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法庭上的那个上午
2026年9月24日上午9点半,惠州博罗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我坐在原告席上。这是我打官司的第十个年头。

开庭刚一开始,我的代理人方律师就对被告出庭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被告出庭的是淡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赖某妤 ,出示的身份是“诉讼代表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我也举手提出强烈异议:赖某妤虽分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以“诉讼代表人”身份代替负责人出庭,是否符合法定出庭资格,本身就该打个问号;她坐在这里, 我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扰乱了法庭秩序,请审判长将对方请出法庭 。
审判长没有回应我和方律师的异议,前后只淡淡地说了两遍四个字:“ 记录在案 。”又说, 被告的出庭身份经过审查,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
进入审判长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环节,我和方律师接着强烈申请审判长回避。理由是: 他涉嫌袒护、包庇被告。
庭审越来越激烈,大约只进行了15分钟左右,就进行不下去了,审判长宣布休庭5分钟。
一刻钟左右的庭审,审判长好像因为工作太忙昨夜没休息好的样子,精力不集中气色欠佳。甚至,我怀疑他没有认真审阅我的卷宗。
休庭后,合议庭合议过,但 博罗法院的院长并没有对休庭、也没有针对审判长的回避申请作出明确批准和表决。 审判长回来宣布:当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择日再行开庭。
休庭期间,被告代表人 赖某妤和 她的代理律师(女)坐在那里,嬉皮笑脸,谈笑风生,被旁听人员怒斥。
这场官司,从2016年打到现在,我们早已习惯了这样的场景。
01 为什么一个农村女人要打十年官司 先说说我是谁。
我叫叶红缨,一名客家女,1982年生,广东惠州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村人。我是这个村的原始村民,户口一直在这里。十年的艰辛诉讼,今年只有44岁的我已经头发斑白,一脸老相和倦容。
但在村里,我的身份从来不被完整承认。
2016年前后,村里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股份制改造。就在这个过程中,我被告知:出嫁女,不算。
不是说不给我成员资格——他们承认我是成员,却在关键的地方做手脚。比如股权配置, 村里把“嫁出去的女儿”配成0.2股,而其他成员是1股 。比如分户,我明明和我弟弟是两本户口、两个家, 村里却把我“并”进了弟弟家那一户 ,户代表写的是别人的名字,我这个实际户主在公示表上被排除。比如户代表的投票权,因为我“不是户主”,我不能参与村务会议的表决。
最让我无法接受的是: 和我同村的刘某,不是原始村民,却可以单独列户、当户代表。我是土生土长的原始村民,反而被合并、被排除。
我问村里为什么区别对待。村里的回答永远是那一句: 要经成员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于是,我开始了维权。一打,就是近十年。
02 判决书赢了,公道没回来 这十年里,我拿到过好几份生效法律文书,都是有利于我的。
2016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判令村里停止侵权,我有权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
2022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3行终663号行政判决,判令淡水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督机关,要对我的申请作出行政处理。
我一次次拿着判决去申请执行。2023年,惠阳区人民法院(2023)粤1303执2263号执行裁定。2026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13执复19号执行裁定——裁定书确认, 村里已经给我制作了股权证,但证上的户代表写的是别人,不是我 ; 在三资管理平台上,根本查不到我的成员信息。所谓的“备案登记”,只是走了一个形式 。
还有(2025)粤13刑终419号刑事裁定书。我在里面指控 村里长期侵害我的身份权、经济权 、参与权——把我违法并进别人的户,在土地款分配表里持续把我排除在外, 克扣我的核心收益,剥夺我的参会权、表决权、监督权 。
判决书一本本下来。可公道,始终没有真正回到我身上。
03 新的法律,2025年5月1日来了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说得清清楚楚。
第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
第十七条: 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丧失成员身份(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我拿着这部新法,又一次向村里的公示名单提出异议: 名单里把我这个独立户主合并进了别人家;有人户籍已经迁走了却还占着成员名额;有人考上公务员还留着成员资格;有的家庭,女儿只配0.2股。
2025年5月6日,我向淡水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异议监督申请书》,提出三项诉求:确认我独立户主身份并单独列户;核查纠正成员名册里的违法状态;保障我作为成员的知情权,让我查阅户籍证明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
04 监管的“一转了之” 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关。我的《异议监督申请书》,就是递到淡水街道办那里的。
街道办的反应,是一种我熟悉的处理方式。
2025年7月7日,街道办给村里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村里就我提出的问题整改或说明,5日内书面报送。
7月16日,村里报送了《整改情况说明》。怎么说的?关于分户:2025年5月27日召开了户代表会议,应到35户、实到28户,同意0票、反对28票,分户申请未通过。 关于公务员保留资格:正在整改中。关于查阅:同意看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原件涉及个人隐私,不能提供。
然后,7月23日,街道办给我回了信。信的结尾,是最关键的一句话: 我街道作为监督方,尊重该社的民主决策结果 。
尊重民主决策结果。就这样,村里用一场“民主表决”否决了我的分户申请,街道办用一句“尊重民主决策结果”把监督的责任交还给了被监督者。
可我要的从来不是让谁替我作决定。我要的是监督机关去审查—— 那场否决我的表决,程序合不合法?那部把“嫁出去的女儿配0.2股”写进去的章程,违不违反男女平等?那个同意0票、反对28票的决议书,是不是真的像村里说的那样“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我翻过那份决议书。正文里写着“弃权的户代表人数6人”,表格里又写“弃权0票”。28个人出席,同意0、反对28、弃权6,这些数字自己都对不上。手写的那份决议书模板上,抬头写的是别的村、别的人名,像是 拿错了模板套用的。
我把这些问题一并写进了诉讼。
05 原告的诉求,和法庭上的那一刻 2026年1月,我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淡水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案号(2026)粤1322行初714号。
我的诉求很清楚:判令街道办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它不是不能代替村里作决定,而是面对明显违法的决议和章程,负有监督、纠正的法定义务。
2026年4月24日,案件第一次开庭 。我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那几份生效判决。
9月24日,第二次开庭 。就是开头那一幕。
让我真正难以平静的,不是被告答辩说了什么,而是庭审程序本身。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法律白纸黑字的硬性要求,不是可以随意打折的软约束。可 被告没有让负责人出庭,只派来一个“诉讼代表人”应付。我们当场提出异议,审判长“记录在案”,不做处理 ——仿佛一句记录,就能把程序问题轻轻抹平。
审判长是可以被申请回避的——当我们认为他可能偏袒一方的时候,这是当事人最后的程序武器,也是法律给的底线保障。我们申请了,理由写在纸上。按照程序,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决定,在被申请回避的人作出决定之前,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可 直到休庭,院长既没有批准休庭,也没有对回避申请作出明确批准;审判长宣布当天庭审结束,择日再审 。程序悬在半空,没有回应,只有一句轻飘飘的“择日再审”。
程序,是普通人最后能抓住的东西。如果连程序都不能指望,那就只剩一句“记录在案”了。而现在,连这一句“记录在案”,也还没有等来一个明确的回应。
胡老狮||由一位广东客家女给惠州中院的《开庭审理申请书》看到的... ...
06 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故事 我不觉得这只是我一个人的官司。一个农村女人的十年,从来不是一个人的十年。
在广袤的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出嫁女”被合并、被减股、被剥夺参与权的遭遇,远非孤例。 一部刚刚施行的法律,白纸黑字写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可法律可以在一夜之间颁行,盘踞千年的观念,却不会在一夜之间退场。
更值得追问的是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股权配置,都可以用“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名义作出。但民主表决多数决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多数人不能通过一场表决,剥夺少数人的法定权利。监督机关的责任,恰恰在于识别这一点,而不是一句“尊重民主决策结果”就结案。把“自治”当免罪牌,把“表决”当挡箭牌,恰恰是监督最需要亮剑的地方。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来不是哪一村、哪一姓的“传统”,而是数千年封建流毒沉淀在中国土地上的顽疾。 它让女人一出生就被区别对待,出嫁后成了“泼出去的水”,集体资产量化时只配0.2股,在户代表席位上被悄悄抹去名字。这套观念,与今天的社会文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平等,文明的前提是尊重每一个人。把“妇女”排斥在公平之外,就是对文明与法治最直接的背弃。
男女平等不是口号,而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刻度 。一个把一半人口排斥在公平之外的社会,无论经济多发达、楼宇多高,都称不上真正的现代文明。 只有男女平等,一个民族才能堂堂正正地融入现代文明的行列 。 我们不能一边高喊文明进步,一边默许把女人锁进0.2股的格子里。
更要警惕的是那些以“村规”为名的陈规陋俗,和以“宗族”为纽带的旧式势力——它们正是套在妇女脖子上最沉重的桎梏。它们用“传统”作挡箭牌,把歧视包装成“自治”,把排斥包装成“民主表决”。这样的“村规”,违背法律,就该被抛弃;这样的“宗族势力”,阻挠进步,就该被摒弃。移风易俗不是丢掉文明的根,恰恰是剔除那些阻碍文明生长、与法治背道而驰的朽木。
而这,正是监督机关必须站出来的时候。一句“尊重民主决策结果”,不能让违法的决议免责;一纸整改通知,不能让固化的歧视自动消解。当监督机关视而不见,歧视就会披着“自治”的外衣,一代一代传下去,直到又一个女人用十年去讨回本属于她的那一份。
写在最后 判决书还在继续出。案子还要再审。
我不知道下一场庭审会是什么样。但我想起2026年4月那几份成员公示——35户、179人,我的名字仍旧被并在我弟弟那一户里,户代表不是我。
十年了。他们换了好几版公示表,我的位置始终没有变过。
而那天法庭里,被告代表人赖某妤和她的律师谈笑风生的样子,我一直记得。
我不求快,也不求同情。我只求那四个字是真的——“记录在案”,是真的被记录在案。那样的话, 总会有一天,白纸黑字,会替我把公道还回来。
【内容验真说明】 本文事实全部来自当事人提供的本案诉讼材料与听审记录,主要依据如下,供发布前核对:
-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规定已为公务员者丧失成员身份(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第十八条规定成员结婚未取得他集体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来源:中国政府网、农业农村部法规司、中国人大网公开文本。
- 生效文书:文中援引(2016)粤13民终2823号、(2022)粤13行终663号、(2023)粤1303执2263号、(2026)粤13执复19号、(2025)粤13刑终419号等案号,均出自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目录及执行、质证材料,未经另行独立核验。
- 行政程序时间线:2025年5月6日提交《异议监督申请书》、7月7日《责令整改通知书》、7月16日《整改情况说明》、7月23日街道办回复,均来自当事人提供的文书。
- 庭审情况:2026年9月24日开庭的经过(对被告代表人赖婕妤出庭资格的异议、申请审判长回避、休庭、院长未作明确批准、择日再审)为当事人当庭记录与口述,系单方陈述,尚未经法院笔录佐证。赖婕妤系淡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其职务、分管领域(农村三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信息来自当事人提供的街道办人员分工表,实名表述时供核对。
- 本文采取第一人称手法是为了更好地呈现和表达。
(待续... ...)
文章讨论
已验证会员可围绕报道公开交流,并自行管理自己的内容。
正在检查会员登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