的回应却是"再逮捕一次"。全国治理超期羁押已经十多年,临沂中院这波操作,等于在治理的成绩单上反向划了一笔。

三、逮捕令上的签名,是院长的法定责任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不是承办法官一个人就能说了算的。

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仅有权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无权决定逮捕。

超期羁押17个月后再被逮捕:临沂中院的违法决定谁来负责?

这意味着,对陈祥的逮捕决定,只有临沂中院院长朱海舰才有权签批。于是问题就变成了一道二选一的选择题:

  • 如果朱海舰院长签了字 —— 那他是在明知陈祥已超期羁押 17 个月、明知仅有上诉无抗诉、明知法律规定应当立即释放的情况下签的字。明知违法而为之,这叫滥用职权。
  • 如果朱海舰院长没签字 —— 那承办法官张胜海就是越权决定逮捕,违反了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院长作为 "一把手",对本院法官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同样跑不掉。

无论哪种情况,院长都难辞其咎。

更值得追问的是:2026年7月18 日、20日,陈祥的妻子张大翠两次与张胜海法官电话沟通,反复说明逮捕违法、属于超期羁押和滥用职权。张胜海拒不纠正。而院长在获悉承办法官的决定受到家属强烈质疑并被告知违法理由后,同样有义务及时核查纠正。截至控告之日,陈祥仍被羁押。

四、超期羁押的 "旧账" 没清,又添 "新账"

超期羁押,是中国司法领域长期治理的顽疾。最高法、最高检多年来持续部署专项治理,核心就一条:关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判的时间,该放的必须立即放。

陈祥案恰恰踩在了这条红线上。一审判8个月、已关25个月,超期17个月,这已经是一笔必须纠正的 "旧账"。临沂中院不仅不纠正,反而在二审期间再次逮捕,等于在超期羁押的基础上又叠加了一层违法羁押,"旧账" 未清又添 "新账"。

这背后折射的,是一种值得警惕的惯性思维:似乎人一旦进了刑事程序,放不放就不再是法律问题,而是 "办案需要"。可法律之所以反复强调 "应当立即释放",之所以把逮捕权牢牢收在院长手里,正是为了防止这种 "办案需要" 凌驾于公民人身自由之上。

五、几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陈祥案发展到今天,有几个问题摆在桌面上,需要临沂中院、需要山东高院、需要山东检察院给出答案:

1.陈祥已超期羁押 17 个月,为何不依法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 "应当" 二字,在临沂中院算不算数?

2.对陈祥的逮捕决定,到底有没有院长朱海舰的签批?

如果有,签批时是否审查了超期羁押事实?如果没有,承办法官越权决定逮捕,谁来监督?

3.用刑诉法第 164 条、第 165 条(检察院自侦条款)作为逮捕理由,是谁定的?

如此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有意为之?

4.家属两次电话告知逮捕违法,法院为何拒不纠正?

是没听到,还是听到了也不在乎?

这些问题不回答,超期羁押就还会继续;这些问题不追责,"应当立即释放" 就永远只是写在纸上的六个字。

陈祥的妻子张大翠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控告书,律师团队也已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我们期待,这起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审查 —— 不是因为陈祥是谁,而是因为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不该被超期羁押,更不该被一张违法的逮捕令随意剥夺。

关了25个月,只判8个月;超期17个月,又来一张逮捕令。这道算术题,法律早就给出了答案,现在需要的,是有人愿意把答案写出来。

关于临沂市中级法院院长朱海舰违法签批逮捕决定、滥用职权的控告书

临沂中院张胜海,我实名控告你滥用职权罪!

原文信息

原标题: 一审超期羁押17个月,二审竟再被逮捕:临沂中院这纸逮捕决定,谁来负责?有感陈祥家属控告临沂中院院长

来源: 微信公众号“辩冤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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