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榆林中院的一份判决书中,贺玉山的身份是辩护人,为弟弟“贺占胜”辩护。三年后,同一桩案件,他成了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又过两年,弟弟被宣告无罪,哥哥仍被判十三年。一个曾经替亲人喊冤的人,后来也成了等待洗冤的人。
01
他曾为弟弟辩护
2001年3月24日晚,陕西榆林,38岁的高某堂在210国道边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高某堂此前与贺家有过矛盾,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指向贺家,多名亲属陆续被抓。
贺玉山也在其中。判决书记载,2001年4月27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获释。但他的儿子贺斌、女婿朱继锋、弟弟“贺占胜”等人,仍被关押。
2002年,朱继锋、贺斌、王宏仁、“贺占胜”、陈培峰五人被起诉、判刑。上诉后,陕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3年的判决书,在“贺占胜”名下列着辩护人贺玉山,注明其身份为枣湾村村民。他以亲属辩护人的身份,为弟弟出庭。这份判决还记载,五名辩护人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了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但榆林中院仍作出有罪判决,五人再次上诉。
当时,贺玉山还坐在辩护席上。
02
一次检举,五人变成九人
2005年12月,陕西省高院第二次将案件发回重审。也是这个月,贺玉山再次被抓。
案件出现了办案人员所称的“重大突破”。当时,在内蒙古服刑的辛起来写信检举,称同监服刑的白光军曾说起参与榆林的一起打人致死事件。白光军被带回榆林审讯,供述中新增的参与者,包括贺玉山、朱绪平、孙某甲。在这份供述里,贺玉山带着木棍等候会合,并参与了殴打。
2005年12月25日,贺玉山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5日被逮捕。2006年7月14日,榆林市检察院重新起诉,被告人从五人增加到九人。
人数变了,指控的作案过程也变了。此前,指控的是五人在高某堂回家途中拦截、殴打;此后,变成一部分人先在榆林市区劫持高某堂,再驾车与另一部分人会合,共同殴打、抛弃被害人。
原来的事实没有查清,指控却扩大了。曾经为弟弟辩护的贺玉山,被列进了新的“九人作案团伙”。
03
弟弟的指证,成了给哥哥定罪的依据
贺玉山没有承认参与作案。2006年判决书明确记载,他否认指控,请求无罪释放。而法院在论证贺玉山有罪时,明确援引了“贺占胜”对贺玉山、孙某甲参与作案的指证。弟弟的一份指证,成了给曾经替他辩护的哥哥定罪的依据之一。
但贺占胜的供述,是怎样形成的?
贺占胜讲述过自己遭受刑讯的经历:双手双脚被展开,铐在双层铁床上;趴在木板上,身上压着木棒,办案人员踩着木棒来回滚动,直至大小便失禁。在本案中,提出刑讯逼供控告的还有多人。朱继锋曾当庭展示血衣,王宏仁曾向法官展示掉落的牙齿。2006年判决却以“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否定了被告人关于刑讯逼供的辩解。
贺玉山的有罪认定,绕不开这些供述的来源与真实性。要把他人的指证作为定罪依据,就应当查清取证过程,核对前后变化,并检验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持。这些问题,不能由一句不采纳刑讯辩解就代替回答。
2006年,榆林中院认定九人有罪。贺玉山被判十三年,贺占胜被判七年。
04
弟弟无罪,哥哥仍被判十三年
上诉后,陕西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
2008年11月,榆林中院第四次作出一审判决。这一次,王宏仁、“贺占胜”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贺玉山仍被判十三年。同一份判决书,弟弟无罪,哥哥有罪。
对照前后两份判决,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2006年说理中明确援引贺占胜指证贺玉山的那句话,在2008年对应的说理中被删去了。
“贺占胜”被指控共同作案的事实已经不能成立,他此前描述的共同作案过程,还能在多大程度上被采信?除去相关指证,认定贺玉山参与作案的其余证据,根本无法独立支撑有罪结论!
其余被告人继续上诉,陕西省高院第四次发回重审。此后,案件转至榆阳区法院审理。2010年,贺玉山的刑期由十三年降为四年十个月。从为弟弟辩护,到和弟弟一同受审,再到弟弟无罪、自己仍被判刑,贺玉山走过的每一步,都留下了需要司法机关回答的沉重的问题。
05
从辩护人到被告人,法律为何要设防
辩护人可能被随意追诉,这一风险,早已进入国家立法的视野。
2011年1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明,增加特别程序,是为了避免同案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2012年通过、次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最终在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因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诉讼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由原案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参与修法的黄太云在《人民检察》撰文解释:有些证人先前在压力下作了虚假陈述,后来向辩护律师说出实情,证言的变化却可能成为追究律师的理由。为此,修法还删去了原条文中的“改变证言”,防止把证言变化与作伪证混为一谈。
证据是真是假,应当接受审查。提出不同证据、质疑原有指控,本来就是辩护的职责。如果认真辩护反而带来失去自由的风险,受到损害的,将是每一个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机会。
201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辩护意见,监督纠正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
法律保障的辩护人,也包括接受委托、为亲人出庭的普通人。
贺玉山从辩护席走到被告席,是整个案件荒诞经历的一个缩影。高院四次发回,指控的作案人数从五人增加到九人,两人最终被宣告无罪,其余人却仍背负罪名。那些始终未能说清的事实、无法消除的证据矛盾,不能靠降低刑期来回答,更不能随着当事人刑满释放而被一笔勾销。
如今,该案申诉已经进入榆林市检察院、榆林市中院的审查程序。榆林当地司法机关应当正视这个案件积累至今的问题,全面审查刑讯逼供、不在场证据等申诉理由,依法推动再审、纠正错判。当年的裁判需要接受今天的审查,不能反过来成为拒绝纠错的理由。二十五年过去,刑期早已服完,这起案件欠下的真相与清白,应当尽快归还。
四次发回,最终就地“消化”,错案幕后的司法游戏|榆林家族杀人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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