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在前面】本小作文开篇,胡老狮得先给惠州中院点个赞,在上月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与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街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纠纷案中,审判长李艳琳(女)排除干扰,依法居中公正裁判,切实维护了三名村民的合法权益。详见广东惠州:村民小组长拿 “村民不同意” 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死人分红、活人维权何其难!


这次,又是惠州,也是一个村办经济合作社与村民的股权纠纷案:村民 叶红缨 与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股份经济合作社,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
2026年9月4日,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车站东华村委会大埔村叶红缨收到惠州中院 书面审理通知书 (见下):
叶红缨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村客家女,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维权多年,自认为该案不应该停留在书面审理上,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全面质证,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切实保障、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2026年9月6日, 胡老狮 受叶红缨之托,帮这位坚韧的客家女代书了一份《 开庭审理申请书 》(见下):
开庭审理申请书
案号:( 2026 )粤 13 民终 7985 号
申请人(上诉人,原审原告)
叶红缨,女,汉族, 19XX 年X 月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1XXXXXXXXXXXXXXX ,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车站东华村委会大埔村企岭北区 59 号。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1441303MF4114325Q ,法定代表人:王勇宏。
被申请人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村民小组,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1441303MF4114325Q ,负责人:王勇宏。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案号:〔 2026 〕粤 13 民终 7985 号),现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 2026 )粤 13 民终 7985 号组织开庭审理,不适用书面审理程序。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其与本村男性村民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财务知情权、独立分户分配资格,已由( 2016 )粤 1303 民初 1270 号、( 2016 )粤 13 民终 2823 号两份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判决明确判令两被申请人停止针对申请人 " 外嫁女 " 身份实施的差别对待侵权行为、恢复申请人同等待遇。
本案二审程序中,贵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拟对本案书面审理。申请人经慎重研究认为,本案存在大量重大事实争议、提交多项新证据、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不需要开庭审理 " 情形,恳请贵院组织开庭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大量相互对立的重大事实争议,远未达到 " 事实清楚 " 的书面审理前提
- 关于 " 形式履行与实质履行 " 存在根本对立。生效判决判令被申请人 " 恢复申请人同等待遇 " 。被申请人主张已办理股权证即视为履行完毕;申请人认为,股权证将申请人并入其弟一户、户代表登记为案外人,申请人公安户籍虽为独立户主,却不能独立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属于形式上办证、实质上未履行判决义务。该争议涉及村集体股权登记规则、章程、户代表产生规则、分红分配模式等大量事实,必须开庭核查,仅凭书面卷宗无法查清。
- 案涉集体资产及巨额征地留用地资金去向存在重大争议。 案涉 7362 ㎡宗地土地挂牌成交总价 72,442,080 元,款项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收取后,被申请人擅自转出 66,442,080 元至逸基地产、 200 万元至企岭投资公司,全程未公示转账依据、款项用途及分配方案。 该笔土地增值收益依法应由全体村民按户平等享有,被申请人主张 " 款项已全部分配 " ,与申请人掌握的转账记录、 2015 年会议记录等证据直接冲突。资金流转、分配是否真实合法,必须通过当庭质证、发问予以查清。
- 多份户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合法性与效力存在重大争议。被申请人先后作出 2019 年、 2025 年分户决议,强行将申请人户籍并入其弟一户,致其丧失独立分户分配基数、只能按半户核算,实质以 " 外嫁女 " 身份实施性别差别对待。申请人主张:相关会议未保障其参会、申辩权利,村民会议决议不能对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且 2008 年决议( 114 人、 22 户)、 2013 年决议( 25 户)、 2014 年决议( 30 户)户数记载相互矛盾,表决存在大量代签、冒签,参会户数未达法定要求。会议召集、通知、参会人员、表决流程等事实,必须开庭核查。
(二)申请人在二审阶段提交多项新证据,依法必须当庭出示、质证
申请人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了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巡察整改公开通报(证实上级明确 " 司法判决效力高于村民会议表决效力 " )、多份责令整改通知书、执行文书与复议裁定书、刑事自诉裁定书、土地协议与财务调取材料、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直接影响二审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应当经当庭出示、质证,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若径行书面审理,仅由合议庭阅卷,双方无法当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将直接剥夺当事人法定的质证权、辩论权,程序违法。
(三)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错误,需开庭彻底查明
一审在( 2024 )粤 1303 民初 3849 号案中:其一,将撤销违法分户决议、集体财务知情权诉请错误排除于民事受案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授权性规定;其二,采信无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作为定案核心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未作审查答复,且在被申请人独占全部书证原件拒不提交的情况下未依法作出不利推定;其三,对申请人书面追加第三人(王勇宏、曾志勇、曾伟雄,及志通公司、逸基地产)的申请全程不作回应,既不追加也不驳回、不说明理由,属严重违反法定审理程序;其四,遗漏 2010 年 3.2 亩土地补偿款 19,000 元等诉讼请求,多项补偿分红诉求举证责任分配颠倒。上述问题叠加,导致本案基础事实认定不清,必须开庭由合议庭当庭组织举证、质证、发问才能彻底查明。
(四)本案矛盾持续十余年、涉案权益重大,开庭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
本案纠纷自 2016 年生效判决至今已逾十年,先后历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刑事自诉程序,矛盾长期未获实质化解。案件涉及申请人作为农村妇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独立分户资格等重大切身权益,且涉巨额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开庭审理可让合议庭当庭全面听取双方陈述、围绕争议焦点直接发问、组织对质,更有利于查明全案、实现案结事了,避免简单书面审理后当事人继续申诉、信访,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五)法律规定二审 " 应当开庭审理 " ,书面审理仅是严格的例外,本案不符合书面审理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对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定。
该条文的规范逻辑清晰: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适用书面审理必须同时满足 "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 这一前提。本案恰恰相反 —— 申请人在二审提出了大量新的事实主张、提交了多项新证据、提出了多项新理由,双方对核心事实、法律适用存在巨大分歧,完全不具备书面审理的法定前提,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
四、结语
恳请贵院依法保障申请人法定的当庭陈述、质证、辩论权利,对本案( 2026 )粤 13 民终 7985 号组织开庭审理,全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平等财产权益,维护司法既判力与裁判公信力。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叶红缨
2026年9月7日
附:
- 本申请书副本两份;
-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如有,一并提交)。
叶红缨在收到胡老狮的代书的电子版的《 开庭审理申请书》 后,随即发送给了惠州中院的该案的承办法官。
在2026年9月7日上午上班时间,叶红缨就收到了惠州中院的开庭《传票》(见下)。
叶红缨在对胡老狮表达谢意的同时,也感慨惠州中院办案神速,不敷衍不推托,并对惠州中院的工作态度和依法依规办案表示肯定和感谢。
胡老狮也再次正面肯定、表扬、点赞惠州中院: 维护司法正义、保护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你们站在了真理这一边,功不可没。希望这次,也不例外!
胡老狮也预祝这位坚韧不拔的客家女维权成功!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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