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弱者执笔反陷囹圄——这是[[graph:/region/hu-nan|湖南]]株洲自媒体人[[graph:/case/yin-jian-gen-an|尹建根案]]遭遇的司法伦理失范。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命运悲剧,更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一次刺耳嘲讽。在判决书的前缀里,也许尹建根的前半生履历在一些人的眼里并不光彩,但这也不是阻止或剥夺尹建根仍然可以用文字为弱者执笔呼吁的权力的借口
2026年8月6日,安徽和县法院,一场牵动全国舆论的宣判在短短半小时内仓促落幕。
60岁的湖南株洲自媒体人尹建根(笔名:笔耕),因帮当地弱者陈德珍写文章发声,最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尹建根没有机会做最后陈述,一个用“文字叩问权力”的写作者,最终被文字送进了看守所。审判可以缺席陈述,但司法伦理不能缺席。
2025年8月11日,安徽和县警方跨省700公里赶到株洲,要求他删除批评当地镇政府官员刘某的文章。他拒绝了。于是被带走、刑拘、批捕、起诉、判刑——罪名:寻衅滋事。

一审法院判决书
检察院指控他在5年间,针对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六省的行政机关及干部发布了75篇批评文章,“辱骂诋毁干部形象”。
法院最终认定证人称尹建根以某“法治在线”记者(工作证)为名对外宣称通过写文章赚钱,而其撰写的16篇文章使用“卑鄙”“龌龊”“蛇蝎女人”等侮辱人格的字眼构成犯罪。
于是,被批评的政府官员都没事,而批评官员的尹建根却被判刑了。
一条民事债,两场刑事罪
尹建根案的发端,是一笔1995年的陈年旧账。
安徽和县农妇陈德珍,为9万块红砖款维权20余年。2021年与历阳镇政府签下赔偿协议,尾款10万元到期后镇政府违约。她进京信访被带回,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出狱后发微博称镇党委书记刘莹“报假警”,又被行政拘留18天。
农妇陈德珍没有关系没有背景,镇政府干部走了一茬换了一批,直至耗到了镇书记刘某这一届任期——陈德珍遇到了“敢为天下先”的湖南人尹建根。
尹建根看不下去了,他以“笔耕下的阳光”这个笔名,连发多篇文章为陈德珍发声。2025年8月11日,和县警方跨省700公里赶到株洲,要求他删帖。他拒绝了,随后被跨省刑拘。
谁在纵容“文字狱”?
尹建根不靠写文章敲诈勒索,不收取维权投诉人的钱财,他的行为,本质上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与言论自由。他在法庭上说,听到那些弱势群体的遭遇自己都流泪了。
这恰恰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生动的注解。

尹建根在判决书里的辩护
然而,和县公检法将此定性为“为提高关注度及获得网络打赏”的寻衅滋事。
判决书逻辑的荒谬在于:一个60岁的男人,若真为流量和打赏,大可追逐娱乐热点,何必冒险为残疾人、低保户、强拆受害者这种费力不讨好的群体发声?
更有网友透露,当初前往湖南找他的警方要求尹建根“删帖就了事”。这说明警方也认为他的行为并非严重犯罪,至少是“可刑可民”的灰色地带。但他拒绝了,于是遭受了“不听话”的致命打击,刑事追诉便被激活。
刑法不是被用来惩治犯罪的,而是被用来惩罚“不听话”的。 这已不是法律治理,而是权力对法律的僭越。
这像极了古代的文字狱:文字本身是否有罪不重要,是否顺从权力才是关键。
法治生态的崩塌
尹建根案折射出的,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制度设计完全失灵。
跨省抓捕,检察院批准逮捕;证据存疑,法院作出判决。没有一个环节对公安管辖权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侦查动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配合压倒了制约,程序正义被程序工具化所取代,程序正义在权力逻辑面前退让,法检独立在这起案件中变成了“法检配合”。
当司法机关从“制约者”变成“配合者”,程序正义就被程序工具化所取代——这不是尹建根一个人的悲剧,而是法治环境的整体危机。
当一个“文化农民”因写批评文章面临2年多的牢狱之灾,当仅存的监督声音被以“口袋罪”消声,谁还敢为弱者执笔?
尹建根在狱中度过60岁生日,还将继续在铁窗中度过62岁生日。文章可以删除,公众号可以注销,但民意不能被删除,社会对法治的追问不能被删除。
和县之“和”,最终没能容下一个农妇的10万砖款,也没能容下一个写作者朴素的笔耕。而阳光下,下一个“笔耕”,或许正在某个角落里默默删稿。而那些继续滥用职权的人,依然在岗。
专业判断力的失守:管辖权的“长臂”何以伸向六省?
尹建根是湖南人,公众号注册地在湖南,文章发布地在湖南。和县唯一能扯上关系的,只有针对和县历阳镇党委书记刘某的9篇文章。
然而,判决书却将涉及湖南、湖北、浙江、江苏、福建六省的75篇文章全部并案到和县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允许并案侦查的前提是“有关联关系”。
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被害人、不同事实的文章,彼此之间并无内在关联——唯一的共同点是“同一行为人”。
若此即能并案,则任何跨地域的网络行为均可被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全盘接管,这将彻底架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譬如判决书内容显示,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尹建根在网络上发布涉及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某镇居民张某某的不实信息3篇——张某某当时在其所在地报案或刑事自诉或名誉侵权诉讼了吗?和县警方有管辖权吗?
证据显示,显然都没有。而判决书罗列尹建根撰写的20篇文章里,涉及的被“侮辱”对象无一例外报案或自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和县既非尹建根的居住地,又非75篇文章中绝大多数事实的发生地。
辩护方在庭审前已提出管辖异议,法院未予实质审查即驳回,明显程序违法。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证据认定的逻辑悖论:被批评者自己证明自己“清白”
判决书认定75篇文章存在“不实之处”,依据是各被批评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个极其讽刺的逻辑出现了:法院用被批评者自己的证言,去“证明”批评者的文章是错的。
而曾被尹建根帮助过的普通百姓,一个都没有被询问。
唯独出庭作证称文章属实的陈德珍,其证言被法庭拒绝采纳。
法庭自始至终偏离了司法公正原则——采信了所有被批评对象的单方证言,却排除了弱势群体的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当证据采集出现单向倾斜,当所有反证被系统排除,“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已经失守。
判决书中“未经核实”的指控,恰恰应该指向办案机关自身——他们核实过那些公章背后的真相吗?
程序正义的全面崩坏
旁听权的公然剥夺。 宣判当天,法院外法警森严,旁听席位被“精准占坑”。被告人家属、普通民众被挡在警戒线外。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被剥夺——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诉讼权利。
和县法院自己发布的职务犯罪庭审通报中都写着“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到了尹建根案,这一环节凭空消失。
跨省执法的“零成本”。和县警方从湖南株洲跨省700公里抓人,到达后第一件事是“要求删帖”,并告知“删帖就了事”。
拒绝后即刑拘。这恰好说明:警方自己也认为尹建根的行为至少是“可刑可民”的灰色地带——否则就不会有条件交换。而当交换被拒,刑事追诉便成了惩罚“不听话”的工具。
公众疑问的根本回答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的本意,是惩治“随意殴打”“起哄闹事”等流氓滋事行为。
尹建根写了什么?他写的是农妇陈德珍十年讨债无门的眼泪,是基层政府违约后的冷漠,是弱势群体投诉无门的绝望。这些文字,何“衅”之有?何“事”之“滋”?
公众真正困惑的是:如果尹建根有罪,是不是所有为弱者发声的人都有罪?
如果“未经核实”就是“寻衅滋事”,那舆论监督的边界在哪里?判决书没有回答,司法机关的沉默代替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明确法官应“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当判决书不公开、当旁听被阻隔、当最后陈述被剥夺,人民群众如何监督?法治建设的核心不是让群众闭嘴,而是让每一个判决经得起追问。
在尹建根案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文化农民”用笔叩问权力和真相,得到的回答却是“跨省抓你、判你、关你”。

判决书内容
程序违法的本质是权力对法律的僭越,是司法伦理的系统性失守。当一个写作者因为写了不该写的文字而坐牢,文字狱便已死灰复燃。
有网友评论:“让一些喜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假公济私、行为不良的公职人员继续待在公职队伍里,他们肯定会继续作恶再祸害别人。”
这话虽然尖锐,但指出了问题的要害——当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当追责机制长期休眠,作恶的成本趋近于零,而行使监督权的风险却趋近于无限。
尹建根被判刑的同时,陈德珍的10万元砖款仍然悬空,被批评的干部无人被调查——治民不治官,才是最可怕的腐败。
尹建根正在上诉。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这起案件已经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依靠以文字为信仰的“文化农民”,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时,为何会站上被告席?法律到底是在保护弱者,还是在保护权力的体面?
文章可以被删除,公众号可以被注销,人可以可以被判刑,但问题不会被删除。阳光也许暂时被判决书上的黑体字遮住了,但阳光本身不会消失。为弱者执笔的人,值得被记住;而滥用权力的人,终将被追问。
原文信息
原标题: 文字狱死灰复燃?湖南一个文化农民的笔耕与枷锁
来源: 微博
原文链接: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33577069245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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