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扬,男,汉族,1969年2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民建委员,曾任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淮安市工商联主席,淮安市总商会会长,淮安市政协副主席。2024年7月,因涉嫌违法,接受监委监察调查,2026年7月2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张惠扬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目前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杜家迁律师接手张惠扬案:一场真诚而温和的刑辩实验

去年的张惠扬案,应是全国律师圈和家属圈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了。该案,好友宋久江、马远东律师坐镇连云港,单开庭便开了三十多天。好友侯志远、马耀东律师担任控告律师,多方奔走反映。更有许多毫不相干的律师同行,千里迢迢赶至连云港旁听,他们也都认为张惠扬是一位很不错的官员,并对宋久江、马远东律师的专业和敬业,纷纷给予高度好评。七月下旬,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张惠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今天我无意于批评,但我仍要说一句:这个判决,是过于无视事实过于违背情理了。

一审宣判后,宋久江、马远东律师联系我,问我能否代理该案二审,坦率地说,我是发怵的,因为一审时,辩护方面,他们已都做到极致——这并非朋友间的客套话。八月份,兰州周禄宝案开庭,我与志远律师辩护同一人,庭审间隙,志远也一再说,老杜,把张惠扬案接了吧,他是难得一见的官员。他还寄希望于我能辩出新意来。于是,几经斟酌,我最终决定接手。

我的“几经斟酌”,并非故作姿态。虽然我此前接手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效果都还不错,但坦率地说,我对这类案件完全提不起兴趣,更何况本案已是二审——人到中年,我越发倾向于接手收费更高一些、案情更清晰一些、辩护空间更充裕一些、更容易实现辩护效果的案件。因此这几年,我推掉了不少我认为“性价比”不高的案件——请各位原谅我的功利。

虽然接手,我却迟迟未能确定辩护方案。前不久与二审法官初次见面,我也如实表达了我的犹豫。坦率地说,倘若此前,我心中预设的仅是死磕一个方案,我大概也不会接手,我的接手,一定还包含一个很深层次的因素,那就是,我可能会以这个案件,进行一场真诚而温和的辩护实验。我想据此观察,在当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讲清事实,真诚沟通还能否有力量,能否仍可取得一点成绩,这与我这两年辩护理念乃至社会观念的转变也不无关系。

这两年,我越发倾向于在不制造社会对立,不加剧社会撕裂的前提下,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这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应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两年我通过厘清事实,一遍又一遍地真诚沟通,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公正的结果。但问题还在于,张惠扬案毕竟是职务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想要实现辩护效果,本身就是极为艰难的,因此有朋友直言,“你的理想主义除了收获虚伪的表面,不会收获任何实质回应!你还会误了当事人的人生!”“现实如何,你自己不清楚?”“现实是理想主义者的坟墓。”尽管如此,我仍想以我的理想主义,进行这场笨拙而又充满不确定性的尝试,我唯一担忧的是,张惠扬可能因为我的实验,而被推向不可测的深渊,而今后的刑事辩护,越发极端化。

我希望,这一尝试,能让刑辩回归最质朴、最契合辩护本义的方案;我希望,这一方案,能迸发些许力量,为案件带来转机,为张惠扬求得公正,并改变民间“监委案件,即便有错,也绝不更改”的刻板印象;我希望,这一尝试,能改变当下颇为流行的“无死磕、不刑辩”的论调——这一说法近年在当事人与律师圈中愈演愈烈,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当然,这大抵与他们的切身遭遇有关。但无论如何,这种现象应当改善,而改善,离不开民间与官方的共同努力——相互多一分信任,多一分诚意,社会方能良性运转。

张惠扬案,恰恰是这场辩护实验最契合、最理想的样本——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不具备实验属性,张惠扬案,恰恰太有空间了,无论是客观证据、还是情理逻辑,还是其中蕴含的社会意义。

正因如此,这场关于真诚、温和、理性的理想主义刑辩实验,值得躬身践行,值得全力以赴。

也因如此,接下来的几个月,我将在律师圈和家属圈的共同关注下,全力以赴。我希望我的这场实验,能让官方听到民间的声音,也能让民间看到官方的诚意。我还希望我的这场实验,能改善接下来的辩护生态,为将来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开启一点新的气象,能更多些温和、理性的声音,而这温和、理性的声音,又能得到官方切实有效的回应。

这是我接手张惠扬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1

前文说了,张惠扬案,是这场辩护实验的最理想的样本,因为该案无论是客观证据、还是情理逻辑,还是其中蕴含的社会意义,都太有辩护空间了。

我们这个群体,大概是最痛恨贪官的,因此,请相信我,我无意于为一个贪官喊冤叫屈,我接手张惠扬案的前提,一定包含我坚信张惠扬是冤枉的——在接手之前,我与宋久江、马远东、侯志远、马耀东等朋友都深入沟通过,他们都说张惠扬是难得一见的官员。我也与千里迢迢前来听庭的朋友们沟通过,他们也都持相同的观点。我还与淮安官场上的朋友们沟通过,他们也都坚信张惠扬是冤枉的。我也并不缺案件,没必要为了一点律师费而接手该案,何况该案的律师费还没达到我平时的标准。因此,各位大可相信,还原事实真相,为一个我坚信受到冤枉的官员争取公正,一定是我在本案中一切行为的内心主导。

基于此,我不得不回到案件本身。考虑到文章的阅读性,我尽量简化,我从数百本案卷中,抽取部分事实,我尽量在繁杂的事实叙述中保持行文的轻巧性。

先从李某宝案说起

先从李某宝案说起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惠扬利用担任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某宝和其所在的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收购、资产评估、借款担保、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底至2021年初,其先后3次收受李某宝现金150万元,另有320万元未实际取得。2022年7月,为掩饰犯罪,其将已收受的150万元现金退回给李某宝保管。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底、2020年初,被告人张惠扬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宝所送现金10万元。

2、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惠扬在其居住的水韵天成金桂苑小区门口收受李某宝所送现金60万元。

3、2020年八九月,李某宝向被告人张惠扬表示以后将送张惠扬400万元“感谢费”,张惠扬默许。其中,2021年春节前,张惠扬在其居住的水韵天成金桂苑小区门口收受李某宝所送现金80万元,并默许剩余320万元在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红后兑现,后未实际取得。

先说借款担保问题:借款担保是指“2021年上半年,天成公司向交通控股公司申请了一笔4700万元的借款和一笔4.5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其没有提供担保,交通控股公司还免除了担保费用”,判决据此认定张惠扬为李某宝谋取利益。

但这里有一个不能回避的背景:此时,交通控股公司已收购天成公司60%的股权,而余下40%的股权,也已质押给交通控股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交通控股公司需做大做强天成公司,这既是其合同义务,也是双方合作的初衷,我们不能脱离这一股权关系和合同背景来判断。

再看具体资金安排:虽然交通控股公司免除了担保费用,但其向天成公司提供借款所适用的利率却比市场上高出不少,比如天成公司向民生银行贷款3000万元,年利率4.35%,天成公司向交通控股公司贷款,年利率却是6.5%,而交通控股公司给天成公司的借款利率比给其他子公司也多了0.5%。

一审时辩护人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多收的利息费用是大于少收的担保费用的。同时,该安排还盘活了交通控股公司的资金,解决了天成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有利于天成公司继续经营,并为集团创造更多利润。

因此,张惠扬即便存在此举,其到底是为交通控股公司谋利还是为天成公司或李某宝谋利?就这样的一个完全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居然也成了张惠扬“为他人提供帮助”的依据!

最关键的是,免收担保费的决策完全是集体作出的。一审时,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手写的会议记录,记录显示,就该议题表决时,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徐某兵第一个发言,他说收取千分之五(担保费)过高了,股权质押已等同于全资子公司了;公司副总经理姜某旺第二个发言,称“是否修改制度?是否合理?”显然,其认为之前的规定在这个案件里,存在不合理性;最后张惠扬发言,称“鉴于股权已经质押,可视为全资子公司,可不收担保费”。张惠扬另称,2021年8月公司的某次会议,公司的党委书记耿某道、总经理张惠扬、副总经理徐某兵、姜某旺、沈某、庄某军全部出席,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张某、派驻纪检组的茆某轩也列席会议,该次会议记录明确称“会议原则同意,为天成公司4.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这集体决策的事,怎么成了张惠扬一个人的事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制度保留至今——直至目前,他们也认为这制度是合理的,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而非为某一方谋取利益。但在张惠扬案中,这却成了张惠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铁证!

如果一项经营决策,确有制度依据,又经过集体讨论,还符合集团整体利益,那么,认定其构成受贿犯罪中的帮助、谋利行为,就必须回答一个问题:究竟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这不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而是张惠扬借助职务便利为特定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说“工程承揽”问题:依一审判决的认定,“天成公司被收购后,为了承揽交通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李某宝找张惠扬帮忙。此后,交通控股公司出台内部文件,允许集团及其子公司直接发包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判决据此认定,“天成公司得以不经招投标,直接承接交通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工程,张惠扬因此为李某宝及天成公司谋取了利益。”

但这一认定,同样要结合集团的股权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实际经济效果进行审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内部文件并非专为天成公司的,交通控股公司员工证言说得很清楚,这项“内循环”制度之前就有,指控所称的“出台”只不过是把天成公司、万成公司的名单加了进去而已。

前面说了,天成公司由交通控股公司控股,交通控股公司持有其60%股权。天成公司承揽集团内部工程,并不意味着全部利润都流向李某宝,恰恰相反,天成公司创造的利润,有更大一部分最终归属于交通控股公司。

而且,根据交通控股公司2021年第8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天成公司承揽集团内部工程,需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全面下浮;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材,凡集团公司内部能够提供的,也应当优先使用集团内部建材。

这意味着,集团通过内部工程发包、价格约束和内部建材供应等安排尽可能将工程利润留在集团内部,从而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本案便有一个很直观的例子:在拆除淮味千年综合体违建项目时,原施工单位报价500万元,后来,交通控股公司将工程交由天成公司承接,结果工程款只145.5万元,两者相差354.5万元!

而且,天成公司实现的利润中,交通控股公司还可以按照其60%的持股比例分享相应收益。

因此,在集团控股天成公司、内部工程价格受到约束、内部建材优先使用、集团还能分享利润的情况下,张惠扬推动天成公司承揽内部工程,究竟给谁带来了不正当利益?

如果一项决策既有内部制度依据,又能降低集团成本、增加集团整体收益,那么,将其直接解释为张惠扬为李某宝或天成公司谋取利益,并因此推定其中存在权钱交易,无疑是以最大恶意的揣测了。

何况,天成公司作为交通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张惠扬通过内部制度,为其谋取利益,不理所当然?

关于张惠扬非法收受李某宝 150 万元财物的认定

关于张惠扬非法收受李某宝150万元财物的认定

第一笔10万元,李某宝的证言称“2020年初,为了感谢张惠扬同意收购天成公司,让他在收购过程中继续提供帮助,其从办公室拿了10万元现金和两条烟装入一个手提袋中,其到张惠扬办公室把手提袋放在办公桌边上。”

但问题是,李某宝提着手提袋,进入张惠扬所在的办公区域,要经过公司前台,前台会询问李某宝找谁,接下来前台才给他登记、放行,在这过程中,前台是否会注意到李某宝的手提袋?

同样依李某宝自己的说法,他到张惠扬办公室后,看到张惠扬正在工作,于是他说了几句感谢的话,便把手提袋放下离开了。据一审辩护律师的现场勘查,李某宝所说的过程若是真实的,用时可能也就三、五分钟左右。

在一个有前台登记、来访人员进出受到管理的办公环境里,李某宝堂而皇之提个手提袋前往张惠扬办公室行贿,难道他们不需考虑被发现的风险么?要知道,公司里还有很多对张惠扬并不友好的人。

李某宝经商多年,智商、情商都十分在线,他会如此轻率?即便他没有顾虑,他是不是也要站在张惠扬的角度换位思考?这可是明目张胆的行受贿!还是当时,淮安官场的腐败已经到了如此肆无忌惮的地步?

第二笔60万元和第三笔80万元,资金来源与交付方式完全经不起核查:我们对案卷中涉及的相关资金证据进行了统计,依据案卷中呈现出来的“事实”,李某宝自2016年起每年的现金支出都超过其现金收入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根本不可能在2020年拿得出140万元的现金。

判决认定60万和80万的现金都是用国缘酒箱子装的,张惠扬每次抱回家后,都要拆箱数一下多少钱,然后再用胶带封装好,但问题是,四瓶装的国缘酒箱子,可以轻松装下150万元现金,何必不放到一起节省空间?要知道,判决认定藏钱的柜子,空间并不大,还需存储各种生活物品,张惠扬还要考虑不被家人发现。

判决认定该150万元现金,在张惠扬家北阳台柜子的最下层静静地躺了一年多时间,居然没被张惠扬的爱人发现,要知道,这柜子里,除了放酒之外,还会放其他杂物,比如调味品等,吴刚也经常从柜子里取放东西。

另,张惠扬家住一楼,其家北阳台玻璃封窗,南阳台经玻璃门可进出客厅。藏了那么多钱,那么长的时间,北阳台的柜子居然一直没有锁,而南阳台与客厅相连的玻璃门居然有时也会忘关——张惠扬是忘记柜子里放了150万元巨款这回事?

所谓的 “退还保管”,更是不合情理

所谓的“退还保管”,更是不合情理

判决认定,在张惠扬将150万元退给李某宝的时候,其将两个箱子送到地下车库,但问题是,150万元,连同纸箱,也只三十五斤左右,一个四瓶装的酒箱,容量足够大,重量又适中,他有什么必要仍是存放到两个箱子里?要知道,即便是他那一栋楼的邻居,认识他的官员也不在少数,而依判决的说法,此时他已心里紧张,他会如此不谨慎?

而一笔150万元的现金在退还后,在李某宝处没有留下任何可验证的痕迹,这完全不符合巨额现金被接收后的常理。

判决认定,张惠扬之所以把150万元现金退还李某宝,系因担心监委查他,待以后“安全”了,李某宝还得再还回来,这一点更不合情理。

张惠扬是找不到比李某宝处更安全的地方了?张惠扬不会担心李某宝不归还?要知道,此时,李某宝的非法利益已谋取完成。而既然是代为保管,为什么李某宝又很快把钱给用了?而“用途”又找不到一点痕迹。

据李某宝的说法,张惠扬的上述表示是在2023年春节前,其请张惠扬吃饭,席间张惠扬说的。其又称,2023年下半年,其再一次单独请张惠扬吃饭,张惠扬再次明确只是让他“保管”。在一审的法庭上,张惠扬赌咒发誓称,只要法庭能够调取到他们那段时间有过二人通话的记录,判他一百年他也不喊冤,

这当然是一种情绪化表达,但其背后的诉求十分明确——他想通过这种方式告诉法庭,李某宝说的全是谎话,而这种谎话很容易戳穿。

但法庭拒绝查明真相。

他的上述微薄的请求,法庭拒不同意——无论是行贿期间的电话记录还是退款期间的通话记录抑或是2023年春节前和下半年吃饭前后的通话记录,法庭一概不同意调取!

而且2023年春节前,正是疫情放开的时期,彼时张惠扬的家人都已“中招”,张惠扬还要忙着开会,张惠扬的妻子吴刚的父亲也是住院不久便去世,而依李某宝的说法,那次吃饭没什么具体的事,张惠扬只是再次明确退还的150万元只是让其“保管”——他们闲得蛋疼,在疫情正盛,家人都已“中招”的时候,只因这点事而见面?

法庭不仅不同意调取通话记录,法庭还不同意行贿人李某宝出庭的申请——张惠扬及其辩护人再三申请,法庭再三拒绝。要知道,李某宝既是本案所指控行贿行为的实施者,也是证明张惠扬收受相关款项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事后退还现金等事实的重要证人。

法庭不仅不同意行贿人李某宝出庭,还拒绝张惠扬的爱人、同样是本案证人的吴刚出庭。庭审时,吴刚几乎每天都在连云港,但无论张惠扬及其辩护人如何申请,法庭都予以拒绝。而吴刚与张惠扬共同生活,她是本案中涉及现金存放地点、家庭生活情况等事实的重要证人。

我们不一定能还原真相,但我们一定要有一颗还原真相的心,而一审法院,却想方设法回避真相。

关于320万元未实际取得的受贿:一审判决的意思是李某宝附了条件,那就是待天成公司分红后兑现,但一直以来拖延天成公司分红的,恰恰是张惠扬。

其他受贿指控,同样严重违背情理

其他受贿指控,同样严重违背情理

方某新案:所谓的为方某新谋取利益,实际上只是张惠扬的正常管理行为,没有丝毫损害公司的利益,恰恰,张惠扬为公司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在这过程中,被收购的万成公司未占到任何好处。

关于行贿款来源问题,判决的说法是,其中的100万元,是李某民为感谢方某新让其从捷达公司分包工程送给方某新的感谢费,但一审辩护人通过仔细查看分包合同及付款相关凭证,李某民在那个时候也只是80万元左右的收益。赚80万元,却倒贴20万元行贿,这显然很难说得过去。而方某新仅占捷达公司45%的股份,却用个人资金200万元为全体股东行贿谋利,这同样很难说得过去。

同样,关于交付款项前后的通话记录,张惠扬再三申请调取,并称但凡调取到一个通话,判他一百年他也认了,但法庭拒不同意——为什么法庭连核实的机会都不给?

所谓的“张惠扬收到现金之后,将200万元放在黑色的拉杆箱中,又把拉杆箱放主卧室走入式的衣柜里”,但无论是张惠扬的儿子还是张惠扬的爱人,居然都没发现,要知道,这衣柜是夫妻共用的,二人所有的衣服都存放于此——张惠扬的爱人50出头,还没到老眼昏花的地步。

关于将现金退回给行贿人方某新保管问题,同样的道理,张惠扬找不到保管的地方了?何况,此时所谓的谋取利益已经完成,张惠扬如何相信方立新保管之后还会归还?

既然约定了还得归还,为什么方某新收到巨额现金之后,反而很快就把钱全给用了?而且关于用款去向,却无论如何也对不上,监委也未作任何核实(比如方某新称,其中约20万元现金买了茅台酒,这是容易核实也是应该核实的,但案卷中未见任何核实的证据)。

而二人约定好的交接地点居然是张惠扬家小区北门,张惠扬把装有2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拉到小区北门,与行贿人交接,但该小区有多少当地官员?其中又有多少可能对张惠扬并不友好?而在纪委初核时,为什么没调方立新车辆在小区门口被监控拍摄的画面?——张惠扬说了,但凡调取到相关的监控画面,判他一百年他都不喊冤!

而在这过程中同样涉及二人的多次电话联系,张惠扬同样再三申请法庭调取通话记录,张惠扬说了,但凡调取到一个通话记录,判他一百年他也不喊冤,法庭仍是再三拒绝——法庭为什么连核查真伪的机会都不给?

左某光案:该案我暂时只说两点,一是左某光明确对律师说:“我有对张惠扬有利的证据,只要法庭通知我出庭,我就拿出来。”但张惠扬及其辩护人再三申请左某光出庭,法庭再三拒绝;该案涉及到一个鉴定,张惠扬所谓的“别墅”是框架结构,但根据房屋施工人的证言以及一审辩护人现场砸墙实测,却是实打实的砖混结构,相关证据也都提交法庭,判决却未进行丝毫调整——一切事实认定,全以监委说的为准,哪怕已被证伪。

薛某案:该案情理上完全说不通。交通控股公司与徽商银行9亿元贷款,利率从10.9%降至约6.5%,后5年累计减少利息支出约1.8亿元,最终,银行方在损失巨额利息的交易中反而“感谢”贷款方,银行工作人员居然自掏腰包30万元行贿,坦率地说,这真是拙劣的剧本!

而薛某2017年全年薪酬约70万元,却拿出一半去行贿让他所在银行损失数千万元利息的人,这还是拙劣的剧本!

一审时,辩护人申请调取徽商银行薪酬原始记录,最终不仅不予调取,却找薛某十年前的同事凭记忆作证,这完全是回避客观证据了。

至于张惠扬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同样问题众多,但基于文章篇幅的考量,本文不再涉及。

以上,只要我们不抬杠,一定可以得出,一审审理,不是为了查明事实,而只是为了完成给张惠扬定罪的任务。很多案件的事实查明并不难,比如我们这个案件,调取通话记录就不难,通知行贿人出庭就不难,通知相关证人出庭就不难,调取行程轨迹就不难,调取监委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就不难,但一审辩护人再三申请,法庭再三拒绝。

还有,一审既然认定了这么多行贿人,他们行贿金额都很大,他们也都谋取了不法利益,为何却无一人被移送审查起诉?还是监委其实有顾虑?

为何李某宝夜间被解除留置,却是第一时间赶至医院?难道真如坊间传闻,他在被留置期间,遭受了极端对待?

为何几乎所有行贿人,都是在被留置好几个月之后的几乎是固定时间段统一改口?是此时剧本才编好?

我并非以上述怀疑百分百否定指控,但有了上述怀疑,结合前文说的其他因素,起码相关行贿人是不是应该出个庭?是不是应该当面对质?要知道,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审判日本战犯、德国战犯时,也还保障了战犯们的对质权,而对质权也写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可为什么时至今日,我们对待我们自己人,反而不能保障?

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抬杠,上述问题,一定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仍要否认,那一定不是观点之争了。

2

近来的社会上,渐渐滋生了一种古怪的论调,听着冠冕堂皇,细想却教人脊背发凉——有人说职务犯罪的案子,自有它特殊的政治意义,司法要顾全大局,追求政治效果,所以,哪怕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也不妨谅解。

在我看来,这个认识,是根本错误的,且流弊无穷。我们所讲的政治效果,一定不该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我们要的反腐成效,更不该以牺牲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作代价。惩治贪腐,目的本是维护公道,以践踏公道的方式维护公道,谁又能把这道理说通?何况,我坚信,冤枉一名官员,无论如何都不会是我们的政治追求。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企图以任何方式赋予冤假错案任何积极的意义——在我看来,凡有这企图者,不是蠢货就是坏种。

而权力的运行,必须敬畏规则、遵循规则——权力不能总因权力而赢,否则,在赢的同时,会寒了人心,垮了信用,坏了基石,这种赢,会给整个社会蒙上阴影,这种赢,若持而久之,最终导向的结果,一定是输得一塌糊涂,古往今来,不乏此类教训。

真正稳固的权威,从来不是靠禁止质疑、压制声音换来的,也从来不是仗着有错不改的骄横维系的,它应当站在阳光底下,经得起诘问,容得下争辩,能够直面疑点,回应疑虑,最终凭着确凿的事实和刚性的法律,让人心服口服,而非默然屈从。

职务犯罪案件,影响尤为深远。我们既要严查贪腐,也须慎防冤错,二者既不矛盾,更不可偏废。健全的法治,既要有惩治犯罪之能力,也要有纠正错误、还人清白之勇气。敢于追究贪腐者,是担当;敢于听取辩护、纠正错案,也是担当。说到底,求真务实,方是司法之根本,也应是我们政治追求的第一要义。舍此而求他,终将留下无穷隐患。

此处,我想讲一个故事。

传说明末,有一女子,十八岁丧夫,为求一座贞节牌坊,守寡终身,历尽数十年孤苦。及至七十岁,却忽遭污蔑,被传与其有染的男子竟逾千人。官府不察,信以为真,令其游街示众。满城之人争掷臭鸡蛋,官府又撤去其牌位,四处宣扬,说她往日的贞洁,不过是善于伪装。后虽有知情者秉笔直书,力陈其冤,冤情亦渐为四方所知,官府却始终不予昭雪,更不肯还她清白。

试想,一名女子,半生守节,矢志不渝,暮年竟蒙此奇耻,其痛何如哉?旁人明知其冤,却始终不见官府还她清白,又将作何感想?

倘若守了一生,终究仍被指为荡妇,那么,守之何益?

据记载,自此之后,有明一朝,再未闻有贞节烈女。

当然,这个故事是我杜撰的,所谓的后果也是我杜撰的,我借此一喻,只是想说明:一个人坚守某种价值,往往不只是为了自己,也是因为相信某种坚守终会得到公正的评价。倘若她历尽一生的坚守,最终不仅得不到承认,反而遭到最彻底的羞辱,那么,后来者又凭什么相信坚守的意义?

由此再看现实,若清白的官员不能还其清白,恶果又岂止于一桩案件、一名官员?

它还可能在官员群体中滋生一种危险的认知:清官也好,贪官也罢,最终都可能被当作贪官处置;无论清廉与否,竟无本质区别,一切只是概率。多少贪官安然无恙,多少清官亦难自保?一旦身陷其中,纵有千般辩解,也未必能够自证清白。

倘若如此,坚守清廉,又有何益?

当守法与否、清廉与否,都不能在制度中得到公正评价,制度便在无形中消解了人们坚守正道的理由。若清白不能得到保障,守正者不能确信规则终会公正待己,长此以往,恐怕便是贪者愈众,廉者愈寡,钻营者日多,守正者日少。

倘若如此,反腐又将如何深入?制度又将如何建成?

这正是我目前的大忧虑。

前面说了,接手张惠扬案,是我要做一次温和而真诚的尝试,试着践行我心底的辩护之道。

我选择一种诚恳、平和的辩护路径——这不是我不明白现实的复杂,更不是我主动降低辩护标准。我只是相信,刑事辩护的本意,并不在制造对立,只要还有理性沟通解决分歧的可能,就不必过早地将彼此推向对立的两端。

但我也坦白说一点,诚恳,不该单是辩护律师一方面的事。我愿意好好沟通,自然也盼望能得到对等的诚恳回应;我愿意言辞克制,自然盼望我的意见能被郑重看待。我并不奢望司法机关预先赞成我的主张,也不认为辩护意见一定都被采纳,但无论采纳与否,都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合理的疑点,都应依法核查,影响定案的关键证据,都应认真调查。确有道理的意见,不妨坦然考虑,并纠正以往错误。

这并不是什么分外的要求,而是法治的应有之义。真正有力量的回应,不是形式上的听取,也非礼节性的沟通,而是让辩护意见有机会进入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的过程,并在案件处理结果中体现证据和规则应有的分量——而非只是权力的意志。

坦率地说,我对这场实验,既有期待,也有忧虑。

我期待,通过张惠扬案的辩护,能够为张惠扬争取一个经得起事实与法律检验的公正结果;也期待借此证明,刑辩的价值,不必靠激烈对抗来证明。

但我更担心另一种结果,我以真诚沟通开启这场实验,最终得到的却是无实质内容的回应;我试图以温和理性的方式化解分歧,最终却让同行和当事人更加确信真诚无用,沟通无效,只有不计代价的对抗,最激烈的对抗,才能争取一点权利。

如果真是如此,这场实验就不仅未能改善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生态,反而可能进一步加深律师与司法机关的隔阂,让此后的辩护更加激烈、更加对立,乃至愈发陷入“无死磕、不刑辩”的辩护困境,这绝不是我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我不希望自己的这场实验,最终成为同行放弃真诚沟通的又一个理由。

倘若这场实验最终能够证明,真诚可以得到回应,理性能够推动问题的解决,温和的辩护同样能够产生实质性的力量,那么,它的意义就不仅属于张惠扬案,也不仅属于我个人,它或许真的能够为今后的职务犯罪辩护,开启一点新的气象,留下一种值得继续尝试的可能。

这是我接手张惠扬案的重要期待,也是我纵使前路漫漫,依旧选择全力以赴的原因。

3

张惠扬的爱人,是一个外柔内刚的女人,这两年,现实的重压,让她渐渐生出各种古怪、偏激的想法,有一次,她对我说,她要以最极端的方式,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中国有一个张惠扬案,被我劝阻,我告诉她,要相信我们的司法。

她问我:还值得相信么?

我一时语塞,说了句空之又空甚至有些自欺欺人的话:“相信……相信的力量!”

是的,说这句话时,我有犹豫,我没有底气,但我仍愿意相信。

我相信江苏高院,我相信他们会依法办案。我相信监委的领导,相信他们在发现案件确有问题的时候,并不会因为案件是他们办的,便坚持已有的错误。我相信,实事求是仍是他们行为的第一准则。

至于这份相信究竟有没有道理,我们期待江苏高院给出答案。

我们期待,这个答案,能够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能够让一个几近绝望的家庭重新燃起希望,也能够让那些愿意相信司法的人,重新找到相信的理由。

原文信息

原标题
接手张惠扬案:一个刑辩理想主义者真诚而温和的辩护实验
原文作者
杜家迁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杜家迁”
原文发布时间
2026-10-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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