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执业律师,通信地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健身馆西侧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338283186;13950309665。

律师邹丽惠不服历城区司法局答复 申请行政复议追踪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苑街与唐冶中路交叉口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A座11层,联系电话:0531-88115070。

法定代表人:董瑞,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举报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干部李爱新(在被举报期间于2026年5月18日办理退休)多项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问题,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无文号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依法告知不服其答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涉嫌徇私舞弊,特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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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听证审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被举报人李爱新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事实,将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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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瑞涉嫌徇私舞弊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检查、监察,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于2025年1月初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董瑞局长邮寄提交有关材料,反映李爱新违规炒作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一案,肆意诋诽、攻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造法律舆情(且违规收费)的情况,希望被申请人给予及时制止、纠正。但被申请人没有给予任何回应,导致李爱新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炒作各种热点法律案事件,并因申请人表示要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她,而与其设坛拜师的所谓“杨氏国学”师傅杨金柱(2018年间,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被湖南省司法厅立案调查,后以“攻击、诋毁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扰乱法庭秩序、侮辱他人”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唱一和”,以侮辱、谩骂申请人“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就是下三滥”的方式,公开影射、诋诽我党、我国的纪检监察制度。

申请人于2025年4月间,正式向济南市纪委监委和国家司法部提出对李爱新多项违法违纪、涉嫌与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实名举报。济南市纪委监委和司法部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分别转给历城区纪委监委和被申请人办理后,历城区纪委监委与被申请人互相推托,均未受理申请人举报并依法查处;申请人又于2025年9月18日向中共中央派驻山东省的第九巡视组邮寄了全套举报材料,并附一信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也如石沉大海,杳无回音。

2026年4月间,现居住在济南市的福建建瓯人士林礼国以与申请人2025年4月间举报相同的事由,向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提出对李爱新的实名举报,获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30日书面告知:收到历城区信访局转送的举报材料,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履职程序给予办理。

申请人遂于5月28日致函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间向济南市纪委监委、国家司法部举报的基础上,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对李爱新的实名举报,除重新提交2025年4月第一次举报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外,补充提交了大量的新证据和证据线索,要求与被申请人先期受理的林礼国举报事项合并查处,一并给予答复查处结果;同时,鉴于本举报事项所涉李爱新违法、违纪行为持续长达数年之久,所涉李爱新与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一案,发生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初,时间过去已近五年,案情重大而且复杂,加上李爱新曾经在检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工作20多年,杨金柱曾是全国有名的“死磕派”刑辩律师,富有反调查经验且惯于狡辩、诡辩的实际情况,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完毕后召开听证会,就调查获取、认定的证据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适用,公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评议,以便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

然而,被申请人在2026年5月30日接到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实名举报后,没有依法在15日内就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是否予以受理并与林礼国的举报合并查处、答复作出书面或者电话告知,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又在申请人于6月25日电话催询受理情况,而其在4月30日书面告知林礼国受理其举报事项,拟按行政履职程序办理后,又于6月17日针对林礼国补充提交的材料作出一份《受理告知书》,实际将答复期限延长至8月17日的情况下,匆忙于申请人电话催询当天即2026年6月25日,以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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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对邹丽惠举报李爱新违法违纪、涉嫌犯罪一案作出的答复书

(对申请人举报作出无文号且故意不明确属性的《关于反映李爱新相关问题的答复》;对林礼国举报作出按信访答复系列编号的《依法(以此替换“行政”二字)履职答复书》),同时向申请人和林礼国作出答复,并故意规避对不服其答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的告知,意在排除申请人和林礼国不服其答复的依法救济,明显暴露出其有关人员理亏心虚,害怕异议的心理状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林礼国的答复,明显存在以下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涉嫌徇私舞弊的严重问题:

一、受理、调查、答复申请人和林礼国对李爱新违法违纪、涉嫌犯罪举报事项的程序严重违法,影响了举报事项的正确处理。

林礼国于2026年4月间提出的是对李爱新多项违法违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举报事项,而非普通的信访诉求,依法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国保(现恢复“政保”名称)部门职能管辖范围;且历城区司法局系被举报人李爱新所在工作单位,李爱新因违规炒作黑龙江省民警曲玉权热点案事件,被“边缘化”从历城区纪监委下调到该单位,虽不担任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原科局级待遇,多年来是个不服监管的“刺头”人物,被申请人也长期怠于履行对李爱新的监管职责,故被申请人与李爱新之间存在“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历城区信访局将林礼国的举报事项转给历城区司法局办理,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从2025年4月间被申请人收到上级转办的申请人举报事项后并未予以受理,而是向申请人作出“待纪检监察机关形成结论后,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告知,可见被申请人对前述《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是明知的。故被申请人对历城区信访局2026年4月24日转办的林礼国举报李爱新的事项,正确的做法是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说明情况并由转办单位核实、同意后,将举报材料退还历城区信访局,请他们转送历城区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退一万步说,即便按照李爱新事后所称有什么“纪检监察信访分流程序三种”规定,被申请人自以为可以承办对李爱新的举报事项,也必须依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其负责信访的部门(该局办公室)商请职能对口的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程序立案查处,而不能由其信访部门“越俎代庖”,按照含义模糊不清的所谓“行政履职程序”办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林礼国举报李爱新多项违法违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事项的受理、调查和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举报事项的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和正确处理,应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其向申请人和林礼国作出的答复。

二、故意不对申请人和林礼国提供的证据线索作客观、全面的查证,明显具有袒护包庇李爱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故意。

申请人和林礼国为举报李爱新多项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按照自己的方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仅以申请人举证为例,申请人于2026年5月28日再次对李爱新提出举报,除重新提交了2025年4月间第一次向济南市纪委监委和司法部举报时提交的材料,用以与本次举报衔接外,又提供了大量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并制作了材料清单和举证说明。其中用以举报李爱新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共有8组,首先是第1组:李爱新涉嫌违法注册公司和企业微信,由其非法运作用于炒作各种热点案事件,内有8幅图片;第2组:网友对李爱新有关网络言行展开批评及李爱新的对抗,内有6幅图片;第3组:多名网友公开质疑李爱新以帮助访民之名违法收费的行为(李爱新的应答构成自认),内有13幅图片;第4组:申请人向山东省滨州市司法局某退休人员核实李爱新违规炒作黑龙江民警曲玉权热点案事件、以为访民提供法律帮助之名违法收费等事实,内有8幅图片。前述第1-4组材料为举报李爱新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调查线索,需要组织上给予查证核实。

又有第5组:李爱新于2025年“六一”期间公开扬言要带管制刀具到福州找申请人闹事,内有6幅图片,证明李爱新企图携带管制刀具到申请人的律所闹事,对申请人进行报复;第6组:申请人评李爱新被境外媒体曝光、列入恶人榜后的言行,内有两个视频、两篇文档、14幅图片,证明李爱新长期隐瞒与其认定的“反共反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的情况不向组织汇报,对党严重不忠诚、对组织严重不老实;第7组:“法治天下”微信群聊天截图一幅,证明李爱新公开在微信群宣称:其已于2026年5月18日退休,今后可以不受“公职人员上班时间不得上网”的纪律约束,全职投入网络骂战,每隔半年对批评、揭露其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人员报警、诉讼一次,滥用公安、司法资源对网络对手进行公开威胁和报复;第8组:李爱新与申请人朋友圈、微信群对话截图4幅(拼成两页),证明李爱新在其朋友圈(对申请人屏蔽)、“法治天下”等微信群,自曝其以所谓“造谣、诬陷、侵权”等捏造的事实,随意投诉、删除了申请人和徐雪芬、林礼国、王培荣等人曝光、揭露其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公号文章和抖音视频等30多条(最近又自曝其投诉、删除林礼国的公号文章已达百余篇),以此炫耀其“能耐”(李爱新因违规炒作黑龙江民警曲玉权热点案事件,被从历城区纪监委“边缘化”到历城区司法局,其原有公众号《春雨安在》被永久封号后,不但不思改悔,而且变本加厉,违法注册、使用企业公众号《微言法谈》,继续使用“春雨安在”作为笔名,毫无底线地大肆炒作各种热点法律案事件、进行各种网络骂战,甚至公开诋诽、攻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还恬不知耻地自诩“法律舆情专家人”。最近又违法注册、使用企业公众号《此处观澜》),公开威胁要用报警(投诉)+诉讼的手段,以达到逼迫对手向其服软,与之“各阶段有诚意和解”,放弃对其举报的目的。李爱新该行为已构成网络“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的行为,涉嫌网络黑恶势力!这4组材料均由李爱新的自认构成,依法可直接作为认定李爱新违法违纪事实的证据。

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第1-4组证据线索未予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对第5-8组证据证明的事实,更是完全无视不予认定,蓄意掩盖、包庇李爱新多项违法违纪行为不予上报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特别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第三点答复中声称“李爱新在我局任职期间,上网时间大多集中于下班后,偶尔存在利用上班时间在微信群发表言论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多次对李爱新进行了谈话提醒,并召开专题党组会,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明显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道理很简单,如果李爱新只是“偶尔利用上班时间在微信群发表言论”,又怎会多次受到谈话提醒,还召开专题党组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故意规避申请人和林礼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关键事实不予认定,蓄意包庇李爱新涉嫌与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

申请人和林礼国为举报李爱新涉嫌与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分别按照自己的方式提供了大量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还以申请人举证为例,申请人为举报李爱新涉嫌与前湖南被吊证律师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提供了3组证据材料,第2组证据与李爱新没有直接关系、第3组证据系林礼国提供的材料,故不赘述。第1组证据:申请人论证李爱新涉嫌与杨金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共同犯罪,内含3个文档、15幅图片(其中,杨金柱设立资助监狱重刑犯基金的档案资料5幅图片,单独设立文件夹),证明申请人为举报李爱新涉嫌与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举证,并回应了李爱新的质疑(即李爱新所谓的批注)。李爱新对申请人的回应不能进行反驳,而是向腾讯公司投诉删除申请人以此内容发布的公号文章,说明李爱新明知自己罪行严重,内心十分恐惧!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还证明被申请人对该项举报所作的第一点答复,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首先,申请人未曾举报李爱新与杨金柱犯什么“捐款诈骗”罪(这不是法定罪名)。申请人认为:杨金柱未经申报审批,以所谓的“杨氏依法治国十策”之第一策“三年内彻底清查监狱系统重刑犯疑似冤案”,募集“重刑犯疑似冤案申诉专项资金”为噱头,在其共有9000多名群员的多个微信群公开募集捐款,在2021年11月11-20日十天时间里,共向288人募捐10万多元,涉嫌非法集资;对除杨家三口人以外的“捐款数额前五名者”许以“理事会理事”的职位、以“捐款不达百元以上者不配当杨金柱的微信好友,要踢出微信群”,对其“弟子”“好友”进行逼捐,系以欺骗、敲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涉嫌集资诈骗;在多名法律人强烈反对,尤其是林礼国持续举报的情况下,杨金柱于2021年11月29日以“长沙杨金柱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申报设立用途为“监狱重刑犯疑似冤案申诉专项资金”的基金,取名“金柱法律援助基金”;经几次更名后于2021年12月8日,以其时任妻子李茂林之名获批“茂林法律援助基金”,但仅8天后又申请撤回;同年12月24日获批撤销“茂林法律援助基金”的当天,又以其妻李茂林担任负责人的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名义(现该律所负责人已变更为杨金柱长子杨曦),申请设立所谓的“法商公益维权基金”,终未获批后仅“退回大额捐款”(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认定),可能涉嫌诈骗罪。

其次,被申请人以“经查,2021年11月初,湖南省原律师杨金柱在朋友圈发起倡议欲成立援助基金,11月8日李爱新捐助了666元,12月8日杨金柱出示了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出具的同意设立‘茂林法律援助基金’的批复文件,动员朋友圈向其捐助,由杨金柱收款,并成立专群。基金发起人杨金柱邀请李爱新担任基金监事会主席,李爱新表示会‘认真考虑’,但后续该基金会未正式聘请李爱新为监事会主席,李爱新也未实际出任基金监事会主席,未在该基金担任任何职务”;“2021年12月26日,李爱新以个人名义向杨金柱拟申请的‘法商公益基金’捐款6666元,2022年1月4日,杨金柱将这笔钱退回给李爱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李爱新仅对两个基金进行了捐款,并非基金的发起人或申请人,目前未有证据证明其非法设立监狱重刑犯疑似冤案申诉专项资金”等为由,答复申请人和林礼国关于“李爱新涉嫌与杨金柱共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举报,否认李爱新涉嫌与杨金柱该项共同犯罪,故意规避了以下关键事实的认定:

1、故意规避李爱新首次捐款666元,系对“监狱重刑犯疑似冤案申诉专项基金”的捐款,并因捐款排序在杨家三口人之后的第一位,且李爱新以“年过五十,26岁时考过企业A类会计师资格,曾在某省会城市担任过23年检察官,省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讲团成员,市级侦查监督十佳办案人、预防(职务犯罪)十佳办案人,省级检察业务竞赛人,工龄31年,目前在体制内工作尚未退休”的公职身份、工作经历、“荣誉”称号,为杨金柱非法募集“重刑犯疑似冤案申诉专项资金”站台,为该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合法性”背书,得到被吊证律师杨金柱的赏识和青睐(李爱新也因此对杨金柱崇拜有加,公开拜杨金柱为师傅),委以她该项基金的“独立监事”职务;李爱新以“体制内身份”欣然接受该委任,以“春雨安在”的网名发布了“第一号监事会决议”,下令“在2021年11月30日第一阶段捐款工作结束之前,所有捐款只进不出”等关键事实的认定。

2、前述基金于2021年12月24日被长沙众善基金会发文撤销,明令不得再以该基金名义开展所谓的慈善活动,但杨金柱、李爱新不甘失败,当即改头换面筹划所谓的“法商公益维权基金”,未等该基金得到批准,李爱新又紧步杨家三口人后尘,再次捐款6666元,杨金柱再次许以“基金监事会主席”的位子;后因林礼国的持续举报,在社会上引起很大舆情,已经影响到全国的慈善事业(李爱新在多个微信群传达四年多后,其与长沙众善基金会秘书长蒋铁阳通话的内容),该基金最终胎死腹中,李爱新很遗憾没有坐上这把交椅。被申请人故意歪曲李爱新前后两次捐款的事实过程,以“但后续该基金未正式聘请李爱新为监事会主席,李爱新也未实际出任基金监事会主席”、“李爱新仅对两个基金进行了捐款,并非基金的发起人或申请人”为借口,认定李爱新“未在该基金担任任何职务”,“目前未有证据证明其非法设立监狱重刑犯疑似冤案申诉专项基金”,故意规避了李爱新“主动、积极参与”该项活动,系该项犯罪活动骨干成员的认定)。

3、然而事实胜于雄辩,掩耳盗铃只能欲盖弥彰!2026年5月29日,李爱新在《法治天下》等微信群反复发布的一条题为“引发两度舆情的茂林法律援助基金”的信息,自认“2021年11月,安在(李爱新网名)结识前律师杨金柱尚不足两月,便主动建言献策,倾力投身由金柱法律咨询公司发起的法律援助基金相关工作。安在的这份热忱投入,在与杨金柱积怨多年的林某国看来,显得极为反常:他从未见过有人如此倾力支持杨金柱。也正是这位林某国,先后在2022年初、2026年初,时隔四年两次针对茂林法律援助基金发起舆情攻击。......2022年的舆情,直接导致该基金多次更名,最终仅存续8天便宣告撤回”(申请人称之为“李爱新的自供状”),不仅“以其之矛攻其之盾”地印证、支持了申请人与林礼国的举报,而且以“被调查人”之手,狠狠打了被申请人这个“调查人”一记响亮的耳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拒不依法、客观、全面查证有关证据线索,违背申请人和林礼国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蓄意袒护包庇李爱新严重违法违纪、涉嫌与杨金柱共同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经办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被申请人明确告知对林礼国提出的举报事项,按照“行政履职程序”给予办理;申请人再次举报时明确要求与被申请人先期受理的林礼国举报事项合并查处,一并答复查处结果,且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和林礼国作出的答复,虽然形式不同但内容完全相同,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林礼国作出的答复,均系行政履职答复,符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行政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 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的规定,进行听证审理,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评议,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

申请人:邹丽惠

二0二六年十月一日

律师邹丽惠不服历城区司法局答复 申请行政复议追踪

后记:济南市司法局先后于2026年10月12日和21日,分别对邹丽惠、林礼国不服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发出依法受理的通知。

被举报人李爱新得知消息后,在多个微信群公开扬言:不服举报、控告类的答复没有救济途径,济南市司法局受理邹丽惠、林礼国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已经跟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取得联系,提出异议;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给予电话答复称:后续可能驳回邹丽惠、林礼国的行政复议申请。

李爱新前述扬言孰是孰非、孰真孰假?济南市司法局将如何动作?我们拭目以待!!!

原文信息

原标题
邹丽惠:因举报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干部李爱新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不服历城区司法局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原文作者
邹丽惠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邹律师说案”
原文发布时间
2026-10-2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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