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记住,农民群体是最弱势的,弱势在地位,还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现实可能性,只有牢牢记住这一点,甘肃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才能解决,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西北农民工讨薪案:请法庭看得见民生疾苦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当庭自首。就在庭审期间,我自己还发布了大量的帖子,也转发了大量的帖子。我发布的帖子中,不是影射、关联领导这么简单,我是直接喊话沟通甚至批评。我转发的帖子,我也没向作者核实真伪,我只是凭感觉认为是真实的,于是便转发,我微信好友几千人,而这样的转发,我这几年,高达数千条——几乎每天都有好多条。

我不仅自首,我还当庭举报,我举报在场的每一个人,包括对面的公诉人,审判席上的法官,庭下的法警,因为,我相信,在场的每一个人,在你们还年轻,还有热血,对社会还满是责任感的时候,都曾在没向作者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便转发具有负面色彩的文章——哪怕这几年没发过,之前也一定发过。我也坚信,只要我们拿着显微镜,找寻文章中的不实处,也一定能找出一二。因此,我建议在座的每一位都自首。

我们这个案子,本质上就是这样。如果景树仁构成犯罪,在座的每一位都构成犯罪。特殊案件,我们不妨代入思考。

当然,我之所以自首和举报,是基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实际上我认为,转发对转发者的道德要求就是——我感觉是真实的,即可。这还不是转发帖文的法律义务,只是自己的道德自觉。

因此,景树仁主观认为,他转发帖子要核实真伪,否则就构成犯罪,这是错误的。对于普通转发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核实真伪几乎完全是不可能的任务,法律也没这要求。

我还感到荒诞的是,这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是网络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但这个案子,七名被告人,六名是文盲。

令彦明识字不足二十,周芳琴不会说“举手之劳”,而是说成“双手之劳”,她都不知道什么叫“满足跑火车”,他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微博什么是百家号。其他人,除了周禄宝,也都不相上下。他们一帮人,最终却被指控为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这本身就是一个讽刺。

我另强调两点:

一是除唐山案之外,本案没有任何主体因几名被告人的维权行为而遭受实质性财产损失。即便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行为后果也仅是促使相关企业支付款项,或是提前支付相关款项。

二是本案并非由受害主体主动报案而引发,案件侦办缘起于兰州公安厅长王立朝批示“周禄宝此人思想偏激,道德败坏,立即安排网安、合成、法制、行政等部门形成合力打击”。办案机关依据该批示,围绕周禄宝的网络帖文按图索骥,在逐一联系涉案利害关系方,进而收集形成本案线索。

而如果这些求助的农民构成犯罪,这更会导致一种恶果,那就是导致司法沦为强者捅向弱者的刀子——我们这个案子,连维稳型案件都算不上,就是一两个官员,觉得被帖文“恶意关联了”,觉得被冒犯了,就勃然大怒,把周禄宝给“打击”了,而为了打击周禄宝,又把一帮农民工(公诉机关认为其中有工头)给绑架了进来。

以上可以作为本辩护意见的“总论”。

第一部分:本案相关社会背景梳理

本案背后,折射的是西北地区尤其是甘肃省农民工群体普遍面临的务工困境与维权难题。为客观、全面、审慎地评析本案事实与争议根源,现结合官方普查数据、专业研究报告、省级权威报刊及行业官方媒体观点,对本案所处的社会、行业及法治背景作基础性梳理,为案件裁判与争议研判提供客观依据。

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发布的《甘肃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2020年甘肃省农村常住人口约1195万人。另据《甘肃农业:甘肃农村劳动力现状、就业困境及高质量就业对策》调研资料,2023年甘肃省农村从业人员总数达1114.77万人,该文献另指出,甘肃省农村从业人员整体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水平、法律认知、维权能力存在天然短板。

从经济收入层面来看,2023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131元,在全国31个省中位列第30位,收入水平处于全国末位梯队。在全国农村人口占比最高的十个省份中,甘肃省位列第三,仅次于西藏、云南两省,农村劳动力基数庞大、低收入群体集中是甘肃省显著的社会人口特征。

放眼全国农民工群体整体生存现状,《2023年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披露了极具普遍性的行业困境: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约2.97亿人,该群体普遍劳动强度极大,普遍存在日均工作时长超十二小时的情况;权益受损问题突出,60%的农民工曾遭遇工资拖欠,52%的农民工未购置任何社会保险,40%的农民工无固定居住场所。

结合甘肃省经济、人口、劳务行业发展的实际短板,全国层面的农民工权益受损比例,在甘肃省本地劳务市场中只会更高、问题更为突出。而绝大多数农民工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一人务工、养活全家老小,全部劳动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吃穿住行、生活开支,基本无结余积蓄,普遍处于“收入即时消耗、以劳换生存”的生活状态,甚至存在超前支出、透支收入维持生计的情况。该现状并非数据推演,而是基层劳务市场真实可感的客观事实。

在全体农民工群体中,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劳作强度最高、工作环境最艰苦、劳动付出也最多,是城市基建的核心建设力量。但该群体常年流血流汗、辛勤劳作的背后,欠薪问题成为困扰其生存生活的核心痛点,这也是本案发生的深层社会根源。

关于甘肃省农民工讨薪难、欠薪频发的核心症结,省级权威媒体早已作出系统性剖析。《甘肃青年报》2022年刊发《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及对策》一文,明确总结出农民工维权难、欠薪屡禁不止的五大核心成因:其一,工程劳务主体责任界定模糊,层层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权责割裂,监管流于形式,各主体相互推诿扯皮,是工资拖欠、讨薪无果的根本原因;其二,农民工文化水平有限,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专业的维权法律知识,无法满足举证要求,发生薪资争议后难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其三,农民工社会话语权弱、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维权底气不足、防护能力严重欠缺;其四,行政执法部门落地监管不到位,督查整治工作流于表面,常态化监管机制失效;其五,农民工经济条件薄弱,时间、金钱、精力成本有限,难以承担漫长且高昂的讨薪维权成本。

该文章同时指出,尽管国家及甘肃省、市各级主管部门陆续出台多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专项规定与政策文件,但落地效果有限、乱象屡禁不止,核心症结在于劳务监管体系存在“人人监管、人人不负责”的乱象,导致政策空转、监管悬空。

而作为甘肃省总工会主管主办的省级权威报刊,《甘肃工人报》的行业评述具备官方参考价值。祁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农民工工资:年年整治,为何还是“年年缺”?》一文亦明确定性,称:农民工是支撑我国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中坚力量,但其劳动价值长期难以得到对等回报,工资拖欠已然是劳务行业常态化顽疾。

该文在欠薪现象深层成因分析中,将制度性缺陷与执法落地难题列为首要原因,同时明确建筑劳务链条过长、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各层级责任切割模糊、追责主体不明,是欠薪问题久治不愈的关键行业诱因。

为破解长期存在的欠薪监管难题、完善农民工的维权体系,国家层面亦在持续优化治理机制。2026年《中国劳动报》刊发《构建治欠新格局,书写维权新篇章》,明确提出整合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线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欠薪线索总台账,将社会舆情、群众线索等纳入欠薪治理的核心渠道,足以印证民间线索、舆情反馈是发现、整治欠薪乱象的重要依据。

综上,全国性的劳务行业顽疾、甘肃省特殊的人口经济现状、工程劳务层层转包的行业漏洞、监管机制的制度性短板、农民工天然的维权弱势地位,共同构成了本案发生的宏观社会背景与行业背景,亦是评析本案争议、考量案件情理与法理的重要基础。

第二部分:事实之辩

指控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周禄宝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以亲缘、同乡、朋友为纽带,利用其本人及被告人景树仁在网络媒体平台中的影响力,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景树仁、令三明、周芳琴、令彦明等人插手民间劳资纠纷。

重点针对兰州、天水、白银、定西等地建筑行业领域内国有知名企业作为承建方承建的项目中未结算,存在纠纷、争议的工程款、劳务费问题,利用其本人及借用他人信息注册的账号在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等平台连续发布虚假、负面信息。

利用企业相关人员、职能部门、部分党政机关或者群众害怕被“负面信息”炒作的心理,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采用恶意关联工程所在地的党委政府、企业主要负责人,映射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反讽、调侃政府主要负责人,肆意抨击源头企业,并援引敏感话题及反面事件方式,以恶意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反腐等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噱头,制造负面舆情,博取关注,利用负面舆情裹挟行政,向政企部门施压,开展所谓的“维权讨款”。

被告人周禄宝主要负责策划、指挥、发帖炒作;

被告人景树仁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受被告人周禄宝安排或自愿转发虚假、负面贴文扩大影响,制造舆情施压;

被告人周芳琴负责介绍请托人,受被告人周禄宝安排在事后帮助收取转发“感谢费”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令三明、令彦明积极帮助被告人周禄宝介绍请托人,并协助被告人周禄宝进行上传下达,谋取利益;

被告人康田民、李学术多次请托被告人周禄宝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方式索要存在纠纷的工程款,并利用负面舆情强索他人财物。

上述被告人通过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进行传播或者在信息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严重扰乱了建筑领域的生产经营秩序以及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项目所在地的营商环境及政府公信力,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网络空间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可以说,仅是阅读上述指控内容,便不难看出指控文本带有强烈主观倾向。

一、关于“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1、并非“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周禄宝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铁的事实是,本案指控22起寻衅滋事,16起未收取任何财物,1起收了一件耐克牌衣服,4起敲诈勒索案件中(唐山案件除外),第三起无“好处费”,第四起周禄宝拒绝,对方为了表示谢意,给充了400块钱话费。上述,完全建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上,我没有引述任何我们质证之后的结论。

如果果真以谋取利益为目的,不会大部分维权案件分文未取。

如果果真以谋取利益为目的,不会涉及700余万元工程款的第三起和涉及一百多万元工程款的第七、第八起,都未收费,也无人谈过(非事后反悔),也未见周禄宝不满。

如果果真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会出现总金额96万元的第一起,费用1万元,总费用25万元的第二十一起,费用却是2万元,而应相对平衡。可见,这不是周禄宝的“按标准收费”,而是求助者的凭心感谢。

如果果真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会总金额两千万左右,事成之后却收取不到十万——结合庭审中各人的说法,他可以轻轻松松地翻几番。实际上也是,哪怕是参照律师费,也远不止于此。律师费还是事前收取,且并不能达到周禄宝协助维权的效果。

如果果真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两年周禄宝会接手很多,而非只是被欠薪者求过来——他会为了谋取利益,明码标价揽案牟利。

如果果真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在别人表示感谢的时候,周禄宝不会来回推辞,他会大大方方收下——他跟这些求助者并不认识,不用考虑人情因素,而收钱又是天经地义的。

公诉机关找了一个书面证据,用以证明周禄宝是明码标价,但周芳琴说,周禄宝发给他的收费标准只是因为孙应红提供了并不完全属实的资料,导致周禄宝恼火,想以此方法让其知难而退。而铁的事实是,该标准未发过给任何人,周禄宝也没有依这标准收取过费用——在孙应红案之前(2023年12月1日至12日),没有一起是按此标准收费,在孙应红案之后,还有2024年1月的杜彦云案,也未按此标准收费。

上述,我引用的都是控方的指控事实,恰恰是这些控方事实,证明周禄宝并非“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至此,我想到了庭审中周芳琴说的事,当周芳琴跟周禄宝提到一个小包工头,因农民工追讨工资而喝药自杀,周禄宝的回答是“你为什么不早跟我说?对我,只是双手之劳的事。”(周芳琴不会说“举手之劳”)。

我们凭良心说,当时,周禄宝是在遗憾逝者的钱他没赚到还是在伤感一个生命的消逝?实际上我们都知道,他遗憾的是他未能“举手之劳”救人脱困。

我们不能无限恶意揣测一个善举——因为他在帮人之后,收取了部分谢意,所以他就是为了利益,却对十多起分文不取的无偿善举视而不见,这和南京彭宇案中的“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他去医院”有什么区别?对善行无限恶意揣测,与对恶行无限宽容一样,本质就是惩善扬恶,必将严重挫伤社会善意,败坏世道风气。

2、更非“非法利益”

法不强人所难,更不会苛求普通人如圣人一般绝对无私。典故“子贡赎奴”早已昭示,一味苛求行善者无私无报,只会挫伤善行,寒却人心,反而不利于社会道德建设。因此,即便事后周禄宝领取部分“谢意”,也丝毫不能改变他行为的维权本质,也同样无损于他的善心善行。因此,领取谢意本身一定是没错的,更不违法。

周禄宝为了协助维权,需要核查事实、查阅资料、走访核实、撰写文稿,还要承担网络发声、直面矛盾、被打击报复的巨大风险。相关人员维权成功后聊表谢意,这是被帮助者感恩之心的自然流露,是民间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最朴素的表达,是底层真善美的自然流露,这不仅无可苛责,反而合乎情理,合乎世道人心。

所收取之费用,全部为事后自愿给付、没有强迫、没有欺诈、非法在哪?

3、其他被告人,更无谋利性质

我退一步讲,即便周禄宝系“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景树仁呢?景树仁自始至终没收过任何一分钱,控方又指控其是“为了扩大自己在网络世界的影响力”,这完全是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了——他如果想扩大影响力,需要以转发周禄宝的帖文么?网络世界无限大啊,哪一种不比转发周禄宝的帖文更容易扩大影响力?换句话说,周禄宝的帖子很多,而他转发的却很少,如果真能因此扩大网络世界影响力,景树仁是不是应该周禄宝的绝大多数的帖子都转发?怎么又只转发寥寥几条呢?而景树仁当时已经年近五十,半生清贫,他扩大网络世界影响力的目的又是什么?如果是想变现,为什么之前不变现?公诉机关又认为他会在什么时候变现?是80岁时还是120岁时?

周禄宝收取别人一点感谢费,说周禄宝是谋取非法利益,景树仁一分钱没收,又说景树仁是为了“树立个人影响力”,收钱也是罪不收钱也是罪,这是不是双重标准?你们自己觉得不觉得你们的观点很无理?而对一个好人肆意地抹黑,泼脏水,以最大的恶意揣测,若不予纠正,乃世之不祥!

说句心里话,景树仁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善良到有点愚蠢的人,到今天还在法庭上说几十年前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自己穷死还四处捐款——虽然不多。但这种愚蠢的善良,可能恰恰是我们目前这个社会最需要的——我们自己的精致利己,无益于社会的进步。我这两天甚至开玩笑地想,如果人世间真将面临一场灾难,一定是这种愚蠢的善良拯救世界,而我们,只会加快世界的毁灭。

最后聚焦我的当事人令彦明,指控称我的当事人令彦明收取了4500元的非法利益,一笔2500元一笔2000元,所对应的是孙应红案和李想元案,但该两起案件都是他们找到令彦明,令彦明基于朋友感情,进行介绍帮忙,在他的心里,他并非帮周禄宝介绍业务,而是为被欠薪者求助周禄宝提供“微信号”(实际上也仅此而已),周禄宝一再拒绝,他一再求恳!在决定帮忙时,其也并未约定“好处费”问题。而在维权成功之后,别人将“感谢费”转给令彦明,让令彦明转交,令彦明也是将别人给的感谢费第一时间全额转给周禄宝,这感谢费的原因也很朴素,就是“周禄宝帮了大忙”。转完之后,周芳琴分别转给令彦明2500元和2000元,也就是说,直至令彦明把钱转给周芳琴的那一刻,他都没想过会收取“好处费”。以此指控令彦明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否过于无视事实了?是否过于恶意揣测了?

我们还注意到,令彦明在其弟弟令三明被欠薪时,其也帮其弟弟求助周禄宝,公诉机关是不是也认为,令三明案,也是令彦明积极为周禄宝介绍请托人?

昨天,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说令彦明的这两笔收款是令彦明参与分赃,我不知道公诉人说出这话的时候,脸有没有红一下,心有没有痛一下——哪怕是轻微的。

而结合景树仁的情形,如果令彦明事后没有收取“感谢费”,公诉机关一定还会揣测出一个动机,比如“为了满足内心满足感”,景树仁你们就是这么揣测的啊。

此处我还想说一句:本案的指控,完全不是依证据,而是依最大的恶意揣测善行(庭审中公诉人明确称,他们“不是为了名就是为了利”)。我很不能理解,是因为你们都没行过善,便觉得一切善行,都是基于不堪的动机么?

二、“插手民间劳资纠纷”属事实评价扭曲

令彦明自己就是欠薪事件中的权益受损人,因自身工资被拖欠才向周禄宝求助,谈何插手他人的劳资纠纷?令三明同样如此,也是欠薪事件当中的权益受损人。

即便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令彦明、令三明确实介绍过其他当事人向周禄宝求助,那么针对二人自身维权的这一部分事实,就不应当再套用“插手民间劳资纠纷”这一评价。

进一步辨析词义,何谓“插手”?换句话说,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劳资争议,难道是委托律师插手民间劳资纠纷?向劳动监察部门递交诉求,难道就是请求行政机关插手民间劳资纠纷?今天,我们这些律师帮他们辩护,是不是也是“插手”他们的案件?倘若“插手”仅指介入、协助化解矛盾,《起诉书》中完全可以使用中性客观的法律用语予以表述。而“插手”一词,在近年的司法语境中,完全带有涉黑涉恶属性。辩护人不得不提出疑问,使用带有此种强烈倾向性的词汇,是否属于先入为主主观归罪?《起诉书》中还说,他们是“重点针对兰州、天水、白银、定西等地的建筑行业”——针对个鬼?只是恰好求助者所在的欠薪工地就在这些地方好不!

三、多处措辞带有价值预设

公诉机关在指控中还使用了大量的违背当下主流价值观的词句,比如曝光“负面信息”,但如果有大量的负面事实,有负面信息本就理所当然,如果有大量负面事实,却只能有正面信息,没有、也不能有负面信息,一定会是这个国家的无数个人民的灾难,这些,历史已一再表明;指控称“影射政府部门不作为”,在这个案件中,政府部门作为了么?需要影射么?政府部门但凡作为,也不至于舆论一出来对方就立马拿钱解决,可见之前不是不能解决,是不愿解决,这还需要影射么?指控称“调侃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调侃本质上属于公众批评,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民生问题长期搁置,能不能批评?批评就是恶意的么?指控称他们“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噱头”,什么意思?难道公诉人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善意的?最终,在本案的指控逻辑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善意的,农民工求助索薪反而是恶意的,这会不会形成巨大的逻辑悖论和不良导向?指控称“恶意关联领导”,但关联何分善恶?如果公诉机关坚持称是恶意关联,那起码说明善意关联是什么吧?如果公诉机关难以界定善意关联,却描述本案是“恶意关联”,这是否属于强行对正常中性行为进行负面定罪评价?

因此,《起诉书》中的“负面信息”,实际上就是信息。“影射政府部门不作为”,实际上就是批评政府不作为。“调侃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实际上既是批评也是求助。“恶意关联领导”,实际上就是关联领导,换句话说,就是换个方式求助。

上述,都是公诉机关强行对中性行为进行负面评价。

四、关于“恶意关联领导”问题

我不知道“恶意关联领导”这个词是不是兰州地区的首创,昨天我专门检索了一下,“恶意关联领导”这几个字,没有出现在任何法定术语、政务及司法规范表述之中。如果真是兰州地区首创,那真是开风气之先了,但我相信,这个词,一定会成为兰州司法乃至甘肃司法的污点,成为值得反思的印记。我也相信,这个词,终有一天,会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这一点,我暂时无意展开,我只想说一下“关联领导”的行为目的:

综合全案事实,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当事人之所以“关联领导”,核心目的是引起领导的关注、重视,从而推动欠薪这一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这也符合中国人千年以来的集体潜意识——遇到事情找“父母官”。这也符合我们的制度设计。

所以,究其本质,这是群众寻求公权力救济的一种表达方式,所谓“关联领导”,实质就是向领导反映诉求、寻求帮助。

换言之,当事人常规诉求渠道受阻,直接对接无果,才不得已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向上传递困境,本质上属于“绕路”向公权力求助。

之所以“绕路”,是因为直来直够不着。

因此,无论公诉机关以何种词语对该行为进行标签化描述,都无法掩盖其求助维权的核心本质——即便行为方式有所偏差,这一基础定性也将贯穿到整个案件中。

五、关于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的指控

前面的辩护人已从专业方面阐述很多,我只说两句“大白话”。

一是甘肃地区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居然是被几名农民工严重损害的,这何异于把一个地方治理得很糟糕,却来一句主要是因此处刁民太多?甘肃地区行政长官每年述职的时候也不敢这么说吧!

二是几名被欠薪的农民工,只是通过网络发帖索薪,就能严重扰乱建筑领域的是生产经营秩序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我只能说他们好大的能耐!可如果他们真有这么大的能耐,他们还会被长期欠薪么?

至于损害网络空间秩序问题,我只一句话:

无限大的中国网络,一定能容得下几名农民工维权的声音!

六、令彦明并非帮助周禄宝介绍请托人,而是帮其弟弟、朋友引荐维权协助人

无论是令三明案,还是孙应红、李想元案,都是令彦明在他们走投无路时帮他们求助周禄宝,有时周禄宝甚至一再推辞。这分明是令彦明为被欠薪者引路维权,而非为周禄宝介绍请托。公诉机关连如此清晰的事实都要扭曲,足见其指控底气不足。这种罔顾事实、强行拼凑的做法,不仅违背客观事实,更暴露了指控逻辑的苍白与无力。

综上,这份洋洋洒洒千言的指控,对所有关键性事实的描述,依靠的都不是证据,而是控方的无限恶意的揣测。而抛开一切控方用于混淆视听的表述,本案基本事实极为简单,一句话便可表达:

他们被欠薪了,他们通过网络求助官员了,他们“犯罪”了。

第三部分:法律效果之辩

寻衅滋事罪:

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罪并非独立新生罪名,其立法根基脱胎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立法之初,寻衅滋事行为就与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等恶性流氓行为并列,该罪名天然具备“流氓属性”,其核心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规制的是无事生非、肆意妄为、破坏公序良俗的恶性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明确流氓罪的适用边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其他流氓活动”作出明确列举,均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恶性极大的不法行为,例如鸡奸幼童,例如暴力胁迫多次实施猥亵行为等。足以明确,传统意义上的寻衅滋事,本质是无正当理由、无合法依据,肆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氓恶行,这是该罪名与生俱来的核心特质,也是司法认定不可突破的底层逻辑。

1997年刑法修订后,正式废除流氓罪,将其拆解、细化为独立的寻衅滋事等罪,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寻衅滋事罪入罪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立法虽作细化拆分,但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本质从未改变,流氓属性仍是构罪必备要件。换言之,若某一行为完全不存在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肆意扰民的流氓特征,行为模式符合社会一般公众认知、具备正当基础,即便存在双方民事争议,也绝对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本质,不应以该罪定罪处罚。——此处,我也从直观的角度问一句,这些人像不像流氓,他们的行为是否有流氓属性?

上述裁判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文规定完全契合,司法解释精准界定了寻衅滋事罪的两种唯一入罪情形:

其一,无事生非型: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端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其二,借故生非型: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轻微偶发矛盾,小题大做、借机滋事,但被害人无过错、未激化矛盾。

在我们的刑法体系中,似乎只有当年的流氓罪分化出来的几个罪名,动机是定罪不可或缺的要素。

同时,司法解释第三款明确划定了绝对出罪边界: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等正当民事缘由,实施占用财物、沟通维权等行为,因具备合法事由、并非无端寻衅,原则上一律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仅在行为人被有关部门制止、处罚后,仍持续滋事破坏秩序的,才可例外评价为寻衅滋事。

对照本案客观事实,本案完全契合司法解释的出罪情形,无任何寻衅滋事的入罪空间,因为这是索要农民工工资,这在我们国家几乎可以算是“债务之王”了。

我再说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主任雷建斌主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100页关于第30条寻衅滋事的释义:

实践中,应避免将群众表达不满意见、不同观点、投诉批评等过程中偶有过激、不当举动的行为,机械、片面化地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分析:

接下来,辩护人将以最没有争议的事实,最常识化的理论,论证出最无可辩驳的无罪理由。

综合全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基础事实:

第一,公诉机关提交用以证明信息内容不实的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各方就欠薪事实存在争议,并不能证明相关信息属于虚假信息。

第二,令彦明所介绍的令三明、孙应红、李想元的求助,令彦明内心确信欠薪事实客观存在,公诉机关也没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令彦明具备识别欠薪情况为虚假的现实可能性,更无任何证据证明,令彦明明知相关信息是虚假信息——当然,原本相关信息就是真实的。

第三,抛开公诉机关大量纷繁庞杂、用于混淆视听的证据,本案核心事实十分清晰:令彦明自始至终的主观目的,就是讨要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既包括其本人的工资,也包括同乡亲友的劳务费,动机朴素单一。

第四,公诉机关举示数百份证据,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证实令彦明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这类流氓动机。

第五,令彦明的全部行为仅限于介绍、转达求助,并未参与任何索薪的具体过程,对于线上线下的具体维权行为其并不知情,也没有任何参与。

第六,相关案件中被指向的相对方,均是欠薪主体或者与欠薪存在直接关联的单位,上述主体本身就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此处特别强调一句,没有任何一家单位,因为支付本案的农民工工资而导致有实质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我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说明令彦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首先、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起哄闹事的主观故意。而本案中,令彦明的动机是追索劳动报酬,该动机显然不属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流氓动机,主观构成要件不满足。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庭审中,我让公诉人强化这方面的举证,公诉人还是没有举出一丝一毫的证据。

其次、客观要件缺失

本案公诉机关系以网络型寻衅滋事指控,依据司法解释,网络寻衅滋事分为两类: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综观全案,本案并不存在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表述,也仅是使用了影射、反讽、调侃、恶意关联这类词汇,并不符合辱骂、恐吓的行为特征。

关于“编造虚假信息”,这指向的是信息的首发炮制者,令彦明显然不是。而“编造”,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主动捏造之后对外传播,本案有关令彦明的几起案件无任何不实之处。退一步讲,即便存在虚假信息,以令彦明的认知水平,也根本不具备识别信息虚假的现实可能性,法理上应当适用不知者不为罪。至于明知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组织他人散布的行为,令彦明更是从未实施,因此,本案客观行为要件完全不具备。

公诉机关在《公诉词》中称,因为令彦明是介绍者,介绍行为本身就要求介绍人对方式、方法、手段有着基本的了解,所以,令彦明构成共犯。这显然是强词夺理了。令彦明识字不足二十,他知道什么网络?他即便知道网络,他如何知道是以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这完全没有任何证据。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反而所有被告人都说,信息是真实的,难道刑事指控,对最关键的指控事实,能无视证据只靠恶意推测?

再次、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维权所指向的均是特定的欠薪单位以及责任主体,对象特定,并不符合妨害公共秩序类犯罪的特征。

退一步讲,即便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根源在于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并非维权求助行为本身。将欠薪带来的后果归责于索薪行为,属于典型的倒果为因,倒打一耙。如果此种逻辑成立,那么但凡维权对相关单位造成一定影响,便可评价为扰乱公共秩序,这等于是把一切讨薪行为都推定为侵害公共秩序,这在法律逻辑上显然不能成立。

至于网络内容当中提及相关领导、对职能部门予以批评,该类表达并不直接造成公共秩序的现实损害,公诉机关将其归为“损害政府公信力”,但公信力受损与刑法上的“破坏公共秩序”,二者并不等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根据举重明轻、罪责相适应原则,本案一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法定最高刑三年;本案,系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断然不会比以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刑罚更严重——当然,这是建立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上,我们并不认为本案手段是非法的。

但寻衅滋事罪,量刑可达五年以上。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断然不应出现的。仅此一点,就足可说明本案一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从量刑的角度,催收合法债务量刑一定不能高过催收非法债务——无论怎么定性。

最后,有关本案的动机,我再从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的意义的角度强化说明:

前面说到,2023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131元,在全国31个省中位列第30位,他们普遍劳动强度极大,普遍存在日均工作超过12小时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令彦明,他就是建筑工地上最纯粹、最底层的农民工,他说他前几年收入是六七万,这两年收入能达到十万。他言语间满是朴实的喜悦。他为这六七万块钱或者十万块钱,几乎每天都得工作十二个小时以上,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他却并未抱怨超负荷的劳作与艰苦的环境。

他有四个孩子,他的老婆需要照顾家庭,因此,他的收入将用于六个人的生计与学习,他们还需赡养夫妻二人的双亲。

而我们这个案子,涉及到他这样的农民工可能有成百上千人,他们可能都面临令彦明同样的生存问题,却很多没有令彦明赚得多。

成百上千人,背后就是成百上千个家庭。

因此,我说,我们这个案子所涉及的款项,无论公诉机关把它认定为是农民工工资还是劳务费,最终都归结为农民的血汗钱。因为如果否定劳务费具有农民工工资属性,今后小包工头也不会再垫付农民工工资。而包工头在没拿到劳务款的情况下,自己垫付,这是约定俗成的道德义务。我们不能破坏这种道德基础。否则,受损的仍是最弱势、最底层的务工农民。

所以,我们今天这个案子,如果实在要两相对比,则一边是成百上千个底层家庭的生存,一边是领导的面子,当然,还有公诉机关找的表面理由,那就是所谓的秩序。

即便我认可你们考虑的真的是秩序问题,你们把秩序置于农民工的生存之上,合适么?如果秩序要以影响农民工的生存为代价,这样的秩序不要也罢!

我很容易说明这些工资对这成百上千个家庭的重要意义,文艺一点说,这些工资,对他们而言,是柴米油盐的烟火底气,是老人看病求医的微薄希望,是子女求学成长的重要依托,是抵御生活风雨的最后屏障,是对抗命运无常的一点微光。这些钱,守护着成百上千个底层家庭最朴素的生存尊严。

因此,真的不能轻飘飘地来一句为什么不起诉,依我们的司法现状,从起诉到执行,保守得一年,实际上可能很多年都难以执行,这样的例子太多。而这些农民工,他们父母看病求医等不起,他们子女求学成长等不起,他们家庭的柴米油盐等不起。他们当日的生活,需要当日的收入支撑,他们甚至常常提前透支来日的生活费。

我们还得明白,农民群体的弱势,不仅是社会地位的弱势,更是维权渠道、解决能力、时间成本的全方位弱势。审理本案,我们必须设身处地站在底层群众的立场,摒弃居高临下的“老爷思维”,体恤他们求助无门、走投无路的真实困境。

所以,拜托各位,别再说他们的索薪行为“会导致合法渠道被架空,法治秩序被严重破坏”,你们有无考虑过,你们不食人间烟火般地说这一句,对底层百姓,是多大的残忍?——你们没保护好底层群众,却反而责怪底层群众的自救!

好了,我不再多说,只两句话:

1、如果底层群众索薪的动机被认定为是流氓动机,索薪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流氓行为,那到底谁是流氓?

2、如果底层群众的索薪行为被评价为恶意,那么真正的恶意就是掌握资源、掌握权力者,对底层群众的最刻薄的恶意。如果果真这么认定,这也一定是掌握资源、掌握权力者的最大不善良——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

——哪怕他们的行为可能有所偏差,但一定不能说他们的行为是恶意的!

他们已被生活压弯了腰,他们甚至一年三百多天在工作,他们甚至六年多没回过家,生存本身已经占用了他们的一切时间和精力,他们不会像某些领导一样,闲得蛋疼,就因为百姓求助了一下,“恶意关联”了一下,就觉得被冒犯,就开始联合各个部门合力打击。

这才是真正的恶意!

上述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关乎民心,关乎立场,关乎价值导向的大是大非问题。恳请在座的各位,不要犯这原则错误。

敲诈勒索罪:

一、本案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基础债权真实、合法、明确,案涉工地确实拖欠杜召前、令彦明劳务费20000元,该事实经过李想元、屈有江、令彦明笔录的一致确认,属于毫无争议的合法债权,公诉机关对此基础事实也予以认可。

令彦明文化程度极低,识字不足二十,无任何社会资源,无任何法律认知,无任何维权渠道,找专业的人帮其维权,于他而言,是必须项而非选择项。

本案唯一的争议,就是令彦明多索要5000元“赔偿款”(见屈有江与令彦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目的。

证据证明,该5000元钱,是以赔偿金的名义索要。实际情况也是,在该5000元到账后,令彦明分文未截留,直接全额转账给周禄宝。这足以证明,该笔款项,在其认知范围之内,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绝非意图非法占有的赃款。

关于费用是否合理,可以从两个角度看:

一是资金流向。本案,对该5000块钱,令彦明零获利,第一时间将款项转出,直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费用标准,又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1、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委托律师维权,也得5000元左右,还不一定维权成功,可见,费用标准也合理。

2、拖欠工资的加倍赔偿金,通常也高于这个金额(50%以上100%以下),可见,费用标准还是合理。

二、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适格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具备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因胁迫产生实际财产损失的法定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完全不具备该核心要件。

1、李想元不是本案被害人:该案之后,李想元与令彦明仍友好相处,令彦明也称,如果李想元到法庭上,也一定不会认为自己被敲诈勒索。但无奈,法庭不同意李想元到庭。

当然,实际上公诉人机关也不认可李想元是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是屈有江。

2、屈有江不是本案被害人:屈有江在其笔录中一再明确,这两万五千块钱,他只是代李想元支付,实际承担者是李想元,而在支付的第二天,屈有江便与李想元,在白银市劳动监察大队重新结算,扣除各项代付费用(包括案涉的两万五千块钱),屈有江还欠李想元十万元。

因此,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无任何实际损失,显然不具备敲诈勒索案件的被害人资格。

因此,本案不具备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基础。

三、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本案不符合网络删帖型敲诈勒索的行为构造

本案套用的是“删帖型”敲诈勒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我们这个案件,即便按目前的证据显示,也是屈有江主动联系令彦明删帖,因此,从这一点而言,本案令彦明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同类案件判决无罪

后附案例,不赘述。

五、以本案的方式索要赌债,原则上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比索要赌债,本案的索要,即便不是公诉机关眼中的“最纯粹的农民工工资”,即便就是劳务费、材料费,也总比赌债更有合理性吧?但以同样的方式索要赌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无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都可以再找出更多的无罪理由,但如果这最常识化的无罪理由,法庭都不采纳,再多的理由也是百搭。

而且,这将足以证明,裁判者和指控者一样都是“恶意”的。

这个案件,我没看到被告人的恶意,但公权力的恶意,我已看到太多。

第四部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辩

1、本案假如判决有罪,是对人类文明早已形成共识的“底线保护原则”的公然否定

纵观现代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各国无不强化对社会底层群体的制度兜底与权利庇护。英美等国通过诸如《社会保障法》,为弱势群体筑牢基本生存防线;对于底层民众为维系生存而实施的行为,即便存有方式上的偏差,司法亦保持克制,绝不轻易动用刑罚予以打击。国际社会早已形成共识:能否保障底层民众的生存条件,维护底层群体人格尊严,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核心标尺。

针对劳动报酬这一关乎生存的核心权利,国际劳工组织作出明确界定:工资直接对应劳动者的生存权。欧美发达国家对欠薪行为惩戒极严,企业一旦恶意欠薪,甚至可能面临罚至破产的严厉后果。在欧美发达国家,因争取劳动保障引发民众维权游行屡有发生,却鲜少出现劳动者因讨薪而被刑事追究的情形——在他们的法治逻辑中,此类维权从未被认定为需要施以刑事惩罚的“社会秩序破坏”。

放眼全球通行的法治逻辑,刑法这柄利剑,应当对准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欠薪者,而不是把锋芒对准挣扎求生的讨薪人。倘若本案对令彦明作出有罪判决,这份裁判文书便会向外界传递极为反差的信号:他国以公共政策拖住底层百姓的生存,而我们却用寻衅滋事的刑事枷锁,束缚住为血汗工钱奔走呼救的劳苦劳动者。

2、本案假如判决有罪,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以及历代领导民生嘱托的公开背离

回望历史,从毛泽东同志“依靠工农群众”的建政根基,到邓小平同志“先富带后富”的共富初心;从江泽民同志“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党宗旨,到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治理理念;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注意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各项法规、文件,配套根治欠薪考核机制,将根治农民工欠薪确立为必须落地的政治硬任务。

倘若本案,最终将本是权益受害的农民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犯罪人,将仅仅出于乡情亲情代为引荐求助的文盲农人,贴上所谓牟利帮凶的标签,那么,党和国家“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政策宣示便沦为一纸空文,“劳有所得、勤有所获”的价值追求将沦为现实之下的反讽,“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也会在国徽之下遭遇实质的消解和质疑。这已经不是简单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而是可能在用一份刑事裁判文书,背离七十余年来我们党矢志不渝的民生初心。

3、本案假如判决有罪,是对我们国家劳工保障制度体系的根本否定

从顶层涉及到基层落实,国家层层部署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出台一些列法规、政策,其初衷绝非维护强势企业的体面,而是筑牢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制度防线,守护亿万务工人员赖以生存的血汗所得,兑现“劳有所得、劳有所安”的庄严承诺。这套制度的核心价值,始终在于对弱势劳动者生存权益的极致呵护。

若将一群因真实欠薪、仅维权方式存有部分瑕疵的普通农民工定罪,等于是在司法裁判层面,直接架空了我国劳工保障制度的价值追求。一纸有罪判决,不仅会消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践效力,更会向社会传递制度只约束劳动者,却难以震慑欠薪主体的错误信号。本该指向欠薪责任方及相关管理方的制度利器,若转而刺向追索薪资的受害者,劳动保障制度“护弱惩恶”的初心便会在个案中大打折扣,甚至沦为空中楼阁,今后用工方将愈加肆无忌惮,农民工群体将愈加艰难(目前已经有农民工索薪被用人单位恐吓:“令彦明出来了没?”)。

4、本案假如判决有罪,是对“司法为民”宗旨的根本背反

司法为民的要义,是将普通百姓的疾苦置于裁判天平的核心,让身处困境的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触摸到公平正义的质感。司法权源于人民,理当成为弱者的倚靠,而非在机械套用法条中(何况本案即便机械套用法条,也是彻底无罪的),向走投无路的维权者挥动刑罚的利剑。

农民工讨薪,追索的是血汗钱,捍卫的是最朴素、最正当的生存权。当公力救济的渠道迟滞,底层群众万般无奈向外发声,即便方式存有瑕疵,司法也应报以体恤、施以引导,而非径直贴上“犯罪”的标签。若司法对劳动者“生存维艰”的现实处境视而不见,对欠薪背后的治理短板刻意回避,反而将受害的讨薪者推向刑事被告席,那么“司法为民”便不再是鲜活的制度实践,而沦为空洞的口号。

一份有罪判决,割裂的将是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血肉纽带。老百姓评判司法,不会看晦涩的教义法理,只会看个案中如何对待普通人的苦难。倘若连追索劳动报酬的底层百姓都得不到庇护,反要承受刑事追责,民心必将远离。裁判的天平一旦偏离人民立场,损害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的命运,更是司法制度赖以存续的民心根基。

5、本案假如判决有罪,是对社会公序良俗与世道人心的双重背叛

本案的被告人令彦明,是身处社会最底层的文盲,毫无社会资源可言。他最初只是为了讨回自己的欠薪而找到周禄宝,随后,出于血脉亲情与乡土情义,他不忍见同乡受困,才代为求助周禄宝,转达大家的欠薪诉求。他心中那点朴素的期许,无非是让流汗出力的人,拿回本就属于他们的血汗钱。

景树仁,“甘肃好人”,同样身处底层,却生具一副侠义心肠,在本案中,他分文未取,只为替弱者发声,尽显任侠气。

周禄宝,略有文笔,在底层群众求助无门时施以举手之劳。在案证据清晰显示:他从未主动索要费用,仅在被助者事后出于感激、向他表达谢意时,他才象征性收取,而绝大部分案件,他分文未取。而那些求助成功后表达的谢意,正是乡土社会最朴素的感恩之心的表现。

然而,今天的指控,却将这份滚烫的民间善意打击为犯罪,把大部分分文未取的维权行为污蔑为违法黑产,司法之冷,何以至此!

这份根植于乡土社会的善意引荐,如果被曲解为牟利犯罪,便是对民间朴素道义的严苛打压。它会向全社会释放出刺骨的警示信号:帮扶深陷困顿的乡邻亲友,竟要承担身陷囹圄的风险,由此浇灭民间善意,撕裂乡土守望的伦理根基。

当仗义发声的行善者遭到刑事追责,彭宇案式的道德恐慌或将再度席卷西北大地。往后再有同乡被欠薪,再没人敢转发那条求助微信,再没人愿施以举手之劳。乡土之间守望相助的古道热肠,将在这种冰冷的恐惧中归于沉寂。

6、本案若判决有罪,是对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官民伦理”、“民本思想”的公开羞辱

我们国家素来有“父母官”的深厚情结,也素来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直白民谚。在中华法系的千年传承中,官与民的关系,从来不是冷漠的对峙,而是“牧民”与“子民”的伦理互济。百姓遇事先找官、信官、依靠官,这是我们民族从上到下根深蒂固的集体潜意识,是老百姓对公权力最朴素的信任与托付,也是民本思想在民间最鲜活的体现。

当百姓遭遇不公,当救济渠道不畅,百姓出于本能,向更高级别的官员求助,这在百姓心中,是“一向如此”而又“理所应当”的事。就像我们这个案子,农民工索薪不成,求助略有文化的周禄宝,周禄宝通过网络让官员知晓,这本质上就是“绕路”向公权力求助——因为直来直够不到。这在我们的官民伦理下,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如果将这种求助行为,定性为犯罪,无异于是在告诉天下百姓:你们的苦难官府管不了,也不能找别人管,更不能求助“高级长官”,这不仅封堵了百姓的维权之路,更是将“父母官”的温情面纱撕得粉碎,让“为民做主”的承诺沦为笑谈。若果真如此判决,羞辱的不仅是当下的司法,更是粉碎了中华民族千年来“官民一体、同舟共济”的美好想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谈政治效果、谈大局,谈是非,绝非空谈宏大道理,而是全部立足于本案客观事实:本案有真实欠薪,被告人目的只是讨要血汗工资,这是无论如何也否认不了的。而我的直接当事人令彦明,他只是最普通的底层劳动者,他不懂微薄,不懂百家号,不懂影射,不懂恶意关联,他所求的,仅仅是拿回自己和同乡辛苦一年的血汗酬劳。坦率地说,我们花这么多天论证这个案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是对我们这么多年所学的羞辱!

这个案件,只要把案情摆出来,所有人——包括公诉人,一定知道这是无罪的!

但本案的判决,却意义重大,不仅关乎令彦明等人的一生,更关乎无数底层群众对司法、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一旦不当定罪,短期看似平息争议,长远看必然损伤民心,背离司法为民的初心,偏离国家长久以来的民生政治追求。

此刻,我想引用一句大家熟知的话:“百姓不知有朝廷,他们心中的朝廷就是我们这些官”,这是《大明王朝》中的话,这话发人深省,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当下。

具体到我们这个案件,这些被告人会朴素地认为:我们今天的判决,就是党和政府对待底层百姓的态度——他们不会认为这只是你们的观点。本案一旦错判、误判,在群众眼中就会形成冰冷的认知:底层百姓的生存温饱、血汗工资,在我们国家,不如个别部门、个别干部的脸面,这会是他们最直观的感知。

司法是党群关系最直观的镜子,每一个个案都在积累群众对法治的信任。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伤害的不止当事人,更是千千万万底层群众的朴素情感,会一点点消解民心根基。

最后,我想从历史效果的角度,恳请合议庭慎重考量。

今天的判决,会永久装订在卷宗里,成为几十年后后人回望我们这个时代的真实记录。后人不会纠结本案言辞细节,他们只会透过这份判决,判断二零二六年的司法,是如何对待农民、如何对待底层劳动者、如何对待普通人的生存人权,他们同样会据此观察我们这个时代法治温度到底几何。

因此,今天,你们能决定你们的指控,能决定你们的判决,但你们决定不了今人对这个案子的记录和后人对这个案子的评价。

我真诚地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经得起时间、经得起历史、经得起后人的审视。不要让几十年后的人们,回望我们今天这个伟大的时代,却惊讶地发现:在法治不断进步、国家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今天,一群辛苦讨薪的普通劳动者,仅仅因为维权求助,就被认定为犯罪。

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法理情理、政策导向与历史价值,审慎裁量,作出一份真正经得起法律检验、社会检验、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判,切莫让今人也骂,后人也骂。更不能让几十年后的人给二零二六年的兰州来一个十五字评语。

——牛逼的官员,卑微的人民,操蛋的司法!

当然,我坚信,后人的评语中,一定不会有“操蛋的司法”这几个字,因为,我对合议庭,对城关法院,对兰州司法,充满信心!

最后,请我们这个法庭,能眼中有苍生,看得见民生疾苦。

原文信息

原标题
西北案庭审发言:请法庭看得见民生疾苦
原文作者
杜家迁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杜家迁”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9-0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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