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扫黑除恶的号角响彻中原大地,许昌鄢陵,一个名叫柴长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终于落网。正义似乎在这一刻得到了伸张。然而,在这场迟到的正义背后,一个早已调离刑侦岗位、年过半百的基层民警马英才,却被推上了被告席。

2020年6月,马英才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2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职党籍双开

一个2001年参与办理的普通案件,一个早已调离岗位的协办民警,一个连抓捕决定权都没有的基层干警——在事隔近二十年后,被一纸判决钉在了“渎职者”的耻辱柱上。

而那个真正掌握案件走向、拥有最终决策权的专案组组长、主办人秦队长,最终仅被“免予刑事处罚”。

这不是正义,这是赤裸裸的“甩锅”。

司法不公:基层民警马英才被判玩忽职守罪引发争议

一、追诉时效:法律的红线,为何成了橡皮筋?

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马英才的履职行为发生在2001年。即便按照检法机关引用的“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柴长安涉黑团伙形成于2008年,从2008年到2020年立案,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二年——远远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期限

然而,法院以“危害结果持续存在”为由,将追诉时效无限拉长,等同于“终身追责”。

请问:如果任何一次履职瑕疵都可以被无限期追溯,那么全国数以百万计的基层公务员,是否都活在“随时可能被翻旧账”的恐惧之中?法律设定的追诉时效,难道不正是为了防止这种“秋后算账”式的司法暴政吗?

当法律的条文可以被随意解释,当“危害结果持续存在”成为万能借口,追诉时效制度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二、因果关系:从“漏抓”到“黑社会”,中间隔了多少个“如果”?

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是:马英才2001年未抓捕柴长安→柴长安逍遥法外→2008年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马英才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条因果链条,看似环环相扣,实则漏洞百出。

第一,前置事实被刻意忽略。 2000年11月,柴长安已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仅半个月后即被取保候审。该重罪案件被“束之高阁”,直至2020年年6月扫黑除恶后才被重新挖出。柴长安的“长期逍遥法外”,始于2000年绑架案的违规取保与搁置,而非2001年非法拘禁案的“漏抓”。

第二,预见可能性为零。 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2001年马英才协办的是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案,同案犯杨宝杰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属典型轻案。要求一名2001年的基层民警,预见到2008年会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这不是法律推理,这是科幻小说。

第三,介入因素被完全无视。 从2001年到2008年,七年时间里,柴长安为何没有被抓获?其间经历了多少任公安局长、刑警队长、办案民警?为何所有中间环节的责任都被一笔勾销,唯独把板子打在2001年的协办民警身上?

这种“无限归因”的逻辑,如果成立,那么任何一个历史案件的经办人,都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刻,为后来发生的一切灾难“背锅”。

司法不公:基层民警马英才被判玩忽职守罪引发争议

三、责任倒挂:决策者免责,执行者入罪

这是本案最令人不寒而栗的地方。

马英才,专案组协办人,2003年就已调离刑警大队并完成工作交接。所有履职行为均是执行上级命令,不具备独立决策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职党籍双开

秦队长,时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专案组组长及主承办人,对案件侦查、抓捕拥有最终决定权。长期在刑警大队任职直至2022年。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个“免予刑事处罚”,一个“身败名裂”。

一个掌握权力的人全身而退,一个执行命令的人万劫不复。

这不是司法,这是“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权力逻辑在司法领域的赤裸裸体现。

四、证据的“薛定谔状态”:同一份材料,两种法律效力

本案定罪的核心证据,是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柴长安在逃情况说明”。

同一份证据,在同一司法体系内,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力:

在柴长安涉黑案(案号:(2019)豫10刑初9号)中,许昌中院河南高院采纳该证据,作为证明柴长安“长期在逃、屡抓未果”的依据,从而加重其罪行。

在追究马英才责任时,同一份证据又被用来证明民警的失职和渎职。

一份证据,既是“黑恶势力猖獗”的证明,又是“民警渎职”的罪证——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如果民警真的“渎职”,那么柴长安的“长期在逃”就不应该成为加重其罪行的理由;如果柴长安确实“长期在逃”应当加重处罚,那么就不能同时用同一事实来追究民警的渎职责任。

这种“薛定谔的证据”,让公众如何相信司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五、“假自首”与“甩锅”:一场精心策划的脱罪表演

2020年6月,秦队长面对检察院侦查人员询问时坦言:“当时工作重点放在了杨宝杰非法买卖枪支案上,忽略了对同案犯柴长安的追捕。”

仅两个月后,2020年8月,秦队长推翻此前说法,谎称杨宝杰案主办人是马英才,自己“根本不知道柴长安涉案”,直接将责任推给早已离开岗位的副手。

其“自首”存在多重疑点:

动机存疑: 态度180度大转弯,恰逢其妻子(鄢陵县检察院干部)提供信息之后,存在利用内部信息规避自身领导责任的可能。

逻辑悖论: 秦队长声称“不知道柴长安涉案”,与杨宝杰归案即供述、且秦亲自参与审讯的事实相悖。

一个副大队长的“甩锅”,换来的是一个基层民警的“入罪”。权力的傲慢与卑劣,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六、体制性困境:基层民警的“无力感”

马英才案折射出的,是一个更为深层的体制性困境。

在层级分明的公安体制下,一名普通民警的所有行为都是执行上级命令。公安机关公章管理极其严格,必须经过层层审批。所谓“情况说明”,是时任副大队长秦队长安排后才得以加盖公章。

要求一名普通民警为上级决策承担“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就是对权责一致原则的践踏。

当“执行命令”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当“服从上级”反而成为入罪依据,基层民警还能怎么办?难道要他们违抗命令、越权行事?

司法不公:基层民警马英才被判玩忽职守罪引发争议

写在最后

马英才案,不是一起简单的渎职案件。

它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追责机制中最丑陋的一面:追诉时效可被随意解释,因果关系可被无限延伸,证据真伪可因需而定,责任可被上下倒置。

它是一记警钟,敲给所有基层公务员听:在这个体系里,你做的每一件小事,都可能在二十年后被翻出来,成为别人脱罪的筹码。

它更是一次拷问,拷问着每一个关心公平正义的人:当司法的利剑伤及无辜,当法律的堤坝从内部溃烂,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为马英才正名,不仅是为了还一名老民警的清白,更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防止类似的“司法罗生门”再次上演。

因为,今天被“甩锅”的是马英才,明天,可能就是你,就是我,就是每一个在体制内默默执行命令的普通人。

原文信息

原标题
二十年后,基层民警马英才的“黑锅”:谁在撕裂追责机制的底线?
原文作者
许昌马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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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Mountai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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