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筠连县一名烧烤店老板娘林某指控,6月28日晚遭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杰某(化名)推入店内厕所并强行发生性关系。6月30日,筠连派出所以“林某被强奸”为由出具受案回执;此后,筠连县公安局先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拒绝立案,又在刑事复议中维持原决定。直到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复核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明确指出筠连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原决定才被撤销。9月12日,林某拿到正式《立案告知书》。
从受案到拒立案:案件在县级公安环节被连续挡下
公开材料显示,林某丈夫在事发次日将杰某带至派出所。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说明警方已经以“林某被强奸”受理案件;杰某随后于7月1日被释放。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向林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核心理由是“无犯罪事实发生”。林某申请刑事复议后,县公安局8月10日又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称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继续维持不予立案。

这两份决定构成案件中最关键的责任节点。不是一次侦查判断出现偏差,而是同一公安机关在复议阶段再次确认自己的原结论,直到上一级公安机关介入才被推翻。
宜宾市公安复核直接否定县公安核心判断
林某继续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出具《刑事复核决定书》,认定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指出筠连县公安局此前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这份复核决定的制度意义非常明确:筠连县公安局此前用来拒绝立案的核心事实判断,被其上级公安机关正式认定为错误。 这不是舆论对警方的主观质疑,而是公安系统内部以正式法律文书完成的纠错。

9月12日,筠连县公安局重新向林某出具《立案告知书》。从6月底受案到9月中旬正式立案,案件经历了受理、释放涉事人员、不予立案、复议维持、上级撤销、重新立案的完整过程。
涉事者具有镇政府身份,权力关系不能从案件中被抹掉
澎湃新闻核实,杰某是筠连县蒿坝镇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公示栏显示其承担综合执法工作。杰某否认强奸指控,并称双方之间是“误会”,同时承认自己“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并称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现阶段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但公开材料并没有法院判决认定杰某构成强奸罪。因此,对杰某个人刑事责任必须以最终司法程序为准;然而,他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与县公安局连续拒绝立案的过程,已经使这起案件超出普通性侵指控,成为基层公权力是否对内部人员形成保护性屏障的问题。
蒿坝镇政府、筠连县公安局和县纪委监委分别处在不同责任位置:前者是涉事人员所属机构;县公安局负责最初侦查判断和两次不予立案决定;纪检系统则在事件曝光后介入调查公职人员纪律责任。
责任链:谁执行、谁复议、谁承担领导责任
目前公开资料能够确认的责任链包括:
- 杰某(化名):蒿坝镇政府综合执法工作人员,被林某指控实施强奸;本人否认强奸,案件现已正式立案;
- 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最初受案并处理现场及涉事人员;
- 筠连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刑事复议中继续维持原决定;
- 宜宾市公安局:9月7日复核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认定县公安局“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撤销原复议决定;
- 蒿坝镇政府:杰某所属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综合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纪律约束和事件后的组织处理负有机构责任;
- 筠连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蔡培志所领导的县公安系统:公开资料显示蔡培志现任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现无公开证据证明其本人直接签发本案具体决定,但作为县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权运行、案件质量和内部纠错机制承担领导责任。
今年3月,宜宾市委巡察筠连县公安局时,公开提出要重点监督“规范执法权力运行是否严格”和“服务人民群众是否用心”。不到半年,这起案件即出现县公安连续不予立案、上级公安明确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这使“规范执法”不再是一句会议口号,而成为可以用具体案件检验的责任问题。
真正需要记录的,是基层公权力如何让受害者反复自证
林某从第一次报案到拿到立案告知书,用了两个多月。公开报道还显示,在案件未立案期间,她曾出现割腕自伤并被送医的情况。她必须经历报案、申请复议、再向市公安申请复核,才把案件重新送回刑事侦查轨道。
这种程序成本本身就是权利侵害的一部分。当一名普通公民指控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严重性侵,而同级公安机关连续两次把案件挡在立案门外,受害者面对的就不只是一个被指控者,而是一个需要逐级突破的行政司法体系。
宜宾市公安局的复核决定纠正了县级公安的错误,但它同时留下了一份清楚的责任记录:筠连县公安局为什么会在原始调查和复议两个阶段都认定“无犯罪事实”,哪些办案人员作出了关键判断,案件证据在内部如何被评价,是否受到涉事人员公职身份影响,这些都属于案件办理质量和执法责任追溯范围。
从追责角度看,本案不能在“已经立案”四个字上结束。立案只是刑事程序重新启动,县公安此前两次错误决定本身仍是一项已经由上级机关确认的执法事实。 对基层权力体系而言,真正的制度问题不只是能否在舆论出现后纠错,而是为什么一个严重刑事指控必须依靠受害者持续申诉和上级推翻,才能获得最基本的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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