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graph:/organization/zhong-guo-jian-cha-guan-xie-hui|中国检察官协会]]及[[graph:/person/ying-yong|应勇]]会长:

我是原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利军及其妻子郭红的法律顾问文东海。受黄利军妻子郭红的委托,我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向贵会提交这封信。以法律人的专业判断和事实审查,陈述一个被错判的检察官案件。

检察官协会是全国检察官的精神家园。今天,我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向协会报告一个不应该发生、却真实发生在一名检察官身上的事实。我希望,这封信能让每一位读到它的检察官审视一个问题:如果他可以被这样对待,那么,谁能够保证下一个又是谁?

应勇会长,您曾在2021年对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作出过重要批示。黄利军看到批示后,第一时间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他对同事们说:"最高检的肯定,是对我们平江检察人最大的鼓励"。他为此激动了好几天,把您的批示当作自己从检生涯中最珍贵的认可。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批示发出不到半年,他自己就身陷囹圄,被关进了岳阳市纪委监委悟园管理中心,此后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今致信贵会,实因黄利军案冤情重大、教训深刻,亟盼作为全国检察官精神家园的中国检察官协会予以关注。

黄利军,男,1964年3月出生,1995年起历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2016年8月任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2021年9月3日,黄利军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被岳阳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2024年1月9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黄利军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径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利军现羁押于湖南省坪塘监狱。

作为法律顾问,我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我认为:黄利军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卷内客观证据严重不符,黄利军系被他人蓄意构陷、错误追诉。

黄利军同志从检三十八年,长期扎根基层检察一线,先后在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务实,深耕主责主业、勇于担当作为,在不同工作岗位上为检察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5年至2016年,黄利军同志分管反贪和公诉工作期间,他坚持靠前办案、一线履职,攻坚克难、严打贪腐,成功查办吴文辉特大受贿案。该案办案规范、成效显著,其工作方法被媒体宣传推广,成为基层检察机关精准办案、实干履职的优秀范例。

2016年至2021年,黄利军同志担任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职期间,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全院干警锐意进取、争先创优,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他牵头部署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对标先进学习经验,制定三年创建行动方案,成功推动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获评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他牵头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常态化会商、研判、推进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司法办案,坚守法治底线,精准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所在检察院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他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牵头联动全县多家单位组建全市首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引入社会公益力量,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构建起全方位、多元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他聚焦公益诉讼,积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落地见效,创新运用无人机取证等新型办案手段,扎实开展生态环境、国有资产保护等专项履职,成功盘活低效土地、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隐患,累计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136亿元。

坚持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多部门联动整治涉企侵权乱象,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损失,切实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他主动担当、冲锋在前,组建临时党支部,带领全院干警坚守防疫一线,全天候值守防控,用心用情服务群众,彰显检察担当。

在他的带领下,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整体工作水平显著提升,先后荣获全国、全省、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等多项荣誉,并荣获集体一等功,多项工作成效亮眼、亮点突出,有力推动了基层检察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然而,那些荣誉证书还在墙上来不及取下的时候,带领全院获得这些荣誉的检察长,已经穿着囚服站在了被告席上。

郭红同志系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在检察系统工作多年,为检察事业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她与黄利军同志相识于检察工作岗位,夫妻二人共同为检察事业奋斗数十载。在黄利军同志被错误追诉后,郭红同志不顾年事已高,坚持奔走申诉,多方收集证据,先后多次向各级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实名控告,为维护司法公正、还原案件真相作出了不懈努力。

基于大量案件事实,黄利军所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关键无罪证据被隐匿,非法证据被采信

涂春波案审查起诉承办人曾银树2009年11月15日作出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载明:涂春波系“初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建议量刑二至三年。彼时黄利军分管反渎职局,三个半月后黄利军才分管公诉部门,与指控黄利军“召集讨论、亲定从犯、授意重罪轻判”的事实直接矛盾。曾银树于2010年3月18-19日对证人方磊、黄卓的询问笔录,系黄利军3月17日在公诉案件审查表上签字“同意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之后所制作,可直接证明黄利军签字系程序性倒签。该报告及两份笔录均未在法庭上出示、质证。

涂春波案原始卷宗中的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分工会议记录,可直接证明2010年2月之前,黄利军分管渎职侦查而非公诉,公诉由副检察长陈尧分管。该记录被办案人员以“档案管理问题找不到了”为由拒不调取,直至二次庭审才选择性提供部分文件。涂春波代理律师2010年3月8日提交的《辩护意见书》(主张涂春波未参与斗殴无罪、建议取保候审),与袁春在刑讯逼供下的“春节前找黄利军打招呼定涂春波从犯”虚假供述直接矛盾,该意见书被法庭拒绝调取和质证。

起诉送达回证上“黄利军”签名经核对非黄利军笔迹;笔迹鉴定报告证明起诉书修改笔迹系科长葛纶书写而非黄利军笔迹,办案人员隐瞒该鉴定结论数月。

上述关键书证足以推翻对黄利军的全部指控,却被刻意隐匿。

(二)非法取证问题突出

黄利军在被留置期间,据其陈述,办案人员通过疲劳审讯(长期每日睡眠不足四小时)、人身侮辱与变相体罚、以子女相胁迫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关键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未在法庭出示质证。上述行为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多名证人被胁迫作伪证

黄永定(原岳阳楼区法院副院长)当庭翻供,明确表示其此前指认黄利军打招呼的证言系在办案人员体罚、名誉威胁、搞掉女儿工作压力下作出,当庭回答公诉人:“黄利军没有为涂春波找过我”。

袁春(原涂春波辩护律师)当庭翻供:因被查封关联企业、以核查偷税及利用亲属职权牟利等问题相要挟,被逼迫作出向黄利军行贿3000元并请托从轻处置涂春波的虚假供述,致其三次尝试自杀未遂。

王益民(原岳阳楼区法院庭长)在一审判决后,向同监人员明确陈述:其部分口供系监察委调查人员以保留200万受贿款,并承诺立功奖励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授意编造。

彭利人(原岳阳楼区检察院公诉科长)录音证据证明:时任检察长以放弃追诉为条件,换取其作出对黄利军不利的证言。

上述四名证人的证言均存在重大可信度疑问:两人已明确翻供或自认伪证,两人的证言系在重大利益交换或人身胁迫下作出。原审判决以该等证言作为认定黄利军徇私枉法事实的重要依据,其证据基础依法不足以采信。

(四)程序违法问题

黄利军被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长期被非法羁押在岳阳市纪委监委悟园管理中心。二审程序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刑终234号刑事裁定决定不开庭审理,径行裁定维持原判,而该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重大异议,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多名关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部分证人当庭翻供,但一审、二审均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基于对全部案件事实的审查,我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第一,黄利军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原审认定黄利军“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与卷内客观证据严重不符——涂春波案、刘七零案真正责任人另有其人,有党组分工会议记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笔迹鉴定报告、送达回证等客观证据为证。

第二,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系非法取得,依法应当排除。 黄利军及多名证人的陈述系在非法取证手段下作出,同步录音录像缺失、证人当庭翻供等事实进一步印证非法取证的存在。

第三,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审应当开庭而不开庭、关键证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而未排除。(一审、二审隐匿多份关键无罪证据、公诉人未提交质证、判决书以失实的证人证言、错误的事实,错误认定构成犯罪)。

第四,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新审判事由,依法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的检察官,推动检察信息和学术交流,研究检察理论,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弘扬检察官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敬业精神,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宣传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性质和任务"。协会同时承担着"关心检察官的生活,维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应勇会长、全国检察官协会的各位同仁,黄利军曾和你们一样,佩戴着同样的检徽,秉持着同样的信念,为守护公平正义而奋斗。如今他身陷囹圄,我恳请你们以同行和法律人的眼光审视他的案卷,以检察官的良知判断他的清白。

黄利军已年过六十,身患多种疾病。我不知道他还能不能再次佩戴那枚检徽,但我知道,如果他知道全国检察官协会曾为他说过一句话,做过一件事,那他这三十八年的检察生涯,所有的坚守与付出,便不算被辜负。

作为黄利军夫人郭红的法律顾问,我恳请贵会:

第一,关注黄利军案中暴露出的非法取证、隐匿证据、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从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建议。今天是他,明天可能是谁?如果我们不能正视这个案件暴露的问题,那么每一个检察官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黄利军。这不仅是他一个人的冤案,更是对整个检察队伍职业安全感的挑战。

第二,关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推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追究,维护检察队伍的职业形象和公信力。

第三,关注黄利军案的再审进程,推动该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尊严,还黄利军以清白。

检察官协会是懂检察人的地方。只有检察官最懂检察官的甘苦。黄利军和郭红把自己最好的年华都交给了检察事业,如今他们有难,我能想到的、能说话的地方,就是这个属于检察人的精神家园。作为他们的法律顾问,我恳请贵协会,为这两个曾经为检察事业奔走一生的老检察人,点一盏灯。

黄利军说过:他只要真相,不接受蒙冤。我相信,在贵会的关心和监督下,真相终将大白,正义终将到来。

法律人:文东海

2026年8月24日

原文信息

原标题: 致中国检察官协会的公开信

来源: 微信公众号“荟琚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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