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811车,价值约1222万元,这些煤炭被收货方拿去抵了别人的债。货主十二年没有收到一分钱,更离谱的是,其提起的刑事控告、民事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难道天下之大,就没有我维权的地方了吗?!”陕西府谷兴胜民公司的负责人问。

01

报警十四个月后立案,两名被告人终审无罪

2014年秋,陕西府谷兴胜民公司将价值1200多万元的原煤发往山东。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拉煤”,企业还派员驻场监管。然而,煤款始终未付,部分煤炭却被用于抵偿买家个人债务及担保债务,即便驻场人员阻拦、报警,也未能阻止煤炭被转走,剩下煤炭也无法取回。

兴胜民公司的追索先后进入刑事、民事程序。刑事案件两度发回重审,两名被告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民事诉讼又历时五年,法院对煤炭所有权及相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几经反复。

2026年2月,榆林中院终审认定,煤炭交付后所有权已经转移,兴胜民公司无权再向强行拉煤者主张侵权赔偿。公司随后申请再审。陕西高院已通知其于2026年10月30日接受询问。

陕西企业1200万原煤“零元购”困局:历经十二年诉讼面临刑事民事双双无解

事情回到2014年9月,山西个体工商户苗昌庆、山东济宁个体工商户王红霞向兴胜民公司称,要向济宁市汶上县四合热电厂销售煤炭。苗昌庆代表山东阳光顺德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阳光顺德公司”)与兴胜民公司签订《原煤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购买原煤5万吨以上,每吨360元,由兴胜民公司发运至苗昌庆指定的煤场储存、出售,并由兴胜民公司派员看管、监督。销售时须先付款后拉煤;未经驻场监督人员在计量单据上签字确认,苗昌庆不得擅自拉煤。

当年10月至12月,兴胜民公司从河北省元氏县的煤场发出原煤811车,合计3.39万余吨,价值约1222万元,并委派张岳林驻场看管、监督。其中,20255.51吨存放于王红霞和丈夫王怀斌实际经营管理的汶上县南站煤场,10800吨发至房兆坤煤场,2893吨发至张现锋煤场。苗昌庆始终未支付煤款。

据兴胜民公司反映,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张岳林发现王红霞、张现锋等人向外拉运存煤,阻拦无果后报警。汶上县公安局未及时出警,民警后来赶到现场,仅作口头警告便离开,运煤一直持续至当天下午4时。公司事后得知,转运从前一天下午6时已经开始,约4000吨原煤被运至张现锋煤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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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刑事侦查卷中,张现锋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他们先后用了三天,将4000吨原煤运至自己的煤场,直到张岳林报警当天才考虑停止。

兴胜民公司称,苗昌庆、王红霞在签约时就虚构煤炭销售渠道和销售能力。签约后,阳光顺德公司、金圪垯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营业,且无法查找。其还称,王红霞早在2014年6月就已明确得知,向其所说的热电公司供煤并无可能。

兴胜民公司反映,煤炭运抵汶上后,苗昌庆、王红霞并未开展销售,面对催促一再推脱。而在兴胜民公司发煤之前,二人就已商议用这些煤炭抵债。存放于房兆坤煤场的10800吨原煤中,有9800吨被用于抵偿苗昌庆的借款本息310万元。

兴胜民公司发现,房兆坤、张现锋、周广振、姜鹏均以苗昌庆债权人的身份出现,均由王红霞在2014年6月至9月间介绍与苗昌庆结识,相关借款由王红霞提供担保。在苗昌庆无法按期还债后,王红霞曾代其偿还周广振借款100万元、姜鹏借款200万元,却嘱咐二人不要告知苗昌庆,继续向苗昌庆追偿。

“事实证明,这是一场有预谋的合同诈骗案。”兴胜民公司法律顾问、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倩说。这也是公司持续寻求刑事追诉的理由。

2015年1月27日,兴胜民公司再次向汶上县公安局报案称,苗昌庆、王红霞等人在未支付煤款、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煤炭交由他人运走,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及担保债务,涉嫌非法占有财产,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年2月9日,兴胜民公司应汶上县公安局通知,派员参加了在公安局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会议由刑警大队韦大队长主持,苗昌庆、张现锋、王红霞、房兆坤等人也到场。

据兴胜民公司总经理回忆:会上,对方称苗昌庆此前分别向张现锋、房兆坤借款,由王红霞担保,因而要用这批煤炭抵偿600余万元债务。

“警方明确告知他们不得私自处分转移、储存的原煤,并形成了会议视频资料。但在后期调查过程中,刑警大队却称从未有过该视频,拒绝提供。”这名总经理说,当天,刑警大队还通知南站派出所民警与公司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存煤情况。“当时我们也曾拍照留证,但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强行删除。”

此后,刑事追诉几经周折。2015年5月,汶上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复议后维持该决定。同年8月,济宁市公安局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汶上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直到2016年3月18日,汶上警方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苗昌庆、王红霞立案,距企业首次报警已过去十四个月。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两次被济宁中院发回重审。2020年4月20日,济宁中院以证据不足,终审判决苗昌庆、王红霞无罪。兴胜民公司认为,警方未及时制止运煤、保全财物,导致损失扩大。侦查中未依法固定、提供相关证据,也是案件最终未能定罪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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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中院

02

五年民事索赔责任认定两度转折

刑事案件以无罪判决收场,煤炭损失却仍未解决。2021年1月12日,兴胜民公司转而向府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阳光顺德公司、金圪垯公司,以及苗昌庆、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列为被告,要求返还煤炭或赔偿损失。

兴胜民公司认为,阳光顺德公司作为买方,应当支付煤款;金圪垯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苗昌庆、王红霞既参与合同磋商,又实际安排煤炭运输、存放和处置,未经公司同意便以煤抵债,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兆坤、张现锋则明知煤炭权属存在争议,仍接受、处置煤炭,应对各自所抵债的煤炭赔偿损失或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阳光顺德公司返还同等质量原煤约33948吨,或支付煤款约1222万元,并按煤款的30%赔偿损失366万余元,由金圪垯公司、苗昌庆、王红霞承担连带返还或赔偿责任。其中,请求张现锋就8046吨煤炭、对应煤款289万余元,房兆坤就9800吨煤炭、对应煤款352万余元,承担连带侵权返还或赔偿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3年3月27日,府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兴胜民公司已依约交付33948吨原煤,阳光顺德公司却始终未支付煤款,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但合同约定的每日1%违约金过高,应按欠款30%主张的366万余元损失符合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予以支持。金圪垯公司依担保承诺,对煤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四名自然人被告,法院未支持兴胜民公司对其诉求。法院认为,煤炭在河北元氏县煤场过磅、交付后,风险及所有权已经转移;逾期后由卖方卖煤收款的约定,只是确保货款履行、具有担保性质的安排,并非明确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要求苗昌庆、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承担侵权返还或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兴胜民公司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榆林中院随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

2024年10月23日,府谷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同一份合同、同一批煤炭,责任认定发生变化:法院仍判令阳光顺德公司支付全部煤款及30%违约金、金圪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四名自然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苗昌庆既是阳光顺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是合同参与人和交易履行人,对煤炭运输、存放管理存在明显过错,此后又以煤炭抵偿个人债务,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王红霞与苗昌庆长期合作经营煤炭,案涉煤炭由其安排存放,大部分存放于其经营的煤场。法院认为,她未尽管理义务,又与苗昌庆在未经兴胜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煤炭交给张现锋、房兆坤抵偿苗昌庆的个人债务,其中多数债务由她担保。她也无法举证证明煤场是否仍有符合原有质量的煤炭及具体存量,因此同样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陕西企业1200万原煤“零元购”困局:历经十二年诉讼面临刑事民事双双无解

山东省汶上县,王红霞的煤场。千万元煤炭被抢夺地之一

对于煤炭所有权,重一审法院将其与风险转移作了区分:煤炭过磅、交付后,风险已经转移;但从第一车煤拉运之日起满120日后,不论价款是否支付、支付多少,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此后兴胜民公司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

据此,法院认定,房兆坤处分9800吨煤炭、张现锋拉走部分煤炭时,苗昌庆尚未取得所有权和处分权。房兆坤明知煤炭来源,仍将其出售以抵偿苗昌庆的个人债务;张现锋在驻场人员阻拦、报警后才停止拉煤,此后又从房兆坤煤场拉走1000吨煤炭。法院认为,二人均不具有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重一审判决确定:苗昌庆、王红霞对阳光顺德公司的煤款及违约金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张现锋对289万余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兆坤对352万余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要求张现锋、房兆坤另行承担相应30%损失的诉求,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未予支持。

此后,王红霞、房兆坤提起上诉。二人主张,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煤炭交付后即属于阳光顺德公司,兴胜民公司只能向买方及担保人追索货款,无权再以煤炭所有人的身份向他们主张侵权责任。房兆坤还称,自己与苗昌庆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接受煤炭抵债属于善意行为。二人同时反对将买卖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合并审理。

2026年2月10日,榆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改变了责任认定,支持王红霞、房兆坤的上诉。

榆林中院认为,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当明确。协议约定,买方逾期未付款时,卖方有权“卖出存煤”“收回欠款”,这是实现债权的手段,具有担保性质,并未明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前,煤炭所有权仍归兴胜民公司。协议同时允许阳光顺德公司出售煤炭,将有关条款解释为所有权保留,会与合同其他内容产生矛盾。

据此,中院认定,煤炭过磅、交付后,风险及所有权均已转移,煤炭归阳光顺德公司所有,重审判决关于保留所有权的认定应予纠正。

对于王红霞、房兆坤,中院认为,二人既非买卖合同相对人,也非合同约定的担保人,不应对阳光顺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煤炭所有权既已转移,兴胜民公司也无权再向他们主张侵权责任。

苗昌庆仍须担责,但责任性质发生变化。中院认为,他在协议中作为丙方签字,自愿对阳光顺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现锋仍须对289万余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院给出的理由是,他未提起上诉,视为服判,故不作调整。

03

受害企业申请再审高院确定询问日期

从2021年起诉到2026年终审,民事诉讼已历时五年。兴胜民公司向陕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中免除王红霞、房兆坤责任的相关部分,恢复重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由王红霞对阳光顺德公司应付煤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由房兆坤对352万余元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兴胜民公司认为,其已交付3.39万余吨原煤,却未收到一分煤款,除部分煤炭被用于抵偿苗昌庆所欠房兆坤、张现锋债务外,即使王红霞不对兴胜民公司所发运的全部原煤33948吨承担连带返还或赔偿责任,但对其煤场存放的剩余16102吨、价值579万余元原煤仍有返还或者赔偿的义务。

兴胜民公司再审申请首先对煤炭所有权的认定提出异议。其主张:驻场监管、先付款后拉煤、未付款时阻止转售,以及逾期后由卖方处置存煤收回欠款,是相互衔接的交易保障,应结合起来解释,不能仅因合同未使用“所有权保留”的固定表述,就否认双方在付款前限制买方处分煤炭的真实意思。

兴胜民公司认为,买方承担过磅后风险的条款,解决的是煤炭意外毁损、灭失时的风险承担,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有关条款具有担保性质,涉案原煤也应是担保物,未经兴胜民公司同意,王红霞、房兆坤无权处分担保标的,其二人对担保物的灭失,应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房兆坤,再审申请指出:2015年1月8日驻场人员已经报警,房兆坤此后接受过公安机关询问,而涉及9800吨煤炭的抵债证明在同年3月2日才形成。房兆坤2016年4月5日的询问笔录记载,他曾向苗昌庆提出质疑:“你在公安机关说煤权不是你的,你怎么给我算账呢?”兴胜民公司认为,这表明房兆坤知悉煤炭处分权存在争议。

兴胜民公司强调,苗昌庆、王红霞获判刑事无罪,并不当然排除对相关行为作出民事评价。煤炭如何转移、由谁处置、抵偿哪些债务,仍应按照民事证据规则审查。

陕西企业1200万原煤“零元购”困局:历经十二年诉讼面临刑事民事双双无解

陕西高院

再审申请还提出一项重大程序问题:重一审判决后,只有王红霞、房兆坤上诉,苗昌庆没有上诉。王红霞请求免除自身责任,并未要求改变苗昌庆的责任,终审判决却将其“连带返还责任”改为“连带保证责任”,调整了未上诉当事人的责任性质及承担方式。

兴胜民公司主张,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审查,本案不存在需要突破上诉范围处理的法定例外情形,上述变更违反处分原则和二审审理范围规则,应通过再审纠正。

2026年9月18日,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就本案进行专家论证。

三位法学专家共同签署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合同条款应整体理解为付款前保留煤炭所有权;未经付款而以煤抵债,应审查无权处分与共同侵权责任;企业向不同主体主张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在同一损失不重复受偿的前提下并行。终审判决关于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改变苗昌庆责任性质的处理也应接受再审审查。

专家意见书关于所有权保留问题写道:“《原煤买卖协议书》通过‘先款后货、驻场监督、未付款阻挡拉煤、逾期由卖方处置存煤收回欠款’等环环相扣的条款,形成了完整、闭合的所有权保留合意,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成立不以特定字面表述为要件;风险负担的转移不等于所有权的转移,二审判决以买方承担过磅后风险及《协议》允许买方(付款后)出卖原煤为由否定所有权保留,混淆了不同法律范畴,属适用法律错误。结合生效刑事判决对权属的认定及交易各方的一致陈述,应认定案涉原煤在价款付清前所有权保留于兴胜民公司。纵作担保功能解释,兴胜民公司对案涉原煤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担保权益。”

关于无权处分与共同侵权问题写道:“顺德公司、苗昌庆未付分文煤款即以案涉原煤抵债,构成无权处分。房兆坤、张现锋明知权属争议、于报警之后受让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苗昌庆、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就以煤抵债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与行为分担,构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项下的共同侵权。刑事无罪不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竞合问题写道:“本案系就不同主体分别成立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构成责任竞合。合同责任方面,苗昌庆依《协议》第七条对顺德公司尾欠煤款及违约责任承担与顺德公司并列的连带责任。二审将苗昌庆的责任改为‘连带保证责任’,既与《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本旨不符,亦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违反处分原则,构成再审事由。侵权责任方面,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依《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对煤炭灭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兆坤、张现锋在其各自占有范围内连带。在遵循‘同一损失只受偿一次、先偿者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规则之下,兴胜民公司有权直接向王红霞、房兆坤、张现锋主张案涉原煤灭失损失。”

从2014年秋煤炭运出,到2026年秋等待陕西高院询问,十二年已经过去,兴胜民公司的煤款仍未收回。其在再审申请书中表示:

“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逻辑上均存在根本性错误。若不予纠正,将形成‘未付款也能取得所有权、恶意抵债也能免责’的不良示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市场交易秩序。”

目前,陕西高院已就再审申请发出通知,要求兴胜民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接受询问。这批煤炭被用于抵债、被转移和处置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相关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今再度摆到法院面前。

兴胜民公司人士无奈表示,自发煤至今已十余年,作为陕西民营企业,足额供货、分文未收,历经刑事五年六审、民事四次审理,维权成本巨大、经营举步维艰。

“我们不奢望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我们,但我们的货物也不能无缘无故消失。刑事无罪,民事无责,我们的煤款究竟应该由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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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200万原煤“零元购”奇案:刑事民事均无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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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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