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信访终结决定。然而,直到整整一年后的2026年8月21日,襄城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才通过短信将这一决定通知到马英才本人。短信内容简短而冰冷:“马英才你的信访事项已河南省高院终结,请息访罢诉。“随之而来的还有一张截图图片,仿佛在宣告:此事到此为止。

2025年8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信访终结决定。然而,直到整整一年后的2026年8月21日,襄城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才通过短信将这一决定通知到马英才本人。短信内容简短而冰冷:“马英才你的信访事项已河南省高院终结,请息访罢诉。”随之而来的还有一张截图图片,仿佛在宣告:此事到此为止。

四年申诉路,一年通知期。当正义的脚步如此迟缓,当一纸通知迟来整整一年才送达当事人手中,我们有理由追问:这纸信访终结通知书,究竟终结的是什么?是程序的终结,还是正义的终结?

马英才,原鄢陵县公安局民警,因2001年协助办理杨宝杰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二审虽已落槌,但马英才从未放弃申诉。其在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如一面镜子,照出了原审判决在刑法适用上的四大致命硬伤——这些硬伤,绝非一纸信访终结通知书所能掩盖。

一、刑法因果关系认定错误,陷入客观归罪泥潭

玩忽职守罪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其核心在于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而非简单的“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然而,原审判决却将2008年之后才逐步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70余起犯罪后果,全部归咎于马英才2001年的普通办案行为,这在法理上犯了严重的 客观归罪错误 。

从时间跨度看,2001年至2008年长达七年的间隔,要求一名普通民警预见嫌疑人七年后自主组织黑社会并实施大规模犯罪,完全超出了正常侦查人员的主观预见范围,是在强人所难。从介入因素看,柴长安2000年即因涉嫌绑架被刑拘取保却长期挂案,2003至2018年间该案始终归刑警大队管辖且多任领导均有条件抓捕,其涉黑犯罪更是本人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独立选择。这些异常且独立的介入因素,早已切断了2001年办案行为与最终涉黑后果之间的归责链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号明确指出,只有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具备现实、实质的“原因力”,才成立刑法因果关系。陕西安康中院、山东烟台芝罘区法院、四川广元中院等多地同类生效裁判,均秉持这一立场。原审判决虽在说理中承认“一果多因”,却在归责时将全部后果强加于马英才,混淆了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是对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严重背离 。

二、职责边界认定错误,上演替罪羊式追责

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严格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而原审判决在马英才的职责主体与责任边界认定上,存在明显的逻辑倒置与证据采信偏颇。

当年刑警大队实行副大队长负责制,秦金彪作为专案组长、分管副大队长,是真正的业务领导。多份原始书证如《刑事案件法律审核意见表》《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均显示,主要承办签名为秦金彪、刘某,马英才仅为后期加入的协办人。然而,原审据以定案的“抱卷人制度”,主要依据秦金彪2021年的翻供及刘某某事后改变的证言,与多名老民警的原始证言相互矛盾,原审却未予充分排除。

更为荒谬的是,2003年5月马英才已调离刑警大队至派出所,案件已做移交登记,依据县政府文件,该案侦办职责仍归属刑警大队。岗位调动后,马英才不再拥有侦查、抓捕、追诉的法定职权,何来“职”可“玩”?此外,2001年出具的“多次抓捕未能抓获”书面材料,系刑警大队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外答复,原审在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系马英才个人私自出具的情况下,将单位行为归责于普通民警个人, 彻底颠倒了责任主体 。

玩忽职守罪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其核心在于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而非简单的“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然而,原审判决却将2008年之后才逐步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70余起犯罪后果,全部归咎于马英才2001年的普通办案行为,这在法理上犯了严重的客观归罪错误

马英才案四大司法硬伤:一纸通知终结不了正义

三、追诉时效法律适用逻辑倒置,程序正义荡然无存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重要基石,而原审判决在追诉时效的适用上,陷入了逻辑倒置的悖论。

马英才案四大司法硬伤:一纸通知终结不了正义

根据法释〔2012〕18号第六条,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前提是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刑法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本案因果关系根本不成立,柴长安2008至2018年的涉黑犯罪后果,依法不属于马英才“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自然不能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基点。

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一审判决从2008年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追诉时效为十年。至2020年6月立案时,也已超过十年追诉期限。马英才被指控的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20年立案更是早已远超十年。在因果关系不成立、追诉时效已过的双重法律障碍下,原审依然作出有罪判决,这不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误读,而是对 程序正义的公然践踏 。

四、同案不同判量刑严重失衡,司法公正遭受质疑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而本案在同案量刑上的严重失衡,直接动摇了判决的公信力。

秦金彪作为分管副大队长、专案组长、案件业务领导,同样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却仅因虚假自首即被免予刑事处罚。反观马英才,作为一名普通办案民警,在多重原因共同造成案件后果的前提下,却被判处实刑六个月。这种“领导免刑、小兵坐牢”的判决结果,完全违背了法释〔2012〕18号第五条“对于具体执行人员,综合行为性质、情节审慎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精神。

当责任的划分不再基于客观事实与法律标准,而是基于某种难以言明的“平衡”或“妥协”时, 司法裁判便沦为了权力博弈的工具 ,而非正义的守护者。

结语:正义不应被一纸通知“终结”

结语:正义不应被一纸通知“终结“

信访程序的终结,绝不等于法律争议的终结,更不等于正义的实现。马英才案所暴露出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职责边界混淆、追诉时效倒置、同案量刑失衡等问题,每一个都直指刑事司法的核心底线。这些问题不是细枝末节的瑕疵,而是足以动摇判决根基的重大法律错误。

一纸信访终结通知书,或许能暂时平息程序上的纷扰,但无法掩盖法理上的千疮百孔,更无法抚平当事人心中对正义的渴望。真正的司法权威,从来不来自于程序的强行终结,而来自于对事实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对每一个个体权利的切实保障。

我们呼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马英才案进行全面、实质、公开的审查。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息访罢诉”真正成为当事人发自内心的信服,而非一纸通知下的无奈妥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应被一纸通知永远掩盖。

原文信息

原标题
一纸终结通知书,遮不住马英才冤案的四大司法硬伤
原文作者
许昌马英才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MountainHua”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9-2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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