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镡佐龙
同样是家园遭受闯入,同样是猝然遭遇持械暴力,同样是绝境之中奋起反击、最终造成侵害人死亡。
一在陕西,是张恒;一在山东莒南,是纪庆江。
本文为法治评论,围绕正当防卫制度与程序规则展开探讨。
文中纪庆江案事实据家属及辩护人公开陈述、津云新闻等媒体报道;张恒案事实据央视网、封面新闻等公开报道。案件定性与事实,最终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山东临沂莒南县,岭泉镇大官庄村。
2025年4月3日,清明前夜,春寒浸着夜色。纪庆江和妻子孙洪珍早早歇下。牛场里几头牛慢悠悠反刍,院里月季刚拱出嫩芽,一垄菜地、一堵老土墙,圈住了这对六旬老人平淡安稳的日子。
他们想不到,几个小时后,这份平静会被暴力砸碎。而围绕"是不是正当防卫"的争议,将把这位本分老农的命运,悬在"故意杀人"四个字上。
一、深夜砸门:第一波
晚上九点二十分左右,墙外传来人声。
据公开报道,邻居纪某民酒后带着继父,手持洋镐把,一下一下砸着纪家的院墙和院门。骂声穿透土墙,持续了十几分钟。
老两口被惊醒,不敢开门,躲到平房屋顶,一动不敢动。骂声渐渐停歇,他们以为人走了。可纪庆江放不下牛场——那是全家人的生计。他拿上手电,叫上妻子,摸黑往牛场走。
二、牛场门口:第二波
刚到牛场附近,黑暗里冲出人影。
镐柄率先砸向孙洪珍,她倒地。棍棒随即朝纪庆江头部落下。六十岁的纪庆江抬起左臂格挡,手臂粉碎性骨折。据家属及辩护人介绍,老两口拼死攥住木棍,把镐柄夺了下来。纪某民又一口咬住孙洪珍的手指,咬至露骨,才转身离开。
纪庆江颤抖着手拨通报警电话,同时联系村支书求助。
三、四分钟:第三波,也是最后一波
报警后大约四分钟,纪某民折返了。这一次,手中是一把剔骨刀,近身朝纪庆江捅刺。
从报警到再遇致命凶器,只有四分钟。
纪庆江用夺下的镐柄反击。几番对抗后,纪某民倒地,当场死亡。据家属及辩护人介绍,牛场外的监控完整录下了这最后的四分钟。
四、摇摆的罪名
2025年4月4日,纪庆江以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两周后,批捕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2025年11月,通知以故意伤害罪开庭,延期。2026年4月,案由再改故意杀人罪,召开庭前会议。
2026年7月7日,家属收到传票,定于7月17日一审开庭。7月16日,开庭前夜延期,改为第四次庭前会议。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指控故意杀人罪,法定刑含无期、死刑,依法应归临沂中院一审,莒南县法院无管辖权。审判长口头驳回,未出书面裁定。
2026年8月21日,第五次庭前会议,仍未正式开庭。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回摇摆。
而贯穿始终的最大分歧,落在同一个问题上:纪庆江的反击,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控辩博弈的关键焦点在于:纪某民持刀攻击被反击倒地后,是否仍具现实、紧迫危险性,后续击打是否仍处于防卫时间范围内。辩护方的逻辑是:洋镐把与剔骨刀交替出现,侵害呈连续升级态势,这四分钟在法律上应评价为"一个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而非已被切断的两段。
五、程序之问:管辖异议,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
辩护方提出管辖异议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基层法院对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案件,应当移送中院。
需要厘清的是:是否"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并非仅凭起诉罪名直接定论,需审理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断;但在立案与管辖审查阶段,通常即以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为初步基准。辩护方的异议逻辑因此并不复杂——若案件存在判处重刑的可能性,一审管辖层级就应当被认真对待,且应当出具书面裁定,而非口头驳回。
程序不是装饰。它是防止出错的那道防线。
六、第二十条早就被唤醒了——张恒案就是最近的参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年,这条条款在一桩桩案件中落地
这些年,这条条款在一桩桩案件中落地
于欢案,面对非法拘禁与侮辱持刀反击,一审无期,二审认定防卫过当改判五年。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夺刀反击,五天认定正当防卫撤案。涞源反杀案,王新元夫妇反击翻墙持凶器者,检方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赵宇案、盛春平案、董民刚案、唐雪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从台词变成判决。
而最近一份极具参考价值的生效判决,是陕西张恒案。
2023年4月1日清晨,西咸新区资村。
十余人无合法手续,驾驶破碎机破门,持防暴叉、橡胶棍闯入张恒家强拆。张恒父子在昏暗屋内、力量悬殊下持自制长矛反击,致一死三伤。检方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起诉。2026年8月7日,咸阳秦都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恒属于正当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判决无罪;死者家属260万民事索赔全部驳回。8月18日判决生效。
法院那段话值得每个办案人记住:"要求人在光线昏暗、力量悬殊的紧急状态下精准控制防卫强度,既不现实也不客观。"
需要说明的是,两案侵害起因并不相同:张恒案源于强拆,莒南案起于邻里纠纷。
但在"不法侵入他人居所、持械逼近、生命遭受现实威胁"这一防卫评价的核心场景上,两案高度同构。我国非判例法,张恒案不直接约束本案,但它清晰展示了当下司法对防卫人紧张恐惧状态的包容尺度——这份尺度,应当是统一的。
七、两高一部早有硬话:不许"谁死伤谁有理"
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指导意见里还有两句更具体的:其一,"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其二,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作整体判断,而不是把一段搏斗逐帧切割、逐一苛求。
对照莒南案:侵害从砸门、洋镐把到剔骨刀层层升级;反击发生在短兵相接的搏斗中,是应激而非设计。监控即便完整,也不能孤立截取"倒地后最后几下"来定性——侵害人倒地不等于威胁瞬间消失,六旬老人在剔骨刀阴影下,没有义务先冷静判断对方还有没有攻击力。
八、正当防卫权被限制,比冤案更可怕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正当防卫权被限制、被无视的后果,比任何一起冤假错案都更严重。
为什么?
冤假错案,毁的是一个人、一家人。但它有纠错路径——再审、申诉、国家赔偿、舆论监督。全社会对"这是错的"有共识,纠正机制在运转。
可正当防卫权一旦被实质压缩,摧毁的不是某一个案的正义,而是整个社会面对不法侵害时应有的态度。
它传达的暗示极其危险:你别反抗。你面对持刀闯入者,只能等警察来。可警察来不及的那四分钟呢?那四分钟里,你站着挨刀,因为一旦还手,你就成了故意杀人案的被告。
冤案发生后,人们说:判错了,要纠正。 正当防卫被无视后,人们说:算了,别反抗,反抗了更惨。
前者催生愤怒和纠偏;后者催生沉默和退缩。
当守法公民在自己家园里、面对致命暴力都不敢还手,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善良,而是暴力本身。它告诉每一个潜在施暴者:你只要够凶、带把刀,对方就不敢动;他敢动,他就坐牢。这相当于把普通人关进被动承受侵害的笼子,把钥匙交给不法侵害者。
张恒案刚用生效判决告诉全社会"能还手";如果莒南案走向反面,就是在同一个夏天,用另一份判决告诉全社会"别还手"。
比冤案更可怕的,不是某一个无罪的人坐了牢,而是千千万万无罪的人,在危险来临的那一刻,不敢保护自己。
九、我们到底在等什么
莒南案的意义,超出纪庆江一个人的命运。
若防卫成立,还他清白,守护的不只是一个老人,更是普通人自保的底气。不妨自问:如果砸门的是你家大门,持刀的是你面前的暴徒,报警后警察还在路上——你敢不敢还手?
如果法律给不出肯定答案,那把剔骨刀就悬在每个人头上。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要落在管辖异议的书面裁定里,落在庭审对防卫场景的完整还原里,落在结合紧迫处境作出的司法判断里。
刑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不是把反击者送进监狱,而是在暴力降临的瞬间告诉每一个普通人:
你有权活着,有权保护你自己,有权守住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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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当防卫的光,别在莒南的这个深夜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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