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作宝案暴露出洛阳反腐场存在的程序失守、权力越界、人为造案等问题,成为地方反腐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另类样本。
宋作宝从被河南省洛阳市监委审查调查,到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直至老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历经了国内罕见的“过山车”般有罪判决。
2026年9月14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以宋作宝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罪执行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从受贿800万元“案发”又不予认定,到“亲笔供述”涉案金额2.89亿元,直至老城区法院一审认定的受贿255万余元(其中182万余元未遂),宋作宝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历经一场“数据”噩梦。在宋作宝的“数据”噩梦里,洛阳模式的“造神”运动,也成为国内反腐场的一个另类样本。
800万元成为“乌龙”
宋作宝,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材总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岩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2025年11月12日,宋作宝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指定管辖被洛阳市监委留置审查调查。
宋作宝被留置审查调查之后,互联网上一边倒的声音就没有停息过,媒体(包括自媒体)的公开报道,直指宋作宝是中国建材总院内部排除异己的“牺牲品”。宋作宝的妻子王芳芳也多次在网上发布口播视频,并公布大量与洛阳市监委人员、相关证人的通话录音,以印证“宋作宝案”就是“灯下黑”的产物。
宋作宝的“问题”,引发中国建材总院主管单位纪委关注的,是涉及800万元的款项,在查实这800万元之后,然后再层层上报,指定由洛阳市监委调查。
2008年,韩某(范某妻子)、佘某龙、王芳芳(宋作宝的妻子),按照比例共同出资成立北京邦福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邦福德公司”),韩某占40%的股份,佘某龙和王芳芳各占30%的股份。值得一提的是,宋作宝与范某是研究生同学,所以可以认为系妻子王芳芳为宋作宝代持30%的股份。宋作宝没有参与邦福德公司的经营,属于纯粹的股东身份。
由于宋作宝2010年后到央企任职,不能参与邦福德公司的经营,2011年3月30日,经邦福德公司股东会决议,王芳芳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韩某、范某夫妇。此时,邦福德公司的市值已经达到2000万元。按照股权协议,邦福德公司应向王芳芳支付款项600万元。

邦福德公司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没有直接转给王芳芳(或宋作宝),而是借给了宋作宝的大哥宋作忠,宋作忠将这600万元用于在内蒙古做生意,并继续与邦福德公司合作。
自从王芳芳(宋作宝)剥离邦福德公司之后,该公司连本(600万元)带息,再加上利润等,一共向宋作忠转款约800万元。
从2012年开始。宋作忠历时十余年,分14次陆续给王芳芳转款740万元,给宋作宝转款数十万元,共计约800万元。这800万元中,有宋作宝夫妻借给宋作忠的600万元,以及十余年的资金利息。而宋作宝夫妇直至被留置调查,都不知道宋作忠还款多少,还了多少次款。
中国建材总院发现这800万元的线索之后,认为宋作宝是一条“大鱼”,按照其级别和涉及金额 ,完全符合立案调查的条件。
洛阳市监委审查调查之后,并没有认定该800万元属于受贿款项,洛阳市老城检察院的起诉也不涉及“案发”时的800万元。这也意味着,以800万元涉案资金对宋作宝立案,就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乌龙”。
2.89亿元“亲笔供述”
宋作宝因“800万受贿”被留置,但经调查核实,该笔指控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洛阳市监委应当撤销案件并解除留置,但宋作宝却在继续留置期间,以“亲笔供述”的方式,被编造出了2.89亿元虚假犯罪金额的“剧本”。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宋作宝,曾经担任多家央企的负责人,在被留置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他为何要“亲笔供述”虚假犯罪金额。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王芳芳的公开发声载明,多种原因导致宋作宝心理崩溃,他或许认为,只要按照办案机关的意思“亲笔供述”,就可以救家人。
宋作宝被洛阳市监委留置的第二天,也就是2025年11月13日,其在北京的家遭遇全面搜查,且王芳芳也被带至洛阳,由老城区监委留置,留置时间达到三个月。
王芳芳被留置期间,被强迫要求交代宋作宝的犯罪事实,而作为一名普通技术人员的王芳芳,被办案人员设计好的“台词”,问得一头雾水。
河南省监委指定管辖决定书中明确要求“不得再行指定”,但洛阳市监委将案件线索分派至老城区、栾川县、洛宁县、孟津区等下级监委,由下级监委对家属王芳芳,以及其他相关5名证人实施立案、留置、管护。这些证人均非职务犯罪主体,与监委管辖范围无关,却被以监委名义限制人身自由,在监委留置点进行讯问。
王芳芳回忆,她在被留置期间,其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年近古稀的老人,甚至自己妹妹的“安全”,都作为逼迫其配合交代宋作宝问题的筹码。

为此,宋作宝“亲笔供述”自己涉案资金2.89亿元就这样诞生了。宋作宝的这份“亲笔供述”,后来也成为其他证人、“行贿人”供认宋作宝受贿的“杀手锏”。但这份神秘的“亲笔供述”没有随案移送,甚至辩护人也没有看到,大概率会随着洛阳的文物永久封存给历史。
2.89亿元“亲笔供述”并非空穴来风,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真实存在。辩护人在会见宋作宝的时候,他向律师陈述,在被留置期间,办案人员通过“威胁、欺骗、诱供、指供”等手段,将最初的800万元逐笔提升至2.89亿元,这便是“亲笔供述”诞生的背景。
2026年6月3日,洛阳市监委的办案人员与王芳芳的妹妹王蕊的一段通话录音,也印证了2.89亿元的说法:“他最多的时候写,他都写了两个多亿。”
这段电话录音,也曾一度在互联网上传播,虽然洛阳方面已经删除,但大数据的记忆依然留存。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2.89亿元的“亲笔供述”,之后对宋作宝的所有指控都无法推进。因为洛阳市监委在留置、管护、走读询问相关证人、“行贿人”的时候,用了一句同样的话:“宋作宝都承认了,你就老实交代吧。”同时,也向这些人展示了“亲笔供述”的内容。
辩护人认为,后来形成的宋作宝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行贿人”的指控,其内容高度一致,有些地方连标点符号都一样,因为这些“有罪”书证,都套用了一个模板,那就是2.89亿元“亲笔供述”。
事实证明,宋作宝2.89亿元的虚假“亲笔供述”,是在特殊环境下被动产物,但也是把宋作宝涉罪办成铁案的根基。
2026年7月6日,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根据洛阳市监委的调查结果向老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所指控的罪名为受贿罪、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决结果载明,宋作宝案最严重的罪名是“受贿罪”,被指控其收受李某峰、岳某、白某、张某宝、姜某五人共计255万余元(其中182万元未遂)。
选择“182万元未遂”
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指控,对宋作宝行贿最大的一笔金额是212万余元,其中182万元未遂。行贿人系北京卓信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信兴业公司”)实控人李某峰。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贵州天威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天威公司”)借用中岩科技公司CRCC资质,与卓信兴业公司(李某峰)进行减水剂买卖业务。
实操手法是,卓信兴业公司将减水剂卖给中岩科技公司,中岩科技公司再卖给贵州天威公司。这样,既能做大中岩科技公司的产值,又能解决贵州天威公司CRCC资质的问题,中岩科技公司则向贵州天威公司收取5%的管理费,同时返给卓信兴业公司(李某峰)2%的管理费。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贵州天威公司自身取得了CRCC资质,不再需要借用中岩科技的资质,本可以直接与卓信兴业公司(李某峰)做业务,减少中岩科技的中间环节,贵州天威公司也不再需要向中岩科技公司支付5%的管理费。但中岩科技公司为了保留这份巨大的业务量,最终与卓信兴业公司(李某峰)协商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继续保留原有模式。
洛阳市监委掌握这个信息之后,认为是宋作宝巨额受贿的“突破口”,认为应该收取2%的管理费,管理费没有进入中岩科技公司的账户,是因为李某峰行贿给了宋作宝。
李某峰被洛阳监委留置之后,并没有发现他将之前的管理费行贿给宋作宝,所以根据2017年以后的业务量,从300万元“降格”为182万元,而且属于未遂。
2026年6月11日,李某峰与中岩科技公司职工徐某杰的对话录音显示:李某峰明确承认“182万元”都是编出来的。而且这182万元也是“谈下来的”。
李某峰在谈话中称:“我证言必须和宋作宝的一样,给我两个方案,182万还是300万,那我当然选择182万,花钱消灾。”
“从300万谈下来的”“不认就不让我走”“交了钱才能回去”。办案人员以“不认罪就不解除留置”相威胁,“宋作宝已经认了”,“出钱就能回去”,这些都是李某峰与徐某杰谈话录音的内容。
李某峰在承认承诺向宋作宝行贿182万元感谢费,并如数缴纳“行贿款”之后才被解除长达两个多月的留置。这段通话录音已通过音频方式,在互联网广泛传播,让众多关注宋作宝案的网友顿感唏嘘。
李某峰不但“被”承认向宋作宝行贿182万元(未遂),还承认向他送了十箱茅台酒,300克黄金。300克黄金是宋作宝安排手下员工给还回去了。宋作宝自己还“承认”,十箱茅台酒是他独自扛回去的。
编造182万元的受贿款(未遂)不符合常理,既然贵州天威公司取得了CRCC资质,其与卓信兴业公司(李某峰)的减水剂买卖业务,不再通过中岩科技公司中间环节,对于李某峰来说是节省一笔不小的中间成本(原业务模式产生的开票差额成本,都由李某峰承担)。
节约出来的成本,李某峰本应获得的2%业务管理费返点,却承诺要作为宋作宝的感谢费,这简直是倒反天罡。李某峰与中岩科技公司已经没有业务往来,没有“感谢”宋作宝的理由,唯一的理由就是李某峰“不差钱”,可以承诺182万元感谢费,可以送十箱茅台酒、300克黄金。
为此,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指控,宋作宝为李某峰在“免除管理费方面提供帮助的”,纯粹是办案机关捕风捉影伪造出来的。
还原43万“受贿款”
李某峰向宋作宝行贿212万元的“传奇色彩”,不是孤立事件,关于岳某、白某、张某宝、姜某四人向宋作宝行贿43万元,属于“同样的配方,同样的味道”。
湖南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中岩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12年4月1日,中岩科技公司并购了湖南中岩公司,原湖南中岩公司企业中岳某的第三方公司占49%的股份,中岩科技公司占51%的股份。
老城区检察院认定,并购之后的湖南中岩公司,系中岩公司的子公司没有差错,这也是整个起诉中罕见的属实的认定。
老城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23年,宋作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岳某姐弟在职务晋升,以及日常经营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岳某姐弟给予的现金共计16万元。
岳某姐弟确实先后担任湖南中岩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这也是客观事实,但这个职务不是宋作宝关照给予的,而是他们必须依规担任这一职务。

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五条明确载明,由岳某担任总经理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岳某的“总经理”身份,不是中岩公司任命的,而是49%股份的实质体现。
严格意义上讲,中岩科技公司与湖南中岩公司,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宋作宝与岳某姐弟确有礼尚往来,例如逢年过节,岳某姐弟会给宋作宝拜年,在岳某生孩子和岳某弟弟结婚的时候,宋作宝也送了礼。
岳某为了不让湖南中岩公司的发展“节外生枝”,违心地承认了,她和弟弟多次送给宋作宝现金共计16万元。
案发之后,宋作宝的辩护人曾经赴湘与岳某会面,岳某说:“我没有理由给宋总送钱,我对中岩科技公司的贡献最大,要送也是他该给我送”(有录音)。
白某系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研益公司”)的员工,白某曾经向中岩科技公司介绍了一个北京火车南站的项目,项目完工之后,中岩科技公司按照行业惯例,给了白某30万元的居间费。
白某觉得,他一个人不应该全拿30万元的居间费,于是自己留了20万元,将另外10万送到了宋作宝的办公室,他认为应该由作为领导的宋作宝分配给其他工作人员。宋作宝回忆,他将10万元归到了中岩科技公司的“小金库”。
中岩科技公司与中研益公司,曾经联合竞标一个“沙特科研项目”得以成功,中研益公司方的代表系白某,由于白某的业务技能强,作为代表中岩科技公司的宋作宝,曾经力挺白某代表中研益公司负责该项目。
白某在被监委管护十日期间,承认在“沙特科研项目”中期汇报完成后,给了宋作宝5万元,让他代请一下当初负责“沙特科研项目”的领导。该5万元的“行贿”,也是白某在办案人员“沙特项目”的引诱之下,做出的不实陈述。
张某宝只是天津豹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豹鸣公司”)的销售代表。老城区检察院指控,在2015年至2024年的十年间,宋作宝利用职务之便,为豹鸣公司在中岩科技公司承接混凝土膨胀剂供应项目及项目款拨付提供帮助,张某宝分14次送给宋作宝7万元。
两家公司的“供应项目”是有协议的,“项目款拨付”也须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这是最起码的契约精神,企业的任何正常业务都需要“提供帮助”才能做成,这是一种对诚信社会的认知障碍。
关键是,张某宝作为豹鸣公司的一名销售代表,根本无法改变两家的供货约定,支付货款是理所应当的事,宋作宝为张某宝“提供帮助”的前提就不成立。宋作宝、张某宝比较熟悉,在逢年过节,双方有互赠礼品,是客观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豹鸣公司向辩护人出具情况说明,阐明两家公司是按照市场规则正常做生意,中岩科技公司财务部门也向辩护人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宋作宝从未就豹鸣公司的汇款事宜打过招呼。
起诉书里只有“2014年至2024年”,没有张某宝“行贿”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明细,于是便认定张某宝向宋作宝行贿7万元。
宋作宝任中岩科技公司总经理期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辽宁科隆公司”),曾经是该公司减水剂原料的供货商。在此期间,中岩科技公司因欠辽宁科隆公司的货款,起诉到法院之后,中岩科技公司才履行了付款义务。
老城区检察院指控,宋作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辽宁科隆公司在“减水剂原材料供货量及货款拨付提供帮助”,2017年12月,在北京收取辽宁科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现金5万元。
当时的市场环境表明,“减水剂原料”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属于卖方市场而不是买方市场,姜某没有理由求宋作宝增加供货量。中岩科技公司欠辽宁科隆公司的货款,是通过诉讼程序得到解决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岂不是宋作宝让法院判决,支付辽宁科隆公司的货款。
姜某被洛阳市监委管护了十天时间,在此期间她承认送给宋作宝5万元现金。姜某的笔录显示,送钱时间是“2017年12月”,送钱地点是她司机开车,她与宋作宝坐在后排,把5万元现金给了宋作宝。而通过“亲笔供述”形成的宋作宝笔录是,他开车见到姜某,姜某把现金放在宋作宝车子的后座上面。真可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亲笔供述”也形成两人供述不一致的笔录。
姜某还称,她是“2017年12月”到北京参加中国建材集团的会议,利用这个机会送钱给了宋作宝。但“2017年12月”,没有中国建材集团召开行业会议的记录,也没有姜某购买高铁票和入住酒店的记录。
姜某作为一家公司的掌门人,在被监委管护期间,受到了非常恶毒的辱骂。
“躺枪”式绑定罪名
前文已经做了详细阐述,王芳芳(宋作宝)于2011年3月30日就已经脱离邦福德公司,而且800万元的“案发”资金也没有在暗中体现,这也充分说明,洛阳市监委没有认定该800万元属于受贿款,但他们没有忘记给800万元留一个“长尾效应”,那就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宋作宝利用担任中岩科技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同范某、宋作忠等人以邦福德公司名义,经营与中岩科技公司同类的减水剂生产销售业务。宋作宝等人以邦福德公司名义经营减水剂生产销售业务累计获利人民币79万余元。
事实已经证实,邦福德公司经营减水剂生产销售业务,与宋作宝时任副总经理的中岩科技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但为了坐实800万元“长尾效应”,洛阳市监委首先对范某进行了留置。
当范某在留置期间把邦福德公司的成立、股权出让,以及600万元的款项说清楚,并提供了所有书面证据之后,才得以解除留置。
正如全文所述,600万元与“案发”的800万元还有200万元的“差价”,便通过“审计”手段,认定79万余元属于经营“同类业务”,并构成犯罪,同时将宋作宝生拉活扯地与邦福德公司绑定。在79万余元的指控中,范某向洛阳市监委退还非法所得27万元,宋作忠退还10.5万元,余款作为宋作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罪依据。
关于贪污罪13万元的指控,所有在案证据都已证实完全系子虚乌有。老城区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该贪污罪,那也是汹涌舆情下的“良心发现”,并非办案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初衷。
无论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还是最终没认定的贪污罪,宋作宝都是“躺枪”式被人为绑定。
程序与事实症结
洛阳反腐场的“另类”在于,公诉机关老城区检察院只是“搬运工”,搬运洛阳市监委认定的“定罪”,而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老城区法院,也只是进行流于形式的“公开开庭”审理,最终还是以洛阳监委的“定罪”为准。
9月6日,老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宋作宝,但法庭只允两名家属参加旁听,也是洛阳模式的“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从上午9点30分开庭,傍晚5点30分就审完整个案件,辩护人依据客观事实全程为宋作宝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依然认定其构成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被拒,申请17人出庭接受质询被拒,一直在法庭外等候、要求出庭作证的5位证人均被拒。
老城区法院洋洋洒洒长达50页的判决书,就是一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流水账,而针对辩护人对每项指控的无罪辩护,就轻飘飘的六个字:“本院不予采纳”,这也是这份判决书的最大“亮点”。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老城区法院尚未收到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时,就已经接到了该院“判决书已经寄出”的电话通知。
宋作宝不服老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洛阳中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结合全案程序违法与事实错误,宋作宝核心上诉理由有六大核心维度,全面覆盖了案件的症结。

其一,一审的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瑕疵,核心证据均为非法取证所得,且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形同虚设。本案关键供述、证人证言均系办案机关通过威胁、诱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获取,洛阳市监委工作人员自认存在编造巨额涉案金额的行为,当事人亦提供了暴力取证、伪造笔录的明确线索,完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标准。
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取证行为合法性,仅依据监委自行出具的“取证合法说明”驳回排非申请,等同于让取证机关“自证清白”,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同时,公诉机关隐匿、拒不移送关键同步录音录像,在明知存在办案人员先定笔录、再逼迫当事人签字画押的情况下,仍刻意隐瞒证据,一审法院亦拒不调取、径直采信非法笔录,证据采信严重违法。
其二,全案核心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贿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罪依据均不成立。一审认定的182万元未遂受贿、43万元小额受贿,均有完整录音、书证、企业证明证实系证人被胁迫编造,无任何真实行贿事实与商业逻辑支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脱离客观股权流转、经营事实,属于强行绑定定罪。全案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依法应当不予认定。
其三,一审法院严重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刻意规避庭审质证、查清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多名关键证人已抵达法庭等候出庭接受交叉质询,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全部驳回,刻意回避当庭质证、核查虚假证言的核心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法定原则,无正当理由阻止证人出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属于蓄意采信虚假证据、制造错案。
其四,本案存在多方妨害作证、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证人证言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办案机关联合中建材研究院集团纪委,对关键证人施压、胁迫取证,先通过纪委人员威慑证人,再由公诉机关固定虚假笔录,逼迫证人违背客观事实作伪证,严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秩序。
同时,一审公诉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却未回避,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该案原由洛阳市监委相关人员操控办理,公诉人与该案操盘人员存在长期上下级隶属关系,且存在违规会见、逼迫当事人认罪认罚、隐匿辩护申请、违规调取案卷材料等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越权驳回回避申请,程序严重违法。
其五,一审法院证据采信规则适用错误,创设违法裁判标准。辩护人提交的三十余项客观证据,一审法院均以“私自录音、来源不合法”“与在案证据矛盾”为由不予采纳。但我国刑事诉讼规则中,证据合法性约束主体仅限公权力机关,辩方自行收集的证据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亦可作为案件参考依据,一审法院片面否定辩方证据,偏袒控方、偏离中立审判立场,违背刑事诉讼法核心精神。
其六,案件源头存在公器私用、打击异己的人为干预,且一审审判程序违反法定规则。本案最初的涉案线索,源于中国建材总院个别领导为排除异己、打压干部刻意上报的不实信息,借纪检监察公权力实现私人目的,属于典型的权力滥用。同时,本案核心争议为事实认定争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依法应当全面核查事实、纠正一审错判。在全国推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查司法人员制造假案的大背景下,本案一审裁判背离“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未能守住司法公正底线。
作为一起典型的央企高管职务犯罪案件,宋作宝案并未体现反腐案件严谨、公正、审慎的办案准则,反而暴露出了洛阳反腐场执纪司法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失守、权力越界、人为造案等问题,成为地方反腐实践中极具争议的另类样本。
一审判决并未真正厘清案件事实、坚守司法底线,未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初心。随着二审程序推进,本案诸多违背法律、常理的内幕将逐步曝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纠正程序及实体错误,还原案件真相,给出经得起法律、事实和舆论检验的公正裁判,守护司法公信力与法治底线。

原文信息
- 原标题
- 洛阳反腐缔造的一个另类样本 宋作宝历经过山车般数据噩梦
- 原文作者
- 王甘霖
-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 微信公众号“调察组”
- 原文发布时间
- 2026-09-2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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