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千万办企业到建院士工作站,从联合国认可的盐土农业样本到维权困局,“中国好人”张春银的人生轨迹充满反差。
2006年,江苏省盐城绿苑盐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苑公司”)在滨海县租赁3000余亩盐碱荒滩,开展盐土农业研究开发,并建成全国首家沿海盐土农业企业院士工作站。然而,在将荒芜滩涂改造成可耕种土地后,却接连遭到他人违法侵占、转租牟利。企业持续报警却始终未见刑事立案;通过民事案件进行维权,又在十余年间多场诉讼拉锯,维权之路漫长而艰难。

“中国好人”张春银。刘虎 摄
直到2025年4月和2026年5月,滨海法院才先后判决两名争议土地实际控制人胡长军返回土地、范龙岩返还鱼塘。但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与企业主张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且科研项目早已中断,投资机会和发展机遇难以挽回。
当企业响应招商引资而来,投入巨资改造荒滩、发展科技农业,却长期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春银发出了“种地不如抢地”的感叹。
01
1700亩土地争夺战
2006年,在滨海县水利部门招商引资下,绿苑公司租赁淮河入海水道两侧3000余亩盐碱荒滩,建设耐盐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盐土农业科研基地。
经过持续投入和改良,这片原本荒芜的盐碱地逐渐变为可耕种土地。绿苑公司先后培育出多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耐盐碱植物新品种,建立院士工作站,被江苏省农林厅命名为“耐盐蔬菜科技示范园”,公司创始人张春银也获得“中国好人”等荣誉,盐土农业项目还得到联合国相关机构认可。
然而,觊觎者接踵而至。自2008年开始,胡长军、范龙岩等人及部分当地村民陆续侵占绿苑公司租赁土地。
“这些人以各种名义强行占地、毁坏生产设施、驱赶工作人员,并将占得的土地转租牟利。至2014年,绿苑公司租赁开发的土地几乎被侵占殆尽,企业多年积累的科研成果和经营基础遭受重创!”
张春银称,面对持续不断的非法侵占行为,绿苑公司年年向公安机关报案,却始终未获刑事立案。公司万般无奈,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展开维权。
在此前涉及上百名村民抢占土地的案件中,江苏高院已明确认定绿苑公司与淮河入海水道滨海管理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确认绿苑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出租方,滨海管理所也多次向法院及政法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表示涉案土地出租前系无人耕种的荒滩地,在现场实际丈量交接过程中没有任何纠纷,绿苑公司系唯一合法使用人。
尽管如此,围绕胡长军等10多人非法侵占的约700亩土地引发的纠纷,绿苑公司的民事维权之路却陷入漫长拉锯。

官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受访者提供
自2015年起,绿苑公司对非法侵占人陆续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诉胡长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滨海县法院于2016年9月驳回其诉讼请求;绿苑公司申请再审后,盐城中院于2022年7月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此后,滨海县法院再次驳回绿苑公司诉请;绿苑公司上诉后,案件又一次被发回重审。
“事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很清楚,高院早已有相关判决,但案件却一拖再拖。”张春银认为,长期反复审理使企业合法权益迟迟无法获得救济。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非法侵占者在此期间却在持续非法牟利。据其统计,仅胡长军一人通过转租涉案土地便获利上百万元,而相关侵占行为长期未受到有效追究。
“如果合法承租、投入开发和科研创新得不到保护,而侵占土地者却能持续获利,那么最终传递出的信号就是‘种地不如抢地,守法不如犯法’。”张春银说。
一个围绕100亩土地的排除妨害案件,就这样拖了近十年。
2025年4月16日,笔者以《“中国好人”1700亩土地被有组织抢夺,报警17年未获立案》为题,对张春银的遭遇进行了公开披露。同月30日,滨海县法院终于作出重审判决。这一次,绿苑公司赢了官司。
但在张春银看来,这场迟到近十年的胜诉,远不足以弥补企业失去的时间、机会和发展空间。“官司是赢了,但赢得很憋屈!”
02
土地拿回来了,损失谁来承担?
滨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长军关于“其中30亩土地系向麻风病人承包取得、其余70亩土地系自行开垦形成”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相关麻风病人此前已接受滨海管理所的补偿,本身并不享有涉案土地的合法处分权,无权再将土地出租给他人;而胡长军自行开垦土地,即便曾实际耕种,在土地被纳入政府管理并依法出租后,也无权继续占有使用。
法院认为,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层面看,胡长军均不具备占有涉案土地的合法依据,其既非土地权利人,也非合法管理人,应当退出并返还涉案土地。
不过,在赔偿问题上,法院并未完全支持绿苑公司的诉求。
绿苑公司主张胡长军赔偿2011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土地占用损失56.6万元,并按照每亩每年600元标准持续支付土地占用费。对此,滨海县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根据租赁协议应当用于海蓬子等耐盐植物研发和种植,且合同明确禁止转租。但绿苑公司曾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种植农作物并获取收益,客观上改变了合同约定用途,也与河道行洪管理要求不符。因此,绿苑公司以土地转租收益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缺乏法律依据。

一位证人陈述胡长军的所作所为。受访者提供
在损失认定上,法院改以绿苑公司实际支付给滨海管理所的土地租金以及合理经营收益作为计算基础。其中,2011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租金损失为10.81万元,预期经营收益损失为13.6万元,两项合计24.41万元。同时,鉴于胡长军至今仍未交还土地,法院判令其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照每亩每年200元标准,向绿苑公司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
绿苑公司提起上诉称,法院虽然确认胡长军系非法占地者,却将其主张的56.6万元损失压缩至24.41万元。其反驳法院关于其“违规转租、改变土地用途”的认定称,涉案土地本身规划用途就是耐盐碱植物种植与开发,相关经营活动始终符合水利部门批复及河道管理要求;真正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原有规划的,恰恰是胡长军等人在抢占土地后的经营行为。一审将相关责任归咎于绿苑公司,属于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绿苑公司认为,胡长军持续非法占有土地十余年,多次交涉、举报和诉讼均拒不退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一审判决仅按照每亩每年200元标准计算后续占有使用费,客观上形成了“违法无成本、侵占有收益”的局面,难以体现法律对合法经营者的保护。长期违法侵占土地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获得既有经营收益,该部分可得利益理应按照胡长军实际转租价格计算。
对于一审判决以“种植高秆作物影响行洪”为由否定转租收益的理由,绿苑公司亦提出异议。其认为,涉案土地实际种植的水稻、小麦并不属于影响河道行洪的高秆植物,法院据此大幅压低赔偿标准,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滨海法院长期支持抢土地且不赔偿损失,导致2014年上百人将其土地全部抢光,其多年科研成果被毁,损失惨重,投资环境十分恶劣。
2026年6月2日,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绿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令张春银更为憋屈的是,自2012年到现在已长达14年之久,16个同样性质的案件中,目前只有胡长军一案在绿苑公司一直上诉、数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滨海法院才依法支持了绿苑公司的诉求,其余案件至今还处于滨海县法院判决支持侵占者违法行为的局面。
“如此清晰的违法事实,维权之路为何却如此艰难?!”
03
210亩鱼塘背后的赔偿之争
就在胡长军案尘埃落下之际,绿苑公司与范龙岩之间围绕210亩滩涂地的纠纷,也迎来了新的进展。
绿苑公司称,其依据《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取得涉案210亩土地至2036年、2039年的经营使用权。此后,公司将其中部分鱼塘承包给姜华、曹德标经营。两名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却频繁受阻,涉案土地已被范龙岩控制并转包给他人从事养殖活动,由此提起排除妨害之诉。
庭审中,范龙岩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其辩称,自己早在2001年便通过原振东乡政府取得涉案荒滩50年经营权,后又获得农业部门书面确认,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持续开发经营,因此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范龙岩否认存在“抢地”行为,称姜华、曹德标最初正是在其同意下进入涉案土地从事养殖。后来发现二人一边向自己承租土地,一边又向绿苑公司缴纳承包费后,才决定收回鱼塘经营权。
对于双方截然相反的说法,滨海县法院认为,范龙岩提交的招商引资文件、行政部门声明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均无法明确对应本案争议土地,也不足以对抗海堤管理所持有的土地权属证明。
法院认定,范龙岩阻止姜华、曹德标继续经营并实际控制涉案土地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绿苑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妨害,应承担返还土地责任。
不过,与胡长军案一样,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落在赔偿金额上。绿苑公司主张,范龙岩长期控制涉案土地并用于经营获利,应按照其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中体现的每年32万元标准计算占用损失。但滨海县法院认为,该价格包含债务抵扣等特殊因素,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市场租赁价格。
综合绿苑公司此前与姜华、曹德标签订的转包合同价格、周边同类土地经营情况以及双方实际经营模式后,法院酌定按照每亩每年600元标准计算土地占用费。
2026年5月13日,滨海法院判决:范龙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涉案210亩土地;同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照每亩每年600元标准向绿苑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
绿苑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并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虽确认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并认定范龙岩构成侵权,但在损失认定上明显偏低,未能真实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经营收益。

绿苑公司是全国首家沿海盐土农业企业院士工作站。刘虎 摄
绿苑公司指出,涉案土地是沿海滩涂特种水产养殖用地,长期用于轮虫、白对虾、螃蟹的开口饵料等高附加值水产品养殖,其收益水平远高于普通农业用地。同类养殖滩涂近年来流转市场价格普遍达到每亩每年1500元以上,而法院在未进行市场调查、未委托专业评估的情况下酌定赔偿,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强抢鱼塘不但没得到惩罚,反而获得高额回报,判决使投资环境更加恶劣。
绿苑公司认为,在范龙岩明知姜华、曹德标已向绿苑公司缴纳承包费的情况下,仍强行将土地据为己有,其主观恶意明显。如果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经营收益,无异于让侵权人从违法占地行为中持续获利。此外,法院未充分体现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绿苑公司请求盐城中院调取当地沿海滩涂养殖用地指导价格,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土地市场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并据此重新确定赔偿标准。同时,绿苑公司认为范龙岩自2019年起便已实际阻碍其使用土地,请求将占用费起算时间提前至2020年1月1日。
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尚在审理过程中。
在另外几起绿苑公司将鱼塘发包事件中,其与经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因生产需要新增的基础设施投入及费用,由乙方(承租人)自行承担;承包期满,投资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绿苑公司)所有”。但几名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绝依法交还土地和设施,即便在绿苑公司依法提出仲裁并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依然如此。
“2024年12月,恰逢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海口闸项目征收。3名承租人的违约侵占土地和附属设施,拆迁办为了推进项目建设,设施补偿款既未交由土地所有者(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进行处置,也没有支付给合法权属所有者(绿苑公司),而是匪夷所思的委托滨海港镇政府将补偿款给了3个违法侵占土地和设施的人!”
对于这起又一起鼓励“违法零成本、侵占有收益”的行政行为,绿苑公司立即向滨海县政府提起了行政申请。滨海县政府的答复未能支持绿苑公司的申请。经复议,盐城市政府撤销了滨海县政府的行政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职。2026年1月19日,滨海县政府再次作出《答复》,但内容与此前《答复》并无本质区别,“还以未生效的判决用错误的逻辑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对于其“内容存在严重错误,程序亦存在违法”,绿苑公司已于8月下旬再次提出了复议申请。
附 :笔者手记
张春银作为“中国好人”和盐土农业开拓者,近20年的维权困境触及了营商环境建设最核心的问题:政府作出的承诺,最终能否兑现;企业依法取得的权利,最终能否得到保护。
这些年,各级政府都在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无论是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还是盐城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系列举措,都反复强调一个关键词——法治。
营商环境归根到底不是减几个审批环节,不是出台多少优惠政策,而是让投资者相信:只要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侵犯;一旦受到侵犯,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审视张春银的遭遇,最令人不安的恰恰是这种预期的失落。
如果一家企业投入数千万元将荒滩变成良田,最终却无法有效阻止他人侵占;如果高院已经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出租方长期证明企业拥有合法使用权,而相关纠纷仍能反复诉讼、久拖不决;如果侵占者长期获利,而权利人长期维权,那么受到伤害的就不仅是一家企业,而是所有潜在投资者对当地法治环境的信心。
对于企业而言,市场亏损可以接受,技术失败可以重来,但如果合法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漫长而不可预测的维权过程,那么任何招商引资承诺都会失去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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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滩变良田后遭抢:全国首家沿海盐土农企院士工作站的20年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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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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