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赵秀莲,女,原朔州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下称“莲盛煤业”)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宋红莉,赵秀莲之女,本案同案被告人,住朔州连开学校公寓
控告代理人
控告代理人
王宇,女,电话:18911325845
包龙军,男,电话:13391859079
隋牧青,男,电话:18211536327
任全牛,男,电话:18837115709
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
- 袁小波,原朔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现大同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 解海文,原朔州右玉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3、右玉县公安局赵秀莲案专案组成员李向荣、苏衡等人。
控告请求
控告请求
- 对袁小波、解海文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右玉县公安局赵秀莲案专案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 对右玉县公安局违法管辖、违法侦查、违法查封、隐匿证据、超期补侦等行为立案监督、依法纠正。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赵秀莲原系莲盛煤业股东(持股30%)、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按照国家政策精神,莲盛煤业改制,70%股权转让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分公司(晋能系国有控股)。改制后,公司实际被大股东关联方控制,原煤销售遭垄断,售煤款体外循环;赵秀莲股权转让款由莲盛煤业向关联公司高息借贷支付;大股东长期不召开股东会,相关文件上伪造赵秀莲签名,小股东权益持续遭受侵害。赵秀莲多次向有关部门陈情无果,与国有大股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本案实质,系国企管理人员为掩盖滥权贪腐问题,借刑事手段对民营小股东进行打击报复。
一、赵秀莲案经平鲁、朔州两级警方调查,均认定不构成犯罪,袁小波仍违法指定管辖,指令右玉县公安局重启侦查。
莲盛煤业大股东向平鲁区警方报案后,经审查认定系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其后,朔州市公安局经侦、治安部门再行“双查”,亦均认定赵不构成犯罪。
明知前述结论,袁小波仍执意违法指定无管辖权的右玉县公安局侦办,并指令将经济纠纷拔高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其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构成滥用职权。解海文作为右玉县公安局长,明知指定管辖违法、缺乏犯罪事实,仍接受指令立案侦办,显系共犯。
二、袁小波指使右玉县公安局违法立案侦查的具体事实
- 违法指定管辖:在两级警方受理并已否定赵秀莲涉罪的情况下,袁小波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定无管辖权的右玉县局侦办。
- 未受案先侦查,后补手续:赵秀莲相关罪名于2022年6、7月正式立案,但右玉县局早在4月即已开展侦查,查扣宋红莉、宋红霞财产亦系先查后补办手续。
- 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将智力残疾的案外人宋红霞(赵秀莲长女)列为“犯罪嫌疑人”,违法查封其房产。
- 对未经指定、未立案罪名擅自侦查: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印章、重大责任事故三罪,朔州市局均未指定管辖,右玉县局即行擅自侦查。
- 隐匿关键证据:2022年7月12日,莲盛煤业移交2018年销售报告单196本,右玉县局据此委托审计并出具报告,但未向检法移送,故意隐匿关键证据。
- 补充侦查严重超期:2024年6月12日,朔州中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指定朔城区法院审理,右玉县法院7月3日中止审理,但右玉县局补侦仍持续进行,违反了补侦不得超过一月期限的规定。
三、重一审判决推翻原审涉恶定性,印证本案确系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2026年6月15日,朔城区法院重一审判决,从结果上反证本控告核心主张:
全案剔除“恶势力”认定:重一审判决认定:赵秀莲行为系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主观上为主张个人权益或施压,无欺压群众之意,不符“恶势力”标准,与“股东纠纷、非恶”的辩护主张完全吻合。
刑期与罚金大幅降低:赵秀莲由原判十二年改判为六年,罚金由53万元降至3万元;全案被告人刑期均下调。
指控金额全面核减:原审认定退赔损失2.23亿余元,重审核减至1700余万元;职务侵占及全年拉煤损失指控均未认定。指控体系部分坍塌,反证右玉警方办案具严重违法性。
重审去恶、减刑、减损,印证两点:其一,本案自始非恶,原审定性系因违法管辖、侦查所致;其二,袁小波指使违法立案、右玉县局违法侦办,是赵秀莲等人长期蒙冤的直接成因。

四、被控告行为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
袁小波滥用职权,指使解海文及右玉县局违法侦查、违法查扣财产、隐匿证据、超期补侦,致赵秀莲等人遭构陷、长期遭非法羁押,家属财产被违法查扣,企业经营受损,严重侵害民企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即便因合法债务纠纷等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亦不作恶势力处理。本案将经济纠纷拔高定性为恶势力犯罪,系典型的警方插手经济纠纷,炮制冤案,严重背离民企产权保护政策。
综上,袁小波、解海文及右玉县局侦查违法性确凿。重审判决去恶、减刑、减损,亦从结果上反证本案系违法插手经济纠纷。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民营女企业家赵秀莲因主张股东权益等行为被拔高定性为“恶首”,遭非法羁押逾四年,三亿余元股权转让款十六年未得偿付,残障女儿房产被牵连查封,宋红丽只因是赵秀莲之女被株连定罪……
恳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决监督纠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民企合法权益。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乃对执法者的庄重要求,亦为控告者的殷殷期盼。
此致 朔州市检察院、朔州市监察委
控告人:赵秀莲 宋红丽 控告代理人(代签):王宇 包龙军 隋牧青 任全牛

2026年8月15日
抄送: 山西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山西省监察委,国家监察委,朔州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公安部,朔州市中级法院,山西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朔州人大常委会,山西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朔州市委市政府,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务院
相关链接:山西朔州赵秀莲案的刑事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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