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福州市公安局怡山派出所,负责人李洪,所长。

被举报人: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负责人陈长青,分局长。

举报人因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辖下的怡山派出所报案,请求立案查处湖南省长沙市人氏杨金柱侮辱举报人和利用网络进行集资诈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服两被举报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历时逾十四个月不予答复查处结果,涉嫌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蓄意袒护包庇杨金柱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违纪行为,特提出举报。

请求事项

一、责令两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的报案事项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对两被举报人严重逾期不对举报人的报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立案督察,给予两被举报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和承办人员应有的法纪、政纪处分。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系具有三十多年执业经历的老律师,于2025年7月11日就湖南长沙前律师杨金柱(因发表危害公共安全言论、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扰乱法庭秩序,侮辱他人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于2018年6月间被湖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在多个微信群公告其要“召开三中全会,娶第三任老婆”,以此为噱头公开向各微信群群员索要大额红包,涉嫌集资诈骗的行为受到本人质疑,用极为肮脏下流的语言,连篇累牍地在多个微信群侮辱、谩骂本人的违法行为,向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辖下的怡山派出所报警,由新入警的警员鄢铭辰接待、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证据材料,于当天出具了《报警/求助回执》、次日向举报人出具落款时间为7月11日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此后,举报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鄢铭辰民警提供了大量举报杨金柱涉嫌通过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网络诈骗犯罪的材料,不断地敦促其抓紧调查处理,尤其是在杨金柱因与举报人人格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25年11月初和11月底两次前来闽侯县人民法院上街法庭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期间,要求其前来法庭旁听庭审,控制、拘传杨金柱,但鄢铭辰民警均未予理睬。此时怡山派出所已严重超过治安行政案件60天的办案期限,以致杨金柱自以为有恃无恐,在法庭上公开发飙,宣称其到怡山派出所对时任所长拍了桌子,责问所长是否要对其处予治安行政拘留,所长允诺其绝对不会对他进行拘留。

2026年1月2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人提起的诉请:“1.判决确认杨金柱在多个微信群恶毒辱骂邹丽惠的行为,严重侵犯邹丽惠人格权(名誉权),判令其在相等范围公开向邹丽惠赔礼道歉;2.判令杨金柱为其侵权行为向邹丽惠赔偿名誉损害费50000元;3.将杨金柱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诉”的民事诉讼案件,作出(2025)闽0121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杨金柱对本人构成名誉权损害,判令其在相关微信群向本人赔礼道歉,但以本人“没有举证证明损失情况”为由,未予判决赔偿名誉损害费,并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未予支持本人第三项诉请。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月8日提出上诉,并在二审程序中提交大量新证据驳斥一审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于8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举报人将于近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人将一审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二审新证据及举证说明等,陆续地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全都发给了鄢铭辰民警,并随时向其报告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不断催促怡山派出所对其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立案的杨金柱侮辱举报人案作出治安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对其认为证据充分,但“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已经移送分局国保部门”的举报杨金柱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项,出具移送告知书;并从2026年4月27日开始直接电话联系怡山派出所现任所长李洪(但绝大多数电话未接未回),由李洪所长指定王副所长负责,与举报人两次当面沟通,但对举报人提出的正当、合法、合理诉求仍以各种借口推托、敷衍,对案件的处理始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举报人只得于7月16日写作了《关于福州市公安局怡山派出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拒不依法查处举报杨金柱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反映》,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陈长青局长提交。此后,举报人屡次前往分局信访窗口信访,请求分局予以督查,并提出由分局法制部门直接与举报人对接,听取举报人意见、回应举报人诉求的请求。然而,上街(高新区)分局督查大队的几名督查警官全都轮流接待过本人,并承诺转达举报人诉求,督促怡山派出所给予落实,直至表态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警员上报审批给予处分,但两个月多时间过去了,分局的督查也是“只打雷不下雨”,至今未见任何实际效果和行动。

为此,特向贵局提出举报,请依法依规立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反馈。

此致

福州市公安局

举报人:邹丽惠

二0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附有关证据材料

1、怡山派出所向举报人出具的《报警/求助回执》、《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2、举报人与鄢铭辰民警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后台截图,要求现场查看内容);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3、举报人与怡山派出所李洪所长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截图;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4、举报人向上街(高新区)分局陈长青分局长提交《情况反映》的邮政特快邮寄凭证;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5、举报人与上街(高新区)分局督察大队轮值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福州市公安局被指违反法定程序拒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6、要求就举报人与杨金柱人格权、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案,向闽侯县人民法院上街法庭调取(2025)闽0121民初6448号卷宗材料(含2025年11月5日、11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2026)闽01民终2796号卷宗材料(含2026年8月12日书面审调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原文信息

原标题
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及其辖下的怡山派出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拒不依法查处举报杨金柱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信
原文作者
邹丽惠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邹律师说案”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9-2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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