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公布的法释〔2026〕18号并不长,却直接改变了中国网络内容行业几个长期存在的操作习惯。对新闻网站、自媒体、内容聚合平台以及图片使用者而言,至少有四处条文值得逐项核查。

最高法9月1日起重划网络转载规则:网站复制已发表作品须先取得授权

第一处,是网络转载。

传统著作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报纸、期刊在特定情况下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并通过支付报酬适用法定许可。但最高法此次明确限定了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

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彼此之间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这一法定许可范围。网站要复制别人的完整作品,原则上仍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项变化直接打击一种长期存在的误区:文章公开发表,并不意味着其他网站自动取得全文复制权。

第二处,是作品“已经公开”的法律认定。

司法解释调整了对“公之于众”的表述,不再把著作权人本人主动公开或者授权公开作为唯一前提。作品即使通过其他方式已经使公众能够接触,也可能进入相关法律判断。

这一变化会影响首次发表权、合理使用以及一些侵权案件中“作品此前是否已经公开”的认定。

第三处,是公共场所艺术作品。

旧规则中的“室外公共场所”被调整为“公共场所”。公众对符合条件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或者录像,并在合理范围使用成果时,适用空间因此发生变化;但这不等于可以未经许可重新复制、设置或者以原作品方式公开传播。

第四处,与新闻行业直接相关。

解释进一步处理“单纯事实消息”的著作权边界。事实本身并不因为被某家媒体首先报道就成为其私有财产,但传播他人采编形成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当注明出处。

这里必须区分两件事:发生了一场火灾、法院判了一宗案件,这些事实可以由不同媒体独立报道;记者怎样调查、选择材料、组织段落和表达,则可能形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具体作品。

因此,新解释实际画出了两条线:事实可以继续报道,别人的文章不能因为已经上网就直接复制;信息共享不等于表达成果免费。

最高法同时明确,新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对大量依靠自动抓取、RSS、转载和内容聚合运营的网站来说,真正需要重新检查的不是“有没有注明来源”这么简单,而是有没有取得复制作品本身所需要的权利。

注明来源解决署名问题,授权解决复制权问题。两者从来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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