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湖北潜江市前人大代表姚立法发表《致深圳市选民的公开信》,以十二个连续提问,向深圳选民集中提示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涉及选区划分、代表名额、选民登记、候选人推荐、候选人确定、秘密写票、罢免以及举报破坏选举行为等一系列法定权利。

这封公开信没有讨论抽象的政治概念,而是把问题直接落在一个最基本却长期容易被忽略的层面:作为一名选民,究竟知不知道自己的选区在哪里,谁负责组织选举,一个选区要选多少名代表,候选人如何产生,普通选民能不能参与推荐、讨论和协商,投票时能不能不受干扰地秘密填写选票,以及代表当选后,选民是否知道自己仍然拥有监督乃至依法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姚立法在信中援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将这些制度设计转化成十二个直接面对普通选民的问题。

姚立法致深圳选民公开信:十二问直指基层人大选举中的知情权、提名权与监督权

这些问题看起来具体而琐碎,实际上触及基层人大选举制度能否真实运行的关键环节。

如果选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选区如何划分,不知道所在选区分配多少代表名额,也不知道选举工作小组由哪些人组成,那么所谓选民监督很难真正开始。

如果选民不知道自己可以对选民名单提出异议,不知道十名以上选民可以依法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知道候选人的确定过程涉及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不知道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那么法律文本中规定的参与权,就很容易在实际选举过程中退化成只有少数组织者熟悉的程序。

公开信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候选人产生机制”的连续追问。

人大代表选举并不只是投票日当天把一张选票投入票箱。真正决定选举竞争程度和代表构成的,往往发生在投票之前。从候选人的推荐,到候选人名单的形成,再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每一个程序都直接影响选民最终面对的是怎样的一张选票。

因此,选民是否真正知道自己可以依法联名推荐候选人,是否有机会参与候选人讨论和协商,是否能够了解候选人情况并当面提出问题,比单纯强调“依法投票”更能检验一场基层人大选举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公众参与。

姚立法还把问题推进到了投票过程本身。

秘密写票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技术细节。选民在没有旁人围观、暗示和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填写选票,是自由表达选举意志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如果投票现场不能保障秘密写票,或者选民根本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一权利,那么选票形式上的存在,并不能当然证明选民意志得到了充分尊重。

公开信最后两问则把选举权延伸到了选举之后。

代表当选并不意味着选民权利终止。按照姚立法在信中所列法律规定,达到法定人数的原选区选民,可以依法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对于破坏选举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选民也有举报、控告的权利。

这意味着,从法律制度的文字结构来看,选民并非只在投票当天拥有权利,而应当贯穿于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投票、监督以及代表履职之后的整个过程。

问题恰恰在于,普通选民究竟有多少人真正知道这些程序和权利。

当选举制度高度依赖基层行政系统和组织体系来具体实施时,如果选举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公开,如果选民只能被动等待通知,如果候选人的提名、协商和确定缺乏普通选民能够观察和参与的公开机制,那么写在法律中的选举权,就可能在实际运行中被压缩成一次程序化投票。

姚立法这封公开信的意义,也正在这里。

十二个问题表面上都是在问深圳选民,实际上同样是在追问地方选举组织机构:有关选举的重要信息有没有主动公开?普通选民是否真正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候选人推荐和确定程序能否让选民实际参与?秘密写票是否得到保障?选民提出异议、监督和罢免要求时,是否存在清晰、公开、可操作的渠道?

对于任何一套声称依法运行的选举制度而言,判断标准都不应只是有没有法律条文,也不应只是有没有组织投票。

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能不能被普通人知道,能不能被普通人使用,以及选民在真正使用这些权利时,会不会遭遇制度之外的障碍。

姚立法把这些问题逐一摆到了深圳选民面前。

而这些问题最终需要回答的,也不仅仅是选民自己。

以下为姚立法公开信全文:

姚立法:致深圳市选民的公开信

选民朋友们好!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3月修正)等法律法规,你们依法享有很多项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选举各个环节的权利。

1、您知道您本人所在的选举区或选举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吗?

2、您知道您本人所在的选举区或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吗?

3、您知道您本人所在的选举区或选举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是怎样划分的吗?

4、您知道您本人对您所在的选举区或选举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法定权利吗?

5、您知道您本人有法定的推选您所在的选举区或选举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内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权利吗?

6、您知道您本人有参与十人以上联名,等额推荐区或区和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权利吗?

7、您知道在您本人所在的选举区或选举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您有法定权利参加“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会议的权利吗?

8、您知道在您本人所在的选举区或选举区和镇人大代表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您有法定的权利参加“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会议的权利吗?

9、您知道您有向区或区和镇选举委员会要求其“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的法定权利吗?

10、您知道在投票选举日,您有法定的权利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吗?且“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吗?

11、您知道您有法定的权利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吗?

12、您知道您有法定的权利举报或控告破坏选举的选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选民吗?

湖北省潜江县级市选民、潜江市前人大代表 姚立法

姚立法手机微信同号13339728964。

2026年8月10日

参与讨论Join the discussionNeem deel aan het gesprek

请围绕事实与观点理性交流。新评论会先进入编辑审核。Discuss facts and views constructively. New comments are reviewed before publication.Bespreek feiten en standpunten op een constructieve manier. Nieuwe reacties worden voor publicatie beoorde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