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钢、王荣丽是否涉黑未审理,阜新中院先判决“保护伞”成立,这种程序倒置的审判逻辑就是未审先判。
在佟钢、王荣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尚在阜新中院二审期间,佟钢、王荣丽等被告人的辩护人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实名控告,称阜新中院对该案“未审先判”,已不宜行使管辖权,申请省高院移送管辖,由辽宁省高院提审,或者指定其他中院审理本案。
佟钢系凌海市(锦州管辖)知名民营企业家,经营房地产、工程建设、运输等多家企业,是凌海市的纳税大户。
01
程序倒置形成未审先判闭环
佟钢涉黑案属于指定管辖,阜新县检察院向阜新县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达23人。此案从2023年7月11日首次开庭,先后历经三个月审理,阜新县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5月9日送达),判决书长达853页。
阜新县法院以佟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王荣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7年7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这23名被告人中,佟钢、王荣丽被判处重刑;有一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死亡,还有一名在羁押期间成为植物人,该两人未写入判决;其余21人均被以各种罪名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佟钢、王荣丽等被告人不服阜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阜新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原则,佟钢、王荣丽等人不服阜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在法定10日期限内依法向阜新中院提起上诉,阜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属于未生效判决。
与佟钢涉黑案相关的另外三个人,属于阜新县法院另案判决的被告人,分别是凌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杨占波、双羊派出所原副所长王福山、双羊派出所民警靖洪刚(已退休)。
杨占波被指控的罪名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福山、靖洪刚被指控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三位警务人员的指控,就是老百姓俗称的黑社会“保护伞”。

阜新中院

阜新县法院的判决载明,杨占波身为人民警察,身着警服陪同涉黑人员佟钢及其涉黑组织人员收苏籽,利用警察身份形成心理强制,助推强迫交易得逞。
振兴车队是佟钢受政府邀约承包的凌海市至锦州的大巴车线路。王福山、靖洪刚的判决认定,振兴车队护线违法活动持续十余年,多次实施拦车、威胁、滋事、殴打他人行为。
杨占波、靖洪刚长期在当地履职,多次处置相关警情,对振兴车队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主观上系明知,却仅作治安调解处置,并不开展刑事追责,客观上放任团伙继续犯罪。
2026年5月20日,阜新县法院以杨占波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2026年5月21日,阜新县法院以王福山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靖洪刚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
杨占波、王福山、靖洪刚三人均不服阜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阜新中院。
阜新中院对杨占波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6年9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之后于同年9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对于王福山、靖洪刚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没有公开开庭审理,于2026年9月28日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无论佟钢、王荣丽最终判决是否“涉黑”,阜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至少做到了程序合法。“5月9日送达”佟钢、王荣丽涉黑案判决,“5月20日”“5月21日”作出杨占波、王福山、靖洪刚三人的“保护伞”判决,其基本逻辑是,只有涉黑案成立,才可能有“保护伞”。
但阜新中院在佟钢、王荣丽涉黑案尚在二审过程中,即认定杨占波、王福山、靖洪刚三人黑社会“保护伞”犯罪成立,这便是二审对佟钢、王荣丽涉黑案的“未审先判”逻辑。
02
阜新中院集体回避于法有据
需要厘清的一个事实是,佟钢、王荣丽涉黑案的法官,与杨占波、王福山、靖洪刚黑社会“保护伞”案的合议庭成员完全一致,同为阜新中院的三位法官。
正常审理程序应当是先认定佟钢、王荣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阜新中院本应在审理后才得出结论。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阜新中院竟然倒置审理程序。
在佟钢、王荣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尚未审理的情况下,竟然先后于2026年9月28日、29日对王福山、靖洪刚案和杨占波案二审进行宣判,在这两个案件中分别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且认定的就是纵容、包庇以佟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阜新中院对尚在审理中的佟钢、王荣丽等人案件“未审先判”,由此形成双方的特殊利害关系。这种特殊利害关系,意味着合议庭成员对佟钢、王荣丽等人案件已经无从再谈及审理,更无从谈及公正审理。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但三位合议庭成员应该回避,阜新中院也应当以“其它原因”整体回避,所以辩护人依法向辽宁省高院提出了阜新中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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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成功申请移送的先例。哈尔滨中院在关联的窝藏罪案件中,先行认定窝藏人具有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全贵的加重情节。辩护人据此提出,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定”,审理关联案件的法院不能再作为本案的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窝藏案件启动再审,并试图以此为理由认为仍有管辖权;辩护人继续提出异议,最终黑龙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及二审法院都已经不适宜管辖,将案件指定移送其他城市法院审理。
佟钢涉黑案与该案情形完全相同。阜新中院已在杨占波三人案中认定以佟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因此其不宜再作为佟钢、王荣丽等人案件的二审法院。
尤其重要的是,二审中,佟钢、王荣丽案件的辩护人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阜新县法院一审判决对诸多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阜新中院以及前述人员在收到这些证据,且明知这些证据对认定本案罪与非罪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出于维护他们在杨占波案件中的“未审先判”结论考虑,坚决不同意对佟钢、王荣丽等人案件开庭审理,其目的显然是想将错就错,这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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