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对于持有离岸信托的中国高净值家庭不是一个普通的报税日期。7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21号公告,给此前部分未申报的离岸信托所得设立了90天补缴安排:在期限内补报并缴纳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以不加收滞纳金;逾期则面临正常追缴、滞纳金乃至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
金融机构与税务顾问正在倒计时。路透社10月9日从巴黎、北京报道,中国对富裕个人的税务追缴,已成为本就在需求低迷中挣扎的奢侈品牌新的压力;英国《金融时报》此前调查则指出,香港、新加坡乃至纽约的私人财富管理圈,正在重新核对中国客户的信托结构与资金流向。对中国政府而言,这是增加税收透明度和阻止隐匿资产;对持有大量境外资产的人而言,争议在于国家能否跨越信托结构和居住地安排追溯多年前的收益。
算一笔账:1000万元资产装入信托,税款并不是200万元

依据第21号公告第三条,假设一位符合中国税法居民个人条件的委托人,将一项装入当日公允市价为1000万元、原始成本600万元、转移相关合理费用20万元的资产转入离岸信托。应税“财产转让所得”=1000万-600万-20万=380万元;若依法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个人所得税税率,税额为76万元,而不是按1000万元本金征收200万元。这只是说明税基形成的假设示例,不代表实际个案的资产估价或应纳税额。
税款缴纳后,这项财产在相关税务计算上的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1000万元。若此后以1100万元出售,单就新增100万元资产增值,在不计其他合理费用的示意条件下,税额为20万元;此前已纳税的400万元账面增值不应再按原始600万元成本重算一次。第21号公告第三、第四条的规则不能被抽象成“所有信托资产每年按20%征税”。
钱未拿出来,也可能产生年度申报义务
公告第四条明确,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形成财产转让收益、利息、股息、红利,即便当年没有向委托人分配,仍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已经按照该款缴税的信托收益,日后实际分配时不再次申报相同个人所得税。同时,信托管理费、律师和投资顾问费原则上不得拿来冲抵该条规定的年度应税所得;财产转让损失也不得跨年度结转。若只说“20%税率穿透本金”,读者会忽略这才是政策对财富管理结构影响最大的部分。
居民身份、退出、跨境抵免的三个例外
公告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变成非居民身份,也可能触发按变更当日市场价与成本差额计算的纳税义务。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不必然排除被认定为中国有住所居民个人,税务机关还会考察其主要经济利益来源。第十条容许对已在境外依法缴纳、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抵免,不能把任何国外信托运营成本都视为可抵税。
因此,报道富豪“迁走资产”必须区分税法居民身份、信托受益归属和已经完成的实际税务处理;不能根据一张外国护照直接推断中国纳税义务已经终止。政策的可执行性将取决于税务机关怎样核实跨境控制、历史原值与抵免凭证。
所谓“20%”,不是把全部境外本金直接扣走五分之一。 理解这项政策,必须读第21号公告本身,而不能只看“对海外富豪征税”的标题。

一笔信托财产,三个可能被计税的时点
根据2026年7月24日公布的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式公告,个人将股票、股权或不动产等财产放入离岸信托时,如果以装入时的市场价格减去原值和合理成本出现增值,符合税法的部分可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计税。这里的计税基础是增值所得,不是简单对所有本金征收20%。
信托存续期间,财产转让收益、利息、股息、红利又按各自规定进入税务计算,适用20%的相关税率。对于符合规定的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信托收益在以后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境外已经支付的相应个人所得税也可依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申请抵免。终止清算和税收居民身份改变,还有各自单列的规则。
这套设计使原本由境外受托人持有、受益人暂时没有直接拿到现金的收益,也可能进入中国税收计算。对有复杂公司架构和跨境资产的家庭而言,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20%这个数,而是找出各阶段资产的原始成本、估值、收益分类和此前缴税记录。
90天补报,追溯的是哪些年份
公告第17条规定: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形成的部分未缴税款,以及公告规定的此前离岸信托收益,纳税人可在实施之日起90天内申报缴纳而免除滞纳金。对于金额较大的未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这是针对既存未申报税负的过渡安排,不是说离岸信托以前一律合法免税,也不是宣称7月24日之前没有任何境外所得纳税义务。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的征税原则早已存在,但离岸信托的设立、收益分配和控制权归属过去存在较多实务不确定性。北京选择把这些环节写入统一规则,意味着税务机关今后可以用更明确的法条去判断谁负有纳税责任。
税务部门在正式解释中还特别说明,私人将资产交给第三方代持、却保留实际出资、负担和控制权的,不能仅凭形式上的受托安排排除纳税义务。税收居民的认定也不是只看一本护照:主要经济利益、居住安排和所得来源可能被用于判断。普通移居海外人员并不因此自动都承担同样的全球纳税义务,具体仍需对应法律条件。
资金变现的现实代价
路透社9月报道,海底捞一名主要股东出售2.59亿股、套现约27.5亿港元,市场对该交易是否与离岸信托税务压力有关出现猜测。公开报道并没有证明该笔交易全部为了支付新税款,但这种大额股权出售恰好说明了一个金融机制:信托持有的资产在账面上可以很值钱,缴税时却需要实际现金。
银行、信托受托人与税务顾问面对的首先是资金流动性。有人会出售股票、减少可自由支配开支,或调整境外资产结构;也有人关注美国等其他金融中心提供的不同法律与税务安排。资产转移并不自动构成违法,关键在于税务居民身份、申报义务及交易的真实经济实质。 把所有跨境财富配置笼统视为逃税,同样会损害规则的可信度。
10月9日的市场报道还把中国这场追税与国际奢侈品市场的困境联系起来。路透社称,LVMH与爱马仕今年股价均明显回落,开云集团也承受压力。它们既受中国客户行为变化影响,也受美国消费减弱和其他国际冲击影响;因此,不能把奢侈品股价下跌全算作中国追税政策的单一结果。
财政紧张与税制公平之间,仍隔着程序公开
土地出让收入萎缩、房地产投资长期低迷,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可追缴税源更加敏感。向通过离岸结构隐匿合法应税所得的人征税,本身符合许多国家现行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当征税机关拥有资料认定、资产估值、税收居民身份判定和延长追征等多项裁量权时,谁受查、依据什么计算、能否有效行政复议或诉讼,就成为同等重要的权利问题。
中国税务总局对外解释,公告旨在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避免重复征税。市场真正需要的是这些承诺能否落实到具体案件:同样规模与同类收益,是否适用同一税法;税务机关认定资产“实际控制人”时,是否向当事人提供可复核证据;被征者能否看到完整计算过程,并合法挑战估值与追税年限。
当地方财政愈发紧张、公共支出压力上升,国家把离岸财产纳入更强的税务控制有其财政动机。但中国税制的核心矛盾不在于富人是否应缴税,而在于税务机关掌握追征、估值、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权力时,制度能否同样约束拥有政治资源的权势家族。没有公开且平等的司法救济,追税很容易变成选择性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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