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公安局作出的宣公(高)行罚决字(202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人:张春红,女,出生:1975年2月3日,住址:湖北省宣恩县高罗镇,现查明: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10月27日期间张春红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已经有相关部门告知应当依法通过法定救济途径处理,经各级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执意两次前往北京。
就同一事项先后到北京市湖北法院接待处走访登记24次,系越级重复走访,挤占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信访工作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春红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历来信访记录、走访记录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综上所述,张春红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春红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笔者告知宣恩县公安局,张春红代理的宣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2825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适用的《民法典》288条法律解释:1.有利生产,例如:在农田、工厂等生产性不动产的乡邻关系中,应优先保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方便生活,例如:在住宅中,应确保通行,采光排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的便利性
笔者问:1.宣恩县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告:杨昌友、张春红等家人有阻止原告:黄先容,家人正常行走劳作吗?
2.宣恩县人民法院,被告:杨昌友、张春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1款:当事人(黄先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宣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4页适用的《民法典》291条解释:当某块土地被其他土地包围,无法直接与公路连接(即袋地)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土地以到达公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但通行应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与适当补偿。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要求被告:杨昌友提供两米宽道路通行。
笔者问:1.宣恩县人民法院适用的《民法典》291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2.宣恩县人民法院,适用的《民法典》291条能扩大解释范围,全中国人民承包责任田地相邻交界经过其他人的田地都必须提供两米宽公路吗?
3.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作为判决案例可以在全中国推广吗?
值得其他法院学习,笔者相信在宣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在全中国值得表扬和推广,中国农田和相邻就没有1尺多的羊肠小路?
宣恩县公安局,宣恩县人民法院,宣恩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能废除《宪法》第2条,33条,41条,《信访工作条例》第27条,32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1款,209条,211条1款1项2项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91条1款1项2项,93条1款2款1项2项3项4项,388条1款1项2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支持杨昌友,张春红依法维权吗?
笔者李和永请问:宣恩县公安局,宣恩县人民法院、宣恩县人民政府,宣恩县信访局《信访工作条例》第27条,32条1款1项对杨昌友、张春红有效吗?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纠错吗?
宣恩县人民法院,宣恩县人民政府,宣恩县信访局单位利用宣恩县公安局解决提出问题人吗?
笔者李和永发声列举案例宣传法律,只在促进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支持党中央依法治国为目的。
编辑人:李和永,
原文信息
- 原标题
- 张春红,宣恩县高罗镇龙河村人,依据《宪法》41条在北京依法信访,被地方公安以扰乱单秩序罪拘留十日
- 原文作者
- 原文未标明作者
-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 微信公众号“李和永16672098838”
- 原文发布时间
- 2026-10-28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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