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封沉甸甸的控告信,从安徽寄往了北京。

写信人唐卫立,曾是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刑侦大队长。在长达28年的刑侦生涯里,他破获过无数案件,胸前挂过池州市劳动模范、全省优秀人民警察的勋章。然而,命运的齿轮在2019年发生了诡异的偏转。因为同事徐贵举报副市长黄家胜贪腐,唐卫立被认定为“黑社会保护伞”,以徇私枉法罪获刑。至今,他已苦苦申诉了六个年头。

安徽原刑侦队长再致信国家监委:质疑办案证据造假,呼吁彻查“消失”的录音录像

我们曾详细梳理过这起案件中令人匪夷所思的细节:断裂的4000元购物卡证据、看守所里“电话说情”的时间悖论、揭示真相的工作笔记,以及长达六年却陷入“程序空转”的申诉之路。安徽池州唐卫立:一个刑侦大队长的28年与2年:当"保护伞"成为罗织罪名的工具

但唐卫立没有放弃。这一次,他选择直接致信国家监委领导。在这封落款于2026年10月31日的信中,唐卫立不再仅仅诉说委屈,而是以极其冷静的逻辑,直指办案机关在证据链上的致命漏洞,并抛出了一个核心诉求:请求国家监委敦促安徽省监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核查两份关键的同步录音录像,揭开伪造证据的真相。

这封信里究竟写了什么?那些本该还原真相的录音录像,为何迟迟不见天日?

一份被 “踢皮球”的申诉与消失的同录

唐卫立在信的开头,引用了《宪法》第四十一条和《监察法》第十条,请求国家监委介入。他坦言,自己曾多次向各级监委控告,但池州市监委对涉嫌伪造证据的问题始终“压案不查”。

为了打破僵局,2025年1月2日,唐卫立曾亲自前往安徽省纪委信访室走访,明确要求调取两份至关重要的同步录音录像:一份是2019年7月23日下午池州市监委询问他的录像,另一份是2019年12月1日晚上徐巧生讯问他的录像。他坚信,只要这两份录像公开,就能证明办案人是如何伪造他“收受4000元购物卡”的证据,以及徐巧生是如何对他进行指供逼供的。

然而,这份申诉被批转到石台县纪委核查后,便石沉大海。石台县纪委与贵池区监委平级,根本无权纠正上级机关的问题。直到2026年3月和7月,池州市纪委书记陈国生两次接访唐卫立,当面答复“安排核查”。

可到了7月9日,池州市监委信访室的一名吴姓工作人员仅通过电话告知唐卫立:已查看同录,未发现违规。

没有书面申诉处理决定书,没有详细的核查报告,仅凭一通电话便草草了事。唐卫立在信中愤怒地引用《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质问: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为何至今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文书?

更令人窒息的是,关于那份2019年7月23日的询问同录,池州市监委给出的答复堪称“变脸”:2026年1月,安徽省检察院受理审查刑事申诉并要求调阅时,池州市监委先是谎称“只保存了1年,已无同录”;随后又改口称“保存完整,查阅未发现违规”。

一份录像,究竟是“丢了”还是“藏着”?唐卫立在信中给出了自己的推断:只要查阅同录,就能客观还原办案人如何以查旭东的证言为“标准答案”,在询问时对他进行“对口型”伪造证据的过程。

安徽原刑侦队长再致信国家监委:质疑办案证据造假,呼吁彻查“消失”的录音录像

“反正也不是秘密了,你看这样写可行?”

如果说证据的“消失”是程序上的疑云,那么信中披露的指供逼供细节,则让人看到了权力在封闭空间里的傲慢。

唐卫立在信中详细还原了2019年12月1日晚,徐某讯问他的场景。当时,徐某问他与陈跃武打手机通话的内容,唐卫立回答“记不清”。

面对嫌疑人的“记不清”,徐某没有继续追问,而是直接抛出了一段令人毛骨悚然的“引导”:“你们通话这么长时间,肯定讲了,反正这个案件当天上午开会研究都结束了,这个也不是什么秘密了,前期陈某也问过,在电话中谈到这个案件也很正常,你看这样写可行?”

紧接着,徐某便按照自己的意思,亲手制作了笔录:“因为案件当天上午局里开会研究决定结案了,这个案件也不是什么秘密了,加上前期他也问过,我们在电话中谈到这个案件也很正常。”

“只要调取该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就足以证明这段话是出自徐巧生之口。”唐卫立在信中写道。这不仅仅是一次讯问,更像是一场自导自演的“剧本创作”。办案人员不需要嫌疑人开口,只需要嫌疑人点头,甚至替嫌疑人把台词都写好。

无法拨通的 “说情电话”与时间线上的悖论

在指控唐卫立徇私枉法的证据中,有一条看似“铁证”:关押在看守所的查旭东和不知情的陈跃武,曾多次打电话给唐卫立说情。

但在唐卫立看来,这条证据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他在信中列举了陈跃武自己的证言:陈跃武一开始根本不知道公安局在调查,直到查旭东请假出所后聊天时才知道。

时间线是不会撒谎的。查旭东第一次请假出所,是2016年1月29日15时。在此之前,他一直处于关押状态。既然陈跃武是在查旭东出所后才知情,那么在查旭东被关押期间,一个“不知情”的人,如何能多次打电话去说情?而查旭东本人一直在看守所里,又如何能“多次”打电话?

更讽刺的是,办案人董立斌的工作笔记记载,2016年1月29日下午,董立斌从合肥调查返程途中,安排王剑雄写调查报告,证明当时已形成“经济纠纷”的初步意见,根本没有受到唐卫立的影响。

不仅如此,唐卫立还指出了另一个致命的时间悖论。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不予立案的时间是2016年2月6日上午,而陈跃武打电话的时间是当日晚上。

也就是说,当陈跃武拿起电话时,案件在程序上已经决定不予立案、宣告结案了。一个已经结案的案子,唐卫立如何去实施“徇私枉法”?董立斌的工作笔记早在2015年12月25日就记载“经初查,敲诈勒索非也”,2016年1月14日又记载“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串标”。这充分证明,办案组早就排除了敲诈勒索嫌疑,并非唐卫立率先提出不立案意见。

“纸是包不住火的”

在这封长达数页的控告信结尾,唐卫立没有使用激烈的言辞,而是回归了一名老刑警的理性与执着。

他请求国家监委敦促安徽省监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核心只有两点:一是核查那两份关键的同步录音录像;二是依法认定现有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他引用了习总书记的讲话:“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信的最后一句,掷地有声:“纸是包不住火的。本人对上述控告的事实负责,如有虚构诬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从2020年入狱到2026年再次写信,六年时间,足以让一个壮年人两鬓斑白。唐卫立的申诉之路,走得异常艰难。他面对的不是普通的案件争议,而是同步录音录像的“薛定谔状态”、是指供逼供的“剧本式笔录”、是平级核查的“程序空转”。

安徽原刑侦队长再致信国家监委:质疑办案证据造假,呼吁彻查“消失”的录音录像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够正视这封来自狱中的控告信。法治的尊严,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不枉不纵。当一份份工作笔记、一条条时间线、一句句讯问原话都在指向同一个真相时,那些“消失”的录音录像,究竟还要藏到什么时候?

纠错或许会带来阵痛,但不纠错,伤害的是法治的根基,是每一个普通人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唐卫立在信中说他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那么,那些涉嫌伪造证据、指供逼供的人,是否也应该站出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纸确实包不住火。我们期待国家监委的回音,更期待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原文信息

原标题
安徽原刑侦大队长再向国家监委写信:那些“消失”的录音录像,究竟藏着什么真相?
原文作者
w5693500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说法践法一路前行”
原文发布时间
2026-11-0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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