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七旬老人于某(化名)突发脑病就医,在德州市中医院被当作脑血栓进行溶栓治疗,随后病情骤变,最终致残。经司法鉴定锁定医院多项诊疗过错,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改判医院承担40%过错责任。

突发脑病紧急入院,溶栓治疗中病情骤变
2023年7月28日中午,77岁的于某突发言语不利、肢体僵硬等症状,家属紧急将其送至德州市中医院急诊科。经初步诊断为急性脑梗,患者随即转入脑病一科,由主治医师孙某接诊。
据家属反映,主治医生拟定静脉溶栓方案,为患者输注尿激酶。然而输液仅约三十分钟,于某病情突然加重,瞬间丧失意识、陷入深度昏迷。面对突发危重状况,现场医护未暂停治疗,仍完成全部溶栓输液。直至输液结束四小时后,老人才缓缓苏醒,但损伤已不可逆转: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右侧肢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
影像检查存疑未复核,反向治疗错失黄金窗口
病情恶化次日,医院为患者进行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提示存在脑血肿可能。诊疗规范要求,此时应进一步通过CT复查确诊,排除脑出血风险。但院方未做CT复核,继续采用活血抗凝药物治疗。
在脑出血风险未排除的情况下持续溶栓,属于临床禁忌操作,极易加重出血、加剧脑组织损伤。这样的治疗持续近十天,患者偏瘫、失语症状不断加重。院方曾通知家属办理出院,家属拒绝并通过12345热线投诉后,医院才同意继续收治。
2023年8月29日,患者转入康复科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康复治疗,但效果不佳。此时,脑梗救治的两个月黄金窗口期已经错过,老人的脑部损伤和肢体残疾成为不可逆的后遗症。
家属在整理病历时还发现,主治医生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中仅签署姓氏,未签全名,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锁定多项过错,明确诊疗违规与损害因果
2025年8月,家属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德州市中医院存在多项诊疗过错:溶栓治疗时间窗已近临界,医院未对出血等高风险并发症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患者病情加重、影像提示脑出血可能后,医院诊断失误、处置不当,继续活血治疗加重了病情;抗凝药物使用前,未依规复查CT、MR,诊疗流程缺失;全程病情观察疏漏,风险告知不充分。
鉴定结论明确:院方诊疗过错与患者致残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伤残鉴定显示,患者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三级伤残,右侧肢体偏瘫构成四级伤残,需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提高过错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结合患者高龄及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史,参考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承担30%过错责任,判赔各项损失24万余元。家属认为责任比例过低,提起上诉。


2026年7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影像检查提示异常后未及时复核,仍继续活血治疗,过错程度大于一审认定,酌情将医院过错责任比例提高至40%。终审改判德州市中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7195.66元。
即便判决生效,涉事医院及主治医生始终未向家属作出任何致歉或认可过错的表示。2025年11月,家属持生效判决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向德州市卫健委提交申诉,要求对涉事医院及医护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卫健部门书面答复称,相关材料不足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未予立案。截至目前,涉事医护人员未受到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家属仍在继续维权。
(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不规范诊疗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对临床诊疗和患者维权具备较强警示作用。脑梗溶栓属于高危急症治疗,医疗机构负有高度审慎诊疗义务,需全程监测病情、依规完善影像复查,及时规避出血等并发症风险。本案中,院方影像检查存疑却未排查风险,持续开展活血抗凝治疗,明显违反临床诊疗常规,是造成患者损害的核心过错。同时,医护人员医疗文书签字不规范,也属于明确的行业违规行为。律师提醒,生效司法判决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卫健部门核查追责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通过申诉、检察监督等合法途径继续维权,督促监管部门履职,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及医护人员的对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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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信息
原标题:【拍案普法】德州七旬老人脑梗就医致残引纠纷,二审改判医院承担四成过错责任
来源:今日头条“北极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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