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姜某(化名)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案子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庭地点借用了龙口市人民法院的法庭。半年前的一审也在这里,开了两天。

姜某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出庭检察员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龙口市人民法院。

烟台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有误,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员还提出,一审对涉案50万元没有作出处理,属于判项遗漏,这部分也应发回重新查明。

2024年11月9日,上海九江路上海大酒店六楼行政酒廊,青岛某国有大企业副总裁蓝某智把50万元现金和礼品交给了姜某。这笔钱的来路,我们此前文章《山东龙口奇案:国企高管两百万“买官”不成报警抓人》里写过:蓝某智为接董事长的位置,托龙口人王某替他疏通,先向北京一位官员送出175万元,这50万元是后来又付的一笔“车马费”。

其实,钱交出去才一个月,姜某就提出退钱。他在庭上说,2024年12月14日到青岛见蓝某智,当面讲清岳父跟苏某某没有关系,并提出把这50万元退回去;蓝某智没有收,答复是先等他和王某结算完。当时,蓝某智把双星集团提名党委副书记的人选名单发给了他,意思是要他设法把名单上的人“拦下来”。

双方发生争议后,姜某再次提出退钱,并曾将这笔钱交给青岛纪委,对方拒绝接受。此后,警方立案逐步升级,这笔钱给没给,双方没有争议;争的是姜某收钱之前,有没有在龙口见过王某,有没有对王某说过自己岳父的身份。这一节关系到龙口警方能不能管这个案子。

这50万元姜某后来退了回去,一审仍以诈骗罪判他有期徒刑十年。

此次开庭,辩护人在庭上宣读了证词:王某多次跟蓝某智讲,姜某的岳父有特殊背景,是他此前介绍的那位北京领导“苏局”安排来的有力人士;去上海之前,蓝某智问见的是不是苏局,王某回“也是个领导”“都是他的人”“见的人比苏局的官儿大”。

辩护人认为,如果真有行骗,该案中行骗的是王某,不是姜某。10月23日下午的最后陈述里,姜某再次表示自己无罪。

一、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的时间认定有误

这话是出庭检察员在法庭辩论之后的出庭意见环节讲的。

烟台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女检察官提出,二审期间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一审判决认定姜某“在龙口实施部分诈骗行为”的时间节点有误,而这个问题在一审开庭时没有经过充分质证。为了保障上诉人的辩护权利,应当发回重审,对这一部分以及双方在二审提交的证据重新举证、质证。

一审判决认定姜某“在龙口实施了部分诈骗行为”,这是给他定罪的依据。这一节能不能成立,先看龙口有没有管辖权。

检察员这段话,针对的是辩方在辩论阶段提出的程序问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采信了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这些笔录在法庭上没有当庭宣读,也没有经过质证,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的说法是,二审查阅了审判卷内的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一审公诉人当庭讲的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与在检察机关的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当庭不再宣读”,并非没有举证,所以不构成程序违法。

对此辩护人提出,一审公诉人在准备出示姜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侦查人员与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且被告人供述侦查人员对上姜枝有身体上的惩罚的行为,其证言内容不真实,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并出示了侦查人员与被害人、证人传送电子笔录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选择了不宣读,这里的不宣读就是不出示,仍然属于程序违法。

检察员最后还是建议发回。从该案的核心争议点看,那一次见面发生在什么时候,一审没有查清,而管辖能不能成立,取决于这一点。

二、争议的原点:龙口凭什么管这个案子

当时,青岛某集团的副总裁蓝某智想接董事长的位置,托王某替他疏通,先向北京某核心部委的前官员苏某某送了175万元。蓝某智在微信里称苏某某“苏局”。此后蓝某智又付给姜某50万元“车马费”,并答应事成之后再付三四百万。这175万元究竟是谁出的钱,目前不清楚。

事情没有办成。2025年8月20日,龙口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姜某立案侦查。

王某是龙口人,在青岛经营消防工程和建设工程多年,名下有几家公司。他跟蓝某智几年前就认识,也承接过双星集团的工程。2024年11月,蓝某智得知集团董事长2025年3月退休,动了接任的念头。蓝某智1974年出生,在双星做了二十多年,从厂长做到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安全总监,全日制学历只有初中,后来靠在职教育补的本科。他在集团里的排位,大致第四、第五。

诈骗案件由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管辖,以犯罪地为主。钱在上海交,姜某和岳父住在上海,蓝某智住在青岛,按犯罪地是上海,按居住地也是上海,案子落不到龙口。退一步说,即便把口子放宽到被害人所在地,那也是青岛。要认定姜某诈骗,就得有他向被害人虚构事实的行为。

于是案子里多了一次见面:2024年11月初,上海见面之前,姜某专程到龙口,在一家茶社里向王某等人虚构过自己岳父的身份。有了这一次见面,龙口才有了“部分诈骗行为的实施地”这个说法。

姜某在庭上否认有这一次见面。按他的说法,2024年9月他回龙口给奶奶上坟,待了一个星期左右,10号前后到。其间跟同学曲某去过一次茶社,同去的是曲某、康某和康某的一个朋友,一共四个人,曲某只说去跟“康总”聊天,他当时并不知道那个地方。他没有见过王某,没有加过王某的微信,也没有留过电话,“我当时也不认识他”。姜某的老家在龙口,人常年在上海,一年回来几趟是常事。

按姜某的说法,他和蓝某智第一次见面是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曲某把蓝某智的简历发给他之后,两人才有了联络。此前他没有蓝某智的电话,也没有微信。

庭上有一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蓝某智这些想法从哪里来。2024年11月5日,离上海见面还有四天,蓝某智问王某:“王总,去上海不是见苏局领导吧?”王某回:“也是个领导,放心吧蓝总,没问题。”蓝某智说“我一直以为是苏局”,王某回“都是他的人”,后面又补一句:“见的人比苏局的官儿大。”

2024年12月14日,姜某到青岛见蓝某智,当面讲清楚自己的岳父跟苏某某没有关系,也不认识这个人。蓝某智拿出一张苏某某的照片,说是王某告诉他,姜某和姜某的岳父都是苏某某安排来办这件事的,问姜某认不认识。姜某说不认识,也没有这回事。辩护人接着问,蓝某智有没有顺便问一句,他岳父到底是不是领导干部。姜某答:没有问过。

那天姜某还提出把这50万元退回去。蓝某智的答复是先等他和王某结算完,有位旁听者吐槽,有这样诈骗的吗?

三、开庭之前,龙口补了一批新口供和新的轨迹

一审时,辩方提交了姜某在上海的消费记录、车辆卡口和缴费记录,指向两段时间:2024年10月1日到11月9日,还有9月8日下午。

一审的笔录里说姜某10月到过龙口,可那段时间他人在上海;说姜某在龙口茶社见过王某,可那段时间他在上海开车。

这次开庭,检察员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一审判决之后重新调取的一批材料,时间从2024年9月跨到12月,包括酒店入住记录、消费记录和卡口轨迹。这些材料显示,2024年9月4日到19日,姜某多日在龙口有行动轨迹;11月2日、3日、4日、6日、8日,他在上海有轨迹;11月10日到13日,他在龙口一家酒店入住过。

姜某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出庭检察员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龙口市公安局。

除了轨迹,检察员还拿出四份新的证人证言,时间都在2026年5月。曲某5月6日、5月26日各一份,刘某、姚某各一份,都是5月6日。四份证言说的是同一个新的时间:2024年9月8日,福禅茶社,姜某、王某、曲某、刘某、姚某在场,王某提起青岛有个朋友在双星集团想升职,姜某说回上海跟丈人商量一下。

见面从10月挪到9月8日,跟新调来的轨迹对上了———但新的疑问产生了,是不是以言辞证据硬去靠上客观的行程证据?

姜某此次当庭对再次对警方的言辞证据提了异议。他说刘某先作证讲他10月来过,可10月他没有来;第二次作证又把姚某拉了进来,说9月8日他到过龙口,“当时根本就没谈到这个事,我跟他们也不认识”。

这几份新证言,跟一审时辩方提交的记录正相反。10月1日到11月9日,姜某在上海的消费记录四十多天没有断;9月8日下午两点到六点,他人不在龙口,在上海开车,跟家人在一起,卡口和缴费记录都对得上。旁听者当时的判断是,除非控方拿得出姜某把手机留在上海、由别人代持代付的证据,否则这次龙口见面认定不了。

事实上,这一判断得到烟台市检察官的承认。虽然一审公诉人当时的说法的回应是,即便有消费记录、有行程,也不能排除有人代持。辩护人认为这话无从验证,控方也始终没有拿出证据。

一个基本背景是,一审的时候,警方没有调取过姜某的行程轨迹,那四份证言是在这个前提下做出来的,轨迹到二审期间才补调。

辩护人在庭上说,先有证词,后有轨迹,两者对不上。一审时他就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王某、刘某涉嫌妨害作证,指的就是这次龙口见面。

新的证词中仍然存在许多矛盾之处。

5月6日的笔录里,曲某说,那天下午在店里的是“我、姜某、刘某”,没有王某。20天之后,5月26日的笔录里,王某出现在了茶社,还多出一节:姜某主动向王某展示了一些聊天记录,能证明自己岳父是“白手套”,“王某当天也在”,姜某“跟我们说,有什么事找我,我都能办”。

辩护人指出,20天之间两份笔录差别很大,而5月6日那份明确写着,没有谈过这件事。另一处也对不上:5月26日这一节,在王某的笔录里找不到对应内容。按曲某的说法,姜某是当着王某的面展示聊天记录、当面说“什么事都能办”的,王某的笔录里却一个字也没有。“孤证,没有任何证据印证。”

还有一处时间差。曲某自己讲,他和王某是2024年9月29日去济南办事时面对面扫码加的微信。辩护人的意思是,如果9月8日两人已经在茶社聚过,还互相介绍过,为什么二十多天后才加微信。曲某的证言里另有一句,说姜某与蓝某智在龙口谈过升职的事,可蓝某智从案发到一审,从来没有到过龙口。

刘某的证言说,9月8日下午16时许,曲某、姜某、王某、姚某到店里喝茶。辩护人当庭指出,卡口记录显示姜某当天下午两点到六点十四分都在开车。他问:人在这里,车在那里,怎么喝茶。刘某还承认店里有监控,但监控“坏了”。

姚某的证言说自己晚上7点左右到店,过了半小时,姜某从外面吃饭回来。辩护人算了一笔账:7点半吃完晚饭,跟当天9点才吃晚饭的记录不符。姚某还有一句话,“他们具体怎么谈的我也没在意,就听这么回事”。

王某自己的笔录也改了。他此前的一份笔录里说,第一次跟姜某谈这件事是10月;新证言改成9月,解释是“当时记错了”。辩护人说,这一改,辩方手里那份“10月不在龙口”的证据就全部作废了。

诸多内在矛盾,辩护人对这批证言的评价是“可塑性很强”。他的建议是,本案应该着重审查客观证据,而不是这些言词证据。

刘某在龙口做偏门生意,福禅茶社是他开的。据当地知情者介绍,他跟部分警务人员交情很深,王某与姜某之间的牵线也是通过他。今年5月,刘某和姚某先后因涉其他犯罪(据称涉嫌恶势力)被龙口警方刑事拘留,据说案子正在往清查保护伞的方向查。

一审时辩护律师就提过这个怀疑,问刘某等人与办案民警之间有没有不当交往。

一审庭上,辩护人读出过几段王某与蓝某智的微信记录。2025年8月18日,立案前两天,一名办案人员和王某一同到了青岛,跟蓝某智见了面。另一条记录显示,王某曾与办案人员、龙口市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一起吃饭。还有一条,是侦查人员把询问笔录的电子模板发给了王某,由王某和蓝某智自己往里面填内容。

当时辩护人就提出,办案人员与报案一方的关系超出了正常范围。一审公诉人的回应是,警方的负责人跟当事人吃饭,并不必然导致违法办案。

至于检察员调来的轨迹,辩护人认为是把两件事弄混了。姜某收钱的时间是11月9日,11月10日到13日在龙口入住,已经是收钱之后,“钱都收完了,我还有必要编理由骗你吗”。9月4日到19日的轨迹,止于9月19日;此后到10月1日收到简历之前,姜某没有来过龙口。

辩护人把这两次回龙口放进诈骗的构成要件里,说都对不上。11月10日到13日那一次在收钱之后,50万元已经交出去了,虚构陈述跟交付财产之间接不上。9月4日到19日那一次,按新的证言,王某应该在场,茶社里还坐着姜某、刘某、姚某;可当天的卡口记录显示姜某在龙口其他地方开车,这一节也跟卡口记录对不上。

辩护人当庭问过一句:“9月19号之后跟龙口就没有关系了,你哪里来的管辖权?”

辩方提交的消费记录,二审检察员仍然提出质疑:微信账号是不是姜某本人在用,没有证据佐证;调取方式也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辩护人的回应是,手机产生的费用只能是他本人的,“我还得证明我用手机?这不就是‘证明我妈是我妈’的逻辑吗”。

但烟台市检察官自己也没有把话说死。他的解释是,公安机关调取的轨迹也好,辩方提交的消费记录也好,目前都是孤证,“不能仅仅依据行动记录或者消费记录去证实他在哪儿、在干什么”,还需要进一步查证。

四、检察员明确提出,涉及行贿应当没收

辩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把王某的微信记录摆了出来。这些记录暗示,骗蓝某智的人很可能是王某。

前面列举的那三条,“也是个领导”“都是他的人”“见的人比苏局的官儿大”,都是上海见面之前四天发的。

还有一条在上海见面之后。蓝某智已经从姜某那里知道了底细,王某在微信里回的仍然是:“你让问问他老丈人不就行了吗。”蓝某智的回话是:“按照您说的是苏局的安排,那边得找苏局协调为好。”

辩护人当庭对照了时间线。2024年11月5日王某跟蓝某智说“苏局介绍”之前,已经从蓝某智手里收过175万元。这笔钱是要送给苏某某的,事情没有办成,前面这笔钱就需要一个说法。辩护人的原话是,王某“需要一个新的故事”。

辩护人认为,如果姜某真的虚构了身份,这套说法应当原封不动地从姜某嘴里传到王某嘴里,再由王某传给蓝某智。现在的情况是,姜某讲的话在王某那里一点没有出现,蓝某智听到的说法出自王某。

此前的报道里写过一句,骗蓝某智的人更像是王某。再往下推,也可能是王某自己被北京的这位“苏局”骗了。后一层只是推断,到现在也没有证据。

我们核实得到的消息是,苏局的确此前曾在国务院某核心部门任职,与蓝某、王某交往时已经退居二线,在某国字头协会任职,此次是否接受调查不得而知。

对辩护人提出的,姜某并未误导蓝某的说法,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解释。

她表示蓝某智十分信任王某,整个升职的事都是王某在替他协调,王某把很多信息反馈给蓝某智,让蓝某智形成了这样的认识,“也是符合逻辑的”。

烟台市检察院检察员二审中最后总结事后,这50万元是被害人用于违法用途的钱款,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没有依法处理,属于判项遗漏。

据此,检察员建议把这部分一并发回重审,详细查明这50万元是否确实出于违法目的。“如果是以行贿等违法目的实现不正当利益的,我们认为应该判决这部分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这一说法这50万元的来路和去处,也都要重新查。

我们此前的报道,姜某被立案后,先向青岛市监委举报了蓝某智涉嫌买官、王某涉嫌行贿的线索,并提出把这50万元移交监委依法处理,没有得到回应;此后他把50万元交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没有退给蓝某智,而是退给了王某。

检察员还提到一个此前没有公开的细节:在案的50万元里,有一部分是王某公司的欠款。这50万元里,40万元由王某从公司账户提出,10万元是蓝某智自己的现金,礼品由王某从公司拿。

根据一审宣读的证词,上海见面那天,姜某的岳父对蓝某智讲,自己只是商人,可以帮他问问、想想办法;而诸多客观证据很难证明姜或者其岳父曾对蓝夸大自己的身份和能力——这和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构成对照已经极为勉强。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这50万元是蓝某智用来跑官的钱,那从一开始就不是“被骗的钱”;一审把它退给经手人王某,等于把一笔可能属于行贿的款项还给了经手的一方。

2024年12月,姜某就告诉蓝某智,董事长的职务办不了,并讲了原因。蓝某智当时没有提退款。同年12月12日,他还在微信里跟姜某商量,趁青岛市一位领导在北京参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帮忙沟通一下,同一天把双星集团提名党委副书记的人选名单发给了姜某。

2025年春节之后,事情没有起色,双方关系才转向对抗。7月15日,蓝某智把姜某的微信拉黑,蓝某智的妻子在回复里写的是:“我们没有直接钱财往来,您与王某直接谈。”

姜某的妻子告诉我们,报案方沟通的时候,有人提出要他们至少拿出150万到160万元才能把这件事了结。

因此,一审时辩方就讲过自己的判断:这个案子的实质,是蓝某智、王某跑官要官失败之后,因为资金链紧张,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追债。

这次二审的庭上,这件事没有再提。辩护人在辩论的最后表明,他并不希望二审发回“我们倒不希望二审发回,我们希望二审直接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方申请的四名证人,没有一个到庭。刘某和姚某涉其他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庭审中宣读的,是两人今年5月留下的书面证言。

我们此前的报道发出后,蓝某智一方多次在公众号后台投诉,理由是稿件涉及隐私和肖像权,几次投诉都被驳回。

当时了解到的情况是,青岛市纪委把蓝某智涉嫌买官的线索交给青岛市国资委纪检组核查,倾向于按违纪定性、作内部处分。这次开庭,出庭检察员主张把这5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说的是“以行贿等违法目的实现不正当利益”。

同一条线索,青岛方面一直推脱说要按违纪处理,烟台检察官这次说的是行贿。青岛市国资委纪检组会不会因为这个态度重新考虑,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旁听者表示,相关司法机关不应成为贪腐嫌疑人“靠山”甚至是“鹰犬”,希望下一步该案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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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出庭检察员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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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龙口“买官”诈骗案二审:出庭检察员建议发回重审
原文作者
几个老记者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Path of justice”
原文发布时间
2026-10-2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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