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地下羁押室里,时间以一种极其荒诞且耻辱的方式凝固了20分钟。
据现场旁听人员及法律界人士披露,依法出庭履职的辩护人侯志远律师,因在法庭上对旁听席的异常占位及涉密材料外流问题进行录像取证,被承办法官孙志彬指令法警强行带离辩护席。随后,没有任何合法拘留审批手续,侯志远被直接关进了地下羁押室——那是专门羁押刑事被告人的铁笼。
目前,济南历下区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尚未对外界的强烈质疑作出正式回应。
然而,沉默无法消解舆论的焦灼。这一事件之所以迅速演变为一起重大的公共法治事件,不仅在于其视觉上的极度荒谬——一位身着正规律师袍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被同锁于一笼;更在于它以一种近乎粗暴的姿态,将“公权力越界”与“辩护权受辱”的制度性困境,赤裸裸地推到了公众面前。
一、 历下区法院的规则双标:谁在纵容不受监督的特权?
法庭是规则的圣殿,而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其普适性。在这起事件中,最刺眼的冲突起点,恰恰在于历下区法院法庭内规则的“双重标准”。
一方面,是普通旁听群众与家属被施以极限严苛的安检,连最基本的记事纸笔亦在禁绝之列;另一方面,则是未经正常安检、经由“绿色通道”提前入座的特定人员,不仅携带手机,更持有涉密案卷。这种在物理空间上公然展示的“特权差序”,是对司法公正最直接的消解。
当侯志远律师拿起手机进行录像取证时,其本质是作为诉讼参与人对程序违法的一种现场监督。如果合法的监督渠道被彻底堵死,甚至监督行为本身被单方面定义为“扰乱法庭秩序”,那么所谓的法庭规则,就极易异化为地方司法机关遮蔽自身瑕疵、排斥外部监督的防波堤。
当权力处于一种既无外部有效监督、又对内部纠错机制选择性钝化的状态时,任何正当的执业维权,都可能被视作对绝对权威的冒犯。
二、 惩戒权异化:对侯志远人格尊严的暴力贬损
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相关诉讼法,对于维护法庭秩序有着严密的“梯度处置”设计。从口头警告、当庭训诫,到责令退出,乃至最终的司法拘留,每一步都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特别是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着极为严苛的审批程序,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履行法定手续。
然而,在历下区法院的这间法庭里,法定的程序梯度和审批防线被一脚踢开。没有渐进式的警告与训诫,法警的暴力拖拽与地下室的被告人羁押室,成了法官彰显权威、压制异议的“首选兵刃”。
这种“降维打击”式的惩戒,暴露了极个别审判人员在面对庭审冲突时的权力恐慌与霸道。将未定罪的被告人专用羁押场所,用于惩戒因程序争议产生冲突的侯志远律师,不仅在程序法上涉嫌严重滥用职权,在心理上更是对辩护人职业人格的实质性贬损。在这极度压抑的20分钟里,侯志远因血压骤升、心脏剧痛不得不紧急吞服速效救心丸,最终由120送医抢救,便是权力任性造成的直接肉体与精神伤害。
三、 沉默与无视,正在透支司法体制的信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平等的对抗与居中裁判的公正,是支撑司法公信力的两条支柱。辩护律师不是法庭的附庸,而是通过私权利制衡公权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安全阀。
当侯志远在法庭上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执业尊严都无法保障,当律师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随时面临被投入铁笼的职业风险,这种恐惧感将不可避免地传导给整个律师群体。一个“不敢言、不能言”的辩护席,最终损害的绝不仅仅是律师的职业利益,而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在面对庞大公权力时,那条脆弱却关键的制度防线。
公众对这起事件的愤怒,本质上是对自身法治安全感流失的恐惧。而地方司法机关面对汹涌舆论时惯常的“沉默”与“冷处理”,则在无形中加剧了这种信任危机。
司法的权威,从来不来自于绝对权力的霸道,也不来自于对质疑的傲慢无视,而源于其对程序的敬畏和对错误的坦承。
历下区法院地下羁押室里这20分钟的“铁笼屈辱”,不能、也绝不应该在沉默中被遗忘。上级监管部门应主动介入,用调取监控、启动独立调查的刚性程序,给侯志远律师,也给整个法律界和公众一个法理上的交代。唯有对权力的越界迎头痛击,才能避免法治的信用在一次次的“无视与沉默”中被彻底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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